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试行)
(经广州市律师协会四届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2002年9
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广州市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的规范
化,限制不正当竞争,防范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房地产业务,主要包括:涉及房屋土地为
标的物的建设、买卖、租赁、使用、物业管理、金融、修缮及土地使
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顾问、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述的各项业务的从业主体,须为已取得律师执
业证的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独自从事房地产法律
业务,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四条执业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优
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指引旨在为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提供最基本
的指引,执业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
守。
第六条本律师协会的会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
会的各项业务活动。在执业活动中遇到的各类房地产法律问题,会员
本人可申请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房
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认为需要研讨的,应组织召开有关业务研讨会。
第七条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纪律和纠纷案件时,涉
及房地产法律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公司法律顾问业务
第八条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常年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中
介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
同确定的、为期一年以上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二)项目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
拆迁公司或房地产项目法人或项目投资者等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
确定的,专为指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审查委托人合法持有的下列文
件原件:
(一)公司法律文件(通用):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用)
2、企业资质证书;(通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注册资本金或投资的验证报告;
(通用)
4、公司章程;(通用)
5、董事会名单;(通用)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通用)
(二)业务法律文件:
1、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项目类)
2、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建设许可证或(项目类)
3、土地使用人已缴清出让金的发票或(项目类)
4、土地使用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或(项目类)
5、房地产权证(房产已建成并通过确权的);(项目类)
6、房地产项目使用验收的各项合格证;(物业管理类)
7、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类)
8、物业移交确认文件;(物业管理类)
9、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资料;(物业管理类)
10、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类)
第十条从事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每次
工作的工作记录应归档备案,每月应有工作记录或拜访委托人的工作
情况记录。
第十一条从事项目法律顾问业务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并
将每次工作的工作记录归档备案。
第三章其它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十二条业务范围
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代理仲裁;
3、代为起草合同、参加合同洽谈;
4、见证商品房的预售、买卖;
5、代理房地产交易;
6、代办房地产抵押;
7、代理房屋租赁;
8、代理房屋拆迁;
9、受委托协调各类涉及房地产的纠纷。
第十三条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
(一)从事该项业务的一般程序:
1、详细阅读委托书所列的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如不明确、具体,
要求委托人修改);
2、发出律师费报价单;
3、委托人确认律师费报价;
4、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
5、审阅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6、进行必要的调查;
7、对所涉重大争议问题进行研究;
8、起草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一般应具备下列内容:
1、受托事项;
2、受托时间;
3、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4、律师实际进行的调查情况;
5、法律依据及法律意见;
6、律师执业证编号及其亲笔签名;
7、律师事务所盖章。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前应详细阅读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进
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四)出具法律意见只能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依据。地
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和政府主管部门实际执行状况应当作为备注说明,
不得作为提供法律意见的依据。
(五)涉及本市重大项目或出具确认项目无效的法律意见时,应
征得本所所务会或指导合伙律师的书面批准。执业律师本人认为有需
要的,可提请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进行研讨。
第十四条代理仲裁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参与仲
裁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参加合同洽谈、起草合同
(一)从事受托起草合同业务的一般性程序:
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
2、请委托人书面确认其要求合同必备的商业条件;
3、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
4、审阅委托人提供的商业条件和业务文件(可根据需要,要求
委托人补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5、起草合同;
6、向委托人提交合同讨论稿并向其解释重要条款。
(二)受托参加合同洽谈前,应准备的主要工作:
1、合同草案中各项非商业条款的法律依据;
2、合同双方可能有争议的条款及其可能援引的法律依据。
(三)受托参加合同洽谈应注意的事项:
1、律师一般仅对涉及委托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不干涉当事人的纯商业条件。
2、律师不仅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而且要注意可履行性。
合同用语应准确,无歧义。合同条款之间应环环相扣,没有脱节和遗
漏。
3、律师提出建议,而当事人不予接受的事项,亦应作好记录备
查。
第十六条合同见证业务
(一)从事合同见证业务的一般性程序:
1、确定律师收费;
2、与要求合同见证的各方签订委托合同,订明委托事项;
3、审查及核对合同各方经营文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各
方复印件存档;
4、要求各方(自然人除外)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存档;
5、如非法定代表人(自然人除外)签约,须要求各方出具书面
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
6、审查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及有无《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
7、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向各方解释合同主要的条款,并
做出会议纪要;
8、留存签约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签名字样存档;
9、亲自目视各方代表(如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应由其本人亲
自到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10、向合同各方出具《律师见证书》。
11、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和合同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存档。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业律师不得出具见证书:
1、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提供证明其为合法签约人的身份证明文
件的;
2、合同或合同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
十四条规定的情况,而当事人拒绝修改合同的。
第十七条房地产的预售合同见证业务
(一)执业律师在该项业务中应根据本《业务指引》第十六条审
查卖方预售、出售的合法性及其有效法律文件;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
性及合法性;向合同各方解释合同条款;在当事人或房管部门有需要
时,向其出具《律师见证书》。
(二)从事该项业务,执业律师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合同一方或合
同双方收取律师见证费。但该收费条款必须向买楼方作特别说明,并
由买楼方签字确认。
(三)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预售见证业务的,须要求卖方(发展
商)提供下列法律文件:
1、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或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审批文
件;
2、土地使用权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
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
6、有效期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资金来源证明;
8、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及其资质证书。
(四)律师还应审查预售物业有无被查封、冻结、抵押等限制转
让的情况。
第十八条代理房地产转让
(一)一般性程序
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
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
限,必须明确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由谁负责办理。
(二)执业律师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地产转让交易业务的,须要求
出售方提供能证明证实下列情况的法律文件:
1、房地产证或权属证明书;
2、属于预售房屋,应要求售楼方提供权属证明书或本《业务指
引》第十七条(三)所规定的法律文件;
3、代理收楼的应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并与售楼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相核对。
4、转让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律师应审查转让的房地产有无被查封、冻结、抵押、共
有等其他限制转让的权利附着的情况。
第十九条代理房地产抵押
(一)一般性程序
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
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
限,必须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由谁负责办理。
(二)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下
列法律文件;
1、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付凭证或房屋所有权
证书;
2、债的合同或凭证;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抵押人内部审批同意抵押的
证明。
(三)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不得在银行办公场所内,或担保公
司办公场所内、或房地产交易场所内设立临时性或长久性办事机构、
办事点招揽业务。也不得在上述地点代表抵押权人或担保人设立临时
性或长久性办事机构、办事点招揽业务。
(四)审查有无限制和法定不准办理抵押的情形。
第二十条代理房屋租赁
(一)一般性程序
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
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
限。
(二)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须要求出租人提供下列
法律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它证明文件;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3、租赁许可证。
(三)审查出租房屋有无被限制出租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代理房屋拆迁
(一)一般程序
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
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
限。
(二)代理房地产拆迁业务时,律师须要求拆迁人提供下列法律
文件:
1、在有效期内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2、委托拆迁的委托书及拆迁资格证;
3、拆迁工作人员的拆迁工作证;
4、拆迁公告;
5、永迁房的产权证明;
6、临时安置房的租用证明或产权证明。
第四章诉讼业务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诉讼
一、房地产诉讼的主要类型:
(一)房地产合作纠纷
房地产合作者之间因履行合作合同发生纠纷,包括合同效力纠
纷、合同条款含义纠纷、合同履行中的违约纠纷等,如无仲裁协议,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房地产拆迁纠纷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
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
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
市人民政府裁决。
2、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应注意,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
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当事人因履行拆迁协议发生纠纷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房地产买卖(转让)纠纷
1、买卖双方因买卖合同的效力、或因履行合同而在质量、装修
标准、期限、面积、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等方面发生纠纷,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2、买卖任何一方认为国家主管机关在颁发证照方面使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房地产租赁纠纷
1、房地产租赁双方因租赁合同的效力或履行租赁合同发生租
金、租赁期限、租赁条件、房屋维修等方面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2、涉及转租的,应根据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的约定确定诉讼
当事人;
3、国家主管机关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对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
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房地产中介纠纷
1、房地产中介包括地产代理、房地产评估、建筑监理等,中介
机构均需专门资质。如中介机构对国家主管机关不批准资质的决定不
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因房地产中介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可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
3、房地产中介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上一级行政主
管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六)物业管理纠纷
1、因物业管理合同发生的纠纷,通常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
业管理公司进行诉讼;2、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案
情,确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发展商作为诉讼当事人。
(七)楼宇买卖按揭纠纷
1、楼宇买卖按揭纠纷其实是贷款纠纷。当贷款人、借款人、担
保人因贷款合同的内容发生纠纷,属于楼宇买卖按揭纠纷。
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同时附有楼宇买卖按揭合同,律师在代理
房屋买卖纠纷时,不要轻易支持购房人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因为
会对按揭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在诉讼中,律师应充分考虑这一
因素。
(八)房地产抵押纠纷
因抵押业务各方当事人就抵押合同之效力、释义、履行等发生纠
纷而产生的诉讼。
(九)房地产建筑纠纷
1、房地产发展商或企业、个人与建筑承建商之间因建筑合同的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而发生的纠纷。
2、注意对双方资质、证照、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报告、批文等的
审查。
3、注意合同法对建筑承包商的法定抵押权的保护(但建筑承包
商带资建设部分除外)。
二、代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下列案件因政策性很强,接受委托须特别慎重:
1、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
2、属于落实政策的房产纠纷;
3、属于归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房地产边界纠纷;
4、属于房地产行政部门处理的其他纠纷。
(二)房地产纠纷案件由于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交织,所以较一
般民事纠纷复杂,特别是案由的确定、责任的认定比较复杂。律师要
本着对客户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客观分析案件诉讼和胜诉的可
能性;
(三)凡是被告请律师,可以接受聘请。但原告在起诉前请律
师,律师对是否接受聘请应持相对慎重的态度;
(四)集资房纠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发生的房屋预
售纠纷,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通常较难以实现,
此节是律师需要特别注意的;
(五)大楼盘的业主多人诉讼时,情绪和场面容易失控,律师
要善于因势利导,鼓励当事人调解解决,切忌推波助澜和挑讼。
(六)房地产的诉讼一般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但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的行政诉讼和有关按揭纠纷的诉
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即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收案程序
(一)与客户洽谈并收集必须的资料
1、了解基本案情;
2、收集以下资料:
①证明主体资格的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各类企
业资质证书;
②证明行为许可的资料。包括投资、土地使用、规划、拆迁、预
售等许可文件;
③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关系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来往
函件等;
④证明己方守约对方违约的资料。包括财务文件和各种交接文件
等;
⑤房地产的背景资料,包括房地产是否已经被法院查封、是否抵
押、以及是否有其他共有人等权属方面的资料。
⑥如果收集当事人的资料为正本,应当与当事人办理文件交接手
续。
(二)办理委托手续
1、由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此节须注意的是:
①必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而不允许任何个人与
客户签订委托合同;
②客户方应由客户本身签名盖章。如果是代理人办理,则必须有
委托书;
③约定事后收费的,应明确收费的条件、期限及委托人单方解除
合同的法律后果等;
2、客户签发委托书。应注意委托书的授权范围不应超越委托合
同的授权范围。
(三)、收款并开具发票
1、收现金的,最好由客户的经办人直接交给律师事务所的财会
人员,并核实是否有;
2、收支票的,如果事前需要先开发票,应在发票上注明收支票
及支票号码;
3、任何业务,都必须开具发票,否则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诉讼,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
事诉讼案件规范》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23:10: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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