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生应具有的法律职业素养

更新时间:2024-11-08 19:28: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常见的传统有哪些)

法学本科生应具有的法律职业素养

摘要: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是培养出适合社会现实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所以,

法学本科教育中应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与实践能力,使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学专业根

底知识、具有坚决的法律思维以及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加强法学本科生的职业素养教育,

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破解法学本科生就业难问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关键词:法学专业;本科生;职业素养

近年来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一直被社会所诟病,其实从宏观上来讲,应届

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不应将其原因单纯归结给某个学科专业。但是,

就法学专业所面临的就业困难问题,排除其他社会因素,我们首先应从自身原因,这才是

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既然大学教育分为不同的层次,则每个层次的培养目标应该是不同的。

作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培养目标,其正确定位应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使学生毕业就能够从

事基层法律职业活动,这就要求我们培养出的本科生应是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素养的应用型

法律人才。

一、法学本科生应具有扎实的法学根底知识

之所以说法学专业是一门应用型学科,主要是基于法律职业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运

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学专业知识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效劳。因此,掌握扎实、丰盛的法学专业根

底知识是对法学本科生所提出的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其所应具备的最起码的法律职业素养。

这里的法学根底知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抽象的法学根底理论知识和具体的法律条文知识。

法学根底理论知识,是一个法律学习者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基石。只有通过系统的根底理论

的学习,才能真正理解法学理论的精髓,分明各个条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懂得法律的

价值追求,才能做到在法律实践中合理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实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毕竟,

基层法律职业者不是单纯的法律条文搬运工,其要通过详细的法理论证来评平息诉讼双方的

纷争,所以,不掌握扎实的根底理论知识无法完全胜任法律职业工作。然而,我们必须分明

的是,基层法律职业人,示例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等等,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运用得最多的

法律知识当属各个具体的法律条文。尤其是从法律传统上来讲,我国法律具有典型的大陆法

系或称为成文法系的特点,也即在司法实务中,我们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去解决实际案例。

所以,法学本科教育所培养出的学生,应该是熟练掌握法律条文知识的人。在法学本科教育

中,针对学生根底法学知识的讲解教授,想要实现学生都能具有扎实的根底知识,可以从下

列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传统的根底理论教学,保证根底理论教学的课时量。目前,在

整个社会都在强调实践教学、重视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社会大背景下,很多高校都在本科生的

培养计划中大大加重了实践课程的比例,实践课时的增多,意味着根底理论课时的减少。培

养应用型人才,增加实践课时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也要建立在根

底理论知识的学习根底之上,缩减理论课时应该有一个度,也即最起码要保证足够的理论课

时,使学生打好理论根底。第二,在课堂之外,激励学生都研读经典法学名著。根底理论知

识的学习,不应停留在教科书这一层面,应该多读一些国内外法学名家的专著,开阔视野,

更深入的把握法学理论精神之所在。第三,对于重点学科,示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这些

在实务中应用频率较高的部门法,可以考虑专门开设法律条文导读课,使学生能够准确把握

法律条文的本意。具体操作上,教师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讲解,使学生能够分明该法律

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法学本科生应具有坚决的法律思维

法学本科教育“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办法,而且更在于培育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

掌握法律思维办法和运用法律语言等等。〞[1]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首

要目标。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是学生根本法律素养的养成阶段,因而法学本科教育要做到使学

生头脑中构建出完整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形成法律思维。在进行法律思维培养的过程中,

强化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实现理论真正地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得以升华。当然,法学

教育的功能也不仅仅在于为社会培养有用的法律人才,也在于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律思

想。[2]在中国法学教育的总体目标指导下,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又担负着各自不同的教育

目标。作为法学教育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层次的本科教育所承载的社会任务主要在于:第一,

培养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要的专业法律人才;第二,培养法律以外其他行业所需要的掌

握一定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第三,培养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因此,作为具有良好的法

律职业素养的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言,其必须具有坚决的法律思维,而这种法律思维又具体

表现为坚决的职业信仰以及正确的职业伦理。职业信仰要求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必须从内心崇

尚信仰法律,对法律始终怀有一颗敬畏之心。只有发自内心的崇尚敬畏法律,才能保证其在

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不会僭越法律,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用正确的法律思维去看待问题,

去解决问题。如果我们培养出的所有的基层法律职业者都能做到如此,都能在法律职业活动

中自动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发明良好的法治环境而努力,则我们

相信,通过学校的良好职业素养教育,完全能够引导我们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积极

向上健康的职业信仰。职业伦理要求法学本科生必须正视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内,具体的法

律职业之间存在着个性差别,了解不同的岗位对法律人的不同职业要求,这样才能保证做好

本职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示例,作为一名法官,就要求你在整个案件的裁判过程

中要始终保持中立,绝对不能掺入任何个人情绪,审理案件也不受外界的干扰,包括不要因

任何外来因素影响整个案件的判决,坚定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作为一名律

师,因为你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所以要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

法权益,即使自己的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律师也要做到遵守职业伦理,维护其根本的权利。

当然,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在具体工作中有很多接触他人隐私以及商

业秘密等的时机,而基于职业伦理,法律职业者一定要保守秘密。所以,在法学本科教育中,

一定要重视对学生的法律思维的培养,使其具有坚决的职业信仰和正确的职业伦理。这样,

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实施者和法律文明的传播者。

三、法学本科生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脱节的问题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扭转,但二者之

间脱节的现象仍然一直存在,这是不容我们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法学教育不仅仅是需要

培养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的专门人士,也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理想、法律伦理并且在语

言、技能、思维等方面都与普通人不同的法律人,而且是需要培养适应社会、善于解决现实

问题的专业化法律人。〞[3]然而对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效性,有学者曾说过“我们目

前法学教育体制下的法科毕业生是半成品。〞[4]这种局面的形成,与我国法学本科教学

过程中实践教学环节的缺失有一定的关系。法学本科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为了培养出适

格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必须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而职业能力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就

是学生的司法实践操作能力,示例,利用所学根底理论知识审理具体案件的能力;法庭答辩

的能力;调查取证的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草拟以及审查合同的能力,等等。提高学生的实

践操作能力,就要从加强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入手。

(一)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转变教学理念

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应用

型法律人才。这就要求我们做到,一方面,要充沛认识到法学实践教学在整个本科教育教学

中的重要性,转变教学理念,实现由偏重理论教学向重视实践教学的过渡。另一方面,要明

确学生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具

体而言,在各种实训中,使学生由被动的听众转变为主动的行为主体,而不再是由教师完全

主导,要使学生真正地参与其中。示例在模拟审判中,使学生能够身临其境地感受不同的角

,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不同的角度去剖析案件。

(二)创设合理的实践教学模式

所谓法学实践教学,一般认为,其是指为了配合法学理论的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

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强化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而专门设置的教学环节。法学实践教学的

形式多种多样,示例,课堂案例讨论、课堂答辩、模拟法庭、毕业实习、法律援助、法律诊

所等都属于实践教学。所以,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各高校的法学专业要结合本专业的根

本情况,并以不同年级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来设计合理的实践教学模式。

(三)建立实践教学的撑持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的顺利发展,需要建立配套的撑持体系。首先,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实践

教学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法学实践教学中的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都需要专门的

场地和设施,这些都需要经费的支持。其次,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保证实践教学环节的顺

利进行。这就要求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内和校外的实习基地。再次,提高高校教师的实践能力,

为实践教学提供适格的师资力量。进行实践教学,对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仅要有

雄厚的专业根底理论知识和丰盛的传统教学经验,更要具备较高的实践教学的能力和司法实

务经验,否那么就无法胜任指导实践教学的工作。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A].何家弘,胡锦光.法律人才

与司法改革———中日法学家的对话[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37.

[2]朱立恒.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根本思路[J].法学杂志,2008(1):109-110.

[3]胡铭.司法竞技、法律诊所与现实主义法学教育———从耶鲁的法律现实主义传

统展开[J].法律科学,2008(3):47.

[4]申卫星.时代开展呼唤“临床法学〞———兼谈中国法学教育的三大转变[J].比

拟法研究,2008(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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