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录
第一部分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p2-2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p23-3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p32-4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p40-57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p57-72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p72-84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p84-113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p113-122
第二部分法规规章
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p123-126
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p126-135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p135-138
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p138-141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p141-148
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p14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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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
题的公告p153-155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p1155-163
九、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p163-170
十、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p170-175
十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p175-181
第三部分司法解释
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p181-182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p182-186
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p187-191
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p191-193
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p19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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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
(1993年12月29日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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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
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
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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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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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
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
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
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
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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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
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
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
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
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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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
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
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
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
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
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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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
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
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
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
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
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
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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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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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
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
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
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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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
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
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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