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
指引之担保业务
主要控制措施:第一,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合同订立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
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拟订合同条款。第二,认真审核合同条款,确保担保合同条款内容完整、
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在担保合同中应明确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并要
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和有关资料,及时通报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如果担保申请人同时向多方申
请担保的,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企业的担保份额和相应的责任。第三,实行担保合同会审联
签。除担保业务经办部门之外,鼓励和倡导企业法律部门、财会部门、内审部门等参与担保合同会审联签,
增强担保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完备性,有效避免权利义务约定、合同文本表述等方面的疏漏。第四,
加强对有关身份证明和印章的管理。比如,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往往需要提供、使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印章和担保合同专用章等。从近年来暴露出来的一
些担保典型案例看,由于一些企业在有关人员身份证明、印章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导致身份证明和印章
被盗用,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加强对身份证明和印章的管理,保证担保合同用章用印
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愿。第五,规范担保合同记录、传递和保管,确保担保合同运转轨迹清晰完整、有案可
查。
(五)日常监控
担保合同的签订,标志着企业的担保权利和担保责任进入法律意义上的实际履行阶段。切实加强对担
保合同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控,通过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担保项
目运行情况,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担保权益,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担保责任,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
这一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重合同签订,轻后续管理,对担保合同履行情况疏于监控或监控不当,导致企业
不能及时发现和妥善应对被担保人的异常情况,可能延误处置时机,加剧担保风险,加重经济损失。
主要控制措施:第一,指定专人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
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促进担保合同有效履行。
企业财会部门要及时,最好是按月或者按季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
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积极配合担保经办部门防范担保
业务风险。第二,及时报告被担保人异常情况和重要信息。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实施日常监控过程中发
现被担保人经营困难、债务沉重,或者存在违反担保合同的其他各种情况,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
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向企业有关管理人员作出报告,以便于及时采取有
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六)会计控制
担保业务直接涉及担保财产、费用收取、财务分析、债务承担、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等,决定了
会计控制在担保业务经办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这一环节的主要风险是:会计系统控制不力,可能
导致担保业务记录残缺不全,日常监控难以奏效,或者担保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不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可
能引发行政处罚。
主要控制措施:第一,健全担保业务经办部门与财会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促进担保信息及时有效沟
通;第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
有关事项;同时,及时足额收取担保费用,维护企业担保权益;第三,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进行担保会计处理,发现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形的,应当合理确认预计
负债和损失。属于上市公司的,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公告;第四,切实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
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
担保财产安全完整;第五,夯实担保合同基础管理,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反担
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当担保合
同到期时,企业要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七)代为清偿和权利追索
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如果顺利履行了对银行等债权人的偿债义务,且向担保企业及时足额支付了担保
费用,担保合同一般应予终止,担保双方可以解除担保权利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部分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连累”担保企业不得不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因此,
在代为清偿后依法主张对被担保人的追索权,成为担保企业降低担保损失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一环节的主
要风险是:违背担保合同约定不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可能被银行等债权人诉诸法律成为连带被告,影响企
业形象和声誉;承担代为清偿义务后向被担保人追索权利不力,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主要控制措施:第一,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观念,在被担保人确实无力偿付债务或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时,自觉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代偿义务,维护企业诚实守信的市场形象;第二,运用法律武器向被担保人追
索赔偿权利,在此过程中,企业担保业务经办部门、财会部门、法律部门等应当通力合作,做到在司法程
序中举证有力;同时,依法处置被担保人的反担保财产,尽力减少企业经济损失;第三,启动担保业务后
评估工作,严格落实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
规定管理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深入开展总结分析,举一反三,不
断完善担保业务内控制度,严控担保风险,促进企业健康稳健发展。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16:42: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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