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简答

更新时间:2024-11-15 06:25: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绥化市政府)

刑事诉讼法简答

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广义的刑事诉

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

程序而言。

它的特点是:(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

家机关无权进行。(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参加下进行。(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刑事诉讼活动的

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受到刑事处

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

下进行。(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

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2、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如何?

答: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是正确执行刑法的保证。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

程序法,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贯彻实施的,二者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

缺一不可的。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各自独立成为一个法典,但并非自古以来

就是这样。

3、简述刑事诉讼法的宗旨。

答: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律,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规范刑事诉讼程序

所要达到的目标。

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答:(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

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5、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诉讼地位。

答: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唯一的审判机关。它的职责就是通过审判实现自己

的任务。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着审判职能。审判职能是最基本的

诉讼职能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中的关键阶段。

在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除行使审判权以外,为了

审判权的有效行使,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还具有下列主要职权:(1)

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为了调查核实证据,可以

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

物及其孳息;(4)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

建议;(6)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等。

6、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诉讼地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的基本职能是行

使国家的检察权,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行使法律监督是人

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其主要表现是:(1)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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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起诉权;(3)是

诉讼监督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

监督;(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

7、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是什么?

答: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执法

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的重任。

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有权对

其管辖的案件立案侦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实施鉴定、查询

和冻结涉嫌犯罪的存款及汇款、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

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执行逮捕,有权决定和实施通缉。

8、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其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他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

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

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

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

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

9、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犯罪嫌疑人权利有:申请回避;在侦查阶段,依法聘请律师为其提

供法律帮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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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不服,

依法提出申诉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义务是接受侦查和审查起诉,服从依

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申请回避;自行辩护和委

托辩护;申请回避;对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参加事实和证据的法庭调查

和质证,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

定或勘验;与控诉方相互辩论;进行最后陈述;对未生效物裁判提出上诉;

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被

告人的基本义务是接受审判,执行生效物判决和裁定

10、简述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其权利主要有: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

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

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

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其义务是: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亲自参加诉讼。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

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11、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答:其原则是指具有法

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

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6、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1)贪污贿赂犯罪。(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3)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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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12、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案件。

13、什么是级别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其规定是:(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间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4)

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4、试述回避的理由。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

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

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15、试述辩护人的责任。答: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

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

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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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本案

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

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17、试述拘留的条件。答:其法定情形是:(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

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热线

电话人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

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空中作案、多次作案、结

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18、试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答:取保候审的条件是:(1)可能头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

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

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监视居住的条件是:同取保候审的条件。

19、试述逮捕的条件。答:逮捕依法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有证

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其三,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

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0、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答:(一)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首先,法律性质不同。其次,适用于不

同的对象,再次,适用目的不同,最后,羁押期限不同。(二)刑事拘留

与司法拘留。首先,适用对象不同。其次,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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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判决的关系不同。最后,期限不同。

21、试述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答:其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

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项条件与前列三项条件

是相辅相成的。

22、简述证人证言的特点。

答:第一,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感知,而不是个人的推测或分析

判断意见。第二,它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不可避免地会

受到证人的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影响,即使善意证人也可能提供不真实或不

够真实的证言。第三,由于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与案件和案件处

理结果没有切身利害关系,所以,一般来说,证人证言较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供述和辩解或被害人的陈述为客观,真实性与可靠性也较大。第四,

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所以,它是刑事诉讼中最常

见的证据。

2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哪些特点?

答:其主要特点是:(1)它可能是最真实、最全面、最具体的证据材料。

(2)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关系,

其口供的内容必然受到其诉讼地位和复杂的心理活动的影响,所以供述或

辩解虚假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从总体上分析,口供往往真真假假,有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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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24、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答:第一,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1)一切证据材料所

表明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

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间接证据的收集

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第二,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第三,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第

四,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

一的。

25、自诉案件的立案有哪些条件?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2)

案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诉讼请求;(4)起诉

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5)有能够证明被告人

犯罪事实的证据。

26、试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答:(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

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3)法庭调查、法庭辨认程序简化。(4)

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27、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应如何处理?答:应遵照下列程序进

行:(1)制作侦查终结报告。(2)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3)侦查终结

后对案件的处理。(4)将侦查终结的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

28、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答:其内容是:(1)必须查明犯

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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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正确。(2)审查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要

查明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4)审查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9、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答:(1)犯罪嫌疑人的

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

效期限的犯罪;(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

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7)其他法

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0、试述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其适用范围。答:其特点是:(1)只适用于

第一审程序,设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一章中。(2)简易程序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不适用简易程序。(3)只

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4)它的重要特征在于程

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之目的。其适用范围是:(1)对依法可能判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镏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

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1、试述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

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其条件是:(1)自诉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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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

被告人。(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4)自诉必须在追诉

时效期限内提出。

32、试述裁定、判决和决定的区别。答:裁定与判决的法律性质与特点

基本相同。但二者也有不同之处,其具体表现是:(1)在适用的对象上,

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

(2)在适用范围上,裁定比判决要广泛得多,判决只限于审判终结,包

括第一审、第二审和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终结时,可适用判决。而裁定则

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程。(3)在适用的方式上,判决必须

用书面形式,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4)在上诉、抗诉的

期限上,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为

5日。决定与裁定的共同点是都可以适用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33、简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答:第一,案件的来源不同,

第一审程序的案件来源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的自诉,

第二审程序的案件来源则是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或者是有上

诉权的诉讼参与人依法提出的上诉。第二,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

是审理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诉讼要求,其内容集中反映

在起诉书或自诉状之中,第二审程序则是审理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

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第三,有权进行审理

的法院不同,第一审程序可以由任何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程序只能由一

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所以基层人民法院夫权审理第二审案件。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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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因错误追诉而造成有关贫民的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

偿;对于免除刑罚的公民,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

或责令其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39、死刑复核应全面审查的内容有哪些?答:(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

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

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其危害程序;(4)原

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

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40、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应遵守: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住处指其居住的处所。无固定住

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公安机关指定其居住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

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即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其共同居住的人以外

的其他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想会见他人,必须经执

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批准,经有关机关同意后,方可会见。(3)在传

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1、试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解除和变更。答:(1)发现不应追究刑

事责任的,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人身自由;(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法律规定的期限

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自觉遵守。一旦法

定期限届满,必须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撤销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并及时通知其本人和有关单位。

42、试述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答:其概念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

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

种变通执行的方法。其适用对象是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

犯。期适用条件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

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

43、试述侦查的概念和特征。答:其概念是: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在输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

施。其特征是:(1)侦查权只能由侦查机关和部门行使;(2)侦查活动

具有法定的内容和方式;(3)侦查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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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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