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老师试卷
公司法与企业法
第1章企业与企业法
P2企业的概念与特征(识记)
概念:企业是指的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
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特征:
(1)依法成立和运行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法律特征)
企业不完全是现代社会的东西,企业是一部分人脱离了农耕社会的产物。原始社会,工
匠行业从原始的农耕渔猎生活中脱离出来,开始制造别的东西。
(2)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第一经济特征)
(3)以营利为活动宗旨(第二经济特征)
营利有一定的特征,其一需要固定位置,其二需要以年为单位长期经营(临时性、季节
性的交易活动并非企业行为)。其三,讲究规模性,一人一户就是个体户,不同情形下得税
收状况是不同的。另外同时,营利是企业经营的唯一目的。公立大学收取学费,但是不能依
据此认定为营利性活动,只是为了维护最低限度的活动。企业组织的目的如何体现,常体现
在章程之中。
领会:
(1)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划分的法律依据、种类、现实意义和缺陷
(2)按企业的规模大小划分企业
(3)按照企业活动的领域划分企业
(4)按企业的资产是否包含涉外因素划分企业
(5)企业法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P7企业的分类
按照规模分类: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
按照所有来分类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人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占重要的地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公有制经济中的重要
组成部分,财产归集集体性质的单位所有或是劳动者集体所有。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是指跨
所有制界线组成的联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
(有)企业主要有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等。
从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方向观察,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将会逐步淡出企业体,
其立法也会失去存在价值。
按照企业组织形式来分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公司企业简称公司。
中国的公司不会有别的理解。过去存在着半政府办企业性质的机构,现在分开了,没有了。
按企业的资产是否包含涉外因素划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P10企业法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概念: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设立与组织形式、管理与运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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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企业法律形式
P18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企业的法律形式也叫企业的组织形式。法律形式,就是企业依照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
成的组织形式。
P18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征(识记)
(1)法定性。企业的法律形式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
(2)发展性。企业的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变化的。
(3)配置内部组织结构。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
(4)企业的法律形式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
围。
(5)企业的法律形式决定立法的体系和结构。
P19几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1)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最简单、最古老)
特点:
①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
②业主对企业事务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
③独资业主一般负税较少
④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
⑤企业虽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2)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又称合伙或商事合伙),是指由二人以上按照合伙协议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共同权益、共负盈亏的企业。
特征:
①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合作参加组建,这同独资企业只有
一位自然人投资兴办有区别
②合伙人之间在合伙之业务范围内形成法定的相互代理关系。
③普通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且合伙人要负连带责任,故法律上并无注册资本
的要求。
④普通合伙企业虽然可已经债权人提起以破产方式了解业务进行清算,但法律并
不免除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3)公司企业
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一个股东单独投资组建或者特定人数的股东联合
投资组建,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市场主体
(2)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有限公司1-50,股份公司2-200
(3)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
(4)公司不得接受以个人信用、名誉、企业商誉、经营管理经验和劳务的投资。
(合伙可以)
(5)公司设立、运营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章程。
(6)公司利润的分配原则是依据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做出
另外规定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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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企业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也具有破产资格。
P23企业法律形式选择(领会)
影响投资人选择企业法律形式的因素:
(1)准备经营事业的性质和规模
(2)参加经营事业的人员的数量、功能分配、责任心和其他素质,以及相互之间的信任
关系状况。
(3)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的结构
(4)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
(5)风险的大小
(6)投资利益转让的方便
大标题:
(1)税收。
我国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改由投资者缴纳个人
所得税
(2)开办费用的大小与程序的繁简
(3)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
(4)企业的控制和管理方式
(5)利润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方式
(6)投资人的责任范围
独资企业条件下,企业主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负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下,合伙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承担无限责任。就无限责任来看,
每个合伙人和独资企业主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在于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不仅负无限责
任,且要负连带责任,单个的每一位合伙人可能会对企业的全部债务首先予以清偿,
尔后由其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势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
(7)投资人的权利转让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一般来讲也是可以转让的,但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8)企业的存续期限
第3章企业设立法律制度
P27企业设立的概念
企业的设立称为企业的开办,指企业的设立人为了取得企业生产、经营资格依照法律规
定实施的创办企业的行为的总称。如果设立后能取得法人资格,设立行为也可以成为创立法
人行为。
P27企业设立的原则(领会)
(1)自由设立原则:自由设立,无需批准和许可。但有些东西是管制的,过去是盐铁管
制,现在是支管制。
(2)许可设立原则:设立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中国制度有一部分是许可设立,需要政
府批准。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需要经过政府批准,如果没有批准就开始
收存款就成为了。
(3)准则设立原则:设立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例如要有相应的人员、资金、名称等等,
一旦符合即可前往登记设立,不需要获得政府的许可。期货、金融、典当、信托、
保险等公司,需要特别的批准准则。又如有重污染的行业由环保局设立了需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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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环保准则。
(4)特许设立原则:政府特别批准设立公司,需要由政府给出特别的许可。例如东印度
公司。我国,中石油等或许可以理解作特许设立。“中国”前缀的添加必须有国务院
的批准——特许设立。
P33企业设立登记的意义(识记)(试卷)
定义:企业设立登记,即由企业的设立人自己或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
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作法律审查和形式审查后予
以注册,并向登记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1)可以从法律上认定企业成立的事实,确认满足法人条件的企业设立法人的事实。
(2)确立企业的司法管辖所在地,进而确认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通常以企业为被
告时的司法管辖。一般企业的住所地就是其所在地。
(3)确认企业的投资关系,以便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工商登记可以查询公司的
股东到底是谁。巩固营业部门。)
(4)可以使国家了解企业的分布、状态等资料。
(5)可以通过登记实现对于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
P33企业设立登记管辖(领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级(地区)、县级工商局
P3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会)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和各类民、商事主题的标识符号,不允许混同。为
防止企业名称发生混淆并提高企业注册的效率,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我国也不例外。
P40企业名称管理的相关规定(应用)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区域中可使用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
称的,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登报记主管机关注册。
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第4章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P48独资企业的概念(识记)
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也称个人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不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上不要求
有注册资本,业主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P48独资企业的特征(识记)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与合伙企业要有两人以上的人联合投资形成区
别;已经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单独投资设立企业的,无论其设立的是分
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是全资子公司(法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
因该设立者是法人而非自然人,所设的分公司、子公司在法律上均不是独资企业。
同理,由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以及在我国由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
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均不是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由一
个的自然人或者公司来我国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也不是独资企业。
(2)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他就企业事物作出个人决定时在法律上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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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务去征求别人的意见,完全按自己的意志去经营所开办的企业。
(3)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中以企业之名义(或者说以商号名义)所获得的利
润归业主所有。
(4)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和商号,但是无独立的法人资格。
(5)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个人独资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改为由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
(7)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存在与业主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企业随业主的去世而结
束。
P49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识记)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P52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异同(领会)(第二节重点)
独资企业无限责任,一个公司有限责任。
共同点:
(1)这两种类型的企业的投资者均为一个主体,公司企业全资控有另一个公司的情况虽
不同于自然人但也属于一人公司范畴;国有独资公司在我国公司法上有特别规定,
不属于一人公司。
(2)它们都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不同点:
(1)一人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个人投资人只对公司以投资额负责,股东的风险大大降低
了。
(2)法律主体上,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则相反,一经设立便具有法人资格。
并且,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一名自然人,而一人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一名自然
人,也可以是一家公司。
(3)财产关系上,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的财产;一人公司按
公司法要求得有注册资本(如今也不需要了),公司独立拥有财产。
(4)责任形式上,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
务只负有限责任。
(5)税收征纳体制上,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业主应当将各种收入包括来自于
独资企业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则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股东的股利
收入要接受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次征收。
(笔记)比较:一个自然人设立的公司和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的问题:一个自然人单独设立的企业叫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没有法人资
格,个人独资企业有独资所有制,业主对于债务负无限责任。
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个公司:一人公司。一个法人也可以设立一个公司: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实际上包含两者。个人独资企业里面只有自然人设立独资企业,而没有法人设立独
资企业。
相同点:主体都是一个自然人。
:不同点:
(1)一个是有限公司、一个是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中企业没有主体地位,企业只是个人商业人格的延伸;有限公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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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和公司都有主体地位。
(3)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后个人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两次;企业不是,是
比照个体户税收条例征收一次税。
(4)一人公司的财产个人与公司独立;企业混同。
(5)一人公司只要投资到位且保证公司独立性,就只用投资来负责;企业则是用个人
的全部资产负无限责任,因为后者没有独立人格。
(6)一人公司,该人死亡,公司可以完整继承,公司人格仍然完整,只是改变了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继承的是遗产而不是企业——个人业主的死亡意味着企业的法律上消
亡,继承后产生的是新的个人独资企业,应该偿还所有债务;当然也是可以放弃继承的,放
弃了就在财产的继承范围内承担企业债务。全部资产负无限责任,因为后者没有独立人格。
P53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应用)
独资企业的业主可以自任企业厂长、经理,管理企业各项业务,也可以聘任其他的人员
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事务的,要签订书面的聘用合同或委托合同,明
确授权范围。
独资企业的受托管理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因失职而至企业财产、利益损失的,要接受业主
之处罚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禁止内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接受贿赂。
(2)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擅自以企业名义或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进行与其任职企业竞争的业务
(7)未经业主同意与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8)泄露任职企业的商业机密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5章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P57普通合伙企业(识记)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
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P57合伙企业的类型(领会)
(网)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法对
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P58法律原则
普通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合伙企业是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
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P58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识记)(试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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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领会)(应用)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试卷)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
可以用劳务出资。(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可以,公司不可以)对货币、劳务以外的其
他各种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
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62合伙协议(识记)
(网)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试卷)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如要修改或补充,需经全体合伙人
协商一致。
P63合伙企业的财产(领会)
构成:
从财产来源上,分为原始取得的财产和经营取得的财产;
从财产形式上,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权:
2006年《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
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是指退伙)。
P67合伙人权利与义务(领会)(应用)
权利:合伙人的权利受协议和法律保护
(1)财产上的权利
①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之全部
财产
②合伙人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利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的共有人,在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可将此种积累财产按协商确定的比例分配。
③合伙人有权分配合伙企业每年度的经营收入,这是投资所获利益的直接回报。
④合伙企业经营效益较好且需扩大投资规模时,合伙人有权优先投资。
⑤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
对于其他合伙人转让的份额有优先受让权。
(2)企业管理权力
①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投资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内对其他的合伙人具有当然的代理权。
②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企业的会计账册等
财务资料,有权过问生产经营业务;对合伙企业重大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
定外,不分投资多寡按合伙人每人一票的表决办法表决决定。
③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以外的合
伙人有权监督,有权听取执行合伙人就企业营业状况、财务状况的汇报,提出
质询和异议。(不参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参与决策,执行合伙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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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委托)
④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的单独行使否决权有: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
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
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把合伙企业的资金
出借给他人;同意某一合伙人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修改合伙协议;同意接纳
新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将其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解散合伙企业;向他
人赠送合伙企业财产;批准合伙人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如通
过利润分配方案、讨论通过合伙企业的生产运营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决
定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并购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并购等。
义务:
(1)法定义务: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整体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就是合
伙企业的意志,合伙人既要履行作为投资者和合伙企业成员应履行的个体义务,也
要履行作为合伙企业决策参与者分担的属于合伙企业的义务。
(2)协议义务:体现在组建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之中。
P69合伙事务的执行(领会)(应用)
小规模的合伙企业往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法律许可并经合伙人全体同意而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负责执行
合伙事务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即执行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产生后,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的合伙人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之事务,但
有权对执行合伙人的执行行为予以监督,听取执行合伙人的工作报告,并对重大问题发表意
见。
执行合伙人行使管理权的范围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载明。
执行合伙人一般得以善良管理人之诚信和谨慎处理合伙企业事务,不得为损害合伙企业
与全体合伙人利益的行为。
P70合伙企业的几项特别规则(领会)(应用)
(1)多数通过规则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除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
2006《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
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
有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有合伙人平均分配、
分担。
(3)竞业禁止规则
《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有竞
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
业进行交易。
P7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领会)(应用)
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所形成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待
其债务时,债权人可越过合伙企业直接向任一或全体合伙人请求清偿;清偿了全部债务合伙
人有权请求其他合伙人按各自应负担的份额向其补偿。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负连带责任因合伙协议而发生,但不受合伙协议其他约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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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定义务。
P74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规定(领会)(应用)
《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
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法》第54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
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P75对第三人就企业财产主张权力的限制(领会)(应用)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赖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在法律上已趋于相对
独立。为保障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法律限制单个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之前
要求析产。合伙人个人对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富有债务或向其举债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
意不得将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向该第三人设定质押,未告知其他合伙人而为的,其行为
属无效,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将其除名,依退伙处理,因此而给合伙人企业造成损失
的,可被要求负赔偿责任。
P76入伙(识记)(试卷)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全体合
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后甲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出资,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P76入伙产生的法律后果(领会)(应用)
台湾“民法典”第691条规定:加入为合伙者,对于其加入前合伙所负债务与其他合
伙人负同一之责任。
香港《合伙条例》第19条规定:任何人获接纳加入现有的商号为合伙人,并不因此而
需就在他成为合伙人前所做出的任何事情对该商号的债权人付上法律责任。
(网)
(1)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
任。参照《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新入伙人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P77退伙(识记)
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
实。
P77声明退伙(识记)(领会)
任意退伙也称为声明退伙,即依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决定并于适当时期告知其他合
伙人而发生的退伙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任意退伙向其他合伙人的通知时间为30天。
任意退伙人违反法定义务,擅自退伙的,如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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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78法定退伙(领会)
指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
P78法定退伙的事由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
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休日。
P79除名退伙(识记)
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利益
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P79除名退伙的理由(领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P79退伙产生的法律后果(领会)(应用)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
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
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网)
(1)身份关系上:合伙人资格丧失;
(2)财产关系上:合伙企业财产的结算和财产份额的返还;
(3)对外责任上: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
果退货时合伙企业资不抵债,退货人应当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存续:有合伙人退货后,其他合伙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合伙企业是否存续。
P81合伙人地位特别变动的后果(领会)(应用)
《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按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继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合伙人;继继
承之日始,继承人取得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
有限合伙企业。
P8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识记)
P8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应用)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使用的领域是那些以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于社会的机构,最
主要的行业领域就是律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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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得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一般对外明确责任界限,
防止债权人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就责任承担的范围发生冲突。
法律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须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笔记)LLP的特殊性:因为合伙人故意导致合伙企业重大损失时,该合伙人无限责任,
其他人按照投资为限制负责。
第6章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P83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识记)
概念:
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
业,全体合伙人的总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且企业名称中应当标
明“有限合伙”字样,以示区别。
特征: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其中至少有一人或一人
以上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仍然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得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和有
限合伙人一致同意签署。
(3)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无论是普通合伙人之间还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仍
然存在信任关系。
(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据此完全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5)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只以认缴的投资额为限负责,因此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丧失管
理权。
P86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协议仍须得全体普通合伙人和全体有限合伙人共同确定,并且合伙
协议是一个整体的法律文件,而不能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订立两个不同的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人只能从普通合伙人中选择产生,并且法律不允许有限合伙
人参与选择过程,否则可能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而丧失有限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利益。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与其他有限合伙人,其他有限合
伙人不愿意受让时也可以转让于普通合伙人。
P88普通合伙人的法律地位(领会)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因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控制
企业经营风险便是其投资发展的重要目标,而要控制风险就应当由其自行管理运营企业。为
了回应这一现实要求,合伙企业立法无一例外地将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赋予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以及执行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承担信义义务。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处在控制企业的领导者、决策者地位,应受有限合伙人的
监督。
P89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识记)(领会)(应用)
权利:
(1)关于合约上的权利和制度权利。
(2)关于投资确认与保障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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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分配应当贯彻按资分配的原则,即出
资的多寡决定分配的数额。
(4)关于投资处分的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设定质押,已
获得他所期望的其他利益。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份额被法院执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合
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从而保障其他合伙人的优先受让权。
(5)独立从事个人业务的权利。法律不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间进行交易,
也不禁止有限合伙人自行或与他人合作从事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针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监督权力。
义务:
(1)真实履行出资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事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2)履行由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包括不得承担有限合伙企业的高管人员,不得接受执
行合伙人的委托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等。《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
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
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4)《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
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P92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转换(领会)
指因为发生某种事项而导致的该合伙企业法律形式的变更。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仅剩一人时也可以转
为个人独资企业。
P92合伙人身份的转换(领会)(应用)
指因为某种重要事项发生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而引起的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
的变更或者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的变更。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转换,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
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7章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P93国有企业的概念(识记)
指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的商品生产者和商业经营者,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组织。
P94国有企业的特征(识记)
(1)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2)国有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有法人资格
(3)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制度
P95国有企业法的特征(识记)
(1)国有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
(2)国有企业法立法的基础标准体现所有制和企业法律形式的兼容性
(3)国有企业法公法属性强
P96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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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
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P98国有企业的权利(领会)
经营权是企业依据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授权而对企业财产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在授
权范围内处分的权利,它与所有权相类似,是一种综合性的排他的财产权,也即一种新型的
物权。
P103厂长经理负责制(领会)
所谓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就是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由国家委派或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并报国家批准,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全权负责的一种企业决策与经营管理制度。
职权:
(1)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计划
(2)行使企业生产的指挥权和经营管理决策权
(3)有权决定任免(聘任、解聘)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4)有权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
(5)有权对中层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奖励和惩罚
(6)有权提出工资调整方案
(7)有权拒绝来自企业外部的摊派
(8)作为企业法人代表,有权亲自或委托他人代表本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有权代表本企
业出面解决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往来纠纷,有权代表本企业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
职责:
厂长(经理)必须带领和依靠职工众履行法律赋予企业的各项义务,应支持职工代表
大会、工会和其他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P109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及职权(领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地位:
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是一个组织,国家赋予企业经营权,其中有一部分由它行使。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基本机构,但并非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也不是隶属于厂
长之下的经营管理机构或咨询参谋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对外不能代表企业,其职权范围由法
律加以规定。
职权:
(1)听取和审议厂长(经理)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
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
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
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根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投资的机构的决定选取厂长(经理),报政府批准。
P109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领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1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8章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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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1集体所有制企业
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劳动众集体或集体性的经济组织所有,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部
分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
或者营业资格的经济组织。
P113城镇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领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顾名思义是在城镇范围内兴办并主要由城镇居民就业的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财产属于劳动众集体
所有,实行公共劳动,在分配形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
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P116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领会)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乡镇、村的农民集体举办的各类企业,是财产属于乡镇、村
农民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部农民集体所有。
P115、118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领会)
(城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职工人数的多寡,企业
设立相应的权力机构:300人以上的企业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下的企业组成职工
大会,100-300人的企业可采用上述任何一种。
(乡村)企业组成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重大问题予以讨论并通过必要的
规章制度。职工有权监督厂长及领导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和控告。厂长应当定期向职
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并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9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P119、1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及特征(识记)
概念:
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
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
特征:
(1)中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
定:外方合营者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合营者为中国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
(2)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因
而中外投资者以投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
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营管理体制。
(4)合营企业中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合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
未作为中方合营者投资的,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P120、13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及特征(识记)
概念:
是由外国的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创办、共同经营、
共担风险、共享权益的契约式合营企业。其基本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外方投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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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经政府批准也可为其他形式。
特征:
(1)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中有中方,也有外方;可能是两房,也可能是多方。
(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
(3)中外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4)投资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期满时将投资利益无偿留归中方。
(5)企业的治理机构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6)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可不依投资比例确定,而由双方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加
以规定。
(7)外放的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者中外方投资总量的25%
(8)企业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数额,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各方商定的外币表示。
P121、137外资企业概念及特征(识记)(试卷)
概念:
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投资并拥有,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和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
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的利润全归外国投资者,风险
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企业。
(3)外资企业在中国应是一个经济实体或是法律主体,其在中国的经营活动以自己的名
义进行,自主经营。
P123外资企业设立的审核批准(领会)
研究批准的具体时间为:合资企业为3个月,合作企业为45天,外资企业为90天。
资本通过并购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时的审批依据同样的制度安排。
审批的最核心内容是国家安全,即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环境安全、经济安全和能源资
源安全等。
P12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治理结构(领会)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时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执行机构)。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有1-2人。董事长负责召集
并主持董事会。合营企业的一方董事担任董事长时,另一方的董事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由董
事会从合营企业的某一方投资者推荐的人员中聘任,另一方推荐的人员担任副总经理。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得委派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包括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董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会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他董
事代表其参加讨论并表决。
P13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领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法律性质上来讲是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一定具有
法人资格。
合作企业首先以注册资本项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中方在注册资本外提供的合作条件
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给债权人以方便和有力的救济,用已安排为补充责任。中方先行承担
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携款出走的外方索偿。
P13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益分配与资产归属(识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1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
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即投资利益的回报和企业亏损的承担不全以投资比例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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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
业的全部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同期限内先行收回投
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未约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在合作期届满时组织进行清算,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个方按合同约定或按投资比例分配;有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且回
收完毕的,在合作期限届满时,由双方组织进行清算,企业债务应由双方按约定的方式和比
例承担,企业的全部剩余资产应归中方所有。
P137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领会)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
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使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领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领会)
第10章公司与公司法
P14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识记)
概念:
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
(2)具备法人资格。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
(3)依法定程序设立
(4)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投资。
(5)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依据
公司章程须经全体设立人同意。
P145有限责任公司概念(识记)
指由50人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
P145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领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三种公司形态。(p342)
P145从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角度划分公司类型(领会)
(1)无限公司: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指由50人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
同出资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指有2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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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份两合公司:指有一个或一个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
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的公司。
P146股份有限公司概念(识记)
指有2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
司
P146依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划分公司类型(领会)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P146依股份是否允许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划分公司类型(领会)
封闭性公司和开放性公司
P147按照公司注册国籍划分公司类型(领会)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P148依据公司间的持股关系划分公司类型(领会)
母公司(控股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相互持股公司
P148从公司内部管辖系统划分公司类型(领会)
总公司、分公司
P150公司法的特征(识记)
(1)公司法是一种商业组织法
(2)公司法是一种商业行为法
(3)公司法的主体内容由成文法构成
(4)公司发的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
(5)公司法中含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规范,且在法律文体中熔于一炉,成行云流水质
结构
第11章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制度概览
P158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识记)
概念:
指依照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上限,一般最多为50人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不能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资本
(4)股东出资转让有一定限制
P159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识记)(领会)(应用)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发起人为
2人以上,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2)股东出资须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
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货
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资金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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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公司名称
(5)有公司住所
P160公司章程的内容(领会)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①公司经营的期限
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③公司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事项的决议程序
④奖励与惩罚的制度
⑤股份转让的安排
⑥股东权利与义务的特殊安排
⑦公司利润分配的特殊安排
⑧公司解散的事由
⑨章程修改等
P162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制定的主体是发起人。
P16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的非货币出资财产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以
实物出资,作价金额不实),应由缴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
P162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领会)
公司设立不涉及政府审批的,可直接申请注册登记;须经批准的,则待批准文件下发后
申请注册登记(批准文件生效后90日内得办理公司设立申请,超过的需重新确认其效力或
另行报批)。注册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P164出资证明书的性质(领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也成为股单,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一种权利证书。(证权证书)
P165股东权的主要内容(领会)(简答)(老师)
(1)出席股东会会议和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的讨论权和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红利分配权。公司分配的基本原则是以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不是认缴的比例)分
红。
(4)知情权。《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后增加了“应向公司提相互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的要求,公司拒绝的,应当自提出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
(5)股东会临时会议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
(6)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7)股份转让权和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8)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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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义务(领会)
P169股东权的救济制度(领会)
(1)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讼(《公
司法》第22条)
(2)对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撤销之诉。
(3)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依据股东名册主张和行使权力。
(4)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财务报告,书面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
公司妨碍或者拒绝的,可以提起诉讼。
(5)规定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召集股东临时会议以及自行召集和主持股送回
临时会议。
(6)规定公司如果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合并或分立时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
届满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公司不能满足股东请求的,自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提起诉讼。
(7)规定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他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等)侵
犯公司利益时,股东可先行启动内部救济程序,然后提起派生诉讼。
(8)规定对董事、高管人员直接损害股东权益的其他行为,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P170股东会的概念(识记)
(网)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
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P170股东会的职权(领会)(应用)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P170股东会的会议制度(领会)(应用)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股东会会议分为首次股东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三种情形。
首次股东会议:
也称出资人会议,指公司成立之初为组建公司而专门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参加的会议。(公
司还未成立)
定期会议:
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活动的常态形式,可以使年度会议,也可以是半年度会议,
甚至可以是季度会议。
定期会议由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
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
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能召集主持的,可由代
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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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
是指在两次定期会意见公司发生了紧急事项或者出现了重大问题而不得不举行的股东
专门会议。
《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P17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领会)(应用)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2/3”的数额所指的基数是公司的全部有表决权的股份,不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
表的表决权股份。
股东会的决议具有最高的效力。
P173董事的资格(领会)(应用)
消极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P173-174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置的规定(试卷)
定义: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业务,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及管理活动。
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免:
普通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人公司的董事又独资持股的法人或者独资持股的
自然人委派。
董事会组成:(领会)
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共同组成的集体决策机构。
《公司法》44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公司法》50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董事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合营因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则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的任期为4年。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的,对于职工代表的比例和人数《公司法》未作限定,
有个公司根据其规模和其它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确定,从一般情况将,职工代表不应
当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是1/3。
P175董事会的职权(领会)(应用)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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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7)
(8)
(9)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P176监事会的概念(识记)
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
P176监事会的组成(领会)(应用)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扥少于3人。一般的有限公司以3-5人为宜。股东
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也为3年。
P177监事会的职权(识记)
一、监事会的定义、地位
二、监事会的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51条规定:给予股东的请求,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148条对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人员作了竞业禁止的规定,但对公司的监事未作这
种限制性规定。
三、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职权相同。
P178一人公司的概念(识记)
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P179一人公司的制度要点(识记)
(1)一人公司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
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则规定了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
人为发起人。
(2)一人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法人可以投资设立多个一人公司,法人独
资的一人公司还可以继续设立一人公司。(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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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5年修订《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比普通有限
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高7万元,并且应当按法定资本制的要求一次足额缴纳。2013
年废除此项规定
(4)为防范社会风险,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而自然人所设立的一人
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老师)
(5)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只有一人,公司章程有一人股东制定。公司
没有必要设立股东会。
(6)为了保障与一人公司交易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证明
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别独立的举证责任。
P180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识记)
也称国有独股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P181国有独资公司的机构设置(领会)(应用)
国有独资公司由于股东是国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不需要设立股东会协调股东之间的事
宜,故法律规定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由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直接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一致。每
届董事会中,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产生,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
设董事长1人,并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制定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
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2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回购
P185股东权的概念(识记)
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一般包括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享有的利益分配权、公司重
大事务决策权和管理者选择权。
P187、190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及外部转让的规定(领会)
内部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提出转让的事宜,其他股东有两人以上主张受让股权的权利,应当协
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外部转让制度:
(一)股权外部转让的意义
(1)为了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关系而设计的“外部转让同意制度”
(2)当外部转让被否决时,为保障出让股东的回收资本意图的实现而设计的强制
放行制度。
(二)我国法律相关制度
《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外部转让行为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需要公司的同意。
(2)规定了征求股东意见的程序。30日内答复。
(3)确定了“不同意股东强制收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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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制度。
(5)明确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规定内容的法律效力,体现了法律尊重股东意思自治的精
神。
(三)因特殊程序和事件发生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P193公司股权回购的概念(识记)
指公司股东在公司的决定、行为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请求公司购回
其持有股权的行为。
P19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情形(领会)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
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
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
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13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股东
P194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识记)
概念:
也称股份公司,是指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股东发起设立,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股份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2)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选)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法定最低人数限制,但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公司法》第
78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
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均等的股份。(选)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运行中可以公开募股集资。
(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转让灵活。
(8)受强制性规范约束多。
P19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识记)(领会)(应用)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明确的章程所定的注册资本数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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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9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应用)
(1)发起设立
指公司发起人把拟设公司的全部股份一次性全部认购,并不向社会募集任何数
量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2)募集设立
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但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认购
比例。
发起人首先要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总额的35%以上,其余部分的股份才可以向
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俗称私募)。特定对象的数目加上发起人人
数应不超过200人。
(3)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P197发起设立的概念(识记)
指公司发起人把拟设公司的全部股份一次性全部认购,并不向社会募集任何数量股份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P197募集设立的概念(识记)
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但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认购比例。
发起人首先要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总额的35%以上,其余部分的股份才可以向社会公
众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俗称私募)。特定对象的数目加上发起人人数应不超过200
人。
P198发起人中如有人以非货币的方式投资,投资的财产所估价格偏高,损害公司利益、其
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投资人和其他发起人应负连带补偿责任
P199公司章程的内容(领会)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P201创立大会的职权(识记)(老师)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
公司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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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大会对前列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发起人、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所有出席创立大会的发起人、认股人按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的原则对各项事务做出表
决。
公司创立大会决议成立公司的,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创立大会选举的董事会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成立。
P204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P205发起人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识记)
(1)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有效成立的责任
《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
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付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出资不足或者有瑕疵的补缴与补足责任
(3)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过失行为的赔偿责任
P20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定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公司组成成员的出
资人,市公司股票的持有者。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非发起人不可以以非货币的方式向公司投资。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形式共益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参加股东大会行
使投票权
(2)通过股票的取得和转让形式自益权,如分取红利,取得转让利益。
(3)股东在公司终止后以持股比例为据分配剩余财产。
股东的义务:
(1)依照所认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实物出资的除非战略投资者只限于发起人股东)
(2)以其所认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要求退股,遵守公司章程,
维护公司权益等。
第14章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P210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识记)
(1)股东权利原则: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原则;股东的平等对待原则;股东权利救济
原则
(2)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
(3)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原则
(4)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
(5)分权制衡原则
(6)效率原则
(7)经济民主原则
P214股东大会的概念(识记)
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依公司法之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年定期开会或举行临时会议,研究决定公司发展的各种重大事项,并作
出决议。
P215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识记)(领会)
以下出现之一,应于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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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P216股东大会的召集及议事规则(识记)(领会)
召集: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议事规则: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得
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作出
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解散公司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的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包括股东
以合法方式委托他人代理股票的表决权。《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股东委托代理人投票的
制度。
P219累积投票制(识记)
允许股东可以将其在选举每位董事(监事)上的表决权票数累加,即股东在选举董事、
监事时的总票数为其持有的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乘以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股东可以
选择将总票数集中投在一个董事候选人名下,也可以选择分散投入数人名下。如此提高了种
下股东投票的力度和影响效果。
P22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P223独立董事的概念(识记)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事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重要关系的董事。
P226董事会会议的举行和决议(应用)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法律规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达到法定比例的董事出席会议才可以举行,经法
定比例的董事表决通过而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认为董事会决议违法的,可以提起确认无效之诉;认为违反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可以在决议作出后60日内提起撤销之诉。
P228监事会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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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职权应当具备独立性
监事个人与监事会并行行使监督职权。
P23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
章程规定。(并不要求超过半数)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或者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P231上市公司治理特别规定(应用)
《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户决议。
《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15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与股份
P233公司资本的法律含义
(1)资本是由章程确定的
(2)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
(3)公司资本是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形成的。股东一旦投入,就不能要求抽回股金。
当然,股东有权依法律程序将其投资转让与第三人。
(4)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债权人利益实现的财产担保。
(5)从事特殊行业经营活动的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最低资本标准和
实缴要求,设立公司是应当符合要求。
(6)公司资本(收入)和公司资产(收入-负债)的关系。资产概念的外延要比工资资本
概念的外延大,资产中还包括公司债务。
P234注册资本的概念(识记)
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确定等于或高于法定最低资本标准数额,由全体股东认购的并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本总额。
P236授权资本的概念(识记)
(网)授权资本又称为核准资本、设定资本、名义资本,指公司依公司章程规定、有权发行
的资本总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叫授权资本、名义资本,只是代表了董事会发行股份的最高限额,而与债
权人的债权保障没有任何联系。
P238股份的概念(识记)
是指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对公司资本作等额切分,每股价值相当,公平体现股东权利和
义务,加总合成资本总额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解单位。
P239股份的法律性质(领会)
它是公司资本的均衡的分解单位,股份本身就是公司的资本,是概括资本的一部分。股
份并非是公司特定财产的权力形式,职能是公司资本价值的表现形式和权力形式。
(1)股份是资本的构成单位,而不针对公司的资产,各国法律对此规定均无二致
(2)股份体现了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与义务,持有股份多少决定了股东在公司的权力大小,
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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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39股份的种类(领会)
(1)依据股份上设定的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不设定特别权利的股份,每股之上设定的权利与
义务平等,一权一股,为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部分。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
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
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
行前净资产的50%。
(2)依据股票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和不记名股
《公司法》第129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
名股票。股份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3)依据股票票面上是否记载金额,分为有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即只能溢价发行,不能折价发行。
(4)依据公司股份发行对象不同,我国目前还有A股、B股、H股、国家股、法人股、
外资股等种类
P241股票的发行价格(领会)
《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
低于票面金额。即只能溢价发行,不能折价发行。
P242股票的概念(识记)(试卷)(常考)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表示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可流通的
有价证券。
P242股票的记载事项(领会)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4)股票的编号
P244新股发行的概念(识记)
指公司在存续期间为充实和扩大资本而进行的股份的发售行为。
P248股份转让的基本原则(领会)(应用)
(1)股东转让股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公司向发
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社会公共所持有的股份既可以是记名股,
也可以是无记名股,一般为无记名股。
(3)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日起1年内不允许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我国《公司法》继承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司人格独立的传统精神,不允许公司持有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例外情况是:
①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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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本公司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即实行股票股权计划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期间,这部分股份不可以用以行使投票权。
P251上市公司的概念(识记)
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P251股票上市的条件(老师)(识记)(领会)(应用)
《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得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
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16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P264我国公司法对忠实义务的规定(识记)(应用)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第115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借用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
《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得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
情况。
《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对存在关联关系因素的交易不得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得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P267《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
P271派生诉讼的概念(识记)
也称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其责任以恢复公司的利益时,由公司的股东基于与公司的利益
联结,径行代表公司对侵权方或者违约方发动的诉讼。
P272我国公司法对派生诉讼的相关规定(领会)
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履行内部救济程序后可以对侵犯公司利益的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包括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内的他人提起派生诉讼。
第17章公司债券
P279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识记)
概念: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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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可以在证券市场转让交易,也可以在特定
情况下与实物资产、现金实现交换。
(2)公司债券是债权证券。
(3)公司债券的发行须依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
(4)公司债券是到约定期限由发行公司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缴回证券。
P280债券和股票的区别(识记)(领会)
(1)证券持有人与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双方的法律性质不同,权利义务也
不同。
(2)证券发行主体的范围不同。股票只能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债券可由股份有限公司和
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范围大于股票。
(3)证券利益实现的方式不同。
P281公司债券的种类(识记)
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
有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信用债券)
登记公司债券和纸面公司债券
根据期限的长短:短期债券、中期债券、长期债券
根据可否提前赎回:可提前赎回债券、不可提前赎回债券
根据票面利率是否变动: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累进利率债券
根据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附有选择权的债券、不附有选择权的债券
P28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识记)(试卷)
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依约定办法可变更为公司股票的债权。
《公司法》第161条规定,我国只允许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才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P284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识记)(领会)(应用)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
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
生产性支出
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处应当符合上述六项规定外,还应当
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
司债券尚未募足;第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
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第三,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P286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一般由公司作出决议、提出申请报政府核准、公告募集、资金缴付等阶段放得完成。(我国
的债券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
P29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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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公司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P303公积金的分类、提取及用途
P302公积金的用途(识记)(领会)
P303提取公积金的规定(识记)(领会)
公积金主要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大类。
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
积金又依公司法的强制性要求和公司自行决定的不同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由法律规定的来源于资本收益及其他与资本有关的收益的资本积累或资
本储备。
(一)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指公司依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必须从公司当年净利润中按比例提
取的储备金。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按规定只能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转增公司资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以及摊销公司设立费用、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费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若公
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法定公积金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任意公积金
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提取后从公
司当年税后利润中再行提取的积累资金。
只能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转增公司资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方面。
(三)资本公积金
也称资本储备金,是指法律规定由资本及与资本有关的资产项目所产生的作为
资本储备的利益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来源通常有:
(1)超过股票票面金额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
(2)资产评估时,从资产估价的增值中扣除股价减值的溢价额。
(3)处分资产的溢价收入
(4)因合并其他企业,继受之财产减去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并减除向该企业股东
给付额的余额。
(5)受领赠与所得
P304《公司法》第1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
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
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P305股利分配的原则(识记)
(1)纳税优先原则
(2)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优先的原则
(3)公司亏损时不分配股利的原则
(4)实现同股同利的原则
(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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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公司代理与分支机构及外国公司
p315分公司的法律地位(领会)
公司的分支机构,即分公司以及其他非公司的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存在独
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为它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就分公司而言,它在实质上并非是
公司,而仅与其总公司构成为同一公司,是总公司实体的组成部分。
所以,学界普遍认为分公司不是公司。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它有营业的
资格,通常所讲的非法人经济组织中当然有其位置。
p315分公司的特征(领会)
(1)分公司不同于总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或商事主体资格
(2)分公司业经合法成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其民
事活动的后果由总公司承受
(3)分公司的名称通常是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区域名称)+分公司”构成
(4)分公司一般没有董事会等公司机关或机构,直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
门负责人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用的财产直接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
负债表中
(6)分公司的经营收益应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p317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领会)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应当指定分公司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2)外国公司应向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拨付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外国公司在中国所设的分公司,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应当在该分公司置备该外国公司的章程
第20章母子公司与关联企业关系
P319公司法对子公司的规定(识记)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的股东。
P321母子公司间法律关系的特征(识记)
(1)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
(3)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
P325法律许可的母子关系产生方式(识记)
(1)通过收购建立母子公司关系
(2)通过设立行为建立母子公司关系
(3)通过订约方式形成母子关系
第21章公司的变更与分立
P340公司注册事项的变更(领会)
在公司注册事项变更中,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如果涉及国家专控产品的经营的,则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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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国家有关机关批准。除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外其他事项变更,在公司的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有关之决议后,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已确认变更之
事实。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文件;变更法人代表时,解除原法人代表职
务并任命新的法人代表,由新的法人代表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
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的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
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增资或减资。增资减资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只能作出方案,报由股东
会、股东大会批准。
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故由一人股东或必须由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决定;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2/3以上表决权的多数通过。
增资:增资额缴足以后一般在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减资: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组织变更:
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间的相互转换。
有限责任公司如通过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国务院批准。故,这
种途径的变更基本上是一种理论上的模型而已。
股份有限公司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首先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该公司如
为上市公司,则意味着退市,需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股票上市的交易所并进
行公告,披露信息。公司还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修改公司章程级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或者公告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变更原因涉及公司减资的,应当
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办理。最后,依据股东大会的决议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注销原先发行的股票,更换为出资证明书。
P345公司分立(识记)
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财产责任相互独立的公司企业法人的行为。
P346公司分立的程序(领会)
(1)由公司的董事会对公司分立的事项提出方案,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当就公
司的分立及方案作出决议。
(2)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上述决议后,要立即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并进行公告
(3)由公司成立资产清算机构,负责清理管理企业的各类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
清单、债权与债务清册,以便为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分配做好准备。
(4)自形成分立的决议或决定之日或决定被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及债务人(公
司的债务人不得对公司的分立主张抗辩权),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
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权清偿达
成的书面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司在向债权人清偿完毕债务或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和债权
人就债务清偿的安排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实施方案,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
登记。
P347公司分立后债务清偿(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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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权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2章公司的合并与收购
P350公司合并的种类(领会)
(1)吸收合并:一个或几个公司(转让公司)的财产通过协议安排整体并入到另一个公
司(接受公司),转让公司的股东变为接受公司的股东或取得接受公司的价款支付,
转让公司免经清算程序而解散,其权利义务由接纳公司承继的行为。
(2)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加入公司)共同组建一个新的公司(新设公司),每
个加入公司的财产作为整体转让给新设公司,由加入公司的股东交换获取新设公司
的股份或价款支付,各加入公司免经清算程序而解散,其权利义务由新设公司承继
的行为。
(3)现金合并:指被合同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被合并公司的股份不与合并公司新发
行的股份进行交换而成为合并公司的股东,而只取得合并公司给付的财产或现金,
财产包括合并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债权、政府债券及其他利益。
(4)简易合并:指当一个母公司拥有一个子公司的至少是90%的各类已售出的股票时就
可以把该子公司并进来,而不必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股东会批准。
P352公司合并的程序(领会)
(1)订立合并合同。
(2)合并合同的批准。
(3)通知并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法》规定,在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日的10天内,公司应通知其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权人债权请求权的行使。
(5)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相关机构接管并入公司的财
产。
(6)向原并入公司的少数股东支付现金并与其他股东交换股份(股票或投资证明书)
(7)组织修订存续公司章程或制定新设公司章程并选举公司领导机构
(8)进行登记并向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债务人发出通知。
第23章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制度
P371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识记)
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可以在特定
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判令公司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摘取
或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P372公司人格否认的制度特征(识记)
(1)公司人格否认以公司具有法人人格为前提
(2)公司人格否认的结果是要求滥用控制权的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法律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只是公司人格制度的一种例外,不能普遍适用
(4)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公司中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再调整,其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
正义
P377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内容(领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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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P379公司人格否认的判断依据(识记)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欺诈或者错误行为。包括股东对债权人的欺诈和股东对公司的欺诈或者错误行为。
(3)公司人格混同
(4)公司管理和运作没有遵守公司程式
(5)股东过度控制
第24章公司重整法律制度
P383公司重整的概念(识记)
也称为公司整理或公司更生,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
出现之虞时,为预防破产,经公司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干预下对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
重新作出安排并对公司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
P389重整计划的制定(识记)
重整计划是旨在通过对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出资人权益等作出重新安排,并制定出具有可
操作性的经营措施,实现被重整公司的重建与更生。
计划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25章企业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
P39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事由(识记)
(1)投资自然人决定解散
(2)经营期限届满,但投资人(业主)未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3)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解散。
(4)因违法经营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如被有关政府机关下令撤销。
P397公司解散事由(识记)
《公司法》第180条、第182条:
(1)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
决议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如公司设立的目的已经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
(3)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即行政强制解散)
(5)司法解散
P401企业清算的程序(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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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组成清算机构
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及登记申报债权
清理财产
提出财产股价方案和清算方案
分配财产
财产分配的顺序: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支付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偿企业债务
⑤向投资人分配剩余财产
P403企业的注销登记(领会)
企业注销登记,是指将清算完毕之企业由登记机关加以记录确认,记载该企业永远结束
存在状态的商业注册行为。
企业清算完结后,即企业清算机构制作清算报告,报企业决策机关或决策人如股东会或
者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确认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业
经其核准注销,将企业消亡的事实加以记载,企业法人资格及非法人企业经营资格即在法律
上彻底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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