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机会及相关法律问题
韩启梅
中国企业到投资和并购越来越常见,然而,面对复杂的全球经济环境,
要想实现成功的企业投资与并购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据商务部统计,中国
企业海外投资65%亏损,这个数字值得我们冷静和深思。中国企业的投资,
简单的说包括两个过程,对中国来讲就是企业的走出去;对于东道国来讲就是外
资的进入,在这走出去、迎进来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两个国家不同的政治制度、
法律法规,不同的风俗文化等。关于中国企业投资注意的事项包括很多方面,
如遵守被投资国的法律法规、注意劳动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多有被论述,但对于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相关政策系统介绍者不多。本文拟重点介绍一下我国目前关于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相关鼓励政策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
题,希望中国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和利用这些鼓励政策并及时注意相关问题,从而
为成功走出去增加有利因素。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鼓励政策
我国“十五”期间启动并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和地方政府都积极推动
和鼓励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在中国“走出去”战略背景下,中国相继出台了一系
列相关的对外投资政策法规,为支持本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了日趋完善的制度环
境。
(一)投资项目的管理方面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提出了国家在投资方面基本操
作模式。该《办法》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改进:
1、取消了政府投资的审批权,取而代之的是核准权,在程序上使得核
准过程更为快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之前,我国实行的是
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
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而现在,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
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办法》
放弃了实施已久的两道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被取消,政府主要侧重
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法性的审查。企业对投资的经济效益无需征
求政府意见,具有自主权。而之前,包括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审批时也要提交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实际上并未通过相应的措施来落实,也就
是说是否真正实行,审批部门并不关心,然而企业还要聘请专业机构制作该可行
性研究报告。可见取消了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仅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而且在审批
程序上更为快捷。
2、各级审批权限均大幅度放宽。国家主管部门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
万美元以上项目,而新设定的国家主管部门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
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提高了三十倍和十倍。地方政府核准的投
资规模也相应大大增加。
(二)外汇制度的管理方面
1、200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投资外
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增加投资的用汇额度,总额
度从33亿美元增加至50亿美元。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局的审查权限,对投资外
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
2、2006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对各分局核定投资购汇额度,并且允许境内
投资者先行汇出与其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
(三)金融支持体系方面
1、2004年lO月,发改委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下发《关于对国家鼓励的投
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双方共同建立投资信贷支持机制,如果
企业由于资金等问题,无法承担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海外投资任务,政府所
提供的“投资专项贷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2、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投
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中国
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
(四)风险保障机制的建设方面
2005年年初,发改委与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了《关于建立投资
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
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投资风
险保障服务。
但对于非重点项目,例如很多经济实力相对比较薄弱的民营企业,相对的风
险保障制度就还未建立。但不得不看到,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步伐正逐渐加快,如
果我国不能及时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有效的“走出去”的制度保障,中国企业国际
化的进程势必会放慢。
(五)税收方面
为鼓励境内企业“走出去”进行投资,消除企业投资的双重征税,
我国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已在
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
超过其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2007年出台的修订后的《企业
所得税法》完善了企业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制度,将我国企业从直接获得
的股息等也纳入了可以税收抵免的范围,这在原来税法直接抵免的基础上又引入
间接抵免的做法,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投资方式和领域,也是当前完善我国企
业对外投资所得税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
中国企业走出去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投资的主体
到底哪些企业可以对外投资?除了国有大型企业之外,民营企业、外资企业
等能否对外投资?
《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控股的企业或机构,
在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可见,
中国投资的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包括各类工商
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事业单位等,这些机构属于中国境内的法人
机构,受中国内地法律的管辖约束。另一类是由国内投资主体控股的企业或
机构,境内机构通过这些企业或机构对进行投资。这些企业或机构
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
外机构向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
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
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也可在投资。另外,根
据《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参照
该办法实行,可见,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对外投资的主体。
(二)投资的方式
简单的来讲,投资的方式,简单来讲主要包括两种方式:直接投资和并
购。其中,直接投资又被称为绿地投资,即是指投入资金设立独资或合资子公司,
绿地投资在家电、电子、轻纺领域特别明显。海尔在全球建立了13家工厂,在美
国和巴基斯坦建有工业园。TCL在越南建立年产50万台彩电的生产线以及年产30
万台数码相机和电工产品生产线,总投资逾亿美元。另一种方式是跨国并购,这
是在国际上非常普及,而我国却是近年才迅速发展起来的投资类型。
(三)投资出资方式
根据《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投
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
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
动。可见,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
债券、信托凭证等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
等无形资产的投入。
(四)投资的审核流程
我国目前对投资的审核主要涉及到三个部分:一是国家或省级发改委对
投资项目的核准;二是商务部对开办企业的核准;三是国家外汇管理部
门对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
关于投资项目核准与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的关系问题,许多人提出了
疑问。根据《发改委就改革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答问》,投资项目核
准和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是投资管理中两个不同的管理环节。投
资项目核准是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行为从维护经济安全、符合产业政策、保
障公共利益、资本项目管理等公共管理方面进行核准。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
由商务部门负责,主要是对企业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也就是说,中国企
业投资不仅需要发改委的项目核准,也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缺少任何
一个核准都将无法办理外汇、海关、银行等事宜。
(作者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外商投资法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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