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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进一步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五五普法”,普及法律知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公民
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
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与现代法
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因此,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一、国现阶段公民意识欠缺的原因
公民意识在建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国公民的公民意识还不是很强,还存
在一些影响公民意识形成的消极因素,究其根源主要有:
(一)臣民意识的影响
君主专制,维护皇帝的权力、地位和尊严,树立皇帝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
法律制度的出发点,这种封建专制制度培育出的是适应封建政治文化发展的臣民意识。改革开放后,人们
的思想得到了较大的解放,但由于缺乏系统的公民教育和法制教育,家长制、特权思想、臣民意识在一部
分人的大脑中仍然根深蒂固。
(二)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但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极其淡薄。由于儒家思想的
影响,强调义务本位,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无法正常发育与成长。
(三)公民教育的滞后
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
运作体系。
(四)社会转型期制度的不完善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
绩,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二、提高法律意识的途径及方法
培养和提高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的基础性工作。我认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应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创造适宜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严格依法治国、严格执法
(四)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
(五)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合理表达诉求
人们的法律意识状态是受其物质生活条件和其他社会意识制约和影响的。社会生活的变化必然引起
法律意识的变化。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大变革时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显得复杂。因此,从实践需要
出发,深入到社会生活中,调查、了解、把握不同阶层、不同体和个体法律意识的状况,分析、总结带
有规律性的东西,提出各种有益的看法、主张,对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现阶段国民主与法
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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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理解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既要求公民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又要求公民增强义务观
念,依法履行义务。那种只想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的观点和行为是错误的。我国宪法33条规定:“任
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
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
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
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
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
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
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
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
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
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
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
义务。
三、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就是说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
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
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
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
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
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
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
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社会的发展从政府上经历了“夜景国家时代”,政府相当于“守夜人”,一般维持治安,只有出现混乱不
能解决时政府出面;而现在是“福利时代”,政府必须积极投入社会中,更有力、更大程度地为人民的权利
提供更大的方便,所以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大,但政府的权力过大,人民的权利就可能受到遏制,所以需要
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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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采取行政程序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又要保护行政管理的效率。
如果行政程序过多、过广、过滥则行政机关的管理无法有效进行,从根本上也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至第六章作业
一、案情
原告方新良,男,37岁,干部。
被告周士明,男,56岁,工人。
被告周士明有砖木结构瓦房三间,座落在某市解放西路138号。因房中没有水暖设备,离单位较远,
生活、工作都不方便,曾流露出想将该房卖掉,另租公房居住的意思。后来,经本单位职工黄锦云介绍,
原告方新良与被告相识。原告刚从外地调入该市,妻子、儿女也随之调入,因无房居住只好暂住农村老家。
原告得知被告想卖房,即表示自己想买,经双方商定,原告以5000元人民币购买被告三间瓦房。原、被
告当即去当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二人商定,被告暂不把房屋音乐会原告,待单位分给被告房
屋居住后,被告即马上腾房(当时,被告单位刚建成三幢宿舍楼,尚未分配)。半年后,被告单位照顾被
告,分给他三室一厅住房一套,被告让其子结婚居住,仍不给原告腾房,原告几次催促,被告均以单位分
房面积小,女儿结婚无房居住为由,迟迟不搬。原告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腾房。
答案:本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以500元人民币购买被告的房屋,并已经办理了登记过
户手续,但在房屋交付时间上附有条件:“待单位分配给被告房屋居住后,被告即马上腾房”。半年后,被
告单位分配给被告房屋,原被告约定的交房条件成就,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二、案情
原告徐巧娣,女,36岁,农民。
被告赵伟成,男,39岁,农民。
被继承人徐国柱生前是某市农机厂的退休工人,因与妻子赵雪文未生育子女,于1956年将堂兄12
岁的女儿徐巧娣收为养女。徐巧娣将户口关系也迁到徐国柱家,与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但是,徐巧娣也
经常去看望生父母。1969年徐巧娣出嫁后,徐国柱夫妻又把赵雪文的侄子赵伟成收为养子。当时,赵伟成
已是赵光大的养子,而且已经成年,在未解除与赵光大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徐国柱夫妻建立了收养关
系。赵伟成虽然未同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但经常来照顾徐国柱夫妇,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而且,赵
伟成把自己的儿子赵小庆改姓为徐小庆,随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1983年,赵雪文病故。1984年,徐国
柱病故。赵、徐病重期间,赵伟成请医生为赵、徐看病,悉心照料,赵、徐病故后,赵伟成又负责料理了
丧事。
徐国柱死亡后,遗有存款1500元和一些家具、衣物。这些遗产,都被赵伟成占有。徐巧娣认为自己
是被继承人的养女,有权继承遗产,并向赵伟成提出这一要求。赵伟成只答应分给徐巧娣300元存款。徐
巧娣认为太少,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称赵伟成是养子,自己是养女,都有同样的继承权,现赵伟成独
占遗产大部分是不合法的。赵伟成则辩称:徐七娣出嫁后,很少关心被继承夫妇,而自己尽义务较多,又
料理了丧事,所以多继承遗产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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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为被继承人的养子女,都有同样的继承权。在遗产份额的分配上,
应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尽义务多人可多继承遗产。据此判决:原告人徐巧娣继承遗产人民币600
元;被告人赵伟成继承遗产900元和全部家具、衣物。
问题:赵伟成应以何种身份取得遗产?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赵伟成应以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身份取得遗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
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本案处理:1)、原告徐巧娣是徐国柱、赵雪文夫妇合法的养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徐
国柱、赵雪文的遗产。赵伟成与徐国柱、赵雪文的收养关系不合法,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加继承。可以
以《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身份取得遗产。2)、继承人应
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
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法院判决,原告徐巧娣分得的遗产应多于赵伟成分得的遗产。
三、案情(略)
某国有企业A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生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
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其中人民出资10万元,用设备作价出资25
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
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
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问题:
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
么?
3、ABC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D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
下股东出资设立。
2、公司章程中可以对注册资本作出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D公司章程
中规定注册资本60万元是合法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A、B、C的出资形式合法。《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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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的出资过程不合法。已存入账户的货币出资10万元没有达到注册资本的30%,即60万元
×30%=18万元。《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三十。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A没有按公司章程中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除应当向公司足额
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至第十章作业
一、案情: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
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
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20XX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
打伤。20XX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何
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问题]
(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2)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该企业解除与何某、刘某的劳动合同不合理。
何某因身体不适且有医院证明,要求调换工作岗位,是正常的合理要求。何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
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
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还在试用期内,其与同事打架的行为与录用当时的条件无关,企业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
2、本案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
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本案应依法认定企业与何某、刘某劳动合同关系没有解除。
二、案情:叶某,男,45岁。叶小,男,15岁,叶某之子。某日,叶某见一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
上挖树篼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叶小说:“咱们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
们以后谁还敢来挖。”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一齐沿挖树篼人左侧约5米远的山沟,连续不断地往下滚石头,
挖树篼人纷纷躲避。叶小见状有些害怕,说:“别砸了,真要砸着就麻烦了。”叶某说:“不怕,远着呢。”
就在这时,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途中撞着沟边的一块巨石横飞向挖树篼的农民,将其中一人击倒,滚落山
脚死亡。
问题:
1、叶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叶某当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
3、叶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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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叶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叶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
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2、叶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
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3、叶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三、案情:1994年3月某乡人民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众饮用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
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所在地的每个企事业单位交纳500元,所有工作
人员每人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甲、乙两村每户交纳3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基地。个体
工商户蒋某到外地做生意,不知乡政府的决定。同年9月1日,蒋某返回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
一份限期在10日交纳3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蒋不愿交纳,乡政府说不如数交纳集资款,将处以。
蒋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12月3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他交
30元集资款的决定。
问题: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蒋某的起诉?
答: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蒋某的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乡
政府的《关于筹资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是针对特定当事人----乡政府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两村村民-----的不能反复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且乡政府通知蒋某限期10内交纳30元集资款的行为也是
是具体行政行为,据此规定,蒋某有诉权。
综合作业
一、单项选择
1、规定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为(D)
A、禁止性规范B、授权性规范C、义务性规范D、确定性规范
2、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做的解释,其效力(A)
A、与法律相同B.小于法律
C.多数情况与法律相同D.多数情况小于法律
3、对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A)
A、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B、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C、成年子女、父母、配偶,其他近亲属
D、由被监护人在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三者之中自行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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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D)
A、继续存在B、缩小范围C、中止D、消除
5、在下列各项中属于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是(C)
A、犯罪动机B、犯罪目的C、危害行为D、危害结果
6、在我国,遗产的法定继承中,关于动产的继承应适用(D)
A、财产所在地法B、被继承人本国法C、继承人本国法D、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法
二、多项选择
1、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表现在(ABCD)
A、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B、表现形式不同C、调整的范围不同D、实施的手段不同
2、现代国家的国家形式主要有(BC)
A、共和制B、单一制C、联邦制D、多元制
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行政法原理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可以概括为(ACD)
A、行政主体合法B、行政客体合法C、行政行为合法D、行政程序合法
4、环境资源法,是指调整环境资源的(ABC)和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开发B、利用C、保护D、发展
5、按照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作为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由(ACD)
A、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B、职工的代表
C、工会代表D、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三、名词解释
1、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
承担的不利后果。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5、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6、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所享有的权利。
7、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
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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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
的权利。
9、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
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10、诉讼法:指的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是诉讼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诉讼法是典
型的法律程序法。在中国有三大诉讼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四、简答题
1、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答: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主要有:(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
等原则。(3)辩论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
2、简述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
人主观上的过错等四个方面。
3、简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答: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论述题
试论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在现阶段,我国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
子、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就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有与他们身份相适应
的某些公民权利。
(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包括公民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宗教
信仰上等等权利,还有社会生活上的、婚姻家庭上的、以及个人财产权上的权利。
二、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使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①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
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
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
利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③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
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
(二)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可以只履行义务而不
享有权利。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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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在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时,总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到现阶段政治、经
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来确认权利自由的范围、内容以及物质保障问题。具体表现在:
1、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2、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
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3、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
宪法就不予确认。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上的保障。法律保障有立法上的、司法上
的、执法上的各种保障。物质保障主要是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具体表现在:
(一)宪法要求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只享有
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存在。
(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相互结合,如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
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国家为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越来越多的保障,就越有利激发公民的政
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更加促使他们对义务的履行,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就越能向前发展,就
会富强昌盛,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越能得到保障。
六、案例:甲(1984年12月24日生)乙(1986年12月10日生)兄弟二人在邻居丙的教唆下,
多次进行抢劫。2000年10月18日在一次作案时,甲乙同时被抓获。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甲乙丙各负何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
1、甲、丙均应按抢劫罪论处。甲在2000年10月18日作案被抓获时已满十五周岁,根据《刑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
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乙不按犯罪论处。在2000年10月18日作案被抓获时,虽满十三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
3、丙是教唆犯,应当按按抢劫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
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丙教唆甲抢劫,与
甲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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