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4-11-08 11:22: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微e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

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

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

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

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

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

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

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

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

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

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

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

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

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

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

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

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

一方的除外。

第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

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

在依法变更监护关系取得监护权后,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

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支持。

第十五条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

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

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

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

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

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第十七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

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

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

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

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九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

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

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

予支持。

第二十条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

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十一条本解释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

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

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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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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