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在理想与现实的鸿沟之间
——读季卫东老师《法
律程序的意义》有感
08法3段旭鹏
有幸拜读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本文通过对“现代程序”
概念的实证分析,系统地论述了程序对于保证个人乃至社会理性的巨大意义,
并阐明了现代文明体制与制度的内在联系。在另一方面,本文指出我国在法律
程序建设方面存在着的种种问题,例如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例如法律细
则化),再如由社会变动带来的法律制度相对的不稳定,影响了程序的权威性1。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季老师提出了中国程序的“再铸”,把中国特有的无原则的
“交涉”纳入到程序的轨道中,并逐步促进程序本身的完善与再完善,从而在
中国实现程序正义2。在我看来,《法律程序的意义》的逻辑结构大体如下:
1、提出两个问题,即“何谓现代程序”和“现代程序是什么”。并从实证
主义角度上进行了分析。
2、在上述问题的角度上继续分析现代程序的功能和结构。从这些功能和结
构出发,分析出程序与现代社会的内在联系,并指出(在序言部分点了一下)
程序对于维系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
3、而后分析了法律程序的发展与中国现实的矛盾,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问
题的方法。
下面我将针对本文的逻辑结构,就某些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问题一:程序、程序法与实体法和现实之间的关系问题。
对于现代社会的公民而言,程序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现代
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到几乎所有的法律权益都应当由程序保护,然而这必
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下,那就是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但即便
是在一个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实体法与社会也永远存在一个理想与现实的鸿
沟,因此需要一些中间性的过渡事物,防止“法与社会短路结合。”3而最合适的
桥梁莫过于程序。季老师据此认为,“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
逐步充实、发展的。”“程序法不应当被视为一个单纯的手段和形式。”4
诚然,程序法具有一定的实体意义,例如在表现方式上相对于实体法而言
它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程序仅仅是作为连接社会与实体法的桥梁的存在,若
无实体法作为支撑其将失去存在的意义。简而言之,失去刑法,刑事诉讼法就
失去存在的意义,而失去行政法,行政复议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民事诉讼
绝对不可能适用行政诉讼的法律(尽管在某些理念方面各类诉讼法有一定的共
1
2
具体参见季文第14页第五节中国程序的缺陷。
具体参见季文第43页第六节结语:程序建设的程序。
3具体参见季文第33页第五节中国程序的缺陷。
4具体参见季文第6页第二节现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统相适应。然而这个过程注定是非常艰难的。
弄清了中国社会的现状,我们就不难理解“理想”的程序在我国当下的窘
境了。例如有关程序稳定性的问题(在司法程序中这种稳定性一般被表述为“司
法终局性”)。季老师在文章中表达了对信访制度、审判监督程序对程序稳定性
的不良影响的担忧。但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是情有可原的。
我国社会并非是分权的社会,因此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太大的独立权
力。就我国现实来看,法院的很多权力受制于地方政府,或者干脆说法院就是
政府的一个机构,其权威自然也来自于政府。而上文已经分析过了,中国的政
府必然受制于“民意”。在民意与程序相冲突的情况下,政府有必要限制程序的
适用来满足“民意”,以维护自身的权威和正统。审判监督程序,信访制度的根
基就在于此。因此,导致了法院的判决缺乏既定力。在法院权威尚未被完全树
立的情况下,期望司法程序达到理想的“终局性”状态是不可能的。大名鼎鼎
的“刘涌案”正是这种窘境的体现。黑社会老大刘涌虽然在二审中被改判为死
缓,在程序上无可挑剔,但最终因为“民怨过大”,被最高院提审,并被毫无悬
念地判处死刑。此类窘境也是非常无奈的选择。在民众不太信任程序的情况下,
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采取另外一种办法来满足民众对实质正义的渴求,以避
免出现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窥一斑而现全豹。为什么“理想”的程序与我国当下社会的不相容呢?归
根结底在于我国当下社会中仍存在不少的传统社会因素,它和“理想”的程序
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逻辑体系,自然难以相容。
结语:跨越理想与现实的鸿沟
不得不承认,西方模式是目前人类社会发展最为成熟的模式(没有之一),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当下,传统社会模式最终会与西方模式结合,形成有中国特
的“西方”模式。但是不论传统模式与西方模式如何结合,法治都是不可或
缺的一环。作为连接法律与现实桥梁的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世界上没
有空中楼阁,程序建设的出发点应该着眼于当下社会,而并非是西方法治的应
然。
季卫东老师有一句话说的好,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个人如果不把利益转化
为权利,那么这种利益时不的。国家如果不把服从转变成义务,那么这种
5在社会利益日趋复杂化的当下,服从是不可靠的。实现这种转变的装置是程序。”
如何从当下社会出发,跨越理想与现实的鸿沟,设计出一套既符合现实又符合
理想的可行的法律程序,如何正确地引导民众对程序乃至法律的信仰是每一个
中国法律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5详见季文第44页结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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