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新要求

更新时间:2024-11-07 14:31: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机密文件)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修订稿)

(注:1.本次修订增加内容使用“黑体”标注,删除的内容使用

“□”标注;2.正文中有关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内容,整

合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

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2〕762号)相关要求,

该部分未做黑体标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强

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

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整合原规范第3、6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

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

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监督管理

规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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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

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

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汽

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

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

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

及监督的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

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管理责任。

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

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

第七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

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

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五不出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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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

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六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

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

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

签字不出站。

第九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

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

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

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对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

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

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

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十二条【新增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

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

标准,组织落实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四)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

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开

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

大安全问题;及时采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落实和整改;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

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新增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

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

规程和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

促贯彻执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组织实施或

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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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

规程的行为;

(八)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及时、如实向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

人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

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四条【整合原规范第13、14条第一款】汽车客

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

备3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

应当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原规范第14条第二款,落实安全生产法】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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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管理

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市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格。

第十六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

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

范。

第十七六条【落实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

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

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

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

能力。汽车客运站可自主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也可委托、聘请具备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

机构或其他汽车客运站开展。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

应当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

于20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汽车客运站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单

位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汽车客运站采用新

技术、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第十八七条【落实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

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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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

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分

析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

发生重、特大道路客运安全生产事故、本单位发生站内

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在本站发出的营运客车发生较大以上安

全生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

作会议或安全例会进行分析通报会,并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

防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第十九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

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布考核和奖惩

情况。

第二十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

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二十条【落实安全生产法和财企〔2012〕16

号文】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

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汽

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1.50.5%,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

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维护、检测检验,

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

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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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更新,应急救援演练、

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

列支。

第二十二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

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

条件。

第二十三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

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四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

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五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

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

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

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

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

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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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

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

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

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三二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

极创造条件配置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

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七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

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

查技术规范项目及要求》(见附件1)的要求,对本站始发

的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

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

悉客车结构、检查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

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

要的仪器、设备(详见附件1);

(三)严格填写《营运客车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表》

(式样见附件2)。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

在安全例行检查结束后,填写《营运客车车辆安全例行检查

报告单表》,对经检查合格的营运客车签发“安全例检合格

通知单”(式样见附件3),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

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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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单程运营里程在

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运营时间在24小时(含)

以上的客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原规范第26条第三款】汽车客运站调

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

格通知单”、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驾驶

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单证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

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九条【整合原规范第27条和出站检查规范第5、

11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配备出站

检查工作人员,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出站检查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出站客车手续是否完备,确保客车出站前“安

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

牌等单证经过车站查验且合格;

(二)核验每一名当班驾驶员持有的从业资格证、机动

车驾驶证,确保受检驾驶员与报班的驾驶员一致;

(三)清点客车载客人数,确保客车不超载出站。如发

现客车有超载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

客改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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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旅客安全带系扣情况,确保客车出站时所有

旅客系好安全带。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

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

驶员签字确认。“出站登记表”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式样

见附件4。

第三十条【出站检查规范第13条】营运客车不配合

出站检查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有权拒绝客车出站。经劝阻

无效,仍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采取

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并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强行

出站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处理。对相应客车,汽车客运站可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

进站发班。

第五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

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

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

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

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

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本条有关内容已在第12-13

条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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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二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

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等方式,

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安全

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

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新增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

站经营者应当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

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十三条【新增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

站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

计,分析隐患形成原因、特点及规律,对多发普发的安全生

产隐患要深入分析,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新增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

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

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相关部门通报抄送

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第三十五三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

关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

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及时

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

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电话号码、通信地址、信

箱等,鼓励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充分发挥本单位职工、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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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

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

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新增条款】本规范自2019年月日起

施行。2008年1月3日原交通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

生产规范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号)和2012年12

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

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2〕762

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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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

(基于交运发〔2012〕762号文和JT∕T893-2014修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的设施设备条件、检查项

目、方法及要求、结果判定及处理、工艺组织及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客车的安全例行检查。

2术语和定义

2.1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

在受检车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

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由车辆安全例检人

员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

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与车辆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为非替代关系。

2.2安全例检人员

具有相关资质,从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的专业人员。

3设施设备条件

3.1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晒及良好的采光、

照明和通风等条件,并设有“安全例检”文字标志和“5km/h”限速标志。

3.2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设有地沟或车辆举升装置。地沟的长

度应不小于营运客车最大允许长度的1.1倍,宽度不小于0.65m,深

度不小于1.3m。地沟内应安装照明设施和安全电源。

3.3三级及以上的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应采用计算机管

理系统,具有车辆信息登录、检查数据存储、检查信息查询、检查报

告生成、人工录入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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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配备具有语音通话功能的无线扩音设

备。

3.5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灭火器数量不少于五

具(5kg/具),地沟内应放置一具。

3.6安全例行检查应配备以下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a)检验锤;

b)便携式照明器具;

c)轮胎气压表;

d)轮胎花纹深度尺;

e)套筒扳手、扭力扳手;

f)钢卷尺、钢板尺;

g)停车楔,数量不少于2只;

h)安全帽、工装、手套、反光背心等安全防护用品。

4检查项目、方法及要求

4.1外观

4.1.1检视车身外观及车内环境,车身应整洁、周正,车体外缘

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大于40mm,必要时,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无漏油漏液现象,左、右后视镜、内后视镜齐全、完好,车窗玻璃齐

全,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且易导致破碎的裂纹和穿孔,车内应整

洁。

4.1.2检视左右后视镜、内后视镜,应完好、无损毁。

4.1.23打开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开关,刮水器各挡位应工作正常,

关闭刮水器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到初始位置。

4.2制动系统

4.2.1气压表工作状况

起动发动机,观察气压表指示情况,气压表应能正确指示系统压

力。

4.2.2制动管路密封性

采用气压制动的车辆,在储气筒气压达到起步压力以上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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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踩下制动踏板,在地沟内或举升装置下方,检查各车轮制动

气室、气阀及制动管路的密封性,应无漏气声。采用液压制动的车辆,

检查各车轮制动分泵及可视制动管路的密封性,应无油液滴漏现象。

4.2.3制动系统自检

接通发动机起动开关,察看制动系统各故障指示灯指示状况,应

无故障报警。

4.2.4空气压缩机传动带

打开发动机舱门,检视并指压空气压缩机传动带,应无龟裂、油

污和异常磨损,松紧度应适当。采用齿轮传动的空压机,齿轮箱应

无漏油现象。

4.3转向系统

4.3.1左、右转动转向盘,在地沟内或举升装置下方,检视转向

机构及球销总成的连接状况,各连接部位应连接可靠、无松动,球销

总成应无松旷和开裂。

4.3.2采用目视和检验锤敲击的方法,检查横直拉杆,应无变形、

裂纹和拼焊现象。

4.4照明及信号指示灯

4.4.1前照灯

检视前照灯,应齐全、完好、表面清洁,无松脱;开启前照灯并

进行远、近光变换,应工作正常。

4.4.2信号指示灯

巡视检查分别开启转向灯(前、后、侧)、制动灯、示廓灯(前、

后)、危险报警灯(前、后)、雾灯(前、后)、倒车灯,均应工作正

常应齐全、完好、表面清洁。

分别开启转向灯、制动灯、示廓灯、危险报警灯、雾灯、倒车灯,

检视各类信号指示灯的工作状况,均应工作正常。

4.5车轮及轮胎

4.5.1车轮螺栓及螺母

采用检验锤敲击的方法,巡视检查可视的轮胎螺栓、螺母以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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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的半轴螺栓,各车轮及半轴的螺栓、螺母应齐全、完好,紧固可靠。

4.5.2轮胎外观

4.5.2.1检视胎冠、胎壁等部位,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

足以暴露出帘布层的破裂、割伤以及凸起、异物刺入等影响使用的缺

陷。

4.5.2.2同时目视检查并装轮胎间,应无异物嵌入。

4.5.3轮胎花纹深度

检视轮胎磨损状况。必要时,用轮胎花纹深度尺检测轮胎胎冠花

纹深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不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纹深度

应不小于1.6mm。

4.5.4轮胎规格和花纹

检视轮胎规格和花纹,同轴两侧轮胎的规格、花纹应一致。

4.5.45轮胎气压

采用检验锤敲击和目视的方法,巡视检查各轮胎的充气状况,必

要时用气压表测量轮胎气压,轮胎气压应符合要求。

4.6悬架系统

在地沟内或举升装置下方,检视悬架的弹性元件:

a)对空气弹簧,检查空气弹簧的气密性和外观状况,应无泄漏

和外表损伤;

b)对钢板弹簧,检查钢板弹簧、U形螺栓及螺母、吊耳销(套)、

锁销等部件,应无缺片、断裂和塑性变形,U形螺栓及螺母、吊耳销

(套)、锁销应齐全、紧固,无断裂和松旷现象。

4.67安全设施

4.67.1车门应急开关

检视动力启闭车门的车内应急开关,应急开关的标识及护罩、手

柄、固定件等机件应齐全、完好。

4.67.2安全顶窗

检视安全顶窗,安全顶窗开启装置的护罩、手柄、固定件等机件

应齐全、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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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3安全锤

检视封闭式客车的应急窗,应配备安全锤并在规定的位置放置。

4.67.4灭火器

目视检查灭火器,应随车配备,压力值处于正常范围内,驾驶员

座椅旁应放置一具,且安放稳固并便于取用。

4.67.5停车楔

检视停车楔,应随车配备,数量不少于两只。

4.67.6警告牌

检视三角警告牌,应随车配备并妥善放置。

4.8摄像头

检视车内摄像头,摄像头的拍摄方向应符合规定且无遮挡。

5结果判定及处理

5.1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时,安全例行检查结果判定为合格,签

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5.2检查项目中有任一不合格项时,安全例行检查结果判定为

不合格。并在车辆调修后重新进行全项检查。

注:对于不合格项可立即排除的故障和缺陷,在排除故障和缺陷并得到合格

确认后,该项可视为合格。

5.3安全例行检查结束后应填写、保存《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

查报告单》。

6工艺组织及流程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应在驾驶员的配合下,宜采用“双人作业

法”进行。安全例行检查推荐的工艺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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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检开始

受检车辆驶上检查地沟

或举升装置

驾驶员实施驻车制动,必要时使用停车楔

例检人员(甲)驾驶员例检人员(乙)

坐于驾驶位置

站立于车前位置,检查前照灯、

远近光变换、前转向灯、前示廓

灯、前危险报警灯、前雾灯、前

风窗玻璃、后视镜、刮水器

配合

站立于车后位置,检查后转向灯、

制动灯、后示廓灯、后危险报警

灯、后雾灯、倒车灯、后风窗玻璃

环绕车辆一周,检查车辆外观;

持必要的工具,检查车轮螺栓及

螺母和所有轮胎

配合

进入车内,检查气压表、制动系

统自检;检查车门应急开关、安

全顶窗,检查安全锤、灭火器;

检查停车楔、警告牌

在地沟内或举升机装置下,持必要

的工具按照从后向前的方向,检查

转向系统及制动管路密封性

合格判定

合格

不合格

在营运客车安全例

行检查报告单上签

注不合格

调修

签发安全例检合

格通知单

例检结束

图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推荐工艺流程

19

附件2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式样

车牌号码

检查日期

车属单位

年月日时分

检查记录

序号

1

2

3

检查项目

外观

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漏油漏液、□车窗玻璃、□视镜、□刮水器

气压表工作状况、□制动系统自检、□制动管

制动系统

路密封性

转向系统

照明及

信号指示

车轮及轮

□球销总成、□横直拉杆、□转向机构连接

□前照灯、□远、近光变换

□转向灯、□制动灯、□示廓灯、□危险报警灯、

□雾灯、□倒车灯

□车轮螺栓及螺母、□轮胎外观、□轮胎花纹深

度、□轮胎气压

4

5

6

车门应急开关、□安全顶窗、□安全锤、□灭

安全设施

火器、□停车楔、□警告牌

驾驶员签字确认

检查结果判定

安全例检员签字

说明:1.检验结果标记,“Ο”为合格,“×”为不合格,检查项目不合格的,应在

检查内容□内标记不合格子项。

2.结果判定栏:“Ο”为合格,“×”为不合格。

20

附件3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

编号: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检查合格时间:年月日时分

车牌号码/颜:

安全例检人员:(签字)

汽车客运站安全例检机构:(章)

营运客车留存备查

(本通知单24小时内报班有效)

21

附件4

出站登记表式样

报班手续

序号车牌号是否齐备

(√/×)

是否超员

(√/×)

免票儿

童数

(人)

是否系好

安全带

(√/×)

驾驶员

签字

检查员

签字

填写说明:“报班手续是否齐备”填×时,请注明“报班车辆与出站车辆不符”或“报

班驾驶员与出站驾驶员不符”;“是否超载”填√为不超载,×为超载。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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