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渊源

更新时间:2024-11-07 03:32:0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文迪波)

1.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

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

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到民法规范。

2.公法与私法[2]: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法以研究公

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

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

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私法相对

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大陆法系[3]: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

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

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意思自治[4]: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起源于市民社会运行

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

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5.身份平等[5]: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

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

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诚实信用[6]: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

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诚信原则不仅是

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

7.权利不得滥用[7]:又称禁止权利滥用。《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

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民事法律事实[8]: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

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9.原始取得[9]:权利的原始取得,又称权利的绝对发生,指不基于他人既存的

权利,而独立取得一个新的权利,如通过善意取得、无主物先占、建造房屋等事

实行为取得的权利。

10.继受取得[10]:又称权利的相对发生,即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权利,

如基于买卖、赠与、互易等而取得权利。

11.自然人[11]: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儿出生的人,民法上的自然人,专指有自然

生命的人具有权利主体这一身份而言。自然人的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

无国籍人。每个自然人都是具体的、唯一的、不可代替的主体。

12.民事权利能力[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

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

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是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13.民事行为能力[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去

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具备了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可以很

好地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要做到这一点,

还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14.监护[14]: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任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5.宣告失踪[15]: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

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6.宣告死亡[16]: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

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17.住所[17]:是指自然人以久主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18.法人[18]: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9.财团法人[19]:又称“目的财产”,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员

会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或者表述为,以一定的

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

20.社团法人[20]: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或称为人合组织,指以社员为基础的

人的集合体,或者表述为,以人的结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一定目的的财产

的集合体”。

2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1]:是指法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的资格。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和

基础。

2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2]: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不仅

包括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

23.法定代表人[23]: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

职权的负责人。《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4.法人的合并[24]: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25.法人的分立[25]: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行为。有新设式分

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

26.非法人团体[26]: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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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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