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更新时间:2024-11-07 16:37: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工业总产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摘要]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历史发

展过程中积淀了许多宝贵的法律文化资源。中国在当前学习西方法律

的浪潮中,有必要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的

传播和有效实施培育适合的土壤,以建立具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

治。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治本土资源

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人类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所创造的

精神财富及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

民族对法律所持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及行为模式的总和。一个社

会法律文化的形成,需要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不断继承和发展自己的

本土法律文化,同时借鉴和吸收外来法律文化,并对二者进行适当的

本土化整合,进而形成有自己特的、符合本土国情的法律文化。

中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为我们

创造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

分。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

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性、变异性,它无时无

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

实的基础。虽然其中的许多法律思想为今天的人们所摒弃,但我们

仍然可以从中到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甚至是现代社会所缺乏的而

又是必需的法律文化,来为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作出应

有的贡献。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所具

有的现代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工具主义彩浓重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法即

刑”的思想是促成这种法律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古代的老百姓不愿

意打官司,因为他们对官府有一种恐惧的心态,从而就不愿意拿起法

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时的社会从整体来看,“无讼”成了

一种最佳的社会形态,“无讼即德”也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的法律观

念。由此导致了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二)“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导向

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因而儒家思想中的一些

基本精神在法律领域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倡导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为后世的德治开创了典范。自汉武帝时期之

后,儒家思想大一统,董仲舒倡导“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中国社会

从此处于“礼”的统治之下。统治者用“礼”“德”来统治万民,“出礼则入

刑”。这种法律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德

治”“礼治”,而忽视了法律的作用。正是在这种法律文化的主导下,

中国社会长期处于一种专制的状态。

(三)“重义轻利”的法价值观

中国古代法家主张“重利轻义”,而儒家却主张“重义轻利”。由于儒家

思想的统治地位,“重义轻利”的法律文化观念对后世影响深远。中国

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商业长期受到统治者的

排斥,人们唾弃商人的“逐利”行为反对过分追求个人利益,在“义”与

“利”发生冲突时选择“义”。于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逐渐形成了“重

义轻利”的法价值观。

(四)“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

自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开始,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便以“诸法合

体”的形式表现出来,以刑为主,刑民不分。这与中国古代社会重农

抑商、商业不发达密切相关。统治者过分运用刑罚的手段干预人们的

生活,使人们产生“法即刑”的认识,而这种思想观念又最终阻碍了中

国民众法律意识的形成。

(五)礼法结合,伦理法彩浓厚

中国传统社会是个礼治社会,从汉代开始,礼与法开始并用,经过魏

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到唐宋时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此时中

国的法律便与儒家思想的“礼”得到了完美的结合。中国传统社会的法

律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了伦理法的特点。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排拒性和相通性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排拒性

1、法律至上原则与权力至上传统的冲突

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人治社会,实行的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体

制,国家权力集中在统治者手中,皇权至高无上。中国历史上的农民

起义所针对的只是当时的统治者,他们的思想意识里从来没有对君主

制的合理性产生过任何怀疑。权力至上的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根

深蒂固的,这种思想一直影响到今天的中国人。现代社会强调法治,

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日益受到人们的尊崇。但中国当前社会中权力

至上的传统思想观念还没有得到完全消除,在一些地区和一些领域甚

至表现得十分明显。权力至上的观念严重阻碍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使中国在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道路上举步为艰。

2、法律平等原则、普遍性原则与“礼治”等级观念及特殊性精神的冲

中国传统社会是等级森严的宗法制社会,家国一体,实行的是氏族家

长式的政治统治。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随处可见。

在封建社会,这种不平等体现在一些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中,儒家的

“三纲无常”,“刑不上大夫”,传统社会法律中的“官当”“八议”制度

无疑都是这种不平等的直接反映。不仅如此,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在

适用上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贵族、官僚与普通老百姓实施了同样

的行为,产生的可能是不同的法律后果。当今的法治社会,强调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适用的普遍性,上至国家领导下至普通公民无不

受到法律的约束。然而,在中国现实社会中,法律面前不平等的现象

依然存在,一些人大、政府官员在法律面前受到的待遇就比普通公民

要好得多。法治社会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因此我们应当正视传

统法律文化中的不平等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的相悖之处,努力摆脱传

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对当前法治建设的不良影响。

3、保障人权与自由的法治原则与法的工具性价值取向的冲突

正如前文所述,中国传统法律具有工具性价值取向,人们一直认为法

律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法律的价值就在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封

建统治。而在现代社会中,法的价值不再仅仅局限于其工具性价值,

而更加侧重于对人权与自由的保障。现代人认为,与国家公权力相比,

个人的力量是微弱的,国家公权力倘若使用不当则会侵害到公民的个

人权利与自由。为了防止国家权利侵害公民权利自由,有必要对国家

权力予以一定的限制。因此,现代西方法治国家一般都实行宪政,用

宪法和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中国目前离真正的法治社

会还有一段距离,当前我国的许多法律对人权的保护明显不够,究

其原因,还是受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的工具性价值取向的不良影

响。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尽管中国的传统思想和文化中不乏深厚的人

文底蕴、人道精神以及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高度推崇,但这些思想、

精神和观念在中国传统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制度中并未得到充分

的体现。相反,否定人的平等、尊严和权利的制度、规则和习俗长期

占有统治地位。这些思想观念成为今天中国人权发展的严重阻碍。

因此,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有必要努力摆脱这种法的工具性价值观念,

树立人权意识。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通性

虽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因素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但是我们

还是可以从中到许多具有现代价值的思想观念,这些思想观念与现

代法治理念具有某种相通之处。了解这些相通之处,可以更加有效地

为中国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帮助。

1、崇尚道德

中国传统社会的信念是道德,传统社会一直十分重视道德的教化作

用。以忠孝节义为基础的“孔孟之道”实际上就是一个道德体系,这个

体系统治了中国数千年。在中国人的眼中,道德是至高无上的,中国

人对道德的追求有时不惜以生命为代价。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成了

中国人修身克己的一种价值理想。在古人眼中,道德乃做人之根本,

而只有当法律与道德精神相一致的情况下,法律才有价值。中国传统

社会道德观念是一种内省式的约束机制,注重的是个人道德的自律。

而当今社会更加需要注意法与道德的关系,在立法、执法、司法的过

程中绝对不能明显违背人们的基本道德规范,否则,民众会在内心之

中形成对法律的抵制,那样就不可能取得法治的效果,同时也不符合

法治的要求。

2、“德主刑辅”所推崇的德治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一向倡导以“德”治国、以“礼”治国,强调德治、礼治、

仁治。周公在总结夏商无德而亡的教训时告诫周人:“皇天无亲,唯

德是辅”,要周人“敬德保民”“以德配天”。孔子又进一步提出了“德治”

学说和治国方略,明确强调“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

之”。古人如此强调德治、德政,由此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德主刑辅”

的政治统治模式。今天中国的领导人倡导“以德治国”,与古代的德

治思想有一定的相通之处,可以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治思想来指

导今天的法治建设。

3、以秩序与和谐为取向的价值理想

和谐是儒家法哲学的最高理想,因而也就成为以儒家思想为出发点的

中国法律文化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理想。儒家思想中的和谐与“天人合

一”相一致,在社会政治领域主张“中庸”,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古

代社会追求“无讼”的境界,人际和谐、社会是当时的人们所追求

的理想。当今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于是我们又在传统与

现代之间到了法律价值的相通之处,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古人的和谐

思想,服务于当今的法治建设。

4、义利观与诚信原则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强调“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

利完全对立起来,只是在二者的关系上偏重于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

天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基本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

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

人之道也。”古人所倡导的诚信精神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以及人与人之

间的关系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三、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传统社会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然而如何有效

地利用这些“本土资源”则成为人们所热切关注的问题。目前,中国学

界对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被称为“激进主

义”,主张中国应当加强立法进程,尽可能地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在

中国构建西方式的法律体系;另一种观点被称为“保守主义”,主张

要充分发掘中国传统社会的本土资源,对西方法律制度进行适当的改

造,使之适应中国社会的土壤。笔者显然赞同后一种观点,即认为中

国在学习西方法律的过程中应当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从

中发掘出对当前法治建设有价值的东西。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我

们应该抱着一种“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态度,深刻发掘传统法文化

的现代价值。笔者认为,传统社会的以下几种法律观念尤其值得今天

的中国人学习和借鉴:

(一)守法的精神

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思想。虽然在“君主制是人治”的意义

上,儒家思想是人治的,但是在强调官员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应当依规

则(包括基本道德规范、礼、法)而治的意义上,儒家思想是倾向于“形

式法治”的。这一思想虽然含有消极的因素,但其所倡导的“依规则

而治”的精神却是值得今人借鉴的。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

快,中国人的守法意识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其中依然存在着严重的问

题。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目前中

国存在着大量的不守法的问题,比如立法违宪问题,司法解释违法

的问题,下位法违反上位法问题,公检法机关自身程序违法问题等

等。这些都是国家层面的不守法现象,而在民众中也有许多不守法的

现象,但相对于国家层面的违法来说,这些还不是当务之急。守法是

一个法治社会的最低要求,不遵守法律的话那么立法就失去了意义。

因此,中国目前应当首先改变上述国家层面的违法现象,进而要求普

通民众都来遵守法律。只有国家作好守法的表率,公民乃至全社会才

有可能形成守法的氛围。

(二)诚信的精神

现代社会实行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活动要求市场交易主体必须讲诚

信。倘若无诚信,市场交易就不安全,就会减少交易数量,影响市场

经济的持续发展。诚信是法治社会的必需品,没有诚信就没有现代意

义上的法治。而纵观中国社会现实,诚信精神实为欠缺。生活中我们

所见所闻的许多现象都与不讲诚信有关。比如经常为媒体所披露的造

假现象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证。、、、甚至假药、

参假食品等等,只要现实中存在的东西中国人几乎都可以。难怪

国外一些商店公开打出“没有中国货”的招牌。当前中国人严重缺乏古

代社会所倡导的诚信精神,对此我们应当大力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的诚信精神,建设诚信国家,提高中国的国际形象。

(三)和谐的精神

和谐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思想反

映在法律制度方面就是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符合人性:首先,立法

不能与传统道德相违背,同时要在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法律解决纠纷

的机能;其次,行政执法更要讲求人性,不能过于机械化,在适当的

情况下可以进行一定的变通;再次,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把解决

纠纷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之一,司法过程力求使人们之间的关系更加

和谐,而不能因为严格机械地司法而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中

国目前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

精神中借鉴有益的思想资源,这些思想的闪光点仍然可以古为今用,

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服务。

结语:法治建设是一项巨大而艰难的工程,尤其在像中国这样的严重

缺乏现代法治传统的国家更是如此。今天的中国正在着手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我们在学习西方现代法律制度时,有必要兼顾中国传统

的乡土社会的现实,不能机械地照搬、照抄,而应当充分学习和借鉴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与西方法律制度进行有机的整合,使现

代西方法治在中国生根、发芽,使中国早日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法治

国家。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21:47: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8117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意义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