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俄罗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比-
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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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俄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既有着不少的相似之
处,也有着较大的差异。二者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的三级结构,但是每一种的具体构成、行为范围限制,
中俄的规定都有不同。首先,俄罗斯限制行为能力人分为年满14周
岁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6周岁14周岁的幼年人,因酗酒、
等恶习致使家庭经济困难被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次,中俄对因精神
障碍形成的不完全行为能力的处理不同,我国区分为限制行为能力
人、无行为能力人,俄罗斯只作无行为能力宣告。再次,俄罗斯将经
营者(商自然人)作为自然人的延展。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中俄;民事行为能力;比较;
Abstract:Thesystemofcivilcapacityofnaturalpersons
themarethree-levelstructures__fullcapacityforcivilconduct,limited
capacityforcivilconduct,andnocapacityforcivilconduct,butthe
specificcompositionandactionablerangeofeachofthemhasabig
y,thepersonswithlimitedcivilcapacityinRussiaare
dividedintothreeparts:minorswhoseagebetween14andunder18,
youngminorswhoseagebetween6and14,andthosewhofallinto
familyeconomicdifficultiesduetoabusessuchasalcoholismanddrug
rmore,therehavedifferenttreatmentsfortheincomplete
civilcapacitycausedbymentaldisordersbetweenChinaandRussia.
Theyaredividedintopersonswithlimitedcivilcapacityandnocivil
capacityinChina,whiletheyonlydeclarednocivilcapacityinRussia.
Lastly,theoperator(commercialnaturalperson)isextendedasanatural
personinRussia.
Keyword:RussiaandChina;civilcapacity;comparativestudy;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完成其民事使命的基础之一,是民
事行为、商事行为的殿堂。由于普遍平等的降临,在通常的情形,权
利能力成为飘舞在空中的旗帜了,行为能力了其位置成为主体制度
中的中心角。[1]随着建设框架下中俄两国战略合作和民间交流的
日益频繁,对中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比较研究有着重要的意
义。
整体而言,二者都是三级结构: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
一、中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结构
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限制行为能力人仅在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
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此外的行为效力待定;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然而,二者每一类民事行为能力的构成、取得、具体内容是
有区别的。
我国完全行为能力人由两部分构成,并且都是自动取得完全
行为能力;俄罗斯完全行为能力人由三部分构成,两部分自动取得完
全行为能力,一部分宣告取得完全行为能力。我国的完全行为能力人
的两个构成部分:一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二是年满16周岁18周
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
人。俄罗斯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三个构成部分:一是年满18周岁的未
成年人;二是法律允许结婚的未成年人自结婚之日起取得完全行为能
力,即使在年满18周岁之前离婚亦然,但被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法
院可以判决未成年一方自法院确定的时间起丧失完全行为能力,这
种情况在我国不存在;三是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满足一定的条件,
可以被宣告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我国则是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满足一定的条件,自动取得完全行为能力。俄罗斯法上的条件是,如
果按照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工作,或经父母、收养人或保护人的同意
从事经营活动的,与我国对于有自己的劳动收入的要求是一样的,但
并无以之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这两个事由,与《德国民法典》第
112条经营营业、第113条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是一致的。[2]而且,
根据不同的情况,宣告其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程序要求也是不同的:
经父母、收养人或保护人同意时,由监护和保护机关决议宣告;无父母、
收养人或保护人同意时,由法院判决宣告。
我国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两部分构成,8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
和无行为能力的分界点;俄罗斯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三部分构成,就年
龄而言,6岁是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分界点。我国限制行为
能力人的两个构成部分:一是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种情况下的
限制行为能力人地位是自动取得的;二是因精神障碍不能完全辨认自
己行为的成年人,这种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
经法院认定才能取得限制行为能力人地位,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
有关组织申请,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恢复完全行为能力。俄罗斯限
制行为能力人的三个构成部分:一是年满14周岁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是年满6周岁14周岁的幼年人;三是因酗酒或而使其家庭经济
状况困难的成年人,可以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其为限制行
为能力人,并未其设立保护人(保佐人)。以年龄区分的限制行为能
力人,我国只区分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段,俄罗斯则区分为年
满14周岁18周岁、年满6周岁14周岁两段,区分更为精细。我国
把因精神障碍欠缺行为能力的情况区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
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两种,把后者归入限制行为能力人,俄罗斯没有这
种类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俄罗斯继承西方传统,就特定的成年人宣
告为被保护人(被保佐人),我国没有这种情况。
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两部分构成,俄罗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也由两部分构成,并且相似度较大,但也有所区别。我国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两个构成部分:一是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因精神障
碍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俄罗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两个构成
部分:一是6周岁的幼年人;二是因精神障碍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意
义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二者的前一种情况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地位都是自动取得,后一种情况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地位由法院宣
告取得。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
力的年龄分界点不同,我国为8周岁,俄罗斯为6周岁;二是我国仅将
精神障碍的严重情形归入无行为能力,俄罗斯将精神障碍的情形一
概归入无行为能力。
俄罗斯有关于严格限制公权力剥夺或限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的明确规定,也规定自然人全部或部分放弃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
以及限制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行为原则上无效。这方面我国缺少明
确的规定。
就行为限制而言,中俄在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上
二、中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限制
是一致的,都是前者可以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法即为有
效;后者不可以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我国《民法总则》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第19条规定,8周岁
二者差别较大的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限制。
以上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
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
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
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则分不同情况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第28条第2款规定,年满6周岁14周岁的幼年人有权实施以下民
事法律行为:小额日常生活法律行为;无须证明的或无须进行任何国
家登记的纯获利益行为;为一定目的或自由而处分法定代理人提供的
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由第三人提供的资金的行为。除此之外,只能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3]第26条第2款规定,年满14周岁18周岁的
未成年人除可以实施第28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行为外,还有权实
施如下行为:处分自己的工资、奖学金和其他收入;行使科学、文艺或
艺术作品、发明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在
信贷机构存款并处分之。此外的行为,须在实施时得到其法定代理人
的书面同意或者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追认。[3]对于前一种限
制行为能力人,可实施的法律行为范围较小,而不能实施的,准用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规则,所实施的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对于
后一种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实施的法律行为的范围较大,而实施不
能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与我国限制行为能力人相关行为规
则相同。第30条规定,被保护人(被保佐人)有权实施小额日常生
活行为;只有取得保护人(保佐人)的同意,才能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以及领取或处分工资、赡养金及其他收入;但是,他要就自己所造成的
损害承担财产责任。[3]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土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
三、中俄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延展
人独资企业、合伙都被延展进自然人,跟德国法上的规定接近;在《民
法总则》中,则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被延展进自然人,个
人独资企业、合伙都被纳入到非法人组织的范畴。但都没有明确流动
摊位的地位,仍维持原来的授权由地方立法规定。这样的立法模式使
得自然人经营者的地位比较模糊。
德国法将消费者、经营者延展进自然人,俄罗斯则只将经营
者延展进自然人,实际上就是在自然人中区分出商自然人。由于《俄
罗斯联邦民法典》将商合伙规定为法人,这个经营者作为商自然人就
更加纯粹。笔者认为,俄罗斯仅将经营者延展进自然人的立法体例比
德国的立法体例更优越,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可能是民事行为也可能
是商事行为,在自然人层面出来导致体系不够干净清晰,远不如将
经营者即商自然人出来的好。《俄罗斯民法典》第23条第1、2款规
定,不组成法人的商主体为经营者(个体经营者),范围大体同于德
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上的规定;并且要求进行国家注册,坚持了商
主体法定主义。第25条还规定了商自然人个体经营者的破产制度。
我国《民法总则》在将来修订时,有必要借鉴俄罗斯的立法
例,在自然人中延展出商自然人,把流动摊贩、个体工商户、土地承
包经营户都纳入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相应地为商非法人
组织,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相应地为商法人。这样一来,在民商合一
的体系下,使得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主体上的民商的联系和区别都
更加清晰,使得相应的规则更加科学合理。
限制行为能力人区分为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年满8周岁
1.应借鉴俄罗斯的做法,把以年龄为区分的
四、对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立法的几点启示
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两大类,对二者的行为能力的范围进行更为细致
的类型化规定。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为纯获利益的行为和小额
日常生活行为,已获得学术界的公认。[4]立法上亦已明确规定限制行
为能力人可为纯获利益的行为,进一步规定可为小额日常生活行
为也顺理成章。除这两种之外的具体行为类型,应根据国情和时代特
征来考量。如有人主张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电信法》第9条,认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通过网络交易时,因相对人无法判断其行为能力
状况,为保护交易安全,其行为也应有效。[5]
2.应借鉴俄罗斯的做法,设立被保护人制度。
一是为因某些恶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人设立保护人,这属
于传统意义上的保佐制度;二是针对我国人口日趋老龄化的现状,增
设对老年人的保护制度,降低老年人监护的门槛,扩大老年人监护的
范围,以应对即将到来的巨大挑战。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
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留守儿童、留守日益增多,城市也即将出现超老
龄化现象,这都对监护提出集化需求。为应对这一变化,降低老年
人监护的门槛,建立老年人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人作为自然人、把商自然人行为能力作为自然人行为能力的
3.如前所述,应借鉴俄罗斯的做法,把商自然
延展。
[2]德国民法典(第3版)[M].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
[1]徐国栋.民法哲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69.
参考文献:
2010:39-40.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全译本)[M].黄道秀,译.:大学出版
社,2007:44-45.
[4]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235-236.
[5]魏振瀛.民法(第七版)[M].: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
社,2017:59.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09:27: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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