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

更新时间:2024-11-07 10:54: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富婆qq交友)

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

一、法学引证和法学引证研究

文献引证是衡量学术着述之影响的一个重要维度,特别用来研究一

些本来非常难于定量研究的现象,例如声誉、影响、威望、名望、学术产出的质

量、杂志的质量以及学者和大学院系的产出;在一些学科,引证数一直都是获得较

高学术荣誉(比如自然科学中的诺贝尔奖)的一项有效预测。在国外法学界,至少

在美国,这类研究已经相当普遍。国内近年来,即使在法学界也有人一直在坚持这

样的研究。但是,就总体而言,在法学界这种研究到目前为止还很少。

很少的原因很多,但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看不出这类研究的效用。如果

说通常的法学研究对法学知识体系直接作出了贡献,那么对法学研究的研究,似

乎就如同为柏拉图反对的“艺术”一样,并不产生“知识”。但是这种理解是应

当改变了。因为在今天,法学研究已经成为一个“产业”,生产着各类知识产品。

因此,研究法学知识生产的一些要素,从宏观上理解法学知识生产的一些特点和

基本状况,或者说反思学术,已经成为知识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构成;这种研究不仅

具有理解世界的意义,而且可能作为一个决策参考因素,影响和调整法学研究资

源的配置和管理。本文就试图显示这种研究的效用。

另一个原因,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缺乏这样的学术传统,缺乏相关的

可供分析的数据资料。特别应当指出,引证在中国大陆法学界作为一种制度也就

是近十年左右才真正发展起来,已经初步形成了一种尽管还不完备的学术规范。

只要看看90年代初期之前的法学着作,特别是法理学着作,但也不限于法理学着

作,主要是引证马列经典作家、中共中央或中国政府的文件,即使引证“纯学术着

作”也往往限于一些得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或中国共产党的领袖赞扬的中外

思想家;同时引证习惯也受传统人文学科的引证习惯(以引证经典为主)影响。引

文基本是作为权威的结论,作为真理的化身出现的;引证者诉诸的是被引者的地

位,而不是其思想。正如我先前说过的,其关注的是作者的话语,而不是作者的话

语。这种引证风格是一种“信而好古”的知识传统和体系的产物,属于一种威权

主义的知识传统。在今天看来,当年法学研究中的引证模式极不规范,非“学术”,

往往牵强附会,更常常各取所需,在学术论争中,常常注重所谓的微言大义、强调

正确理解,强调思想的精髓。80年代后期关于马克思的法律本质之引文的理解和

翻译就是这种引证的一个极端例子。

19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西方学术制度的导人,这

种状况开始有所转变。首先是在高鸿钧、贺卫方先后主持的《比较法研究》,他

们推行了、坚持了并且大力提倡了学术引证。此后随着中国社会科学界的提倡和

其他学科(特别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影响,中国法学界的引证状况到了90年代

中期以后已经有了较多的改观,诸多期刊都推出了自己的引证体例,至少在形式

上已经形成了学术引证的惯例。

但是如今问题仍然不少,例如,随机的引证比较;正面的引证比较多

(还是引证作者心目中的“权威”学者,无论中外,无论古今,也无论意识形态倾

向);批评性引证很少,最多是“有的同志认为”之类的,至于这“些”或“个”

同志是谁,让人莫名其妙;引证观点的多,引证材料资料的少;引证外国学者的多,

引证中国学者的少。到了世纪之交,在某些文章中,甚至引证有成为一种学术装饰

的嫌疑,甚至(在其他学科)出现了“伪住”的现象。本文后面汇集的数据和相关

分析还会表明其他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我看来,主要是因为引证作为一种学

术实践和制度,在中国法学界,就普遍而言,基本上是一种模仿或移植的产物,因

此许多人对学术引证的学术创新功能或效用并不理解。在“信而好古”的知识体

系中,很容易变形;在学术市场的竞争中,也很容易成为一种包装。这种状况只有

在今后的实践才能完善。

尽管存在着许多问题,却不意味着应当拒绝对当代中国法学的状况

进行引证研究。因为严格说来,任何数据或资料都不是万能的,关键要看使用者用

来测度或证明什么东西。如果考察中国学术论文的来源文献,例如考察其引用的

学者、资料类型及其变化(如果有的话,而且我的判断是有变化),我们可以看到法

学着述者所使用的中外学术思想资源甚至知识传统的改变;考察引证的是论断还

是思想进路或方法也可以看出研究者的心态变化。甚至从引用的数字资料的增加

还可以看出中国社会的变迁。

本文研究的是被引文献;具体说来,是最常被引的中国法律学者,即

根据被引的次数来给中国的法学家排排队。但是,对这一研究的效用和意义必须

予以适当限制。

首先,西方学者的引证研究模式中提出的一系列影响引证的因素不

能在中国套用。不能简单地把被引数视为学术成就和贡献,这一研究因此不是梁

山泊好汉排座次。理由是,被引数在中国目前法学界就总体而言可能尚不足以作

为衡量学术质量和原创性的准确标准。这是一个判断。判断一般并不取决于有没

有可以解说清楚并自洽的理由;但也不是完全没有理由。最重要的理由就隐含在

我前面的关于引证作为学术的形式规范已经形成这一命题中,这句话反过来说,

就是在中国目前法学界,引证作为学术的实质性规范尚未形成。在中国法学界,

引证率可以意味着被引证者的学术着作众多,身在教学单位因此弟子多,撰写了

重要的由教育部或其他权威部门推荐的教科书,触及了某个社会-而未必是学术-

热点问题,作者本人是公众人物、有某个行政职务因此有较多的知名度,或者意味

着被引者有过出国经历因此有较强的外语能力并翻译了某些有影响的外文(学术

或准学术的)着作等,但决不能轻易并直接等同于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因此引证

数量的分析在判断被引者学术水准上是一个很不准确的代理标志。

但是,在我看来,引证率仍然可能用来测度某些因素。由于引证在绝

大多数情况下是引用者自己的选择,因此,这种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被引学

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包括其着作、论文以及学术观点的知名度,体现了引用者对

被引证者的观点的某种认可或者冲击(当引证是批评性的)。此外,由于中国法学

家流动性相对于英美国家而言较小,因此引证研究还可能了解被引证的知名学者

所属的机构和地域;可以考察被引学者的年龄段、学科;可以考察被引着作的类型;

学者的学术产出能力,或学术引介能力,接触外国文献或稀罕文献的能力;甚至考

虑到数据之外的现象,例如学者的流动,或许可以看出学术人员或中心或重镇的

转移;结合其他一些资料,或者还可以用来预测未来的某些趋势。

因此,必须注意,本研究所测度的诸如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样的因素都

是中性的,尽管这些概念在中文的日常语言世界中常常具有褒义,但在本文的研

究时并不意味着肯定或正面评价。还必须考虑一个因素。一些真正有影响力的研

究往往已不再为人们引证,例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样的命题,例如“看不

见的手”,例如进化论或社会进步的观点,例如有关市场经济的一些命题。这些研

究结论之影响是如此强大和深入,因此,已经融人了作者的行文,就如“随风潜入

夜,润物细无声”的春雨,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一种知识背景,成为许多研究的

前设了。因此,我这样的文献引证研究会不会错过这样的重要学者或着作呢?但是,

这在当代中国法学界最多也只是一个理论的可能,而不是一种真实的可能。因为,

就中国当代学者而言,还没有这样的具有原创性的学者。即使有人最早在报刊杂

志上提出了某个后来颇为流行的学术观点,也大都或者已经是当时学界认可只是

尚未被中国政府正式采纳的主流观点(例如“法治”),或者是从国外或域外引进

的在学界已经比较流行的观点了,因此第一次发表并不意味着其原创性。这当然

也意味着,就学术的原创性而言,坦白地说,中国法学界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当然本研究的意义也不限于理解法学研究的现状,或预测某些未来

发展态势。我更看重的本研究对于中国法学界的方法论意义。黄仁宇曾指出中国

历来

缺少数目字管理的传统,因此,治国拍脑袋,法学界以及普通公众也习惯于凭印

象。拍脑袋、凭印象当然不是完全没有理由,在精细完全的信息不可能获得的情

况下,我们往往只能凭印象。但关键是如今的社会和技术发展已经积累了大量可

靠的数据,其他学科的定量分析研究也为法学界的这类研究提供了可以模仿的样

本,为我们从数目字上理解和管理提供了某种可能。因此,本文坚持我先前一些类

似的尽管很粗略的主要依据数据资料的定量研究进路,我的目的在于强调并通过

这一研究指出,我们有可能运用现有的资料进行一些定量分析,这种资料和数据

并不如同我们习惯认为的那样是完全缺乏的。我认为,这类依据数据库进行的定

量分析,无论分析的结果对错,对于中国法学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是应当发展

和开拓的。

当然,我还想借这一研究推荐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这个站以及它

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资料库情况简介

要从数目字研究问题,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可能是资料和数据。因为没

有可靠系统的资料,哪怕问题再重要,也无法研究,或者研究的结果完全不可靠,

甚至误人子弟。

我所依据的资料来自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数据库。该数据库是

南京大学1998年起研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l)”。南京大学CSSCI

项目组经过论证、研究,选择了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能反映当前我国社会科学界

各个学科中最新研究成果,且学术水平较高、影,向较大、编辑出版较为规范的学

术刊物,他们参照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l)选用期刊占世界科技期刊总量的比

例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选用期刊占我国科技期刊总量的比例,结合

中国社科期刊出版发行的情况,确定C$SCI的来源期刊控制在我国正式刊行的社

科期刊总数的8—15%,最后经全国约1000多名教授,他们最后确定了500种左右

中文期刊(20XX年为419种)。大致说来,这个资料库是比较完全的,因此也是比

较权威的。

该资料库主要从来源文献和被引文献两个方面向用户提供信息。来

源文献的检索途径有:论文作者、篇名(词)、作者机构、作者地区、期刊名称、

关键词、文献分类号、学科类别、基金项目以及年代、卷期等10余项。被引文

献的检索途径有:被引文作者、篇名或书名(词)、期刊名称、出版社、年代、被

引文献类型等。因此,根据现有的资料库可以依据作者名查询他的着作自1998

年以来每年的引证总数,也可以按照着作(包括译作)、文集(个人的或集体的)、

期刊论文等查分类文献的引证数。此外,还可以作其他用途,例如可以根据作品

名查询该作品本身的每年引证数。由于时间的滞差,目前提供的有关资料仅到

20XX年。由于设计考虑的问题,该资料库使用起来并不便利,至少对于我这个研

究而言如此。我目前感到的最主要的缺点是,资料都是按年入库的,因此只能无论

对哪个检索项都只能逐年检索,不能累计检索。这就带来了很大不便。此如果要

检查我朱苏力的资料,只能一年一年的检索,然后手工相加。由于目前还只有三年

的资料,因此这个问题在目前可能还不算一个大问题,但是几年之后,这种状况就

可能严重阻碍人们的有效使用。

此外,为了部分地印证和核对相关资料。我还利用了中国期刊。这是

由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开办的,是目前国内最大型的学术期刊数据库,共收

录有1994年以后国内6,600余种期刊的题录、摘要以及3500种期刊的全文,但

是由于期刊杂志进库都要收费,据我所知有些重要的甚至核心期刊都没有入库,

因此并不完整。全部期刊分为9个专辑(即大的学科),可以按专辑检索,也可以

合并检索。中国期刊提供了三种类型的数据库,题录数据库、题录摘要数据库和

全文数据库。使用者可以进行“专项检索”和“组合检索”。专项检索包括全文、

篇名、作者、机构、关键词、文摘、引文、刊名、基金9个检索途径。关键词检

索指的是对论文中的关键词或主题词部分进行检索,与全文检索不同;引文检索

是对文章后的参考文献的检索。我使用这个库主要用来查证被引作品是独作或合

作,以及必要时辨别同名作者。

三、操作处理及理由

引证研究首先的问题就是研究谁的被引数?我第一步是列出一份我

认为近年来比较知名的、活着的并且学术上依然活跃(即使有些已

经退休)的学者初选名单。这首先是凭自己的印象,但为了减少自己的必定有的偏

见,我还询问了其他一些学者或学生,向他们了解各自专业领域内的或他们认为

知名学者的名字。基于这样一个名单,我检索了这些学者的被引数据资料。

由于个人的记忆和印象有限,以这种方法获得的候选名单肯定是不

完整的,甚至可能会有重要的遗漏。特别是一些处于边际状态的学者,有可能没有

进入我或我的帮助者的视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的做法是第一步,尽量列出一

个较大的初选者名单,然后在上查询他们的相关引证资料,加以排序,这样就可能

排除一些边际选择的错误。事实上,我总共列出了100多位知名学者作为候选人,

最后依据搜寻的数据汇总得出了将在下一节分析的总共41人的资料。这样的做

法仍然难免有或大或小的失误,但是我们必须清楚,任何人都无法将所有的中国

国内的法学学者都列人大名单。因为这首先就会有一个如何界定法学学者的问题,

而且这个界定必定是在某种程度上是专断的-我以主要在法学期刊上就狭义的法

律问题发表论文作为标准。其次,我还必须考虑精细的成本收益问题。任何精细

都是相对于需要和可能性而言的。最后即使有较重大的失误,我也只希望读者能

够指出,在可能的时候做出改正。

就引证数字而言,资料库可以提供每位作者的全部引证数字,也可以

提供该作者的着作(包括专着、译着和教科书)被引数(资料图显示为“图书”)、

文集(资料库中显示为“汇编”,包括个人文集和被纳入文集、论丛的个人论文)

被引数以及期刊论文被引数。经过考虑,我选择了三项指标,总引证数、着作引证

数和期刊论文引证数。其中着作在资料库中的索引项为“图书”和“汇编”,前

者包括了专着、教科书、译着,后者包括了汇编的文集。鉴于法学研究的特点,

我的检索发现,着作的被引数大致相当于总引证数减去期刊论文引证数。

将图书同汇编两项合并为着作是有一些理由的。首先,我在查询数据

时发现当初数据输人者的“图书”和“汇编”分类就不严格,不时会有交错。例

如当引者引证的是我的文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时,这就被分类为“图书”引

证,但是当引者引证的是该文集中某篇文章时则被分类为“汇编”引证。其他一

些学者的着作也同样有这种情况。其次,这种引证的分类也是有问题的,一本由众

多作者每人一篇论文汇编的文集很难与一本由多个作者撰写一位作者主编的教

科书或“专着”之间区分开来。因此,第三,这种合并一般说来并不影响本文数据

的质量。第四,一个更为个人但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是,在汇编类的引证中,我的

引证数第一,因此即使为了避嫌,保证本研究的公正,这样处理也是必须的。

但我并不为了避嫌而避嫌,不会为了避嫌而扭曲了资料。否则,就同

样不是以学术为重,而是沽名钓誉。事实上,我坚持将期刊论文被引单独作一类,

尽管我也同样排名靠前,并且由于近年来,我受到的学术批评较多,因此,可能有

部分引证是否定性的或批评性的。理由首先是期刊论文和着作的发表机制毕竟有

所不同。尽管中国目前的法学期刊发表的论文基本上都还不是同行评审的结果,

但毕竟是由编辑从大量已完成的来稿中选择刊登的,因此或多或少还有一点市场

筛选的产品质量控制机制在起作用。编辑有可能选错,也有可能有各种人情因素,

甚至有极少数约稿,但是就总体而言,期刊论文的发表要比教科书、专着、译着、

文集或论丛之类的着作出版略微严格一些。相比之下,出版社出版的着作在中国

目前一般说来有不少都是“指腹未婚”的期货,尤其是对那些已经名声在外的学

者,因此其产品更多是“信誉商品”;教科书则更是这种情况;有些文集或论文汇

编则更可能是自费出版甚或是补贴出版的。在这个意义上,期刊论文更像是“检

验品”,尽管也常常有“信誉”的因素涉人。因此至少在我看来,期刊论文可能质

量更高一些,特别是一些核心期刊的发表竞争更为激烈。这一点,国外也是如此。

当然这不是说,每一篇期刊论文都比每一本着作或文集中的论文更有分量,更有

影响;我这里只是按数学上的大数定理判断的。

期刊论文单独分类的另一个理由是考虑到着作和教科书出版上事实

上存在的垄断问题。这一点在北京,在一些着名科研机构中更为明显。例如,出版

法律书籍和教科书的出版社大都集中在北京。因此在其他因素大致相当的情况

下,

同样优秀的外地学者更少可能有机会参与写作教科书,或者参与了,做主编的可

能性也要低于同样水平的北京学者(因为出版社也要考虑统稿的便利等因素)。因

此,外地作者之着作,尤其是教科书,被引的概率就被这种可能性压缩了。这种情

况在期刊论文发表上同样会出现,北京的法学期刊也比较多,更比较有影响,由于

心理学上的“有效启示”现象,北京的作者一般说来也更多“近水楼台先得

月”。但是相比起来,期刊论文毕竟是投稿的,而且事实上各地均有一些法学期刊,

并不都集中在北京地区;各地区的期刊或多或少都会有那么一点地方观念,一点

自留地,至少在同等情况下,本单位或本地的作者得到优先发表的概率会略微大

一点。尽管这种现象也不符合学术规范,但是毕竟要比着作和教科书出版的中央

垄断现象要好一点,是对中央垄断现象的一种抵抗。

第三个理由是考虑到成就较早的学者与成就较晚的学者之间的差

别。一般说来,成就较早的学者一般都更有可能主编教科书、出版专着,而成就较

晚的学者相比而言这种机遇会少一些,他们会更多在论文上同前一辈(学术的而

不是年龄的)学者竞争,并且事实上在学界有较多影响。

最后一个理由是着作(特别是教科书)中合着的相对较多,而期刊论

文中合着的较少。绝大多数期刊论文都是个人独着的,只有部分老学者和个别中

青年学者习惯于合作撰写论文。两年前的一个有关期刊论文的引证研究也印证了

这一点。[11]

综合上述理由,以及其他可能的理由,我认为把期刊论文作为确定学

术影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有一定的理由的。尽管其他学者对此作另一种更为简

单的处理,同样也可能是正当的。至于前面提到的批评性引证问题,我认为并不对

本文的研究构成实质性影响。首先,因批评性引证而被引数大幅度增加的学者很

少。在所有研究的学者中,只有我可能因为这种批评引证“获利”。但是,简单查

询表明即使对我批评性引证数量也并不多;[12]其次,如前所说,本文研究的影响

力和知名度都是中性的,并不具有褒义;三是,错误的观点仍然可能有影响力,却

不是因为其错误才有影响;甚至引发了众多批评的观点本身就表明这种观点是影

响的。

对于现有的资料,我的处理首先是选择了三年引证数合计。这样处理

的理由首先在于目前仅有三年的数据;其次但实际上更重要的是,三年的数据可

以大致防止某一年某人着作被引数字的急剧变化,因此可以防止可能出现的较大

偏差。

防止较大,但不是彻底消除。因为,三年的数据合计对于已经成就的

学者大致公道,尽管他们也会有学术创作大年和小年之分,但是,可以预料还会有

其他一些可能的偏差。例如,不同的学科的引证数肯定会有偏差,能够进入被引先

列的肯定都是一些相对比较热门并且比较成熟的学科,因此一些研究人员或学术

期刊着作出版较少的领域的学者,例如刑事侦察,肯定被引较少;这个数据也不可

能反映近年刚刚崛起的青年学者的影响力;此外,这一数据也仅仅到20XX年,因

此,没有反映最新的学术变化。但是,第一,完全的准确是不可能的,因此任何研究

都必须接受某种程度的偏差;第二,这里测度的仅仅是着述的社会影响力而言,而

不是测度其学术水平;第三,这里研究的只是一种基本格局和态势,并不是一个决

定性的学术评判。因此没有必要把这里的研究结果看得太重。如前所言,真正的

学术影响力可能是“润物细无声”的。

我的具体做法是,首先搜寻100多名学者各自的三年总和被引数、着

作被引数和期刊论文被引数。为了防止偏差,我排除了所有的自引。我还注意到

中国学者可能有完全重名和部分重名的现象。事实上,在法学界就有,例如法学界

有两个夏勇,又有李浩和李浩培。如果不加注意,都可能闹出笑话,无意间就会

“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对此我都予以细致的关注,必要时甚至在期刊上察看

了一些论文的内容。即使如此,我也并不能完全保证每一次区分都是正确的。

在此基础上,我将每位候选人的着述引证数按上述三项指标分别排

序。如果三项均进入前五十名的学者将自动成为最常被引的学者;由此得出的人

选共34人。然后,如果有任何一项进入前20名者,也将进入这个名单;由此期刊

论文被引有三人和着作被引有四人总共有七人满足这一条件。由此获得总共41

人的名单。这41人按其各自的分排序。得分的计算方式是,一、前33人中任何

一位作者的着作被引数之序号加上其论文被引数之序号;二、其他7人是各自着

作或期刊论文被引数之序号加上50以及他们三人和四人的排序号。例如,童之

伟、龙宗智和李浩教授的期刊论文被引数序号分别为7

、15和18,但他们的着作被引数都在50名之外,因此他们各自的着作被引数序号

则分别为50+1、50+2和50+3.最后按分值多少排序,得分值越低,最后排名就越

高。

四、初步的分析

根据汇总表可以看出:

学科分布:被引最多的法学学者主要集中在下面五个领域,即民商法

(包括知识产权法)有11人、法学理论(包括法律史,因为不少法律史学者从事的

研究更侧重理论,例如梁治平、贺卫方)有10人、刑法6人、宪法行政法4人以

及诉讼法(刑诉民诉各4人)五个领域。只有一位国际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进入了

这个名单,并且排名比较靠后。

因此,就学科热点来讲,法学的研究热点大致是民商经济法、法学理

论、刑法、宪法行政法、程序法。数据大致印证了一般的印象。国际法无论是公

法还是私法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影响力显着下降。但着重号是重要的,也许国际

法的一些内容已经融人了其他学科,例如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和程序法。此外,

就这三年的数据来看,经济法学的影响力似乎也偏弱,但是这一判断同样应当予

以限制,因为有些商法学者也可以说是经济法学者。

机构和地域分布:就机构而言,就职北大的学者最多的,在着作和论

文被引最多的前40名的法学学者中,北大为8人。其次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7

人)、中国社科院(5人)、政法大学(5人)、清华大学(4人)、武汉大学(2人),

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上海交大、浙江大学、法学会等其他单位

则分别有1人。

人数多是学术研究实力的证据之一,但不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某个学

校或单位有5人进入这份名单名,但排名都靠后,那么以引证数衡量的学术影响

力可能也只相当于有1人进入此名单但排名第一的学校或单位(请比较着作和期

刊论文被证第一名与最后5名的被引数)。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分析。在引证

数的前20名中,北大有7人,优势比较明显;人民大学和清华大学各有3人,社科

院为2人;中国政法大学等机构都只有1人。

更细致地分析表明,北大比较显着的优势有法学理论、刑法、宪法行

政法;但是在民商法上明显比较弱。中国社科院的优势在于民商法(包括知识产

权)。人民大学的突出优势同样在于民商法,在刑法上也有某些优势,但优势已不

像人们想象的那么显着了。政法大学虽然在各个学科中都有一定的优势,但优势

都不显着。相比之下,清华显然已经在崛起,有4人进入了大名单,并且有三人进

入了前20名。这表明清华法学院的组建大致是成功的,吸引了一批优秀的人才;

其优势主要在民商法上。武大国际法优势也并不显着。从这个表来看,作为法学

研究重镇的西南政法大学和吉林大学确实局面不佳。

如果从地域来看,可以看出北京集中了最多的出法学学者,32人,

其次是武汉有2人,再次是江苏、福建、西南、山东各有1人;其他地方则相对弱。

特别奇怪的是上海,只有一位还是新近从武汉调入的有全国影响的法学家。考虑

到广东地区等地区的情况,因此,看来法学发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一般命题是必

须予以限定的。至少从目前来看,法学研究的发展与经济的关系似乎不那么大,

而是与政治权力中心的关系比较大。

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状况有可能正在改变。特别是如果不是按

行政区划来看,而是按经济区即把上海同江浙的长江三角洲地区起来看,就会发

现,如今这里已经有3位有影响的学者(南京的李浩、杭州的孙笑侠以及新近调到

上海交大的童之伟)。如果加上梁治平在上海设立了经济与法律研究所,因此长江

三角洲地区的法学研究的局面也许正在改变,有可能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另一个

集中地。但是这仍然不能说明法学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有什么关系。因为,第一,

这几位学者,李浩除外,都是从事广义的理论法学研究的;第二,这些学者都很难

说是本地的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多只能说经济发展可能吸引

了法律学者的流动。这一点,如果再放大一点,考虑到徐国栋、梁慧星几年前的流

动或半流动,可以看得更明显。如果这种趋势为实。也许在未来十年里,中国东部

际上与学术批评孱弱有很大关系。中国法学界的许多批评直到今天其实往往还不

是学术的批评,而只是发生在学术界的政治意识形态批评,甚或是“较劲”。不少

学者在坚持、提倡和批判、反对某种学术观点之际往往都是考虑这种观点可能具

有的但并不必定具有的政治寓意,甚至会考虑到对自己的观点或学术领域的“威

胁”。这种情况其实已经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某种不利影响。因为从这种视角出

发,必定会忽视对方学者的细致论证分析,“学术”就会变成了观点的展示,而不

是论证的展示。因此,法学界增加学术的批评性引证,加强学术的分析批评,让更

多的读者看到一个不是为设作靶子的稻草人,对批评性引证者会是一种有效的制

约,同时也会弱化批评中的相互误解,因此有可能是推动法学研究健康发展、形成

法学学术共同体的一个必经之路。

还有,上面的数据表明经济法的学术影响力在当代中国社会还比较

弱,尤其相对于民商法而言。当然商法的影响力也比较弱。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

为什么在当代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已经形成的条件下,为什么商法和或

经济法会在法学界的学术影响力不足,形成不了一个比较显着的学术共同体?也

许原因是多样的。也许是因为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传统不够久远,可供借鉴的

学术资源较少?也许经济法相对于民法来说,要搞好,需要更多的学术积淀,要懂

得更多的社会组织、经济、政治以及其他学科的知识?也许是因为中国的经济体

制变动过于急剧,因此很难形成并验证一个稳定的具有相对一般性的经济法理论?

也许本来还没有多少传统的“传统的经济法”这个领域因为其研究的问题和对

象的日益专门化而分解了,分解成了市场规制法、金融法、财税法、社会法和商

法等,因此其学术着述的被引率也就高度分散了?也许在一个改革时期,经济法的

许多问题常常甚至首先表现为经济政策和改革政策的问题,而经济学家在这里也

许获得了某种先占的优势?但也许经济法本身的结构就有问题,或者是研究的问

题不明,或者是其基本的理论构架和进路有问题,或者是对具体经济现象的实证

研究不够,因此经济法学者更多在一般层面提出经济法体系的构想,而未能形成

具体细致的因此可操作的法律规则?当然,这些都是也许。什么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还需要更细致的研究。但是,无论如何,必须看到,如果有关中国经济的法律理论

研究不够,发展不快,无法形成一个强大的学术共同体,那么对于中国的经济和社

会发展以及相关的法学学术发展都将非常不利,并且也很难将中国转型时期的有

关经济法律实践的经验转化为一种真正法学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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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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