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法有关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08 14:05: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一个问题:股东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

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

人对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

另有规定的意思是有些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具有特别身份或

者资格的,这个身份和资格是继承人所没有的,比如说以技术

入股的,继承人就不一定有同样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遗产继承是财产转让的合法形式之一。根据继承法的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股权就其本质属

性来说,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

权即股东资格,该身份权体现为股东可以就公司的事务行使表

决权等有关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就股权所具有的财产权属性

而言,其作为遗产被继承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而股东

资格的继承问题,则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做出规定。

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主要是考虑到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合作基于相互间的信任。

而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毕竟已不是原股东本人,股权

实质上发生了转让。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对原股东的信任并

不能自然转变为对继承人的信任,不一定愿意与继承人合作,

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纠纷,甚至形成公司僵局。为此,从实际

出发,应当允许章程规定股东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股东

1

资格继承问题。比如规定,当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死亡的股

东的资格时,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办法处理股权继承问题等。

结论:为避免纠纷,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应充分考虑股权的

继承问题,事先约定继承办法。至于公司章程中未约定继承办

法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一般原则由继承人继承死亡股东的

股东资格。

第二个问题:召开股东会,怎么才能做到有效的通知送达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

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情介绍】

刘某、王某与陈某均系恒基公司的股东。2010年2月,

恒基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林某等五人组成董事会,林某为董事长;

曹某等三人组成监事会,曹某担任监事会主席。2013年2月,

该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职到期。2013年3月28日,由于

公司章程中并未规定股东会召集程序,恒基公司董事会便决定

在其单位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公司决定于

2013年4月18日于亚欧大酒店召开股东大会”。2013年4月

18日,董事会在某市亚欧大酒店召开了由林某、曹某等12人

(该12人的股权份额占到公司股权总额的70%以上)参加的股

东会。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出了新一届董事会、监

2

事会,原有成员全部连任。

刘某与陈某、王某由于未接到董事会通知而未能参会,他

们认为:恒基公司在未通知股东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了董事会、监事会,其行为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属

于召集程序不合法。故三股东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恒基

公司召开上述股东大会所作出的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决议。

庭审中,恒基公司认为三位股东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因为,

2013年3月28日公司董事会已向各股东通告召开股东会暨董

事会、监事会选举大会的时间与地点,并将相关事项张贴在公

司公告栏内,视为已告知全体股东。故2013年4月18日的股

东会暨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形成程序以

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

从公司法的精神来看,设计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的目的在

于成功得向股东通知开会事宜。股东会会议通知是股东得以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其干预权的前提,尤其是在经营者和控股股东

合二为一的情况下,股东会已成为少数股东提出反对意见的唯

一场所。所以,不论公司采用何种通知形式,成功地通知到股

东始终是通知制度应实现的第一位目标,而提高效率、节约通

知成本只能作为第二位的附属目标。

本案中,恒基公司召开股东会,仅在其单位的公告栏内张

贴公告,并未通过多种途径通知股东,不能使所有权利人都得

3

到通知。因此,刘某等股东获得通知的权利事实上被剥夺。因

此恒基公司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方式存在瑕疵,从而导致其股东

会会议召集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恒基公司股东会作出的董事

会、监事会改选决议。

【律师分析】

易法通专业律师认为,本案系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纠

纷。根据《公司法》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同法第42条规定:“召开

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

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认定张贴公告形式进行的通知能否

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有效通知,该种召集程序是否违法?

正如本案判决所指出的,股东会会议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

股东会行驶干预权的前提,是股东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

权利。故公司在召集股东会时,应当尽最大的可能保障股东的

该项权利。但公司法上的公告通知一般应用于当事人下落不明

或通过其他送达方式不能进行送达的情况,例如股份公司发行

无记名股票后,召开股东会前应公告通知或公司合并、分立、

减资、清算时对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通知。此种通知属于对直

接通知的补充,是在无法进行直接通知时的一种拟制的通知形

4

式,在通知的效果上很难有保障,因此对此种通知形式应当慎

用。

本案被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情况为公司所明知,公

司应当通过直接通知的方式召集股东会。但公司却仅采用张贴

公告的形式召集股东会,显然无法保障股东可以收到通知,侵

害了股东参加股东会的程序性权利,不符合《公司法》第42条

的有效通知。因此该公司股东会在召集程序上违反了《公司法》

的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参考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八条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

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会召开前十日时收到的

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达到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达不到的,

公司在五日之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

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

第三个问题: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需向工商提供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

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

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

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

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

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

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

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登记。

股东变更登记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

6

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

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

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

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

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

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

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

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

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

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

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

7

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

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

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

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

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下

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

章。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需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

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

8

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

明(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首先去公司所在管辖区的工商局领取如下表格: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

,《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

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9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08:38: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8149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的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