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案件诉讼策略--调解和解:再见亦平和

更新时间:2024-11-07 22:32: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2010年个税税率表)

调解和解:再见亦平和

在所有的婚姻、继承案件中,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夫妻、兄弟妹或其

他的血亲、姻亲关系,婚姻、继承纠纷一旦产生,如果真的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无论

最后的结果是哪一方胜诉,当事人之间的亲情肯定破坏无遗,胜诉的一方是赢了官司输

了亲情,败诉的一方是两样皆输,日后见面也尴尬。如何才能使纠纷顺利解决而又不会

伤感情呢?那就是以谈判为基础,通过第三者的介入,本着互谅互让、共同协商的原则,

将争议通过调解、和解的快速轨道来解决。周恩来曾说“任何事情都可以通过沟通来解

决”,许多婚姻、继承纠纷也一样,只是—技巧与策略的问题。

一、调解:如何在庭中调解

调解是指由第三者主持,对发生纠纷双方的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进行调停,排解

疏导,促使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我国的调解制度经历了漫

长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调解体系。我国的广大民众素有优良的传统美

德,发生纠纷后,绝大多数首先想到的处理方式,就是寻求调解。我国的调解制度被西

方誉为司法制度的“东方经验”,深受人们的喜爱。调解有多种类型:法庭调解、仲裁

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和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这里主要是讲法庭调解和当事人之

间自行和解。调解是一种在解决婚姻、继承纠纷中很常见的一种手段。但婚姻、继承纠

纷一旦产生,本身就说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且在双方当事人心中都已

经存在一种认为自己有理,对方应该让步的心理。调解就是要解决这种心理,取得一个

令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合理的方案,这需要很高明的调解技巧。

(-)确立调解的前提和基础

在进入调解程序之前,必须先考虑调解的前提和基础是否存在,律师和当事人必须

首先了解己方的调解目的,评估实现调解的程序、可利用的行为规则及后果。只有在全

面了解己方的情况、对调解行为及后果有了比较充分的认识并作好了相应的准备之后,

才可能进行成功的调解而取得较好的调解结果。调解的过程也就是双方谈判的过程,双

方经过充分的讨价还价后,最终达成一致的意见。所以调解的前提与基础有两个:一是

自己准备通过调解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即自己可以接受的条件;二是调解对手可能提出

的条件及其理由、依据一一对方可能接受的条件有哪些。只有双方的条件有重叠的才可

能实现调解,否则双方根本就无法谈拢。只有能给双方都带来好处(并不需要好处均等)

的调解方案才可能为双方都接受,从而实现调解的目的。

一旦通过分析,如果发现婚姻、继承纠纷存在调解的前提与基础,就可以考虑如何

调解?用何种调解方式来调解?一般来说,调解类型可分为对抗型和互补型两种。对抗

型是指那些一方获利必然会导致另一方损失的调解;互补型是指创造性地提出一个方案

可以使当事双方都能达到目的但又不损害对方的利益的调解。出一种调解方式很容易,

难的是选择一种科学、恰当解决当前这个具体问题的调解方式。人的思维和习惯是具有

一定的倾向性的,考虑、解决问题总是喜欢采用自己最常用的方式,认为这是最佳的选

择,不敢或者不愿使用新方法,即使碰了壁也不会改变看法。所以,选择一种最佳的调

解方式必须经过两个阶段和步骤:

一是无限制地自由想象,穷尽所有可能的只要理论上存在的调解方式,防止受人们

惯有的思维模式和习惯倾向的影响,而选择某一种尚不成熟的调解方式。

二是联系具体的实际情况,对这些调解方式进行分析、比较、评价,从而从中选择

一种最佳的调解方式。为此,律师和当事人可以将所有的调解方式进行排列组合,对每

一种调解方式可能带来的法律、社会、心理及经济后果进行判断,分析其利弊,再进行

综合性评价。就婚姻、继承纠纷来说,当事人对调解方式的评价,更倾向于评估各种行

为对其情感状态、就业、家庭以及人际关系的影响等非法律的后果,对法律的后果不是

考虑得很多,所以只有律师从理性的高度和当事人从现实的角度结合起来分析考虑,才

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确立调解的策略与技巧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调解也一样,必须在客观、科学的分析与评价基础之上,

制订与确立调解策略与技巧。人的行为总是有一定目的的,就调解来说,调解的目标、

期望值与调解是否成功有重要联系。调解的期望值越是单一、苛刻,就越难以实现调解

的目标,调解也越容易失败;反过来说,调解的期望值越富有弹性,越灵活,就越容易

实现调解的目标,调解也越容易成功。所以,制订调解策略是一件很重要、也不容易的

事情。制订调解策略与确立调解目标时,当事人和律师不仅仅需要吃透案情,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地做出是非判断,并对调解的目标、时间、地点、后果和实

现调解目标的手段做出选择。

1.确立调解的目标。

制订与确立调解策略必然先对一个具体、复杂的纠纷确立一个能实现、取得最大利

益的目标。由于婚姻、继承纠纷容易受其他因素影响,所以具有复杂性、易变性的特点,

因而调解目标应该是多层次的。其应当有:基本目标一一通过对该纠纷的动态分析所得

出的“底线",即最小的获利结果或最大的损失结果,或者是如果不调解,通过诉讼所

得到的最不利的结果。即使调解失败,最少也能得到这个结果,这是没有讨价还价的余

地的,因为这是调解的最低目标;最高目标调解所能得到的最小的损失结果或最大的得

利结果,从理论上而言,调解是没有封顶的“上线”,但实际上所能达成的调解结果不

可能越过对方的“底线”,如果最高目标越过对方可能的底线,就应该对最高目标不应

有太大的期望。对于基本目标与最高目标的制订与确立来说,越接近最高目标,越难调

解成功,越接近基本目标越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律师和当事人应当在依据事实与

法律的基础上,确立一个多层次、富有弹性的目标体系,即从最高目标逐步向基本目标

分解,确立若干分支目标,以便在调解当中能由高到低,既能步步为营,又能灵活方便

地进行调解谈判。所以,只有对案情进行详尽的分析,才能客观地制订与确立调解目标。

对案情的分析必须包括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方当事人掌握的证据、案件的结局

以及对调解利弊的分析。

2.运用调解的策略。

确定调解目标后,接下来就是制订和确立调解策略,由于调解目标的多层次性,决

定了调解对策的多样性。所以,在制订和确立调解策略之前,应当先对调解目标体系进

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对每一个层次的目标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确定支撑每一个目

标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便对每一个目标的谈判能做到有理有据,所有证据与法律依据

都能了然于胸。最后从中选出适合个案情况的最佳调解策略。制订与确立调解策略之后,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和当事人还应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不断地对调解策略进行评估、

修正。

(三)确立调解的类型

1.抗衡型调解。

(1)抗衡型调解的底线。

在对婚姻、继承纠纷中进行抗衡型调解,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在不损害自己一方的

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争取利益,不能无原则地轻易让步。所以在调解前必须

详细的、全面的、客观的分析双方的理由、目的及其他可以影响双方的情况,划定自己

一方的底线、最高线,并分析对方的底线、最高线在哪里。无论哪一方当事人,在进入

调解程序前,都必须考虑清楚下列三个问题:

1怎样确定自己的最初目标、拒绝点及评价调解的标准?

2调解结果是否受“讨价还价”程序本身的影响?

3达成调解协议,需要做出哪些让步?

律师和当事人不仅仅要知道己方参加谈判的“底线”一一为了实现调解最大可能

愿意放弃多少或者做出多大的让步,更重要的是要摸清对手的“底线”一一宁愿不接受

不利条件的最高限度。几乎所有的人在调解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绝大部分精力都用

在试图摸清对手的“底线”上,并把对手的这一“底线”一一绝大多数并非真正的“底

线”,作为己方谈判攻击的靶子。拿下了这个靶子,就意味着取得了谈判的胜利。与此

相反,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掩蔽好自己的“底线”或者将“底线”暴露,将彻底丧失谈

判的主动权,遭受最大的损失。

(2)抗衡型调解的技巧。

抗衡型调解的谈判过程实际上是一场双方当面进行的心理较量,其中一方当事人总

是保持强硬的立场,通过威胁、恫吓削弱对手的信心,使其丧失斗志,促使其自动降低

调解的标准以求能达成调解。抗衡型策略惯用的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己方“底线"以上提出一个较高的出价。在一方当事人看来,这是调解的关

键,而且这种初始出价越咼,给对方还价的余地也就越大,并使对手咼估自己的“底线”,

从对手那儿获得的让步就越大,取得的利益就越多。

2死死地将己方的“底线”隐藏起来。让对手永远不能了解己方的底细,因而不

能大胆地逼近自己的“底线"来谈判,在对你有利的条件下结束调解谈判;一旦对方发

现了你的“底线”,对方就不会轻易、哪怕超过“底线”一丁点儿接受和解。

3原则上不作让步。即使偶尔让步也只是微小的让步,在调解谈判过程中,持

强硬的态度通常能使对手对案件失去信心,即使是偶尔的、微小的让步,对手也不会轻

易错过这个机会。

4依据事实和法律同对手据理力争。辅以威胁、恫吓的手段,软硬都不吃,在调

解谈判中,能给对方巨大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让步。

5要给己方强硬的立场寻一个合理的理由。为己方不做让步或不再让步做充分

的辩解,从而给对手施加压力,并给对方造成一种错觉,使对方认为这就是你的“底线”

o

因为任何一方都想把调解结果达到对方的“底线”才肯罢休,因而给对手一个台阶,

让其体面地接受调解。

从上面可以看出,在抗衡型调解策略当中强硬是其最明显的特点,贯穿于整个抗衡

型调解的始终。在抗衡型调解中,任何让步一一即使是微小的让步一一都有损于己方的

利益,增强对方做进一步进逼的信心,增加在对己方有利条件下达成调解的难度。因此,

在原则上是不能做让步的,但是当双方的条件存在一定的差距而双方又都不让步而陷入

僵局时,为了能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做出适当让步是十分必要的。值得注意的是,此举

必须力图避免被对方当作是软弱和妥协的表现,并以此苛求更多的让步,采用抗衡型调

解的律师和当事人在让步时仍应保持强硬的调解立场或者给对方一个表态,解释自己之

所以让步的理由,并反复强调这是最后的让步,除非达成调解协议,否则就只有“摊牌”,

调解破裂。

[案例]

1987年,女青年宋某与男青年于某经人介绍互相认识,在通过一年多的交往互相

了解之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

1989

6

月结婚。婚后两人的感情较好,其时宋某

已进入北京一家离家较近的工厂工作。

1991

年,于某考入了北京一所高校的研究生院,

1994年毕业后,去了深圳工作,并且要求宋某也一起去深圳发展,当时宋某以自己是独

生女儿,有双亲在家需要照顾为由拒绝了,其后两年内,于某多次来信来电邀宋某去深

圳,均被拒绝。双方感情变化,于某也不再回北京。

1997

5

月,宋某被查出患有糖尿

病,其时宋某所在的工厂效益不好,宋某已经下岗,每月只有

300

元的下岗工资。于某

得知后,立即提供钱给宋某治病,一直持续到2000年。2000年夏,于某回到北京要求

同宋某离婚,宋某不同意,并表示只要不离婚,可以去深圳,于某以在深圳已经有女朋

友为由拒绝

7,

双方不欢而散。于某立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完全

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2001

11

月,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诉讼过程中,

宋某主动表示愿意调解离婚。宋某在诉讼之前就已经了解到于某在深圳确实有了女朋友,

正要求尽快结婚,而且于某在深圳的房子、股票、汽车、存款总价值不下200万。遂要

求两人在北京的房子归其所有,并要求

130

万元的补偿。于某不同意,北京的房子可以

给宋某,但只能给

10

万的补偿,因为在给宋某治病的

3

年中已经花了不少钱,并且在

深圳的财产是他一个人挣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宋某一方的律师向于某说:

"首先,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所以你在

深圳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其次,宋某现在下岗了,并且患有疾病,而你在深圳有较

高的收入,生活困难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受保护的;再次,一旦调解失败,

能不能离得了还不一定,你等不起,你女朋友在催你结婚,并且判决分给宋某的财产只

有多没有少,更伤了你们多年的感情。”于某考虑到实际情况,同意了宋某提出的要求,

在法庭的调解下离婚。

[评析]

在这个案例当中,宋某一方运用调解技巧与策略是比较成功的。

首先,在诉讼前就了解对方情况,做到了心中有数,知道对方最迫切的需要就是尽

快离婚。同时,于、宋两人之间是存在感情的,但是要保持夫妻关系已不可能,所以只

有争取一个能较好的保障自己下半生的生活的条件即可离婚。其次,主动提出愿意调解

离婚,提出一个满足了对方的最迫切的需要,使其相信并接受调解的诚意,在接下来的

调解过程中争取了主动。再次,通过律师之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对方

明白了事实的是非责任和调解不成可能对其造成的不利局面。通过上述技巧与策略,把

谈判的条件定在中线附近,使双方都能接受,避免进行冗长的诉讼,从而使双方都能有

诚意坐下来谈判,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而又不伤双方感情的调解协议。

此类方法不足之处在于,没有把谈判的条件大胆地逼近对方的底线,过于急于求成

而未能取得最大的利益。于某一方在调解过程中犯了明显的错误,在不明白对方的底线

时,漫天开价又提不出合理合法的依据,致使在谈判过程中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于全

面被动的局面,幸好对方不敢把谈判的条件定得太高,不然的话要损失更多。

2.互补型的调解。

(1)到双方共同利益结合点。

在互补型的婚姻、继承纠纷中,具有能使当事双方都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又不损害

对方利益的特点,因而在调解中,关键是到双方的共同利益结合点。到了共同利益

结合点,就等于到解决互补型的婚姻、继承纠纷钥匙。如何到双方的共同利益结合

点呢?不能被纠纷表面的现象所迷惑,应该透过表面的矛盾去把握当事双方的内心世界

的真正需要。这就要具体分析当事双方的产生纠纷的根源,分析每一方的需要,分析每

一方需要的特点,想出能满足双方需要的调解方案来。

与抗衡型调解相比,互补型调解则着重强调调解双方当事人需要的“互补性”,即

不以牺牲对方当事人的物质利益为条件,在标的物有限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主动

让步,鼓励对方当事人做出更大的让步,或者最大限度地挖掘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潜力,

增加调解的共同利益,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调解目的。其实,互补型调解实质上仍是一

种针锋相对的利益之争,“互补”只不过是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其目的不是达成一项

对双方都貌似公平和均衡的协议,而是以此为契机建立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与抗衡型

调解最大的不同是,互补型调解强调当事人一方在调解时首先做出让步,不把让步或挖

掘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潜力看作是妥协、软弱,或者是对争议、纠纷失去信心的一种表现,

而是把它们视作是一种专门用来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和保持融洽人际关系的一种技巧。

律师和当事人采用互补型调解,绝不会像对抗型调解那样以生硬的态度参与调解,而是

以既对己方有利而对手又能够接受的、更为适中的态度参与调解,即使是初始出价过高,

但他们也会挖掘一些尤其是对对手有利的调解潜力,让对手感到接受高“出价”可能会

吃点亏,但从双方今后的人际关系、生活来看,接受调解是既能保持亲情又不致过于吃

亏的最好途径。

(2)

把握有理、有利、有节原则。

当然,互补型调解并不是要求当事人在调解中作毫无节制的让步。事实上,影响和

制约当事人让步的因素很多,如对方当事人优柔寡断、一味要求相对一方做出较大的让

步等。正常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总是以对方当事人给予适当的让步

作为回报,并以此决定己方做出让步的时间、次数以及让步的幅度。对方当事人的给予

的回报大,己方第二轮让步的幅度可能也就大,反过来,如果对方当事人给予的回报小,

则己方第二轮让步的幅度可能就小。

二、和解:如何在庭中和解

一般来说,婚姻、继承纠纷是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沟通、交流,取得一致

的共识,在既不损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又能照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情况下

解决问题。因为和解主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交流,实质上就是一种谈判,是说服

对方当事人接受己方的条件解决纠纷。怎样才能进行好的沟通呢?由于婚姻、继承纠纷

的当事人之间是亲属,存在一定的亲情,所以首先当事双方要建立融洽的沟通气氛,最

好是在当事双方最能体现情谊的时间、地点,给当事双方一种重温昔日情谊的感觉,在

这种氛围下进行沟通、谈判,最有利于发挥双方之间亲情的作用。其次是将心比心,把

自己转换到对方的立场上,从对方的角度理解对方的观点、要求,从而全面了解整个纠

纷,使沟通能在一种相互理解的环境中进行。再次,在沟通过程中要注意倾听对方的意

见,多了解对方的实际想法,再综合双方的意见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方案。第四,要能正

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做到言之有物,切不可夹七夹八地乱说一气,那样就会让对方造成

认识上的误解或认为是缺乏诚意的表现。就和解的实际过程来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准备阶段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一次成功的谈判,事先必须全面、仔细地做好各种准备,尽

可能地收集对谈判有用的信息资料,可以通过与对手接触,了解其生活、知识水平、性

格、嗜好,仔细分析其性格的弱点、优点和双方争执的焦点;根据所掌握和了解的信息,

确立相应的谈判策略和方案。在谈判过程中,在时间、地点上的选择要慎重,由于在婚

姻、继承纠纷中的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亲情,可以把谈判的时间、地点选择在最能体现

双方亲情的时间、地点上,从而营造出一种先入为主、或让人同情的谈判氛围,使双方

当事人能在一种友好的、充满温情的气氛中进行谈判。

(-)要约阶段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开价,即向对方提出自己一方的条件,表明己方参与谈判的

原则立场,并且有限制地透露与己方有利的或者与对手不利的“情报”,给对手制造心

理障碍,施加压力,促使对方认识到,如果谈判破裂,一旦到法院进行诉讼,则可能陷

入不利的局面所带来的种种后果,还不如双方私下和解。尽量促使双方能在基本立场一

致的条件下进入谈判。

(三)磋商阶段

在这个阶段必须用有利于己方的方式陈述争议的事实。在掩藏己方底线的同时探明

对手的出价,对案件的态度以及相关信息;搜集和发现对方的弱点,通过强硬的态度或

以微小的让步取得对方更大的让步、或者挖掘和解的潜力,动摇对手对案件的信心,使

其做出更可能多、更可能大的让步;或偶尔做出微小的让步或相互做出让步,缩短彼此

间的隔阂和距离。这是当事双方面对面、短兵相接的交锋,双方都把自己的立场、初始

目标亮出来,开始讨价还价,尽可能地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出价。所以在这个阶段当事

人、律师掌握的谈判艺术、说服他人的技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由于纠纷的当事双方在

利益上是对立的,因此说服对方当事人、律师就有一定的难度,这是所有参加过谈判的

人的共同感受。在与对手谈判时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1.以情示人。

在此过程中,律师必须设法与对手建立彼此信任与融洽的关系,尊重对手并贏得他

的尊重。当一个人考虑是否接受他人意见时,一般情况下,总是先衡量一下他与被说服

者之间的熟悉程度和友好程度。只有在双方互信的基础上才能成功地进行谈判,所以在

谈判中,首先谈判者本身就要赢得对方的信任与尊重,才有可以接着谈下去的可能。

2.

由果及因。

在谈判时,律师必须认真分析自己建议可能给谈判双方带来的影响,自己能从中得

到什么又会失去什么?对方能从中得到什么又会失去什么?会给对手造成什么影响?

会不会或者在多大的程度上影响对方的立场、观点?这个影响对接下来的谈判中会造成

什么样的后果?因此在提出自己建议和意见时,应该向对方诚恳说明要他接受己方的意

见的充分理由,以及对方一旦被说服将产生什么利弊得失,并坦率承认如果对方接受自

己意见,自己也获得一定利益。

3.

运用技巧。

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一些策略、技巧加强自己建议的说服力,使对方当事人能接

受自己的建议和方案。

(1)

运用说服技巧的基本原则。

主要有:①不要只说自己的理由;②研究、分析对方的心理、需求以及特点;③消

除对方的戒心、成见;④态度诚恳,平等相待,积极寻求双方的共同点;⑤不要操之过

急,急于奏效;⑥不要一开始就批评对方,不要指责对方,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和观点强

加于对方;⑦说服用语要朴实亲切,富有感召力,不要过多地讲大道理;⑧承认对方“情

有可原”,善于激发对方的自尊心

(2)

说服对方的具体技巧。

1先易后难。在谈判开始时,要先讨论容易解决的问题,再讨论比较难解决的问

题。在谈判中,如果有一部分容易解决的问题已经解决了,让当事双方都能感受到谈判

的成果,就会加强双方对谈判的信心,在接下的谈判中对方就可能会尽量考虑通过谈判

解决问题。

2多提要求。多向对方传递信息,影响对方的意见,进而影响谈判的结果。谈判

是双向的信息交流,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提出了许多要求,传递了许多信息,使对方当事

人、律师不能分辨出哪些要求是真正需要的,其就可能会受到这些信息、要求的误导,

做出错误的判断,影响谈判的结果。

3淡化差异。强调与对方的立场、观点、愿望一致,淡化差异,从而提高与对方

的共识程度与接纳程度。如果当事双方在立场、观点、愿望方面能达成一致的共识,则

对方也会为了能使纠纷能通过和解来化解,就不会在谈判过程中保持过于强硬的态度,

就会有条件地逐步退让,接受或部分接受己方的意见和方案。

4先从好的信息说起。先说、多说好的信息、情况,再说不好的信息、情况,就

能提高对方对己方的建议或意见的兴趣,认真考虑并可能接受己方的建议和意见。但不

能只报喜不报忧,不能隐瞒不好的信息、情况。

5要多强调己方的建议或意见里有利于对方的方面,使他能够在心理上平衡,愿

意接受建议或意见。即使对方对这个建议或意见不能接受,也能使他感受到己方的诚意,

方便下一轮磋商的开展。

6求同存异。任何一个能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或建议必然能基本代表当事双方

的意见和看法,如果只代表了其中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和看法,必然不会被对方接受。只

有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和看法,了解当事双方的真正需要,综合双方的意见和看法,才能

提出能代表双方共同利益的解决方案,对方当事人才有可能接受或基本接受己方的方案

和建议。

7注重发言首尾。说服对方时,要注意精心设计自己的发言的开头与结尾,以便

给对方留下深刻的印象。在较长的发言时,对方的注意力是不会很集中的,所以只有一

开始就打动对手或调动对方的注意力,才有可能让你的对手认真倾听并认真思考该建议

或意见的利弊。精彩的结尾可以提醒对方注意并考虑己方的建议或意见。

8明确表明结论。对某一方案的结论要明确提出,不能让对方去揣摩或自行下结

论,否则就有可能背离自己说服的目标。如果让对方去揣摩或自行下结论的话,因为双

方的立场、观点有差异,对方必然会依其自己的立场、观点来下结论,而其结论极有可

能背离己方的初衷,偏离己方的说服目标,因而无法达成说服的目的。

9不怕重复。在谈判过程中可以多重复某些信息、观点,以增进对方对这些信息

和观点的理解和接纳。在谈判过程中,当事双方互相交流的信息量是很大的,每一方当

事人、律师都是根据自己的立场、观点来攫取自己认为是很重要的信息、观点,那么通

过反复强调那些信息、观点,加深其在对方脑海里的印象,使对方在这个过程中自觉不

自觉地接受自己的信息、观点或感觉到这些信息、观点对谈判会很重要,在潜意识里仔

细考虑研究,进而同意那些含有这些信息、观点的建议或方案。

10充分了解对方,以对方习惯的能够接受的方式或逻辑去展开说服工作。人的思

维和习惯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在理解、接受外界的信息时,总是特别容易理解那些与自

己的习惯或逻辑相同、相近的信息。

⑪强调血浓于水的亲情和互相合作、互惠互利的可能性、现实性,激发对方在自身

利益认同的基础上接纳己方的意见和观点。

以上的说服技巧在谈判中是比较常用的,一般来说在谈判中这些技巧不是单独运用,

而是几种技巧组合运用,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运用得较多的是第①、②、④、⑤、

⑥、⑩、⑪种。

(四)陷入僵局并打破僵局阶段

一般来说,当双方谈判达到一程度时,由于双方都认为自己已经做出了足够大的让

步而不愿再做让步或双方进入谈判的立场根本不同而陷入僵局。能否打破僵局就成了双

方这次谈判的最后一道难关。突破僵局的技巧有以下几种:

1.决不屈服。

眼见对方攻势凌厉地袭来,无论如何,己方都要设法打住话头,否则就无法挽回颓

势,突破那可怕的僵局。即使给对方逼急了,使你几乎无法反驳时你也不必着急,只要

态度从容地反复说:“胡说”就行。结果,对方便无法继续展开攻势。不久,对方便会

对此感到厌倦,因此,只好无奈地说:“讨论下一个项目吧”当你被逼得走投无路时,

最重要的是不可慌张,而且,还必须静静地等待。如果鲁莽地采取行动,只会使自己败

得更惨而已。

2.

使用俗谚。

使用俗谚也是一种可以起死回生的说话技巧。俗谚可使人产生“那是一种真理”的

错觉。而任何人都不得不屈服于真理之下。对方急着要你作决断时,你可以说“俗语说

得好:,欲速则不达,,在这紧要的关头,我们应先稳住阵脚,以便从长计议。’当对

方以丰富的知识攻击你的无知时,你便说:“俗话说:,知而不行,犹如不知,,我们

应该重视这一点。'“别忘了,狗急跳墙,,或许你的主张是对的,但问题是能否获得

众人的协助。'这是一种具有威胁性的说法。你必须先设法搅乱对方的阵容,接着再重

新稳住自己的阵脚。这是削弱对方攻势的方法。

3.寻借口。

借口也是个好办法,这时的要诀是必须故弄玄虚,你要有背水一战的决心。

“你的意思我完全了解,但你何必这样严厉地指责,以致伤了彼此的和气?再说,

你那方面也不见得完全没有问题。你这种欺人太甚的态度,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或许你说的是对的,但你要知道,如果你硬要固执己见,本来可以成功的也会失败。,

你必须在话题以外寻借口,以便向对方反咬一口。因为在此之前,你是处于挨打的地

位。要扰乱对方的阵脚,不断地发问是很有效的方法。“你刚才说有检讨的必要,这是

什么意思?”“你刚才说要建立全体参与的体制,所谓全体是指哪些人?而且要以什么

样的方式参与呢?”如此持续不断地发问,对方早晚会露出破绽。因此,你就锲而不舍

地与对方缠斗下去,直到对方不耐烦地脱口而出“这种芝麻小事无关紧要「这时,你就

有机可乘了。你可以反驳对方说:“你怎么可以说是芝麻小事?只要我还有疑问,你就

必须说明,否则我怎么能完全了解呢?”

采取这个办法时,有以下两个要点:

(1)很明显的事也要反复地询问。

这样一来,对方必会感到厌烦,因而产生不想再和你纠缠下去的想法。这是一种声

东击西的方式。为了转移对方的注意力,以免他再注意我方的弱点,最好对他说些毫不

相干的事。另外,此发问方式也具有使对方的话丧失条理的效果。

当对方声倶厉地加以论证时,应出其最主要的关键部分,然后反复问一些极明

显的事。例如:“我想再确认一下・・•••・”,“你只要想到……”(故意说一些风马牛

不相及的事,最后对方将不得不对所说的话作某些修正,这就是我方的目的。)

(2)要对方为语义不清的字句下定义。

诸如:“作建设性的处理”,“调整”,“检讨”,“促进”,“踉随”,

“妥善处理”等等。如果对方有弱点存在,其攻势便不会再那么凌厉了。

4.使用“比如说

这也是摆脱困境的有效方法。即使对方有条有理地高谈阔论,有时只要以下列的方

式发问,对方就会立即崩溃。例如:“比如说,有什么例子吗?比如说,适合什么情况?

比如说,在你的工作中有什么实例?”“比如说,你能想出适用的方法吗?,,等等。

即使对方的话非常有道理,而且在逻辑上也显得有条不紊,但若他无法回答“比如

说……,问题,难免会觉得不知所措。下面举一个我们常见的例子:

A

:“说话时增添些幽默感,可使会话更生动、活泼。但幽默如果没有掌握住时间、

地点和情况,就无法产生预期的效果。

B

:“我知道了。可是,你能不能告诉我,应该如何掌握时间、地点和情况呢?比

如说,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以及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说较为幽默的话呢?

A

:“哦,一般来说……”

当你要求对方“举出例子”时,可以立即回答的人不多。这时,对方显然已处于劣

势。因此,你要紧踉着说:“你说的我完全了解,不过,如果不知道具体的使用法,就

等于是纸上谈兵,毫无意义可言。”

5,说些嘲讽话。

要扰乱对方的阵脚,最好是攻击对方的弱点。但若直接攻击弱点有时会遭受猛烈的

反击,最后甚至被逼得走投无路。因此,如果你采取说些嘲讽话的攻击方式,有时可给

予对方极大的心理攻击。尤其是自视甚高或有些自卑感的人,听到对方的冷嘲热讽,心

理上所受到的冲击将会更大。当对方向你紧逼而来时,你应该说:“你大概是对我恨之

入骨,所以才会咄咄逼人,总是让我走投无路。'对方若向你追问“你不知道……这个

事实吗?”如果你直率地回答“知道”就等于甘居下风。因此,你必须这么说:“如果

我说不知道,你也不会相信,因为凡是你所知道的事,我绝不可能不知道。'(我所知

道的事比你更多)如果对方是个自尊心特别强的人,在此情况下,大都会产生退缩的心

理。

(五)达成协议阶段

经过上述阶段的努力,至此,所有的难题基本上已经解决,只有一些文字方面的细

节问题,经协商就可能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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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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