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申请文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更新时间:2024-11-08 01:45:5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规定的医疗期)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1.为便于当事人在仲裁、诉讼及执行期间及时收到相关法律文件,当事人

应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仲裁、诉讼及执行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向仲裁委或人民

法院书面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3.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使相关

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

律后果;

4.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接收文书人

(姓名或单位)

详细送达地址

固定电话及

手机号码

其他

邮编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上栏送达

地址,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准确、有效的。上述送

达地址于诉讼及执行期间仍然有效,如有变更,本人将及时书

面告知仲裁委或人民法院。

当事人(签章):

年月日

1/2

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

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

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

的,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

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

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

的限制。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

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

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

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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