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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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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范围
1、民事诉讼P9
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
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P15
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
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3、民事纠纷P7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4、合议制度P61
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
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5、两审终审制度P70
是指一个民诉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6、诉权P39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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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
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7、诉P24
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8、确认之诉P28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状
O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
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9、形成之诉〔变更之诉〕P27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在民事法律关系
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
法律事实之诉.〕
10、给付之诉P27
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1、诉讼标的P24
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2、诉的合并P32
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合并到一个诉讼过程中审理解决.诉的合并只是合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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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的一种原因.诉的合并一定会导致合并审理;而其他原因也可能引起合并审理.
13、诉的追加
在原诉的根底上再增加新的诉.
14、反诉P36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目的在
于对抗本诉的独立请求.
15、当事人P108
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起诉和应诉的人,起诉的人为原告,应诉的人为被告.
16、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P114
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17、当事人水平P110
又称诉讼权利水平,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水平或资格.
18、共同诉讼P132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19、必要共同诉讼P132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属不可分之诉,而
进行统一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的诉讼.
20、普通共同诉讼P132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
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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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诉讼第三人P144
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诉讼参
参加.
22、诉讼代表人P136
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具有共同或同样法律利益,因人数众多,而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
行诉讼,称代表人诉讼.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23、主管
是指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24、管辖P86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5、级别管辖P89
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26、地域管辖P93
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
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7、一般地域管辖P94
是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诉讼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
就被告〞的原那么,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8、特殊地域管辖P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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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以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争执的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
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29、专属管辖P98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30、共同管辖P101
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1、协议管辖P101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管辖法院.
32、指定管辖P102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3、管辖权转移P102
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获得管辖权.
34、移送管辖P102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35、直接证据P172
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实待证事实的证据.
36、间接证据P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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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实案件主
要事实的证据.
37、物证P175
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
38、鉴定意见P179
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
作出的书面意见.
39、证实对象P194
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实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实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40、证实责任P202
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实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防止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
明状态而承当不利诉讼后果.
41、行为责任
是指行为意义上的证实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以
证实其真实性的责任.
42、结果责任
是指结果意义上的证实责任,当事人如不能提供证据证其主张,将承当败诉的危险.〔当待
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当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
任.
43、期间P251
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合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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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44、期日
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同实施或者完成诉讼行为所遵守的时间.
45、送达P254
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本应在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或者约定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诉
讼活动.
46、先予执行P247
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
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
47、缺席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
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48、诉讼中止P292
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人民法院裁
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49、诉讼终结P292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诉讼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受诉人
民法院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的制度.
50、简易程序P297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
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包含通常意义上的简易程序与小额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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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小额程序P300
小额程序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
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52、判决P304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53、裁定P311
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处理程序事项和个别的实体事项而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
性判定.
54、决定P312
是指人民法院为解决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影响诉讼正常顺利进行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具有约
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55、第二审程序P313
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确定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声明不服,要求
撤销或变更原裁判,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56、再审程序P333
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裁判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并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57、特别程序P379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在我国,包括非诉程
序和特殊争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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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参与分配
是指在执行程序中,非法人的债务人的其他已经取得金钱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
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其所享有的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59、执行竞合P436
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
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
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问答: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那么P5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保证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含义:
1、诉讼权利的相同性.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相同的.
2、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双方的权利不相同时,诉讼权利需要对应.如原告的起诉权,被告的应诉辩论权;原告提出、放弃、变更
诉讼请求,被告成认、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等.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那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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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
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
3、保证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4、对当事人适用法律平等.
2、辩论原那么和辩论主义的区别P52:
与大陆法系的辩论原那么相比,我国民诉法的辩论原那么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
辩论,只强调法院保证当事人能够行使辩论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从而
到达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没有像大陆法系民事诉
讼中的辩论主义那样明确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法院的裁判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我国民
诉法所规定的辩论原那么可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那么〞.
3、处分原那么的含义P56:
处分原那么,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处分对法院的效果〔我国的处分原那么被称为“非约束性的处分原那么〞〕
〔一〕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1、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2、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局部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
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局部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3、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
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二〕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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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经进行的诉讼.
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
4、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与功能P67:
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制度价值: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老实信用原那么适用范围书P55:
老实信用原那么对法院与法官的要求
1、对法官的自由心证的限制
2、对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制
3、禁止突袭裁判
4、限制随意分配举证责任
〔二〕老实信用原那么对当事人的要求
1、禁止恶意轻率地请求回避.
2.禁止翻悔及矛盾举动.
3.权利的失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很长时间内没有行使诉讼权利,其权利就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灭.对方当
事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他已经没有行使其权能的意思.
4.禁止阻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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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禁止成心迟延.
6.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例如随意追加第三人,乱列被告等.
6、反诉成立的条件书P37:
1、反诉必须由本诉被告针对原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并且不属于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反诉必须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3、反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不受法院一般管辖规定的限制.
4、反诉案件与本诉案件能够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
7、当事人水平与民事权利水平的关系P110:
8、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P122:
〔一〕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的授权,为维护当事人等人的利
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二〕诉讼代理人特征
1、代理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的授权而产生
2、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诉讼活动
3、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当.
4、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9、确定管辖的原那么P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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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人民众诉讼的原那么.
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那么.
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那么.
尽可能均衡各个法院的工作负担的原那么.
维护国家主权的原那么.
原那么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那么.
10、专属管辖的内容P98:
概念: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破产法?第3条〕
5、为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而提起的诉讼,由作出生效文书的原审法院管辖.〔第三
人撤销之诉〕
11、管辖权异议的条件P104:
1、管辖权异议应当由案件的被告提出.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12、证实对象的范围P195:
〔一〕实体法事实
〔二〕程序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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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法、地方性法规
〔四〕证据事实
13、保全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书本P226:
14、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P248: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
购置生产资料生产工具贷款的;〔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
应当经开庭审理后作出.】
15、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书本P442:
16、第三人救济制度内容:
1、现行民诉法规定的案外人救济制度
〔1〕第三人异议之诉〔学理上称狭义的第三人异议之诉,由于仅限执行阶段〕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
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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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
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
诉法?227条)
(2)第三人申请再审
依照?民诉法?227条以及最高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假设
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第三人申请再审只能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需要以“无法
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为条件.
(有学者认为,民诉法修订后增加的56条第三款第三人撤销之诉,使得第三人申请再审事
实上已尽不可能再满足条件,由于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种新的诉讼来解决争
议)
(3)第三人撤销之诉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实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局部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
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
求.
17、执行回转的条件P447: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3、法院执行回转也要有执行依据
4、执行回转只能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18、执行异议的事由P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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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执行命令不服2、对于执行的方法举措不服3、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4、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19、执行管辖制度的内容P424: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局部,由第一审人民法
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执行.
3、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
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4、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5、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
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6、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7、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
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20、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P374:
形式要件:1、当事人2、除斥期间3、管辖法院
实质要件:1、程序参与欠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生效裁判和
调解书内容错误3、第三人民事权益受损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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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院决定再审条件和提起再审程序P352:
条件:1、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生效裁判确有错误3、必须是法定的
主体提起再审.
程序:1、作出再审的决定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裁定
2、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
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3、进行再审
22、禁止不利益变更原那么与禁止利益变更原那么的含义P324:
不利益变更禁止:
上诉人于上诉法院所遭受的不利判决,不得大于上诉请求全部被驳回.换言之,上诉人在上
诉法院所遭受的最坏结果为其上诉请求被驳回,上诉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事实认定错误
或法律适用错误作出比一审判决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
原那么适用的例外情形有:
(1)诉讼要件欠缺;
(2)对方当事人提出上诉或附带上诉;
(3)原审判决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
更大利益变更禁止(又称禁止利益变更原那么):
更大利益变更禁止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那么〞的应有之意.“禁止不利益变更原那么〞说明上
诉作为一种救济途径,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作判决.与之相伴而生的即为:当事人对
原判决未为声明不服之局部,上诉法院亦不得对上诉人为更有利之判决,此为更大利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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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
23、上诉形式要件P320:
1、上诉必须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
2、上诉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如何列明当事人)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1)书面形式.
一审宣判时口头表达上诉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视为未提起上诉
(2)上诉费: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4、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容P300:
我国小额程序适用的案件(符合民诉法162条的前提下):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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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效劳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不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即使符合民诉法162条〕: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25、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P297:
简易程序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包含通常意义上的简易程序与小额程
序.
其余见书
26、送达方式P255:
直接送达〔2022年民诉法解释新增“领取〞规定〕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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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军人、监禁、强制性教育〕
公告送达〔2022年民诉法解释新增在信息网络媒体上公告、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公告
送达应该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
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等规定〕
电子送达
〔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
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一一?民诉法?〕
20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15:04: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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