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告
知
事
项
送
达
地
址
1.为便于当事人在仲裁、诉讼及执行期间及时收到相关法律文件,当事人
应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仲裁、诉讼及执行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向仲裁委或人民
法院书面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3.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使相关
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
律后果;
4.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接收文书人
(姓名或单位)
详细送达地址
固定电话及
手机号码
其他
邮编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上栏送达
当
地址,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准确、有效的。上述送
事
达地址于诉讼及执行期间仍然有效,如有变更,本人将及时书
人
面告知仲裁委或人民法院。
确
当事人(签章):
认
年月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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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
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
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
的,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
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
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
的限制。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
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
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
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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