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指引

更新时间:2024-11-15 15:57: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确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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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实现对刑事审判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

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

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分立案审查、庭前准备、开

庭审理、庭后工作四个阶段及综合性工作部分。

第三条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审判规则管理案件,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二)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明确责任、畅通流程、相互配合、

相互监督。

第四条本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卷宗材料及法律文

书的收转送达,均应制作送达回证。

第二章庭前准备

第五条内勤负责从立案一庭接收新受理的案件,并进行登

记。登记应做到内容完整准确。登记后,由庭长分案将案件转交

法官助理签收。

第六条法官助理进入庭前准备,初步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一)审查是否有需要指定辩护的情况(对于开庭时不满十

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指定

辩护;对于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等其他情况的被告人可以

指定辩护)。决定指定辩护的应当将指定辩护函、起诉书副本在

开庭三日前送达法律援助中心。

(二)对于被告人系聋、哑人等,制作聘请手语翻译的书面

报告,经承办法官、庭长及主管院长签字后,协调有关单位联系

聘请翻译人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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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要求通知家属或委托辩护人的应及时通知,并

将通知情况以笔录或追记形式记录在卷。

(四)为未成年被告人制作档案表,并将档案表打印一份贴

在案卷袋表面,由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并由

法官助理将填写完毕的档案表制作成电子文本复制给内勤汇总。

(五)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未提起的人可依法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其按被告人人数加一份的数量于告知后三

日内向本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及证据复印件,并将诉状及时

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同时在开庭三日前向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送达开庭传票,主持刑附民的庭前调解。

如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表示放弃起诉,则应将此情况

记录在卷。

(六)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并向其送达出庭通知

书、起诉书副本;向公诉人送达出庭通知书。

(七)按承办法官的要求搜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

等相关资料。

(八)办理退回补充侦查、简转普手续、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延长审限等事宜。

(九)在收案后将起诉书副本一份报庭长阅知。

第七条法官助理应对第六条的九项内容制成表格,详细填

写,报承办法官并予以说明。及时在审判流程网上输入开庭、退

查、简易转普通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承办法官应在开庭前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制作案件

审查笔录;对内勤及法官助理所作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

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拟出庭审提纲。

第三章开庭审理

第一节普通程序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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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开庭审理前,负责庭审记录的书记员应依次进行下

列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

已经到庭;

(二)宣读法庭纪律;

(三)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四)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

第十条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被告人

到庭,查明以下基本情况:

(一)查明被告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他当

事人的身份事项;

(二)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不

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说明理由);

(三)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审书记员、公诉人及诉讼参

与人的名单;

(四)告知当事人本院在庭前已经分别向各当事人送达了

《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须知》,不再重复告知,并询问各当事人

是否申请回避。

对申请回避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回避理由不

符合法定情形的,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2、申请合议庭组

成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符合法定情形的,

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决定;3、申请公诉人回避,符合法定情

形的,宣布休庭,报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告知被告人的辩护权。询问各当事人对于辩护人为其辩护是

否同意。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休庭;重新开庭后,

再次拒绝的,对成年被告人,可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指定辩

护人;对盲、聋、哑或未成年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一般不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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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委托辩护人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一般应准许;指

定辩护人提出拒绝辩护的,一般不予准许。

告知被告人的调取证据权和最后陈述权。

第十一条由审判长主持,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

述三个阶段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法庭调查阶段:

(一)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为主线,以审查、核实证据

为中心,查明案件事实。

(二)控辩双方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需运用证据查明:

所指控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如何实施(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同案人的关系、责任,罪过、动机、目的如何,罪与非罪、此罪

与彼罪,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赃款赃物的情况

等等。

(三)通过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讯问、发问、陈述、对质、

示证、质证等方式进行法庭调查。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

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诉讼代理人宣读附事

民事诉讼状),而后留下第一名被告人(多名被告人的),请法警

将其余被告人带出法庭候审。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

实有什么辩解意见。之后询问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问题需要讯

问。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发问的,应予准许,必要

时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讯问、发问有诱供、

指供等不当方式的,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如公诉人对

被告人诱供的,可提醒:“请公诉人注意对被告人的讯问方式”。

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或者与本案无关提出异

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分别用“反对有效”、“反对无效”

或“异议成立”、“异议不成立”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多名被告人

的,分别传被告人到庭陈述、讯问。对最后一名被告人讯问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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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将全体被告人传到庭。

(四)合议庭对于当庭出示、质证过的证据,应当作出采纳

与否的决定;不能当庭确认的,可在判决书中确认。

(五)可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需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

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查的;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补充侦查而提

出建议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十三条法庭辩论阶段:

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清后,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

束,转入法庭辩论,应围绕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

行辩论。法庭辩论的顺序为先控后辩,再互相辩论。发现新的证

据、事实,可恢复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辩论。审判长对于控

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意见或其他不当发言应当制止。

第十四条最后陈述阶段:

经辩论,双方观点明晰,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

人作最后陈述。

此阶段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陈述内容是

蔑视法庭、损害他人及社会公益或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二)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恢复法

庭调查;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否定控罪的,可恢复法庭辩论。

第十五条最后陈述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

行评议。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在法庭笔录上署名。

第十六条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庭宣

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人民检

察院。

第十七条对案情复杂,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在法定审限内

作出判决,并在同一天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及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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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第十八条判决的宣告一律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刑事公诉案件的审限一般为二个月,最迟不得超

过三个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审

限内不能审结的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十五日以前书

面报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审批延长三个月。人民检察院补

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

算审理期限。

第二节简易程序审理流程

第二十条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判:

(一)案件实事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对指控的犯罪实事没有

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二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官助理通知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自诉人等与案件有关人员到庭可用电话、短信等简

便方式,但应记录在卷,且通知开庭的,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

第二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辩护人提出不出庭要

求,只提交辩护词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

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

个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以上的,应当组成合

议庭进行审判。

第二十四条审判员宣布开庭后先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告知法庭组成人员及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详细要求参照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相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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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法庭审理时,庭审程序可简化,公诉人可摘要

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简化或省略;对双方无异

议的证据,可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实作出说明;双方对

定罪量刑的有关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庭审可直接围绕罪名确定

和量刑问题进行,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第二十六条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法庭审理时,先由自

诉人宣读起诉书,接着由被告人进行陈述,然后各自示证,双方

进行辩论。

第二十七条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除判决需要报领导审批

的案件外,一般应当庭宣判。宣判过程应写入笔录,并于5日内

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

第二十八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

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

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

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法官助理应将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决

定书送达控辩双方并及时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网。

第三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

受理后二十日内容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

以延长至一个半月。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应

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未被羁押的,

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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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庭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法官助理在案件庭审结束后应及时草拟裁判

文书,交承办法官修改,需审批的案件还应经庭长、主管院长审

批同意,判决定稿后由法官助理打印并校对。

第三十二条裁判文书应及时送达被告人、检察院。对被告

人送达裁判文书,当庭宣判的应制作送达回证,非当庭宣判的还

应制作宣判笔录。有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由法官助理通知辩护

人或诉讼代理人领取。法官助理还应将判决结果和结案信息及时

输入审判管理流程网。

第三十三条判决生效后,法官助理应及时制作执行材料,

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达执行机关。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执行材料包括结案登记

表、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判决书。

对于判处缓刑案件,应在宣判当日办理取保候审,并于案件

生效后,制作缓刑执行通知书,并将缓刑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

等送达缓刑执行机关。

第三十四条送达完后,法官助理应及时整卷,并在每月的

27日前交内勤处,当日,内勤将卷宗交庭长,由庭长评查当月

卷宗,进行自评,在每月最后一天,由内勤将卷宗上交归档。

第三十五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内勤收到被告人上诉状或检察院抗诉状后应及时转交法官

助理。由法官助理报知承办法官,并整理将卷宗在结案后25日

内移交内勤,做到材料齐全,内勤登记后于同日将案卷连同上诉

案件登记表(书面及电子文本)送交立案庭,由立案庭移送市中

院。

第三十六条二审退回案件的处理:

内勤负责从立案庭接收二审退回案件后应在二审退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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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本上登记,将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报送庭长阅知,

并将案卷移交法官助理签收。法官助理应将二审裁判文书报送承

办法官阅知,二审被维持和改判的,及时进行归档。

内勤直接从中院带回的案件,应在带回后二日内将卷宗材料

交立案庭。

对发回、改判案件,原承办人应根据院审查部门的通知,及

时写出书面异议。

第三十七条变更羁押措施工作:

(一)需取保候审的,法官助理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

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保证

人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刑事诉讼法第六

十八条规定的义务,由其填具保证书、提交身份材料复印件及联

系方式。法官助理应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将其连同保证人提交

的材料、起诉书副本一并交送承办法官报经庭长、主管副院长审

批同意,而后法官助理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联及保证人提交的

材料入卷。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因第二审法院审理期

间,被告人原被判处刑期已满而需取保候审的案件,应联系市中

院并由市中院发函委托本院代为办理取保候审事宜。

(二)需逮捕的,法官助理应填写逮捕决定书,将其连同起

诉书副本一并交送承办法官报经庭长、主管副院长审批同意,而

后法官助理将逮捕决定书审批联入卷。法官助理应报请庭长确定

逮捕时间及联系公安机关,而后应通知被告人及其家属到法院的

时间。内勤应送达逮捕决定书到公安协助人员处。未向被告人送

达起诉书副本、权利须知、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等材料的,法官

助理应准备齐全在被告人到法院后逮捕前向其送达,并负责协助

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家属送达逮捕通知书及将此通知书入卷。内勤

应同公安人员一起办理逮捕送看守所事宜。内勤应注意带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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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一份以备在看守所填写入所材料,应要求被告人留备体检费

用(如被告人没有留备,内勤应先行垫付再报销)。内勤应负责

将看守所出具的被告人入所证明等材料收转法官助理入卷。

第三十八条罚金执行与刑事财产执行:

(一)对于罪犯家属自愿代其交纳罚金的,法官助理应报内

勤填写罚金单送交家属,在罪犯家属通过银行交纳后,将交纳罚

金证明的入卷联及时入卷,并由内勤画在罚金执行登记本上登

记。

(二)对追缴到的赃款赃物,在判处书中应根据案件情况,

判处发还被害人、予以没收或由扣押机关进行销毁。

(三)对侦查机关追缴到的赃物、在银行冻结的赃款,应发

还被害人而未发还的,在案件生效后,由被害人直接跟侦查机关

申请发还或由其向业务庭提出申请,由业务庭作出通知书,连同

原判决书一并送相关机关将赃物脏款退赔给被害人。

第五章时限、期间、期日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关于时限、期间、期日等,应严格依照《刑事

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

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期间届满日,但被告人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

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六章其他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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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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