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婚姻关系及夫妻地位(一)
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革故而求新的非常时期,诸多思潮风云际会,其中对传统的去留取舍,
又成为诸多领域学者常议常新的话题,而在婚姻家庭领域,这一争论尤显激烈,在新千年到
来之际,千呼万唤的婚姻家庭法终于没能出来,这固然折射出了当前时代的复杂与混乱,亦
表明了婚姻家庭对社会的极端重要,故此,立法者对各种标准的取舍才会如此慎之又慎。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婚姻家庭立法,一向被目为男权社会的保护伞而被时人所诟病,然在
中国特定的土壤里发展起来的婚姻关系对维系传统及社会均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故考察古
代婚姻关系,殊有必要。
关于婚姻的定义,《昏义》里有两句最古老、最典型的界定: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
宗庙,下以继后世。可见,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之延续及祖先之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
心,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此种情形之下,我们自不难想象为何婚姻会具有宗教性,
会成为子孙对祖先的神圣义务。亚圣的断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则是这种精神的赤裸裸
的体现。
婚姻之缔结。从上所述,我们不难明白,婚姻对家庭关系重,而对于个人关系则极轻微,从
婚姻的缔结中也可见一斑。对现代男女而言,两性结合而不虑及夫妻本人之意志,简直是不
可想象之事,而在古代中国,男女结合而须顾及夫妻意志则近似于天方夜谈!婚姻所合二姓
之好,只要双方家长同意,其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之仪式,婚事便成立了,直系尊亲属,
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社会和法律都承认他在这方面的权威,并予以
强有力的支持,不容子女违抗。于是父母的意志便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
成年以后,也没有婚姻自主权,除非得到父母的同意。
就主婚权的顺序而言,直系尊亲属为第一顺序人,为当然主婚人,故嫁娶违律的法律责任也
由主婚人负全责。其次是期亲尊长,但其毕竟与父母有别,而事实上他们也不太可能象对子
女似的强制执行主婚权,他们多少会征求当事人的同意,故其在法律上的责任较轻。当然,
除开法律不论,仅从社会方面看,我们也可以看出父母的绝对主婚权。在婚姻的仪式方面,
没有哪一项不是在父母的名义之下举行的,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议亲时自然是代
表家长,而非代表新郎前往女家求婚。如纳彩时媒人说某(家长)使某(媒人自称)纳彩,
问名时说某(家长)将加诸卜请问名,纳吉时说某使某告吉,纳征时说某官(女方家长)以
伉俪之重加惠某官,某率循典礼,有不腆之币,敢请纳征,请期时说某使某请吉日,诸如此
类,可以说无一不用主婚人的名义,婚事的安排和进行都是在他们的意志之下完成的,子女
安敢不奉命?
婚姻之解除。婚姻的目的既以祖宗嗣续为重,以家族为中心,不能达到这种目的的婚姻,即
应解除,"七出"即为婚姻解除的法定条件,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
恶疾,其中除盗窃一项仅关系个人之失德外,其他条件无一不与家族有关,尤其无子一项,
显然与婚姻最主要的神圣目的相悖,无以下继后世,上事宗庙,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此种
无果的婚姻必须解除。当然,凡是以嗣续为重的社会,皆以此为离婚之条件,如古希腊,无
子亦为离婚的条件之一。七出中还值得一提的?quot;不事舅姑"一项,此点最难把握,因为如
何能博得舅姑欢心,也取决于舅姑之态度与性情,悲哉,我妇女同胞!真真如蚍蜉寄世,不
能自主。《礼记》即公然宣扬:"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
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由此造成的爱情悲剧,实在是不绝如缕,如《孔雀东
南飞》里的焦仲卿与兰芝,陆游与唐婉,都是因着前述理由,万般无奈之下天各一方的,即
便彼此皆有"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之意,终究敌不过父母舅姑之"不悦",令人扼腕!
七出之外,离婚的另一条件是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
的谋害罪等。这点颇为合情合理,同为夫妻本以义合,恩义断绝,自难相处,故上述行为皆
构成离婚的客观条件。较之与"七出",义绝则属当然离婚条件,有犯必须强制离异。可见,
无论是七出还是义绝,均系以家族为前提,甚少涉及夫妻本人之意志,因此,男性除了可拥
有三七四妾外,在许多景况之下,其处境也许并不比苦大仇深的妇女优越多少。与其说妻受
夫的支配,离合听夫,不如说夫妻皆受家族主义或父母意志的支配,任意出妻和犯了家规而
出妻实在是不可混为一谈。不过,我们也没有必要过分夸大说夫妻绝对无意志可言,双方皆
同意的协议离婚仍是法律所承认的这也是夫妻拥有的少数自主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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