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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
第九章民事行为
一、概念题
1.民事行为(首都经贸2010年研)
答:民事行为,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民事法
律行为仅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
法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尚有其他效力类型的民事行为,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
定的民事行为等。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①当事人,即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
②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
为。
2.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南京大学2008年研)
相关试题: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北航2012年研;中国矿业
大学2009年研;人大2004年研;南开大学2002年研)
答: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
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解除条
件的作用,是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3.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中南财大2003年研)
答:(1)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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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2)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之前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延缓
条件的作用,是推迟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
(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
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4.延缓期限(上海海事大学2008、2006年研)
答:(1)延缓期限,又称始期,即民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特定期限的到来为条件,该
特定期限即为延缓期限。
(2)特征:
①附延缓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届至前,合同效力尚不发生;
②附延缓期限的合同,期限限制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
③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在期限届至前履行合同义务的,得主张返还;
5.要式行为(人大2008年研)
答:以民事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
民事行为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行为。法律
或行政法规要求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要式行为,未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行为不成立。法律
或行政法规要求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不要式行为,不采用特定形式的,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成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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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要式法律行为(上海海事大学2008年研)
答:以民事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
民事行为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的民事行为。法律或行政法规要
求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要式行为,未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行为不成立。法律或行政法规要
求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不要式行为,不采用特定形式的,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成立。
7.意思表示(人大2012年研;东财2009年研)
答: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
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即意思表示的构成成分。我国民
法学界对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存在不同认识,有“五要素说”、“二要素说”、“三要素说”
等。本书认为,“三要素说”当为妥当的学说。
“三要素”说认为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项要素构成。其中目的
意思和效果意思属于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表示行为属于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
8.意思表示不真实(北科2011年研)
答: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
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的内
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二是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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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状态。
与此相对应,意思表示有瑕疵,包括两种情形: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不一致。其主要有以
下几种情形:①真意保留;②戏谑表示;③虚伪表示;④错误;⑤误传。
(2)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欺诈;②胁迫;③乘人之危。
9.欺诈(浙大2007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研)
答: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
断作出意思表示。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就在于使对方产生或加重动机错误。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当以行为人存在有说明义务为前提。
10.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研)
答:(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
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效
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变为确定不生效民事行为的可能,也存在转变为确定有效民事
行为的可能。
(2)类型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
②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当事人在对财产(包括物和权利)没有处分权能的
情况下,实施了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
行为。
③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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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包括广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和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狭义
的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④无权代表行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进行的民
事行为。
11.恶意串通民事行为(人大2015年研)
答:恶意串通民事行为,又称恶意通谋民事行为,是指在订立合同中,双方以损害他人
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为绝对无效的民
事行为,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2.真意保留和隐藏行为(华中师范2015年研)
答:(1)真意保留,又称非真意表示或单独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所
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而为与效果意思相反的表示行为。真意保留之构成包括:
①须有意思表示,以表示的内容有法律意义为前提;
②须表示行为与表意人的效果意思在客观上不一致;
③须表意人自己意识到其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2)隐藏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之下。具体又包括两种情
况:一是以一种行为掩盖另一种行为,但两行为都合法;二是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该
行为无效。隐藏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表意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②表意人另外作成虚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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