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清单——民法部分
第二部分民法学
一、民法概述与民事主体
民法的基木原则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1)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
自的民事义务
(2)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民事法律关系
关于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外延
(1)人身权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均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2)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对于民事权利,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划分标准: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
•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白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以分离的民事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划分标准:权利作用的方式不同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典型的如物权
•请求权是指得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典型的如债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不安抗辩权等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作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追人
等
(3)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与绝对法律关系相连,相对权与相对法律关系相连
•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
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和知识产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
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包括债权
民事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
•行为是指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2)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
权
行
一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者不违法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
•
•
•
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类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的合法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
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
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自然人
关于自然人的住所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样的,经常居住地视为
住所
(2)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的除外。
(3)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岀后至迁入另一地Z前,无经常居住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
为住所
(1)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将自然人划分为:
•
•
•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自然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精神正常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白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特别注意《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
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
上行为无效
(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
•
•
•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
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下落不明的吋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口起算;但战争期I'可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
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申请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英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上述人,但不存在上列顺序的限制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3)宣告申请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
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
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4)宣告后果
•
•
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财产代管人进行代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自然人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包括:彼宣告死亡的口
然人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其婚姻关系
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法处理
(5)撤销宣告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11!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
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结束对其财产的代管;因代管而发生的财产
变化,失踪人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耍求恢复原状;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
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可以要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
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被宣告人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之日起自行恢复;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白行恢复。被宣
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
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
意的除外。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収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
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己被第
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
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个人合伙
关于合伙债务清偿
(1)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此
应注意以下三点:
•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对只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也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
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地多承担责任
•“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
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
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
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2)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此应注意两点: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孚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法人具有独立的名义、独立的财产、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责任
•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是指法人对外承担责任吋,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
限,法人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与期间
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根据成立是仅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必须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
行为
(2)对于财产性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可以分为有偿行为
和无偿行为
注意:只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才存在有偿与无偿的问题。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有偿
或无偿的问题
(3)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分
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4)根据当事人之I'可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构成,可以分为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在
单务行为,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在双务行为,当事人双方互负
义务
1.条件
所谓条件,是指将來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附条件民事行为中“条件”
是意思表示的一个部分,它有如下特征:
•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条件存在于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意思表示之中,并且构成该意思表示的一部分。另外,条件是表意人自己附加到意思
表示之中去的,而不是他人违背意思硬塞进去的,也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
•
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
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被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
须满足下列条件:必须是做出意思表示时尚未发生的将来事实;必须是发生与否不能
确定的事实
•必须是合法事实。违反法律、社会公徳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以侵害他人权利为
目的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期限
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期限”的法律要件为:首先,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其次,须
属必成事实,即英发生为确定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3.条件与期限的区别
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
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条件类型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这是以条件的效力为标准而区分的,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分类
•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
效力的条件。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民
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
生效力。简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不生效
•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
终止的条件。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简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
件成就。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均可设定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简言Z,在消极条件,所设定事实是消极的
民事代理
(1)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代理,是代理人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
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与行纪活动的区别
行纪活动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由委托人担负费用和给付一定报酬,为了实现委托人
的利益而以行纪人的名义,去进行一种或者多种民事法律行为
两者的区别:第一,在行纪活动中,以行纪人的名义活动;而代理人是以本人的名义活动。第
二,行纪是有偿活动;而代理可以是无偿的
•代理人与法人代表的区别
法人代表在代表法人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代理人
在代理时,仍是以自己的意思独立实施行为,只是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被代理人)
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均不承担行为的效果
•代理与代为事实行为
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能够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
系。代拟合同文本、代为询价等,这些事务属于代为事实行为,不是代为民事法律行为,故不属
于代理
•代理人与传达人、居间人的区别
传达与代理均是辅助行为,但两者的法律关系迥然不同:传达人仅是向第三人转告本人已做
出的意思表示;而代理人是口己为意思表示,即本人是借搭理人的脑袋为自己服务,代理人的
行为就是本人的行为。简而言Z,传达人是代理本人的“嘴”;代理还包括“借脑”
居间人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介绍,促使双方当事人缔约或交易,而双方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中并无居间人自己的意思,而代理人则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为本人设定权利义务
(2)关于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广泛适用于我国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具体包括:代理各种民事法
律行为、代理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但是,并非一切法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
包括: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通过代理进行;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特定人亲
自为之的,不得适用代理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适用情形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吋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吋效抗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发生诉讼时效屮断的事由
(1)权利人之请求,是指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
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下列情形属于权利人提出请求:
•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义务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
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义务人的
•权利人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义务
人的
•权利人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义务人账户屮扣收欠款本息的
•义务人下落不明,权利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义务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
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
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发生中断吋效的效果
义务人作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
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提出权利保护请求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
之日起中断
•下列事项之一,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申请仲裁②申请支付令③申
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④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⑥屮请强制执行⑦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⑧在诉讼
中主张撤销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口起中断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
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Z日其屮断
关于除斥期间和诉讼吋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消灭
的则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2)两者的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屮止、屮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而除斥
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吋效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
况;而除斥期间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了以援用;而除斥期
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吋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中止
(1)诉讼吋效期I'可
•
•
•
•
-•般诉讼吋效期间:诉讼吋效期间一般为2年
以下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③寄存
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以下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①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的②因技术进出口合同发
生争议的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吋效期I'可为3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3)诉讼时效中止
•
•
•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
权的,诉讼吋效期间的计算暂吋停止
屮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问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
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导致诉讼时效屮止的法定理由限于以下情形:①不可抗力②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
为能力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
主张权利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物权物
关于原物与孳息
(1)原物和孳息是依照产生效益的物与所生收益Z间的关系而对物作的区分。原物是指依照
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
息称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
(2)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収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収得。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
惯取得
物权变动
关于物权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权利主体方面观察,即物权的取得、变更
和丧失。物权变动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1)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
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吋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
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
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关于交付方法
(1)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
(2)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
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
以代替交付
(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
实交付
后四种交付方法,可统称为观念交付
所有权的取得
关于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
接取得,如因先占、添附、生产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后者则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
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转移两种方式:创设的继受取得,即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
人设定他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权。移转的继受取得,即物权人将自己亨有的物权以
一定民事行为转移给他人,由他人収得该物权
关于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权利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
是其他物权,如质权
(2)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不得向受让人要求返还该财
产,仅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共有
关于共有
共有,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者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包括按份
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份财产按照份额
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
关系,共同亨有一物的所有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按份共有是数人分享一
个所有权;而共同共有则是数人结合为一个共同关系,共享一个所有权。
第二,按份共有人按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权属于
共有人全体,不是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而对于共有物全部,共同共有人并没有应
有部分存在
第三,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应有份额并请求分割共有物;而共有共有人则无份额可以处分,
在其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可请求分割共有物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此,注意以下儿点;
(1)从主体上看,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2)从性质上看,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对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限制或扩展,不
是独立的权利,无须登记,但可以对抗第三人
(3)从内容上看,相邻关系表现为
•不得为一定行为:对此对应的,得禁止他人为一定行为,比如相邻用水关系、相邻建
筑物范圉内通行关系
•得在相邻不动产为一定行为,但须遵循最低损害原则,并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与
此对应,须容忍他人在其不动产为一定行为,比如相邻排水关系、相邻土地通行关系
•得为一定行为,但须防范相邻不动产遭受损害,比如相邻房屋滴水关系、相邻地下物或
植物危及安全关系
相邻关系的具体处理
(1)用水、排水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
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2)土地利用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
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
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通风、釆光和日照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tl照
(4)排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
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5)防险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用益物权
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対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以下权利屈于用益物权:
(1)海域使用权
(2)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
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5)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
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6)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担保物权一一抵押权
关于抵押物
抵押物必须是流通物,且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处分权。因此,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
担保物权的顺序
(1)抵押权Z间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登记在前的抵押权由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抵
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同一日办理登记的,顺序相同;均未登记的抵押权,顺序也相同
(2)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留置权优
于抵押权、质权
担保物权一一质押权与留置权
关于质权设立时间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吋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
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
质权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
面合同。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立
(5)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债务人对该动产具有处分权,或者债权人合法占有该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权
•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即该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企业之问留置的除外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但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者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但债权
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
(2)留置权的排除条件。当事人在合同屮明确约定排除留置权,或者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
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行使留置权
(3)留置权的行使。债权人依法留置财产后,不能立即将该留置物协议折价、依法拍卖、变
卖后清偿债务,而必须经过不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车除外。
债务人在此宽限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才可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占有关于占有分类
依占有的不同状态,可以将占有分为不同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这是依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
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
有是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这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的占有,如居住房屋、
穿着衣服;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対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
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这是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做的分类。所谓本权,是指
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
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质权、留置权。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土地承包经营人
依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丁•遗失物
的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依占有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善意
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
有
四、债债的概念
关于债权和债务
(1)债权
•
•
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一般认为,债权包括:给付
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债权是请求权、相対权和有期限权利,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
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
和优先性
(2)债务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
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的和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债的典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
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明文规
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约定,或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解释
•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债务人在给付义务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债
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义务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损害;受利益与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无合
法根据
“非债清偿”是指虽然不存在债务,但以清偿为目的而进行特定给付。“非债清偿”一般引
起不当得利Z债,即产生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但具有以下事由Z—的,排除返还请求权:履行
道徳上的义务;未到期债务的给付;明知无给付义务而给付
无因管理之债
合同订立
关于要约和承诺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包括:
•
•
•
•
由特定人做出意思表示
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须的条款,并且必须明确
(2)耍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口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区分耍约和要约邀请的标
准包括:
•
•
•
法律规定。如杲法律规定某意思表示是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应当依照其规定处理。比如:寄
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交易习惯。如果交易习惯规定某意思表示是要约或要约邀请,应当依照其规定处理
当事人意愿。在要约,行为人表明经对方同意,其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要约邀请,行为
人表明即使经过对方同意,英也不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
•
•
•
内容具体、确定与否。在要约,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在要约邀请,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未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意思表示的对象。在要约,一般向特定人发出;在要约邀请,一般向不特定人发出。
由受要约人作岀
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或者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包括:
合同效力
可撤销合同
1.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简称可撤销合同,是因合同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需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合同有效还是无效的选择权被赋予当事人自己,
即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或变更权,其若选择合同有效则放弃行使权利,若选择合同无效,则可行使
撤销权或变更权。一旦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或变更权,则被撤销或变更的部分,就视为无效合同,
自始不发生效力
2•情形
下列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1)重大误解。当事人一方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
量等的错误认识,使合同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
大误解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
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
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4)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
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耍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
胁迫行为。
(5)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
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原则上为可撤销合同;但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关于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欠缺合同根本的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当事人意思的预期效力的
合同
2.合同无效的含义
(1)自始无效,即自合同成立起就没有效力
(2)当然无效,即无须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
(3)意思无效。无效合同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可发生侵权、不当得
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
3.合同无效情形
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无效。合同中
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关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效力有待于笫三人的意思表示,在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前。
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
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根据《合同法》第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
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指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
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履行抗辩权
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和不真正双务合同不适用同时
履行抗辩权
(2)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寻
(3)对方没有履行债务,且可能履行
关于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形成对价关系。
•有先后履行顺序
•后履行债务人在合同成立之后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中止履行。先履行债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対方提供适
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
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保全
关于债的保全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
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
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
•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屈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
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须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行为(放弃其到期债权、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放
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无偿转讣财产)和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使自己陷入财产不足,不能清偿债
权或者发生清偿困难,且此种状态持续到撤销权行使时仍然存在的,即可认定为有害于债权
•若债务人进行有偿行为,只有行为时明知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且受益人收益时明知此情形
的,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若债务人进行无偿行为时,不需要具备此条件。
(3)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债权人行使权力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注意: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
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责任竞合
关于责任竞合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条款
(2)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注意: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先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的担保
关于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情形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
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
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
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但又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关于定金
(1)定金种类
•
•
•
•
违约定金,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立约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
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约定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的,主合同不成
立或不生效,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解约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
(2)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注意: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
(3)定金罚则
•违约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立约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
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解约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解除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解除主合同
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有名合同
关于赠与合同
1.特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赠与合
同是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2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徳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钱可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3.法定撤销
对于己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可撤销合同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以上三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时
起1年内行使,逾期则归于消灭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
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
(1)
(2)
(3)
(4)
(5)
(6)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自
不要式合同
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租
可无偿可有偿、实践、不要式合同
赁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要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
式合同
房地产转让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要是合同
保管合同,是可无偿可有偿、实践(约定“诺成”的除外)、不要式合同委
托合同,是可无偿可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关于合同种类
(7)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要式合同
(8)定金合同,是实践、要式合同关于优先购买权
1.房屋承租人
岀租人岀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Z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
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
2.按份共有人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
买的权利(《物权法》第101条)
3.原共同共有人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财产与其他原共
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民
通意见》第92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情形下的报酬与费用:
(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
(2)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
人的报酬
(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
五、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
人身权
关于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人身权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婚姻
自主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
(2)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亨有
各种具体人格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英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与生命权不同,身体
权主要以保护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为目标。同时,公民的身体权又与其生命权、健康
权密切相关。身体权是公民享有生命权与健康权的物质保证,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将不可避免地侵
害公民的健康权乃至其生命权
3.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对
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或者是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
4.姓名权与名称权
姓名权是白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权包
括姓名决定权(命名权)、适用权和变更权。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
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适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称权包括命名权、使用权、
变更权和转让权
5.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屮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6.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口己形彖而享有的专有权。自然人有权决定是
否在艺术作品中再现其形象(形象再现权),是否同意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使用其肖像(肖像使
用权)
7.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一般而言,公民的隐私权包括通信
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在信件、电报、电话中的内容享有的保密权,
未经允许不得非法公开。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
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8.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
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荣誉权与名誉权都表明民事主体在社会中的信誉与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关联性,如名誉
会因当事人获得荣誉称号而提高,荣誉权受到损害往往也会有损名誉权。但荣誉权与名誉权仍有
很大的不同,具体表现在
(1)两者的范围不同
荣誉并非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取得,只有某些作出了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人才会获得荣誉
称号,因而具有专属性;而名誉是每个公民都亨有的,具有普遍性
(2)取得的方式不同
荣誉的収得必须经过待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以给予表彰的方式授予;名誉则是法
律赋了每个公民、法人的,其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手续
(3)客体内容不同
名誉是社会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资力、功绩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
评价;而荣誉则是对作11!突11!贡献的公民、法人的一种褒扬和嘉奖
(4)消灭的要求不同
荣誉权的丧失通常是由授了单位基于法定事rtr了以剥夺,如因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因为触犯
刑法等因素而被剥夺荣誉称号;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受到限制
知识产权一一著作权
(1)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包括作品使用权、作品许可使用权、作品使用权的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
注意:作品使用权,包括复制、发行、出租权,展览、表演、放映权,广播、信息网络转播权,
摄制权,改编、翻译、汇编权等
(2)关于展览权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是美术作品、
摄彫作品著作人亨有的权利
•美术、摄影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
原件所有人享有
(1)汇编和演绎作品
•
•
•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特性的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己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汇编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或演绎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
品的著作权
(2)影视作品
•
•
•
•
彫视作品,是指电彫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彫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
得报酬
影视作品中的剧本、咅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所谓“工作任务”,是指自然人在
该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职务作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单位作品
•
•
指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其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2)特殊单位作品
•指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
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
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3)一般职务作品
•指除单位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外的职务作品
•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
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1)邻接权概述
邻接权,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屮
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制者的权利和播
放者的权利
(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密切关系
•没有作品,就谈不上作品的传播,因而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
•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
•邻接权的保护期也为50年
(3)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
•邻接权的主体多为单位,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
•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
•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
关于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
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
•
•
•
一般只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注意:除《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其他使用行为均不构成合理使用
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使用他人作品
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有偿使用他人己经发表作品
的行为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共同Z处:都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都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
作品;都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都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
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适用的区别:法定许可使用主耍是作品传播者的使用行为,而合理适
用则不受此限;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一般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但合理使用一
般不受此限;法定许可使用是有偿使用,使用人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是无偿
使用
知识产权一一商标权
(1)•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经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权
(2)商标权,包括以下权利
商标专用权,即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
•
•
商标许可权,即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转让权,即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商标标示权,即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标明“注册簡标”或者注册登记•商标禁用权,
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ZH起计算
知识产权——专利权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新颖性、明显区别性,并不得与他人在屮请日以前已经
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注意: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
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内容与专利侵权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内容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
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营利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英专利产
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
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专利侵权的概念
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
实施他人专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他人专利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日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
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口前己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屮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
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
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5.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
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
婚姻的实质条件包括:
(1)必须是一男一女
(2)双方完全自愿
(3)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4)双方是无配偶的人
(5)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6)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注意: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无效婚姻亦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
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1)无效婚姻情形:
•
•
•
•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屈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理
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
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2)无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
(1)形式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针对财产
约定针对的财产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还可以包括婚前财产
(3)约定内容
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效力
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吋,对该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
离婚在方式上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
•
•
•
•
协议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诉讼离婚
注意: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
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注意:所谓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主要是指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
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或者女方怀孕
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收养
关于收养人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
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
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
上
继承
关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应按下列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或者第-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关于放弃继承和放弃受遗赠的区别
(1)不作表示的效果不同。没有表示接受或者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到期没有表示接
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表示期限不同。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做出;受遗赠的接受或放弃表
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
(3)受限制不同。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放弃
受遗赠没有类似规定
六、侵权责任侵权归责原则
关于侵权归责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例外。
1.过错责任
(1)过错责任不仅指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在特定情
形下,过错还是确认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根据
(2)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规则,必须
“根据法律规定”
2.无过错责任
(1)无过错责任采“不问过错说”,即在无过错责任中,并不是不可能存在过错,而是行为
人的过错对于侵权责任的成立没有任何影响
(2)在无过错责任中,行为人的行为与权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和追究行为人侵权
责任的依据
(3)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构成要件以及免责事由,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3.公平责任
(1)只有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的情形下,公平原则才可作为补充原则
而适用。下列情形属于具体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形:
•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侵权责任法》第23条)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对受害人的补偿。(《侵权责任
法》第31条)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
偿费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
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补偿(《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位权责任法》
第87条)
(2)适用公平原则,必须是损失比较严重,即若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受到严重的损害,有悖
公平正义观念
(3)公平责任是-•种补偿责任,补偿的损害应当限于直接的财产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更
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4)适用公平原则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考量的基本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1)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权、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有权以侵权为由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
护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自然人死亡后,英近亲属因他人侵害该死者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
私、遗体、骸骨)遭受精神损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损毁,物品所有人有
权以侵权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受害人是单位的,理由是违约的,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关于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1.过失相抵规则
(1)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被侵权人须有过错
•被侵权人的行为须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
•被侵权人的行为须是不当行为
(2)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被侵权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3)过失相抵规则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但被侵权人的过错必须达到重大过失程度
(4)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时,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所起作用
等因素确定责任减轻比例
2.受害人故意
(1)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导致“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受害人故意”,是指损害完全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即
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其损害发牛的全部原因。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対损害的发生也有故
意或重大过失的,则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3.第三人原因
若第三人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范围内,由该第三人对被侵权
人承担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范围内,责任承担有以下三种情形
(1)被侵权人可以选择无过错责任人、第三人承担责任,比如《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
的环境污染损害、第83条规定的饲养动物致损
(2)仍由无过错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向被侵权人赔偿后,对该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比如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9条第2款规定的核事故损害
(3)完全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比如《电力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电力运行事故致损
4.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主要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现象(比如战争、武装冲突、敌对行动、罢
工、骚乱等)
(2)当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当其是部分原因时,不可抗
力只可减轻责任
(3)不可抗力原则上属于免责事由,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5.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
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6.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
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关于用工责任和雇主责任
1.用工责任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2.雇工责任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
权责任
(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
(1)归责原则:环境污染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排污即使符合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污染者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2)免责事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即使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
水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3)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
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按份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坏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
放量等因素确定
(5)第三人过错: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
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高度危险责任
关于高度危险责任
(1)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2)减免责事由
•占有或者使用髙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限于: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减免事由限
于:受害人重大过失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损责任的免责事由限于:受害
人故意、不可抗力;减责事由限于:受害人过失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
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3)责任主体
高度危险责任,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以下情形必须特别注意: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损责任,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
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
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真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归责原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但是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
用过错推定归责
(2)抗辩事由: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
减轻责任
(3)责任主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
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4)第三人过错: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
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
第三人追偿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0:33: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8164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