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制讲座

更新时间:2024-11-07 14:32: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司法局是干什么的)

民法总则法制讲座

民法总则法制讲座

法制讲座演讲稿

敬重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大家好!

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了。值此纪念九三学社成立72周年的重要

时刻,社里举办这样的法制讲座,足以看出社领导对法律学习的重视

程度。去年我们学习了刑法,今年我们将一起学习民法,共同探讨今

年3月份公布的,即将在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

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什么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

的社会关系的,它可以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在当代社会,法律

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法律体系又是什么是指一个

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

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根据效力的高低分为五级,第一级,宪法。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得和宪

法相抵触。第二级,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一般法律。第三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第四级,地方性

法规。制定主体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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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及其常委会。第五级,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

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等制定只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

有效,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

定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广义的法律包括这五级全部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效力不同,在具体适

用上遵循什么原则呢比方针对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法律规范中规定

的不一致,发生冲突怎么解决一般来说,本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

殊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

接着,和大家聊一下我国的法典。从历史渊源来看,我国属于大

陆法系国家,我们的法律采纳成文法体系,以法律条文作为判决的根

据,这一点和英美法系差异很大。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是否拥有

高质量的法典往往标志着这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到目前为

止,我们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宪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

过于1982年12月4日。为了纪念这一天,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还特地通过一个决定,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

会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我们也拥有自己的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于1997年10月1日。我国自古就有重刑轻民

的传统,相对而言刑法体系更完备,先有刑法典缺乏为奇。在民事生

活领域,我们始终期盼着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的诞生。不

过民法典制定起来难度很大,因为民法实在是太博大精深了,它涵盖

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许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刑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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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地的法律,但是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

过去的30年时间里,始终指导着我国民事实践活动的还是1986年制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大家不要小看这部民法通则,它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一度被誉为"小民法典'。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展进步,民法通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进展的需

要了。我们迫切地期望一部更完备的民事法律出现,于是民法典的编

纂工作顺应时势而生。如今已经编纂完成了民法典的总则编,我们说

的民法总则,就是指民法典的总则编。民法总则在编纂过程中既吸收

了民法通则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一般性规定,同时为了适应社会进展

需要做了有价值的补充和完善。目前法律工们正在抓紧编纂民法典的

各分则编,其中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

承编等等。估计到2020年,我们就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民法典了。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到底是是干什么的呢它是就民

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

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做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框

架,为编纂各分则编奠定了基础。下面我们就对这些基本法律制度加

以解释。

第一个问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在第4条到第9条共规定了六条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

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彼此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

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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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根

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灵魂是意思自

治,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民事主体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

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以公平正义的观

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

持老实,恪守承诺。比方对于合同,民事主体要老实地缔约,在缔约

过程中不老实就要承当缔约过失责任;要信誉地履约,不按要求履行

商定就要承当违约责任;要诚信地解释合同,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

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5.守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

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和善风俗)。

6.绿原则:也叫生态爱护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

当有利于节省资源,爱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中规定的一个全新的原

则,将生态环境爱护提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可以说是立法上的

一次重大突破。绿原则表达了鲜亮的时代特征,有利于促进人与自

然的和谐相处。

和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新增了绿原则,同时删去了等价有

偿原则。缘由在于,等价有偿其实表达的就是要公平。民事主体在实

施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要等价交换,取得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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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人的财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以相

同价值的赔偿或者补偿,可见等价有偿原则完全可以被公平原则所涵

盖。

民法的这些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

动的准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根据,在调整民事法律

关系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个问题,在民事活动中,谁有资格成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包括

三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是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主体。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需要具

备两种能力:一种是民事权利能力,一种是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

能力是法律给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

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民法总则》在这个地方第一次

提出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对于胎儿利益爱护,以前在民法通

则中没有规定,只在继承法中出现过:"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存胎

儿的继承份额',即特留份制度。这次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

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爱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以后只要是

胎儿利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得到法律的爱护。前两年有一个案例,一

个孕妇患上了风疹,多次去同一家医院就诊、进行孕检。医生没有告

知她胎儿有被传染的风险。结果孩子出生后,被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

双耳重度耳聋。后来孩子的母亲把医院告上法庭,获得了29万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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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根据当时的法律,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因此也就没有

享受权利的资格,自然也就不存在权利遭受侵害的问题,那个孕妇只

能以自己受到损害为由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有了民法总则16条,以

后这样的案件,孩子出生后就可以以自己作为原告,就其在母体中所

遭受的损害提起赔偿。

每个自然人都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能否将这些权利和义务转

变为现实还需要一种能力,这就是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

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并不

是每个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中,依据自然人的年龄、智

力、精神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不同,将自然人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

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人知道自己在干什

么,这样干会有什么的后果,理应对行为的后果负责。

第二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这样的人不能完全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因此也就无法对全部

行为的结果都负责。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改变就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这样的调整很有现

实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

能力和自我承当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适当降低年龄下限,有利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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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今一个八周岁的小

孩儿,可以用自己的零花钱买文具,可以和同学交换玩具,可以在父

母离婚时自主选择是和爸爸还是和妈妈一起生活。民法总则的另一个

改变是将就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改为不能完全分辨自

己行为的成年人,这样就可以将那些虽然不是精神病人,但是智力发

育不够健全之类的人也包含进去,弥补了法律的漏洞。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也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这样的人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自然无法对行为的结果负

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没有能力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只能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弥补他们行

为能力上的缺乏,民法特意设立了监护制度,对其合法权益进行爱护。

这次的民法总则在监护制度中出现了许多新规。

新规一:遗嘱监护。我一个同事,几年前老公去世了,一个人带

着孩子生活。半年前她被诊断出了癌症,于是就开始担忧万一哪天自

己不在了,孩子怎么办谁来担任他的监护人她想让自己的成为孩

子的监护人,不想让孩子的爷爷奶奶担任监护人。这样做法律允许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就是他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假如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

母没有监护能力的,第二顺序监护人,该未成年人的兄、。假如

还没有,第三顺序,才是其他情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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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住宅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成为监护人。《民

法总则》公布之后,我告知她这个问题有方法解决了。《民法总则》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

人。父母最了解孩子,他们通过遗嘱指定的新的监护人,可以在父母

死后对孩子进行最周到的爱护,有利于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

新规二:老年监护。随着我国步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的监护问题

也成为法律必需回应的问题。我们小区有个大爷,今年七十多了。儿

子在外地很少回来看他,倒是他的侄女,常常帮着老人清扫卫生,买

菜做饭,带老人散心。老人生病住院,还忙前忙后照料。大爷决定让

侄女成为自己今后的监护人,自己的房子也准备留给侄女。这次的民

法总则还真是给予了大爷这样的权利,《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情愿担任监护

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

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

职责。允许老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下指定监护人,有

利于更全面地爱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规三:国家监护。有人在火车站发觉一名弃婴,车站的工作人

员临时收留了他。但是工作人员也没法长时间照看这个孩子,该把孩

子交给谁呢民法总则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

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宅地

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让民政部门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

任,是对探究国家监护制度作出的大胆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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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四:撤销监护。什么状况下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1.是实施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

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托付给他人,导致被

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

行为的。如何撤销由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有关个

人和组织包括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

学校、医院、妇联、未成年人爱护组织等。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还能

恢复吗对于孩子来说,亲生父母的爱是任何其他人无法替代的,被监

护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有意犯

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敬重被监护人

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状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不管撤销还是恢复监

护人资格,目的都是期望父母担负起责任来,父母和子女形成良性的

监护关系,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第二类民事主体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随着社会

的进展,法人的形态发生了很大改变。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把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样

的分类已经无法适应社会进展需要了。民法总则依据法人设立的目的

和功能的不同,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殊法人。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安排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

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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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

设立人或者会员安排所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推断一个法人

是否属于非营利法人,核心标准就是非营利目的加不安排利润原则。

始终以来,象民办学校、民办医院这样的组织是否可以营利都没有明

确的说法。一方面他们要赚钱,另一方面法律上又不允许他们赚钱,

处于一种扭曲状态。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分类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

题,从事这些活动完全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以后再成立的这样的组织

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

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

会服务机构等属于捐助法人,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可以取得捐

助法人资格,这是民法中的新提法。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监督捐助法人

的活动,民法总则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

管理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准时、照实答复。捐助

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背法

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的,或者决定的内容违背法人章程的,捐助

人和主管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对于非营利法人,在法人终止的时候,是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

或者会员安排剩余财产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

特殊法人都有谁包括为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而设立的机关法人;

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对土地拥有全部权的经济组织,主要

指村民小组;包括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如农业生产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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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农村信誉合作社、城市信誉合作社;包括基层众性自治组织法

人,指的是居委会和村委会。以往象居委会,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会面

临许多问题,它是适格的民事主体吗它签订的合同有效吗若要打官司

它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吗如今有了特殊法人的规定,居委会就有了完好

的民事主体身份,它可以独立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第三类民事主体是非法人组织。他们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

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一旦出现债务,组织的

财产不够偿还债务的,它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就要承当无限连带责

任。这是非法人组织和法人最本质的区分。给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

地位,有利于他们开展民事活动,也能很好地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连

接。

第三个问题,作为民事主体,都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民法总则第三

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注重

的是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法律爱护,而身份权注重的是本人和他人之

间的关系受法律爱护。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学问产权,这里就不

再一一展开。在其他合法权益中,民法总则新增了个人信息爱护权和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爱护权。作为21世纪的民法典,要对21世纪人

们的社会生活做出回应。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

律爱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

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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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当今社会是个信息社会,

大数据正在悄然转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象Q币、

网游装备、、号、号等网络虚拟财产以后也将受到法律

的爱护。

第四个问题,民事主体如何确立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

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主体如何进行意思表示呢

一种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比方采纳口头、书面、肢体语言(如拍卖

会上的举牌行为)。另一种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比方在自动售货机

上买东西,在ATM机取款,可以从其行为推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

静默作为默示的一种方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当事人有商定或者符

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比方试用买卖合

同在试用期满不作表示的视为购置,比方遗赠,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

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根据以前的民法理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这次的民法总则扩充了民事法

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无效的、

可撤销的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既敬重了民事主体的意

愿,又强调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

责任意识。

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能够受到法律的爱护有效的民事法

律行为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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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愿;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即标的要合法。

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为主体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一个6岁的

小孩儿要把一块名表卖给我,我敢买吗当然不敢,买了也没用,也无

法发生法律上买卖的效果。二.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其背后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张三为了避开亲友不高兴,将他自己的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赠给他的好

朋友李四。买卖行为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应归于无效,其背后隐藏的赠

与行为,假如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也不存在非法目的,则该

赠与行为有效。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甲、

乙的合同中明确商定不得转包,乙却和丙签订了转包合同,那么该转

包合同无效。四.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

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方买卖支、、大熊猫等就是无效的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就无效,是自始无效、

确定无效、当然无效,不以任何人的主见和法院、仲裁机构确实认为

要件。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

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过错方应

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

的责任。

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欺诈。一方以

欺诈手段,有意告知对方虚假状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状况,使对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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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假如对方告知真实状

况,就不会实施该行为。我的朋友买了辆二手车,结果开了两天,车

的小毛病不断,有一次还在路上抛锚了。到4S店一查,原来这车出

过事故,曾经大修过一次。当时买车时原车主信誓旦旦地保证从未发

生过事故,朋友很生气准备把车退回去,但合同都签了,车还能退吗

我告知朋友,原车主有意隐瞒车辆的真实状况已经构成了欺诈,他作

为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合同一旦被

法院撤销,则该合同自始无效。到时他就可把钱要回来把车退回去了。

撤销权作为一种权利,我朋友可以自主选择是行使还是不行使,假如

不行使他们之间就是有效的合同,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另外撤销权

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法律上把这叫除斥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不行使则撤销权消

灭。二是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威胁他人的人身或者财

产导致对方内心恐惧,是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比方一个领导要卖房子,准备卖50万,一个报社记者到

他,说要40万买这套房子,自己手里有他贪污受贿的材料,假如不

卖就举报他,他因为可怕同意了。这个领导作为受胁迫方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三是显失公平。一

方利用对方处于围困状态或者缺乏推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

为在成立时就显失公平的,另一方作为受害方享有撤销权。四是重大

误会。行为人因为自己的缘由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误会,导致

自己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民法总则在这个地方变动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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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是将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修改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

行为,假如想要变更,当事人自己协商就好了,没有必要非得法院来

解决。二是删除了乘人之危这种情形,以后的实践中可以把它归入到

显失公平这一类。三是重大误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和其他三种情形的

规定不一样,是三个月不是一年。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一个15岁的小孩儿和一个摩托车店

的老板签订一个购置一辆价值一万元摩托车的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一

个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能否成为有效的合同取决于孩子的法定代理

人的看法。假如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就是一个有效的合同。

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拒绝追认或者置之不理,就是一个无效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代理也是民法上的一

项重要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延长和补充。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

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和

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比方代理订立合同,代

理履行义务等等。不是全部的民事行为都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我代张三打李四一顿这是不行的;身份行为不能代理,结婚离婚等行

为必需本人亲自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需要本人亲自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今日的这个讲座我就不能派个人来替我完

成。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过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

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

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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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会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五个问题,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

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民法总则共规定11种承当责任的方式。

应当承当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有关,还通常由民

事责任的类型决定。比方对于侵害物权的行为,可以要求承当停止侵

害、排除妨害、消除危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对于侵害人

格权的行为,可以要求承当赔礼抱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

对于违约的行为,可以要求承当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承当违约金等

责任;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可以要求承当修理、重作、更换等责

任。

是不是只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就肯定要承当民事责任

呢不是的。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四种免责情形。一是不行抗力免责。因

不行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当民事责任。一个养鸡专业户,

和别人签了一份合同,半个月之后卖给人家500只鸡。不巧的是在这

期间,一场大风把鸡舍刮倒了,鸡都被砸死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这个养鸡专业户需要承当违约责任吗不需要,他的不能履行是因为不

行抗力造成的。二是正当防卫免责。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当

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

卫人应当承当适当的民事责任。三是紧急避险免责。因紧急避险造成

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当民事责任。紧急避险实行措施不当

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当适当

的民事责任。我在小区里散步,邻居家的狗突然窜出来要咬我,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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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之下一脚把它踢到了一边。后来狗的主人说我把他家的狗踢伤了,

要我赔钱,我告知他这在民法上就紧急避险,我是不需要承当民事责

任的。假如是邻居和我有仇,观察我过来了,就致使他家的狗咬我,

我把它踢伤了,我也不用赔,我这次实施的是正当防卫。四是见义勇

为免责。这是民法中新增的内容,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

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当民事责任。一个司机在路上出了车祸,几个

好心人把他送进了医院。后来医生说因为救助人实行措施不当致使司

机发生了骨折,救助人需要承当赔偿责任吗当然不用,理由就是民法

总则中的这条。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免除见义勇为者

的后顾之忧,更多地鼓舞这种救助行为。

第六个问题,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权利,权利不再受爱护的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我们提两点:一是,

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由过去的两年延长为三年,这样可以更好地爱护

债权人利益。假如认为今后全部的民事诉讼时效都是三年,那就错了,

这只是一般状况。其他法律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和民法总则有

不一致的,属于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关

于特别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本身也有,比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就意味着受害人至少可以在21周岁之前主见自己的损害赔偿请

求。二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民法总则中规定自权利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与民法通则中

规定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不同。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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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假如连义务人是谁都不知道,又如何能爱护自己的权利呢明显民法

总则的规定更科学。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就是避开权

利人“眠〞于权利之上,法律是不会爱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的。

最终提一点,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关系。民法总则生效后民法

通则暂不废止。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

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关于民法总则,刚刚给大家介绍了几个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信

任在民法强大羽翼的庇护下,我们的生活会变得越来越美妙,特别感

谢大家的倾听,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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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9 15:20: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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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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