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更新时间:2024-11-15 00:08:0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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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1.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

人的事后法。

2.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3.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

4.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

的自然延伸——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

内〕,交通工具没有包括汽车和火车〔如国际列车〕,不属于自然

延伸

5.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

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国内刑事法律。

6.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

我国领域内,我国刑法就可对全案行使属地管辖权

7.刑法溯与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

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8.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

施的期间。

9.虽然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

危害结果并非由于不作为而产生,即使作为也不会影响危害

结果的发生,P31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10.虽然先行行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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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的,即犯罪行为也可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主

要是因为某些犯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结果加

重犯的规定。

11.危害结果: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既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危

险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对于所有过失犯

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危

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对于直接故意

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

否。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

危害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

的轻重。

12.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

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

因素的性质以与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

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

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时异常的而且本身独立于先行行

为,则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不存在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非指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因"指的是"

危害行为",如追赶小偷致其被撞,不存在因果关系。

1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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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

罚。如15岁的人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又被害人的,应

对罪负刑事责任。

15.已满13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

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无论危害结果如何都不负刑

事责任。

1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抢夺他人财

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

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对转化型抢劫罪负刑事责

任〕

17.

18.

妇女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犯罪

以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而言的,对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

XX犯、。帮助犯不需要具有此种身份,可以成立共犯,即无身

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形成有身份者的共犯〔前提是利用了有

身份者的身份〕

19.除了独资、私营企业外,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只要是一

个合法的单位,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存在。

20.下列情况以个人犯罪论处:为了进行XX犯罪活动而设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设立后,主要进行XX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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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盗用单位名义,XX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

21.我国刑法中,单罚制都是无一例外地体现为仅仅处罚直接

责任者,而不处罚单位本身,也称代罚制、转嫁制

22.对于犯罪的单位适用刑法时,只能适用一个刑法种类——

罚金。单位破产了,解散了,其刑事责任还要继续追究,直接追

究其责任者。

23.对于规X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要对构成要件的内容有

所认识。

24.特定的危害结果出现与否对间接故意定性不一样,一个原

则就是出现什么结果就以该结果定罪处罚,如在间接故意杀

人的情况下,出现人的死亡结果的就定故意杀人罪,重伤未死

亡就直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为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

遂、预备等未完成形态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是死亡还

是重伤,犯罪分子主观上都是可以接受的呃,即出现什么结果

就让行为人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25.监督过失问题:如果监督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

监督或管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危害结果,

或者由于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监督者〔或管理

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就具有监督过失〔或管理过失〕,即使被

监督者因自己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仍不能免除

监督者因监督过失而承担的刑事责任。从形式上看,监督过

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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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原则上不影响对行为人刑事责任

的认定,也不影响定罪量刑问题。

27.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

只要在犯罪构成X围内是一致的,就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判

断与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28.成立正当防卫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认识与防卫意

志,防卫认识即认识到某项合法权益正受到不法侵害;防卫

意志即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出于"义

愤"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志,不成立正当防卫〕

29.特殊防卫的时间条件只能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不允许

防卫时间提前。

30.正当防卫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是为了将客观上符合某些

犯罪的构成要件,貌似犯罪却不是犯罪的正当行为排除在犯

罪之外,如果行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客观行

为时,则理所当然不具有犯罪行为,也就没必要认定为正当防

卫。〔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

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

成立正当防卫——正确〕

31.并非对任何XX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

仅适用于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

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

正当防卫。比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婚罪、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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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没有必要也无法适用正当防卫。

32.避险行为所导致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

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对该过当的损害有罪过,一般为过失,但也

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3.财产性XX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

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

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都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34.没有违背妇女、儿童的意愿而出卖的依然构成拐卖妇女

儿童罪。

35.常见的犯罪预备行为包括为犯罪实行而着手进行准备工

具和创造条件的行为,如练习犯罪手段、犯罪前调查、排除

障碍和勾引共犯等

36.区分不能犯未遂和不可罚的不能犯:前者相对不能,后者

绝对不能,看是否有导致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P98

37.犯罪中止的彻底性要求行为人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

图,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计划,而非认为时机不成熟暂时停止等

待条件成就再实施原犯罪计划。

38.自动放弃可以继续重复侵害的行为一般作为犯罪中止处

理。

39.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控制妇女

儿童的行为就是犯罪既遂,而不以卖出为必要,将受害人送回

家并不影响犯罪成立。罪也是,只要控制被害人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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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主动释放无效

40.

41.

挪用公款罪要求时间超过三个月不归还才既遂。

犯罪中止的本质可谓"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与犯罪

预备可谓"欲达目的而不能"。这里的"能"与"不能"原则上应

当以行为人的主观判断与自我认识为标准,即使客观上行为

人能够顺利完成犯罪行为,但其自以为不可能完成犯罪,仍属"

欲达目的而不能";反之,即使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不可

能完成犯罪,但其自以为能够完成而出于自己内心的考虑放

弃自以为可以完成的呃犯罪,仍属"能达目的而不欲"。

42.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在程度上应该是足以达到阻止

其犯罪意志的,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遇到的是显然不足以阻

止其犯罪继续进行和完成的不利因素,在此情况下放弃犯罪

的,就不宜将这种因素认定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仅

有客观障碍并非都作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43.违禁品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比如抢劫、盗窃

的,仍构成抢劫、盗窃罪。

44.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时,还要综合考虑财物性质、

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

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

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在怀中时就是既遂。

45.共犯成立中犯意联络的主观条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

之间必须存在犯意联络,如某些犯罪团伙中仅存在单线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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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每个实行行为直接同组织犯保持犯意联系,而彼此之间

互不相识。

46.共同行为应当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不成

立共犯关系。

47.仅参与共谋而未参与犯罪实行行为的与共谋而行者,属于

共犯关系。因为共谋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行为,犯罪

预备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

48.一个人的犯罪预谋可能属于犯意表示,但两个以上的人在

一起进行的犯罪预谋则属于犯罪预备。

49.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并

不要求犯罪行为完全相同,只要在相关构成要件X围内有重合

的,即可在重合X围内成立共犯关系,即属于理论上的"部分犯

罪共同"。根据部分犯罪理论,在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存在分别

定罪的可能性。但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不足以影响行为定

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出

于间接杀人故意,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如甲乙共用

木棍击打丙,甲出于杀人故意,乙出于伤害故意,二人在故意伤

害X围内成立共犯,但由于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对甲

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乙为故意伤害罪〕

50.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

而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作为单独

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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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52.

53.

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单独论处。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

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犯罪既遂论

处。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

理,即自动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可以认定为中止;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

者、帮助者和XX者而言,因其组织或帮助行为已经对直接实

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

效组织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出现,是不能作为中止的。应根

据实行者将犯罪行为实施到什么程度来认定。——在共同犯

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即整体既遂;如果共同犯罪没有完成即

属于未完成形态,则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有的

共犯人是中止犯,当然也可能均是未遂犯、预备犯、中止

犯。

54.单个人想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必须阻止同案犯的行为达

到犯罪既遂才可以。但部分共同犯罪人如果在共犯实行着手

之前切断自己的影响力,最终危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并无刑

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55.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首先,首要分子原则上都属于主

犯,但也有例外,这主要是在聚众犯罪的情形中,即刑法明确规

定对某些聚众犯罪仅仅处罚首要分子而不处罚其他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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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具体案件中,首要分子就是一个人的情形下,是不存在所

谓主犯的;其次,主犯的X围远远大于首要分子,如犯罪集团

中除首要分子是主犯外,起主要作用的骨干分子也是主犯。

56.对组织、领导、指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论其是否参

与、策划和知悉,都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注

意:是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而不是按全体成员所犯的

全部罪行处罚,即集团某些或某一成员超过犯罪集团的犯罪

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归入该犯罪集团的罪行,实属行

为过限问题。

57.主犯本身并不属于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这一点不同于从

犯,而且要注意对于从犯的从宽处罚并不是比照主犯进行

的。

58.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

犯罪的情形。被诱骗而参加犯罪表明并无共犯故意,实属间

接正犯而不存在共犯问题。

59.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是被胁迫参与,

尝到甜头后积极自愿参与犯罪,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

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从犯甚至是主犯了。

60.在共同犯罪中没有"比照"处罚的规定,不同于犯罪形态中

有"比照"的具体规定。

6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

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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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具有独立性,只要实施了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

就属于实施犯罪行为而构成犯罪,不论他人是否接受和实

施;具有从属性,XX犯的定罪量刑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被XX

者。

犯中的XX对象应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

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XX犯,而是间接正犯问题。

64.某些XX行为直接按照犯罪实行行为处理,而被XX者不构

成犯罪的情形,典型的如XX他人吸食、注射的行为〔XX

他人罪〕、引诱他人的行为等。

犯、帮助犯均属于狭义的共犯,基于犯罪分工同一分类

准则的排他性,在一起共犯中,XX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

是帮助犯。

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般以总则XX犯理论处理,但是

刑法分则对某些特定XX行为有特殊规定的,则分则特殊规定

优先适用。〔如上条XX他人罪〕

67.继续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如重婚罪,非法拘

禁罪;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

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68.牵连犯:主观认识上,要求行为人对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

关系有所认识,从客观上,在这种认识支配下实施的数个行为

具有高度的伴随概率。〔如某甲盗窃一军人的支和五发子

弹将某乙杀死,盗窃支弹药行为与杀人行为之间存在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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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牵连,但并不存在高度的伴随概率,对此案应数罪并罚〕

69.牵连犯与吸收犯:后者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

必须侵犯同一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70.财产犯罪之后行为人处分赃物的行为原则上属于事后不

可罚的行为,只定前财产罪一罪即可,没有必要数罪并罚。

71.管制犯和缓刑犯实行社区矫正。对于管制犯、缓刑犯,法

院可适用禁止令,假释犯不适用禁止令。

72.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其刑期的计算都是从"判决执行之

日起计算,"不是从判决确定之日、生效之日起计算。但是,死

缓执行的2年期间和一般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

计算

73.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已

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具体指从羁押到判决确定的

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而仅指法院审理阶段。

7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在不同情形下的起算方式:

(1)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因终身剥夺故不存在刑期

起算问题

(2)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同时执行同时计算刑期,也就

是说,此时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3)附加于有期徒刑〔包括原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被

改为有期徒刑〕、拘役时,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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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

权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内。如果主刑在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刑

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

75.累犯的构成要件: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犯罪,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

已满18周岁的自然人〔单位和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

76.特别累犯:国家安全犯罪这一种类,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

77.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

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送首〕,不视为"

自动投案"

78.没有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

成立,在此X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仍以自首论

79.区分单位自首与个人自首,检举、揭发的关键在于投案人

代表单位还是个人

80.协助抓捕型立功:〔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发

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他犯罪嫌疑人〔包

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

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

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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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XX、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

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

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

抓捕同案犯,因为这些属于其到案后应当交代的

82.刑罚执行期间即发现有漏罪又有新罪如何并罚:先旧后

新,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先并后减,然后再将新罪的刑罚与

前一并罚判决所决定之执行刑的尚未执行完毕部分先减后并

83.缓刑期满后才发现漏罪或新罪的如何处理:对新罪,强调

实施该罪的时间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即只要是在缓刑考验期

内实施新的罪行的,理应要撤销缓刑,至于发现该罪行的时间

原则上没有限定;而对于漏罪则强调发现的时间是在缓刑考

验期间内,因为实施的时间无需强调。也就是说,在缓刑考验

期满后才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所犯新罪的,也应当撤

销缓刑;而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原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的,

则不能再撤销缓刑,只能在考虑追诉时效的前提下对该漏罪

进行依法处理。

84.监狱两个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

法院两个半: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两附半主〕

公安机关:剥夺政治权利,拘役,驱逐出境

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

85.关于减刑的限度条件:对于被判处有期自由刑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对于被判处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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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的,不少于13年

86.限制减刑P178

87.假释制度仅适用于无期徒刑犯与有期徒刑犯,包括原判为死

缓犯〔但因累犯与八类重罪而判处死缓的除外〕执行2年后

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

88.适用假释的最低限度条件同减刑相一致,但同时尚有例外的

可能。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13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实际执行

原判刑期的1/2以上者。若有特殊情况,报核准,

也可不受该最低执行期限的限制。

89.两类犯罪分子禁止适用假释:一是累犯〔不论一般累犯还是

特殊累犯〕;二是因"八类重罪"〔即故意杀人、、抢劫、绑

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90.原判决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八类重罪,后被依法适用减

刑、减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旧不能适用假释。

91.假释考验期:有期徒刑犯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

犯的假释考验期限统一为10年。不适用禁止令。

92.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需要撤销假

释、数罪并罚,此时刑罚未执行完毕,不成立累犯。在考验期满

后才发现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也属于撤销缓刑进行并罚的问题,

也不成立累犯。

93.成功假释后,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故考验期满后的5

15/16

.

年内再故意犯罪的,有成立累犯的可能。

94.判断——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

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

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视为已执行完毕

95.前罪已经经过的追诉时效因犯新罪而宣告归于无效,重新计

算。若行为人在逃期间又实施其他罪行的,则该新罪行的追诉时

效问题按照正常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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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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