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股东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
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
人对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
另有规定的意思是有些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具有特别身份或
者资格的,这个身份和资格是继承人所没有的,比如说以技术
入股的,继承人就不一定有同样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遗产继承是财产转让的合法形式之一。根据继承法的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股权就其本质属
性来说,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
权即股东资格,该身份权体现为股东可以就公司的事务行使表
决权等有关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就股权所具有的财产权属性
而言,其作为遗产被继承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而股东
资格的继承问题,则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做出规定。
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主要是考虑到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合作基于相互间的信任。
而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毕竟已不是原股东本人,股权
实质上发生了转让。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对原股东的信任并
不能自然转变为对继承人的信任,不一定愿意与继承人合作,
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纠纷,甚至形成公司僵局。为此,从实际
出发,应当允许章程规定股东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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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继承问题。比如规定,当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死亡的股
东的资格时,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办法处理股权继承问题等。
结论:为避免纠纷,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应充分考虑股权的
继承问题,事先约定继承办法。至于公司章程中未约定继承办
法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一般原则由继承人继承死亡股东的
股东资格。
第二个问题:召开股东会,怎么才能做到有效的通知送达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
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情介绍】
刘某、王某与陈某均系恒基公司的股东。2010年2月,
恒基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林某等五人组成董事会,林某为董事长;
曹某等三人组成监事会,曹某担任监事会主席。2013年2月,
该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职到期。2013年3月28日,由于
公司章程中并未规定股东会召集程序,恒基公司董事会便决定
在其单位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公司决定于
2013年4月18日于亚欧大酒店召开股东大会”。2013年4月
18日,董事会在某市亚欧大酒店召开了由林某、曹某等12人
(该12人的股权份额占到公司股权总额的70%以上)参加的股
东会。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出了新一届董事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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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原有成员全部连任。
刘某与陈某、王某由于未接到董事会通知而未能参会,他
们认为:恒基公司在未通知股东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了董事会、监事会,其行为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属
于召集程序不合法。故三股东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恒基
公司召开上述股东大会所作出的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决议。
庭审中,恒基公司认为三位股东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因为,
2013年3月28日公司董事会已向各股东通告召开股东会暨董
事会、监事会选举大会的时间与地点,并将相关事项张贴在公
司公告栏内,视为已告知全体股东。故2013年4月18日的股
东会暨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形成程序以
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
从公司法的精神来看,设计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的目的在
于成功得向股东通知开会事宜。股东会会议通知是股东得以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其干预权的前提,尤其是在经营者和控股股东
合二为一的情况下,股东会已成为少数股东提出反对意见的唯
一场所。所以,不论公司采用何种通知形式,成功地通知到股
东始终是通知制度应实现的第一位目标,而提高效率、节约通
知成本只能作为第二位的附属目标。
本案中,恒基公司召开股东会,仅在其单位的公告栏内张
贴公告,并未通过多种途径通知股东,不能使所有权利人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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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通知。因此,刘某等股东获得通知的权利事实上被剥夺。因
此恒基公司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方式存在瑕疵,从而导致其股东
会会议召集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恒基公司股东会作出的董事
会、监事会改选决议。
【律师分析】
易法通专业律师认为,本案系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纠
纷。根据《公司法》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同法第42条规定:“召开
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
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认定张贴公告形式进行的通知能否
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有效通知,该种召集程序是否违法?
正如本案判决所指出的,股东会会议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
股东会行驶干预权的前提,是股东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
权利。故公司在召集股东会时,应当尽最大的可能保障股东的
该项权利。但公司法上的公告通知一般应用于当事人下落不明
或通过其他送达方式不能进行送达的情况,例如股份公司发行
无记名股票后,召开股东会前应公告通知或公司合并、分立、
减资、清算时对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通知。此种通知属于对直
接通知的补充,是在无法进行直接通知时的一种拟制的通知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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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在通知的效果上很难有保障,因此对此种通知形式应当慎
用。
本案被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情况为公司所明知,公
司应当通过直接通知的方式召集股东会。但公司却仅采用张贴
公告的形式召集股东会,显然无法保障股东可以收到通知,侵
害了股东参加股东会的程序性权利,不符合《公司法》第42条
的有效通知。因此该公司股东会在召集程序上违反了《公司法》
的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参考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八条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
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会召开前十日时收到的
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达到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达不到的,
公司在五日之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
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
第三个问题: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需向工商提供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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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
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
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
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
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
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
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
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登记。
股东变更登记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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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
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
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
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
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
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
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
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
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
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
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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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
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
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
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
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下
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
章。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需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
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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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
明(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首先去公司所在管辖区的工商局领取如下表格: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
,《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
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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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0 08:38: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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