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一)

更新时间:2024-11-08 03:37: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养老金双轨制)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一)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主题。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工作者

围绕着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其特殊作用,

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一、研究概况2006

年8月15日至16日,中国法学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在哈尔滨市召开了

“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五周年”

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理事及相关领域的专

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共70多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与会代表围绕着中

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这一研究主旨,重点探讨了

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保护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的立法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婚

姻家庭法律制度和中国农村婚姻家庭新问题。与会者还听取了专家关

于我国《物权法》(草案)起草情况及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研究情

况。2006年出版的婚姻家庭法学著作主要有:杨大文、龙翼飞、夏吟兰

等合着的《婚姻家庭法学》和《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陈苇主编的《家事法研究》和《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众出版

社)。主要论文:杨大文、王世贤的《婚姻自主权检讨》;马忆南的《婚

姻法第32条实证研究》;孙若军的《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

夏吟兰、邓丽的《婚姻关系模式理论与离婚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性研

究》;杨青、郭颖的《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法律分析》;赵丽霞的《我

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林雅的《涉外非婚生子女准正及其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王琪的《经济学视阈的离婚妇女财产权益》;谢

慧的《婚姻财产流转之分析》;付翠英的《家庭破产制度初探》;杜江

涌的《继承中的财产转移机制研究》;金眉的《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缺

失》;张新宝和高燕竹的《性骚扰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等。二、热点

与创新1.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学者们指出:婚

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建设和谐的婚姻家庭关

系;建设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

庭法律制度通过特有的调整机制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的实现,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和健康,从而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1]2.关于涉外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问题。国外立法主要有同一

制和区别制两种形式,而目前呈现出采取促进身份关系确立的选择性多

边冲突规范的趋势。我国应借鉴其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涉外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制度。2]3.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

问题。学者们指出:男女平等的制度安排在土地权益保护的实践中并没

有得到有效实施,究其原因,除经济、文化、社会方面的诸多制约外,法律

制度规定的不完备是影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完全、充分实现的一个

重要因素。现有法律制度缺乏社会性别视角;立法缺乏前瞻性;法律

规定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

手段维护妇女权益;法律制度的不稳定、不统一和缺乏连续性等问题

影响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有效保护。3]4.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性

骚扰作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从不同角度能看到不同侧面,每一侧面都只

能反映问题的一个方面。规制性骚扰的任务不能单纯地由某一个部门

法来完成,而应当构建一个多层次全方位,能够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法

律规制体系。世界各国的禁止性骚扰立法,除去美国的反歧视的立法模

式,性骚扰立法还有着两大趋势:一是走向性骚扰单独立法的趋势,二是

性骚扰的法律规制逐渐被有关骚扰问题的法律规制所淹没,正如工作场

所性骚扰法律规制逐渐被各种场合性骚扰规制所淹没、对女性的性骚

扰法律规制逐渐被性别中立的性骚扰法律规制所淹没一样。不排除我

国的性骚扰立法将向此方向发展,但构建一个由多个法律部门构成的综

合调整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是我国现在必经的阶段,也是目前最佳的

选择。4]5.关于婚姻自主权的性质。纵观中国婚姻自主权发展史,可看出

婚姻自主权的主要内容是结婚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性质的特别人格权。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婚姻自主是人格利益的一个要素,

因而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婚姻自主是保证个人在自己的婚姻决定

中处于主体的地位,由他(或她)选择自己的配偶,而不是被动的被人决

定。所以婚姻自主的客体是当事人在选择配偶问题上的选择自由,与主

体密不可分,因此婚姻自主权是人格权。婚姻自主权的客体比较容易界

定,就是个人在结婚问题上的选择自由,也即内在于主体自身的人格利

益,包括是否结婚、何时结婚、谁结婚的自由。其旨在禁止第三者对于

主休天结婚问题上选择自由的干涉。因此,婚姻自主权本质上是一种特

别人格权。对侵犯婚姻自主权的法律救济,学者们提出有必要在立法上

规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法律后果。侵害公民婚姻自主权的构成要件

包括:第一,行为人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第二,造成了他人婚姻自主

权被侵害的结果;第三,干涉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

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关于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

人首先有必要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其次,要给付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

其赔偿数额的多少取决于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程度;财产损失的赔偿应

以直接损失为限,可得利益不应该赔偿。5]6.我国现行离婚妇女财产权益

保障制度存在的缺失。如何构建一种具有高效率的离婚妇女财产权益

保障制度,矫正权利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引导人们朝既“利己”又“不损人”

的方向发展,使外部效应“内部化”,大大降低社会成本,进而达到“利人利

己”的最佳境界,是我国婚姻法必须面对的当务之急。婚姻法可以放弃离

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列为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重新审视夫妻共

同财产范围,整合家务劳动补偿和经济帮助制度,构建完善的离婚扶养

给付制度:一是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二是重建离婚扶养给付制度。

这样,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就会根据法律预期自己行为成本和收益,将

会更多地以家庭利益为出发点来调整他们之间的位置和角。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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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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