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
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
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
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
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
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
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
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
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
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
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
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
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
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
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
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
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
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
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
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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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
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
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
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
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这种经营
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
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
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
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
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
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
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
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
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
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
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
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
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
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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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部门。
三、经济法的发展和现实性
经济法成为法律部门首先是要有独立
性,但现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经济法
现实性其实就是经济法的现实存在依据,说
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不是可有可
无的,它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的重要性可以从经济法的发展
历程来说明。经济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
的过程。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有了成文的
法典,比如《汉穆拉比法典》,其中就有很
多相关经济的法律条文,但这时的法是诸法
合体,不能说已经产生了经济法。经济法是
相对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的产生和发
展是与经济的进步分不开的,总的说来经济
法产生于19世纪,随后在20世纪初出现分
野,一方面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
“计划经济法”,典型的如捷克等还制定了专
门的《经济法典》。但随着苏东集团的解体
以计划为主导的经济法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现实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是否有必要再
继续坚持原苏联计划经济时期的理论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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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商榷。另一方面是资本主义国家几经演
变的经济法,从“战时经济法”到“危机对策经
济法”,再到比较成熟的“自觉维护经济协调
发展的经济法”。分析这一过程,可见它是
沿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轨迹
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逐渐认识到国家对经
济干预的重要性,同时民主经济的推动,一
时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现
象。比如,不正当竞争、垄断这些问题光靠
民法规范的市场调节手段是不能解决问题
的,而且经济越发达对经济稳定的要求就越
高,不规范的金融管理以及猖獗的金融投机
严重的影响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发展,
1929年从美国开始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就是
一个明证。
资本主义国家在加强国家干预的同时,
社会主义中国也在一边规范职能经济部门
的管理,又逐步的放权,让民众享有更多的
经济自由,进而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
的转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各国的经济形
式逐渐趋同。经济法正是在此基础上有其继
续存在的理由,可以完全否定那种经济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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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论”(8).法律部门之所以形成,很重
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的精神(9),也就是它有它的现实性,即
适应经济现实而生。
由于各国的情况不一样,各国的经济法
强调的主要方面也不一样。英美法系没有部
门法划分的传统,也就没有经济法部门,但
事实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被称之为“经济宪章”,可以理解为这是其重
要的经济法内容。德日对经济法德研究由来
以久。由于民商法在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人们关注经济法的程度不高,甚至很多人还
不知道什么是经济法。但不管怎样,经济法
的存在是一个事实。西方国家已注意到经济
法的重要性,借鉴近年来中国经济法发展的
经验,加强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并取得了一
定的成效。中国由于传统思维的影响和经济
发展水平的限制,经济法的重点不在反不正
当竞争而在财税方面。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
说,这种状况会逐渐的改变。
经济法的重要性最重要的就是其存在
的现实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建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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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现实基础上的法部门才有其合理性。事
实证明,要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快
速发展,光靠计划抑或是市场调节是不行
的,经济法要解决的就是市场跟公权的关系
问题,这也是经济法存在的意义所在。公共
权力有很大的张性和破坏性,它介入市场、
干预经济必须依法划定合理的阶域,克服
“市场失灵”和“公共失灵”是经济法的双重任
务(10)。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毕竟也
是社会的一个组织,在发挥经济职能对社会
经济进行规划、引导、控制、调节和监督的
同时,又具有为自身利益“寻租”倾向,经济
法才对经济权力的范围和程序作出限定,以
防其放弃或滥用代表权,侵害、背离社会利
益(11)。普遍的情形是因为自由的市场
经济的失灵,国家就由与市民社会相对立的
“政治国家”变为“经济国家”。经济法是经济
国家的衍生物。但我国的情况与其说是市场
失灵,不如说是市场机制的缺乏和不完善,
改革的取向和目标就是要改革原有的计划
经济体制,全面引入市场机制,而不是或者
说主要不是纠正市场失灵或克服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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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的(12)。我们更多的
是克治所谓的“公共失灵”,下放权利,营造
一个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总之,经济法的
现实使命就是调整公私融合的权利义务关
系,填补社会发展带来的法律调整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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