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录音:
为什么要去做公证?公证有什么效力?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
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那么有人就要问,我们为什么要去做公证呢?
这里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公证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定行为成立要件
效力,在不同的情形当中各自有所应用。下面主要从公证的法定证据效力这个角度来介绍一
下。
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公证证明的内容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在诉讼中具有不同于一
般证据的特殊的证明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
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中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
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公证文书
的效力来源于法律推定,公证文书一般可以作为一种证据直接被法院采纳,除非有相反证据
足以将公证证明推翻。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
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当中,公证文书也同样具有特
殊的证明力。
公证证明所确认的事实,是法律拟定的事实。公证文书被推定为真实,并被法律推定具
有完全的证明文书上各种记载事项确为当事人所为的形式证明力,从而排除了法官的自由证
明评价权力。按照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仅从单一证据角度看,公证文书的证明力
公证录音:
大于一般文书的证明力,若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结合足以推翻公证文书,则应以公证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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