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含义与价值
姓名:徐庆地学号:2学院: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
人权从一般意义上说,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
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它包含着“人
的权利”、“人作为人的权利”、“使人成为人的权利”和“使人成
为有尊严的人权利”多个层次。人权中的“人”,可以解释为“自
然人”、“人民”、“市民”、“公民”、“国民”、“民族”、“种族”、“集体”
甚至法人,涉及的是主体问题。
从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字“五四运动”开始即以“公民的
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所谓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
天的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他与人们自
己设定法律关系时明确权利义务的的个别承认有着本质的不同。基本
权利所直接否认的对立物是特权制度和奴隶制度。在人格不独立,机
会不平等,表达不自由,起点实行差别的社会便没有基本权利。基本
权利中的“基本”有如下六方面的含义:
第一,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第二,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
第三,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第四,基本权利的稳定性。
第五,基本权利的母体型。
第六,基本权利的共似性。
总上六点,所谓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的、不
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法律意义
上的人权指的是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人须臾不可分离的东西,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
人权对于人的价值,已为世界人民所共同认识。没有人权的社会,人
的价值也无从体现。肯定人的的价值的一般方法是肯定人的人权,抹
杀人的价值的常用的方法是否定、剥夺、压制或践踏人的人权。国家
对人权的态度直接表达着国家的性质。人权对人的价值表现为:
第一,人权是人的度量分界。
第二,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
第三,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
利益、道德、和谐是人权对于人的普遍价值,他们分别指向自己、
国家和社会。在关系中概括人权的性质,可以看出,人权具有利己性、
批判性和求同性。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22:14: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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