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办案笔记(3):审查起诉阶段
编者按:"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对于一个律师来说,需要学习、总结的法律
问题太多了,只有自己亲自办理的案子,才能倒逼其学习、总结,一边是现学现用,一边是
经验的积累。对每一个案子精雕细刻,才能耐人寻味: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本篇主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点】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对于刑法,法律必须有明文对的才能实行,这就意味着,在侦查阶段,被害人不能提前附带
民事诉讼。
【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起点】《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自案件移送审
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等有关人员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除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以外,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该款对有关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
利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有关告知义务作了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本款规定,下列人员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所以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主要是考虑在公诉案件中,有的被害人已
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可由其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规定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
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是考虑一些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
诉讼的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一些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行。本款规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有两种情况:一是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二是自诉案件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自
诉人在起诉前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本条中所说的“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被害人等
的委托,参加刑事诉讼,代被害人等被代理人行使部分诉讼权利的诉讼参与人。其所行使的
权利是法律规定由被害人等被代理人享有并授权他代行的诉讼权利,在被害人等被代理人的
诉讼权利之外诉讼代理人不享有其他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时,不得违背被代
理人的意愿。
【司法机关的权利告知义务】第2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何期限内告知被害
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公诉
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等有权委
托诉讼代理人。按照本法有关规定,三日期限自收到案件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在自诉案件中,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款规定的
“告知”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义务,被害人、自诉人等也根据本款规定因而
享有被告知权,不告知或逾期告知等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属于违背诉讼程序的行为,也是
对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犯。
【法律的缺位】如果承办机关不告知或逾期告知等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如何救
济?并无规定。被害人是否可以程序违法主张回避、上诉、再审等权利?作者将进一步研究。
【法条原文】《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
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1:43: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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