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涉法信访问题的几点思考

更新时间:2024-11-07 11:37: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行政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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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涉法信访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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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方面面。且问题所涉及的利益大小不一,涉

及的主体多少不定,关系错综复杂,处理难度大。

(三)、信访形式更加多样化

过去主要是个体信访,而现在的信访形式不一而

语,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联名信访甚至无理访、缠

访兼而有之。过去信访方式主要是书信、电话、走访,

而现在的访、传真访、网络访等新的上访形

式比比皆是,信访无论在组织、手段还是在行为方式

上都在发生深刻变化。首先,体性。目前体性集

访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规模大,劝阻、疏导困难。

从中办、国办信访局掌握的情况来看:1998年,全国

31个省、区、市接待众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次分别

比上年增长%和60%;1999年,接待众集体上访的

批次和人次又比1998年分别增长了%和%。集体上访

在整个信访总量中所占比重较大,1998年占%,1999

年占%。其中联名信占众来信量的91%。2003年国

家信访局接待众集体上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

上升41%和%。其中,5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批次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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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分别比上年上升%和39%。在法不责众的意识影

响下,体性集访上升趋势明显。其次,越级性。据

调查资料显示:80%的信访来自基层,

80%的信访问题可以在基层得到解决。由于各级信访

机构在没有任何监督下对信访案件层层转办,信访工

作网络又“下不保底”,不利于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导

致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

2003年受理众信访量上升14%,省级

只上升%,地级上升%,而县级却下降了%;中央和

国家机关受理众信访量上升46%,省、地、县直属

部门增幅较少,有的还是负增长。受理

众来信同比上升%,接待众上访的批次、人次同比

分别上升%、%。2004年第一季度,受理

众来信同比上升%,接待众上访批次、人次同比

分别上升%和%。最后,过激性。从信访行为上看,

过去民众上访总体比较温和,近年来上访众的情绪

则日趋激烈,较大规模甚至大规模的过激行为在全国

各省都有发生。由于信访工作中的“重堵轻疏”,加上

上访众始终抱着“回报高于投入”的信念,在“大闹大

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要想有出路,必须

上马路”的思想指导下,一些上访众与体制渐行渐

远,甚至到了离心离德以至于对抗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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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法信访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作为反映社情民意“晴雨表”的众上访活

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信访主体的广泛性和规模的

集性明显;信访问题的复杂性和内容的趋同性突出;

信访活动的组织性和对抗性增强;信访问题的相对集

中性和上访时间、地点的选择性不断显现。从而导致:

信访机构受理信访事件大量越位;化解矛盾的责任主

体大量错位;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受到大量缠访、闹

访的严重干扰;重复访、越级访明显增加,政府信访

工作开展艰难。

(一)、机构分散,信访滚雪球效应愈发严重

现行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正式制度所具有的职能主

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政治参与,即所谓的“民意上

达”。其二是权利救济,即信访作为一种正常司法救济

程序的补充程序,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

民的权利救济。但在实践中,不仅存在着各种诉求交

错在一起,出现“信访问题综合症”,而且公民往往把

信访看成了优于其它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的一

种特殊权利。在一定的程度上,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民

情上达、申冤维权的特殊信道,对社会起着安全阀,

对老百姓起着宽慰剂的作用。但是,由于信访机构设

立分散,归口不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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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均设有信访机构,却并未形成统一协调机制。正是信

访机构设置上的过度分散,导致其功能的不明确,功

效发挥的不理想,并且当稳定取得压倒一切的地位时,

地方政府在“化钱买平安”、“稳定压倒一切”的理念下,

通过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责任制、信访工作量化

考评制度、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等形式,以达

到息访的效果。并且在采取以信访量多少

给各地排名、要求地方政府进京接访、中央信访部门

给省市开信访移办单等这些强化考核力度措施出台

后,这种情况更加严重。面对大量的体信访或矛盾

激化的各类个体信访,上有领导指令化解的压力,下

有众极端不满的怨气,相当一部分基层信访问题的

处理中不得已采取强压、妥协、哄骗、盯梢跟踪、截

访等法治以外甚至违法的方法,而且这种状况已经形

成恶性循环,大量的社会矛盾涌向信访渠道,三访现

象愈演愈烈。显而已见,通过目前信访体制这种非法

治化的体外循环的手段解决社会矛盾,无论其结果是

否得到真正解决,其对制度建设的效果是极为消极的,

已经造成了信访滚雪球效应现象,并且这个趋势愈演

愈烈。

(二)、责重权轻,信访工作机制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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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信访除了监督、解决争议、

听取民声、反映民意、维护稳定等制度设计时的基本

社会责任外,还“成了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司法救济

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信访机构要承担如此之大的责

任,就必须要拥有相应的职权来维系其机制的正常运

行。可在制度设计上,我国信访机构不具有行政的职

能和权力,没有独立处理问题的权限,甚至也不是单

独序列的国家机构,所以它只能承担“上传下转”的程

序性功能,不可以也不可能去解决本应由负有一定职

责的国家机关办理的社会事务,从而使信访部门处于

无米下锅的尴尬境地。失去了行政权力的依托,信访

工作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对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

题难以解决。使社会管理的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另一

方面,由于中国机构改革始终未走出“九龙治水”和“十

羊九牧”的怪圈,重复设置的机构不但不能使政府对社

会事件特别是突发事件反应提速,反而徒生诸多瓜葛

磨擦,据统计,真正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只有2‰,

效率之低可见一斑。

(三)、渠道不畅,“踢皮球”现象屡见不鲜

信访机构内部有严格的上下级关系和各自的职责

范围,重层次、尚服从应该是其组织关系的基本特征。

可当前的信访工作基本上是“自选工作”,很少“规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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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对于同一信访案件,常常是众上访的部门不同,

接访的工作人员有别,其处理结果和建议就会大相径

廷。信访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信访工作的随意性,

使信访工作呈现出“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了;什么都

不能不管,什么也都可以不管”“说起来重要,做起来

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随意状态,信访局成了“万金油”,

各种矛盾都在这里归大堆,信访案件看似有了着落和

受理单位,实际上各机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来推

去,最后基本都不了了之。同时,由于党政机关的信

访机构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之间职能交

错,缺乏内在的沟通和协调,导致信息的不共享,信

访资源的大量浪费闲置。职责的不清,信访人向哪个

部门诉说都有其道理,哪个部门都有理由拒绝信访人

的要求。即便给予受理,由于信访系统缺乏统一协调

机制,没有建立信息网络平台,信访者一个问题可能

同时了几个机构,得到的答复和解决方案也可能不

一样,甚至相互矛盾。这样信访人与信访部门之间不

自觉地形成了一种认识上的“踢皮球”。使得信访人不

知道到底要在哪里诉说?好不容易得到的答复和解决

方案中,到底哪个更有效更有权威?

(四)、程序缺失,终结机制不完善

程序意味着具有一定形式的社会存在为实现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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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任何一种争议解决机

制要实现其正义的目标,首先必须在受理、立案直至

终结的一系列过程中,做到程序的完善、公开、公正,

这样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才能获得形式上的公正。而

我国法律对信访案件的处理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和处

理标准,终结机制也不完善。案件的受理、问题的实

质解决全凭领导的个人素质、众情感以及对信访的

重视程度。对一个信访案件,信访机构可以反复批转

下级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下级机关或其他有关

部门可以拖着不办,为了求得问题的解决,信访人只

能越级、重复甚至异常上访。事实上,上述制度性缺

陷总是盘根错节,综合地影响着信访的运行效果。

三、引起涉法信访问题急剧增长的主要原因

上访这种体制外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行政裁量和诉

讼等体制内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的补救效应和均

衡效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和矫正政府体制内单

向度解决纠纷潜在的不公正性。但由于上访制度本身

就是内生于中国层层嵌套、向上负责的政府流程,导

致观念文化、权力分配体制、监督体制、救济体制等

无法为信访制度的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从而造成目

前涉法信访案件急剧增长。

(一)、司法信仰的缺失和法律权威的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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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神圣性与权威性是以法律自身所体现的主

体情感与社会正义为纽带的,具体可表现在司法机关

严格执法、规范办案,实现公平与正义方面。这一纽

带的某一链条一旦出现扭曲或断裂,公众对法律的信

仰即可能被削弱甚至丧失。在我国,数千年的人治统

治使得从根本上就缺少信仰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度上

的漏洞往往又使人们缺少适用法律的依据,而现实存

在的许多不正常的执法现象又不能不令人对当今的执

法状况产生怀疑。这种不尊崇法律、不相信司法裁判

的结局,使人产生心理和道德的空白,必然导致思想

上的迷茫和行为上的无序,遇到问题时不冷静,考虑

问题时不周全,处理问题时不规范,成为走上上访之

路的根本原因。

(二)、缺少公正执法的环境

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权力依然大于司法权。在行

政领域,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领导批示。纵然有再

多再好的法律,也赶不上上级机关的指示、重要领导

的批示。领导批示本身弹性很大,而《国务院信访条

例》又对领导批示有着明文规定,即各级行政机关的

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

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这里面到底

什么叫做重要来信什么叫做重要来访,显然缺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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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访人员都知道只要能获得领导批示,就能解决问

题,这样“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便成了信访者信奉的教条。二是司法机关地位不高、

司法权力弱化。一方面司法附属于行政,受制于行政,

另一方面司法权力的行使常常采用行政管理的模式,

使明文规定的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比如,在司法领

域,常常听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说

法。而“优先”之说是否合法?为什么要“优先”?优先

的对象是谁?又不得而知。于是,要想使自己的案件

能够“优先”解决就必须上访。这样“优先”也便成了涉

法信访增多的助推器。三是在处理缠访缠诉案件中,

有的单位为了求得一时的清静,做出无原则的让步,

使无理缠访缠诉人得到一些好处,这在某种程度上助

长了无理缠纺缠诉人的气焰。四是不排除极少数司法

人员水平不高、素质低下甚至贪赃卖法、枉法裁判的

现象。

(三)、现行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

一是在信访机构的设置上。我国的信访机构都是

附属于所在机关的内设机构,专门负责接待来信来访,

本身不能够解决任何实际问题。而信访人员的问题得

不到解决或解决的不好时,必然要越级上访或采取他

们认为可以解决问题的方式。二是在信访监督机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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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信访机构对所受理的信访案件,一是交本

机关办理,二是交有关机关处理。各有关机关对直接

办理、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必须限期审理,限时回

复。但由于监督保障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使有些问

题久拖不决,也导致上访不止。三是在处理信访问题

的工作方式上。某些上级主管机关常把上访数量的多

少和规模的大小作为评判下级机关工作好坏的标准之

一,有的甚至以一票否决给下级机关施加压力。而下

级机关为了追求短期效益,不被否决,便把精力放在

对付上访者的身上,这样既难治标也不了治本,无法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及权威性尚未确立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地位尚未确立,

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终局性得不到落实。这

也是导致了大量的上访、信访案件出现的原因。近代

西方社会的司法体制是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因此司

法机关自身具有独立的权力,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

裁决不服,只能按照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自身予以

解决。而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

权”,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

并没有落到实处。目前的情况是一遇有上访,各种机

关为了社会的稳定或者其他的原因,对个案直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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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由于其他机关不一定了解司法权力运作的方式,

也由于这些机关并没有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不知道

案件的具体情况,仅仅根据上访者的一面之词进行分

析、判断,难免得出错误结论。使得上访者将其他机

关的批示视为尚方宝剑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这样,

不但不能公正地解决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破坏人民

法院的权威。同时,由于其他机关不当的处理,造成

只要上访,当事人就能获利,尽管这样的利益未必就

是公正的、合法的。这种现象的存在,无疑等于鼓励

和纵容了人们上访,使得涉法信访的现象与日严重。

(五)、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威的维护乏力

司法的权威应当是公正性与稳定性的统一。检察

机关与审判机关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体系,在强调司

法的权威性和终局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

挥出其在维护司法裁决的公正性与稳定性中的地位与

作用。因此,在我国实行两元司法的宪政框架之内,

实行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终局性的含义是首先,检

察机关对于生效的裁决认为是错误的,应当以有限次

抗诉的方式予以救济,以维护司法机关应当具有的公

正性。其次,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裁决是正确的,即人

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一旦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认为不符

合抗诉的条件,就应当视为终局性的裁决,除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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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依审判监督方式外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以维护司法

机关裁决的稳定性。但是目前,受我国传统上仅仅注

重司法的公正性而忽略了司法的稳定性这种观念的影

响,在发挥维护司法机关权威的作用时,检察机关的

作用仅仅体现在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裁决是错误时以

抗诉的形式进行法律监督。因此,即便是经过了检察

机关审查后认为是正确的裁决,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

上访推翻审判机关的生效裁决。因此,检察机关在维

护司法机关应当具有的稳定性方面尚未发挥出其应当

具有的地位与作用也是导致涉法信访案件增多的一个

客观原因。

四、促进涉法信访良性运行的基本对策

信访制度自身的悖论和缺陷,造成信访公民往上

跑、信访机构逐级向下批转信访案件的恶性循环,这

一循环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内耗。因此,信访制度必须

与时俱进,适时创新,以建立有效的调停机制与运行

规则,防范矛盾激化,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促进涉法

信访良性运行。

(一)、创新信访理念是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必然

要求

信访工作是法律工作,信访事项从法律视角检视,

就是法律案例。《信访条例》规定了“属地管理、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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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文认为,除上述基本原

则外,还需要进一步创新信访理念。

1、法律至上。怀着深厚的感情做信访工作是起码

的要求,但是感情绝对不能代替法律,法律作为硬规

则约束,是绝对不能突破的最后底线。现代法制社会

应该首先提倡用法律解决问题。在强化信访制度作为

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应把公民权利补救功能从

信访制度分离出去。在策略上应尽可能避免使用行政

手段,把矛盾和冲突引入到正常的司法程序之中,由

司法机关以法律手段加以处理。

2、程序优先。信访活动必须按规定逐级、有序、

理性、依法信访。实践中,有些在实体处理上并没有

多大问题的案件,当事人仍信访不止,往往就是程序

上的瑕疵,当事人感受不到司法的正义。现实中公民

无序越级信访更多的是由下级机关的乱作为、不作为

或作为不当引起的,公民因此寄希望于寻求上级机关

的支持和压力,信访制度逐渐向“准司法程序”靠拢。

当前,在处理信访问题上许多是“暗箱操作”,人们一

般会对程序规则的不合理不公正提出疑义,而只要程

序公正合理,无论产生的结果如何,都是可以被人接

受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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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分流。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

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

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

律途径解决问题。不能一味地以“谁家孩子谁家抱”、

“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简单理由要求下级政府千方

百计“抱”回、领走而草率了事。

4、公开中立。中立性是法治的基本内涵。中立性

要求信访机构在行使职权、处理具体信访问题时,必

须不偏不倚、一视同仁,不倾向于信访参与诸方的任

何一方,而按问题本来的是非曲直去处理信访博弈各

方的关系,因为信访机构与涉案责任单位往往有着更

多的联系,一旦有了偏见,就会先入为主,也就难以

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信访参与人。

5、有限信访。信访机构不是法定的纠纷处理机关,

应该只对社会纠纷的解决起补充、辅助作用。“信访制

度的存在不能挑战或破坏现有司法体系,信访办不能

变成‘第二法院’或不开庭的‘三审法庭’。信访机构

应当成为党和政府的‘第二研究室’,担负起表达民意、

集中民智的决策咨询机构”。信访机构必须坚守不受

理、不干预涉法涉诉案件。因个案利益的保护而动摇

对司法权威的信仰,会动摇人们对法院判决信赖的司

法理念,继而损害整个社会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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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制度建设是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根本

途径

1、严格实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制度

“逐级上访、分级受理”制度是指对众上访反映

的问题,一般由依法有权对该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基

层直接管辖的部门或单位(起始单位)首先作出处理,

上访人如对起始单位处理不服,可向上一级机关提出

复查请求,未经起始单位接待处理或未持起始单位出

具的《答复意见书》而直接到上级机关上访的,上级

机关只做登记,一般不立案、不交办,劝其回到起始

单位反映问题。“逐级上访、分级受理”制度是与终结

机制配套的工作制度,是确保信访终结机制实施的重

要措施。然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制度在信访工

作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原因如下:

(1)信访部门受理哪些事项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

定。我国众信访“门槛”过低,信访部门受理的内容

过宽,多年来由于我们把坚持党的领导演绎为党和政

府对一切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事务的包揽,习惯通

过单一的行政手段去处理纷繁复杂的各类社会矛盾。

致使众不管什么事项都来信访,众上访存在着盲

目性、任意性和无序性。信访部门成为向来访者解释

政策的“宣传办”,倾听众诉说不满的“出气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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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事节日活动期间的“维稳办”,平息突发事件的“救

火办”。

(2)各级信访机构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不明确。

分级受理的总原则模糊,信访机构上下职责不清、权

限不明,各级信访机构直接办理信访事项的范围不明

确。中央一级、省一级信访部门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主要有哪些事项、信访当事人不清楚,信访部门的工

作人员也不清楚。一方面造成该上级部门研究解决的

信访事项转给了下一级,如政策方面的问题,跨地区、

跨部门、跨行业方面的问题等,基层对这些问题无能

为力。另一方面,造成上级部门受理了很多本该下级

部门处理的信访问题,如目前中央一级、省一级信访

部门相当大的精力在重复做县、乡一级的信访工作。

(3)信访事项没有规定时效限制。信访人反映

的信访事项没有时效限制,没有规定信访事项的时间

跨度,通常是信访人想访就访。

(4)信访部门对信访制度的认识不够。分级受理

是逐级上访的前提,首先应该严格界定各级各部门对

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既管辖权,应在立法上予以明

确;其次,加大宣传力度和制度约束,让每个公民都

清楚地知道所诉信访事项应该哪一级、哪个部门。

把指导公民正确信访作为信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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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中应当设立信访管辖制度。信访管辖制度是

信访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信访活动走向

有序的重要保证。可以尝试按级别管辖办理相应的信

访事项,比如:国家信访机构负责处理对中央政府机

构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地方信访机构负责接待处

理对地方政府和服务机构工作的投诉。

2、建立一套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

引进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分析理论,建立一套科

学的信访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加强责任

追究制,可以从制度上保证信访工作各个环节工作质

量的提高。目前,信访工作考核机制不完善,目标管

理不科学。有一些地方政府及其信访部门对越级上访

和集体上访实行目标管理、总量控制、层层分解任务,

按分配的数量进行考核。其直接负面效应是迫使基层

信访部门把主要精力用在降低信访量上,而不是用在

解决问题上,为了把上访数字压下来,不惜花费大量

人力、物力、长期派人到上级部门值班,许多省甚至

长年有几十人、上百人在北京守候,拦堵上访众,

想方设法不让众在窗口登记。有的为了抹掉登记数

字,到处托人关系。这种舍本逐末的做法,结果当

然适得其反,致使一些问题久拖不决,矛盾不断激化

升级,造成了大批上访老户、缠户。导致这种恶性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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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的重要原因就是考核机制的不科学,考核的价值取

向出现了问题。

3、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相对信访制度而言其优势明

显,但是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缺陷,其

强势地位往往使实体不正义成为可能。信访制度尽管

缺乏规范的程序,存在浓厚的人治彩和态意成分,

但它包含了公众认可的实体正义成分。尽管实现这种

实体正义非常艰难,但是,在健全行政诉讼制度、树

立法律至上权威的漫长过程中,信访制度“无论对于仍

对行政诉讼持怀疑态度的行政相对人还是对于在行政

诉讼中走投无路的行政相对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

义。”当公民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时,公民本来可以向

当地政府或上一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在具体操

作中,由于复议机关与原有的责任部门存在千丝万缕

的上下级或利益关系,公民的行政复议大多数被驳回,

行政复议不能发挥本应发挥的行政监督作用,导致这

一渠道缺乏应有的公信力和公正性。许多行政相对人

并非不愿打官司,而是更习惯于通过信访去实现目的。

目前中国法治精神薄弱、人治传统强大,本来应该更

多强调对司法补救制度的完善,而不应过分强化信访

这种非司法手段,但是建设法治社会过程漫长,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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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和复议若明若暗,在诸多补救方式无法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时,越来越多的公民被迫选择“告御状”。

特别是在乡村,村民往往“望法兴叹”,把希望寄托于

无门槛的信访以寻“青天”。

(三)、建立“阳光信访”是是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

重要渠道

阳光信访是指信访过程体现公开、透明原则,在

人们可以看得见的状态下,将信访公务行为向信访人

和社会公开。在实践中,信访的公开透明度明显滞后,

突出表现在一些信访问题处理上的“暗箱操作”。当前

极少数信访人摸准了政府需要稳定的“软肋”,人为地

制造不稳定的假象,其“闹中求决”的手段在实践中屡

试不爽,并导致更多的信访人效仿,带来了不少社会

负面效应。这实际上是政府诚信缺失和底气不足的表

现。越来越多的经验表明,公平的实现必须在程序和

形式上表现出公开性。比如,新闻媒体之所以常被信

访人寄予莫大的希望,就是因为媒体能够揭破黑箱、

推动监督和评判。再如信访信息系统可以方便信访人

提出信访事项监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使上级政

府和信访机构能够及时了解、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信访事项避免多头信访和重复信访,节约行政成本,

因此,建立“阳光信访”,必须通过创建信访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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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专门负责接待公民查阅、

咨询信息的公开机构等方式,提高政府的开放形象,

同时,给媒体以相对宽松的环境并通过严格的程序让

其有序介入,媒体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以案释法,

使公民明辨是非,避免猎奇、渲染、夸张和误导性宣

传报道。

(四)、实行集中处理是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有效

方法

短期内治理涉法信访,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重

点是解决一批众反映强烈的涉法信访问题,遏制涉

法信访大量增多的势头。关键是要狠抓案件质量,从

源头上遏制引起涉法信访的诱因。要充分认识集中处

理涉法信访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

感。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抓紧组织力量,

对涉法信访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查清问题,准原因,

逐案逐人进行登记建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什

么问题就依法解决什么问题,对无理上访的,要态度

明确地予以告知,说服其罢访息诉,闹事的,要教育、

批评直至依法制裁,把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思想教育

和依法打击处理违法行为有机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完

善领导包案接访制度,凡是由司法机关信访部门多次

调处仍未有效解决的信访案件,原则上都要由部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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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亲自包案接访,认真落实定领导、定时间,包调处、

包稳定的“两定两包”工作制度,对因案件周期较长而

导致的信访,着力强化政法工作的监督与制约,通过

规定办案期限、案件督察等多种形式,积极解决“久拖

不决”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信访隐患,

对因法律知识不清而导致的信访,应当通过建立案前、

案中、案后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体系,积极为来访

众提供法律服务,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对需及时

办理的重大涉法信访案件,由信访组向有关部门下发

督办函,限期办理,必要时由单位领导亲自挂牌督办,

包案处理;对重点上访老户,应当建立“信访档案”,

实行长期监管,特别是对可能造成越级访的,及时采

取措施,加强教育引导,努力使问题解决在基层,消

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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