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
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
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
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
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
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
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
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
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
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
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
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多次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十六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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