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写作

更新时间:2024-11-06 15:40: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最新税法知识)

法学论文写作

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

编者按:本笔谈系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陈兴良、

白建军、陈瑞华、凌斌五位教授在凌斌教授主持的《法学研

究方法与论文写作》课程课堂讲授录音整理而成。《中外法

学》编辑部曾于1990年第6期至1991年第2期,分别约请

金瑞林、魏振瀛、沈宗灵、饶鑫贤、肖蔚云、储槐植六位先

生撰文分享法学研究与论文写作的心得与经验。24年过去

了,尽管中国法学论文发表数量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但中

国法学研究的创新与论文写作的质量并未得到同步提升。法

学论文写作训练仍然是中国法学教育的软肋,法学论文质量

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中国法学与法治的进步。为了进一步

促成法科学生与法学者对法学论文写作的理论自觉,本刊特

别委托凌斌教授组织本次笔谈,将上述五位学者的课堂讲授

录音整理成文。笔谈的内容凝聚了五位学者治学著述的智

慧,触及了法学研究与论文写作的许多核心问题。孟子曰:

“梓匠轮舆,能与人规矩,不能使人巧”(《孟子•尽心下》)。

他人的经验传授,当然代替不了自己的勤学苦练。论文写作

的点滴提高,终究要“君子欲其自得之”,“自得之,则居之

安;居之安,则资之深;资之深,则取之左右逢其源”(《孟

子•离娄下》)。希望本次笔谈能够成为中国法学同仁“君子自

得”的铺路石。

只是与写作相关

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天元讲席教授)

我谈不了什么写作,只能根据个人经验,谈一些

或许有助于写作,其实更多是社会科学或法律/法学写作的

问题。在我看来,有两件事对于写作很重要:第一是你得真

有点什么有意思的东西要说,要有点干货。第二,写作者一

定要有读者/受众感,知道自己是在同谁说话,因此,写作

在我看来更多是在交流。写作的其他方面都与这两点相关,

也受制于这两点。

一、言之有物

第一点,就是要“言之有物”。这个“物”在传统

中国经常是写作者个人的真情实感,避免“为赋新词强说愁”

(注意,辛弃疾说的是年轻人在特定时期感情空虚、造作或

多愁善感,这成了他要表达的“物”)。但现代以来,我们的

写作表达有了很大变化,甚至是根本的变化。大致说来,就

是孔子概括的“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对这句话

的解释很多,我自己的胡乱解释就是,最早的写作大致是“诗

言志、歌咏言”,表达个人的主观感受,不一定是为了同他

人交流,因此也就不大考虑其社会价值,没有什么社会功利

性;但逐渐地,由于这种表达对他人有价值,因此写作就从

表达自我转向了社会交流,学问或写作的功用就变了。人们

也就开始从社会角度来评判个体的一些写作和表达了。

这一点在现代社会,尤其在自然和社会科学的论

文写作上,更为显著。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者,对于法律人,

其职业的或学术的写作往往就只是为同别人交流,必须对社

会当中的某些人,有时甚至可能就是一个人有用,才值得写。

而学术发表,就是理论上假定写出来的这些东西对学界的一

些人会有用,有时还会与更广泛的受众交流。而这些文字,

通常不是要受众知道你有什么主观感受,有什么看法,而是

你能有什么对别人有价值的信息、思考或发现可供他/她们

分享。换言之,写的东西即便是完全个人体验的,也一定要

有一些超出了写作者个体经验之外的意义,有时甚至应当具

有更普遍一点的意义,诸如科学发现。在我看来,这是“今

之学者为人”成为现代社会之必然的最大社会历史语境。人

们有理由要求写作者有点干货、重要、实在,值得别人花点

时间去看,会有助于他们应对或是解决某个实际问题,至少

也有助于换一个角度理解某个问题,而不能只是一通文字游

戏,可有可无。人们如今很忙,除了对朋友外,受众对个人

的喜恶和感触可以说漠不关心,基本上是只关心你是否提供

了对于他人和社会有用的信息,尽管有时这种信息也可能就

是某个人的私人信息,如某位明星的八卦新闻。

问题是如何保证言之有物,特别是社会科学的,

或法律/法学的写作?首先是一定要有件让自己真正关心的

实在的事,无论是一个社会现象,还是一个事件或案件,你

得是真的关心,而不是觉得应当关心。也不要匆忙作评价,

一定要具体切实且尽可能完整地了解一下这件事本身,从中

出引发自己关注思考的并试图回答或应对的问题,具体了

解与这个问题相关的所有可能的主张和相关的实践,不但要

从自己熟悉的并且赞同的角度,而且要懂得换位思考,从自

己不太熟悉甚至不赞同的角度来了解相关主张和实践背后

的理由,了解不同主张付诸实践后的实际后果或实践的后果

等等。所有这些分析理解都应当尽可能避免强烈的个人感情

彩,要尽可能地把自己个人的主观情感和偏好放在一边。

也不是排斥感情,而是为避免因为自己的强烈感情导致对相

关事实的扭曲甚至忽略,因此对问题理解和判断发生偏差,

觉得自己或某一方太有理了,太强大了,对方太没道理了,

不堪一击。真实的法律世界中很少会有这种情况,道理一边

倒,却一直就是不能凯旋。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常常是因

为只看到了自己的道理,看不到或拒绝理解对方的道理。这

种鸵鸟战术不利于深入分析和有效应对,不利于文章分析说

理,也不利于明智的决策和有效的行动。

就法学或法律问题研究而言,我更赞同多站在自

己的对立面来审视和质疑自己的道理、根据、证据和理由。

自己跟自己作对,更容易知道自己的弱点在哪里,因此会迫

使自己思考得更细,会发现一些值得分析的新问题,甚至可

能导致自己改变或修改预先的判断。保持这种开放态度,才

算真正思考了,才算是讲理的。注意,这一点不仅对仅讨论

学理问题的学人有用,律师其实也可以用。律师通常从一开

始就确定了立场,为自己的当事人服务,就此而言,他必须

坚持自己的立场,但这不意味着他就朝着自己想要的结果裸

奔,那一定会变成胡搅蛮缠,没理狡三分。这种做法,在社

会上,可能会有人觉得惹不起而躲着你;但在法律文件写作

上或是法庭辩论中,这不会真的起作用。写作的基本制度前

提是讲理,自己要讲理,受众也要讲理,并且要讲、要听双

方的理。而如果能从对方的视角看到了自己的证据不充分,

比方说,在此案中根本无法做无罪辩护或无过错辩护,那么

及时改变自己的主张和诉求,重新界定自己可能达到的目

的,重新界定成功,这并不丢人,而是正派和体面,而且这

也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为“死磕”并不能得到自己希望

得到的结果。基于理性判断的诉求和目标调整其实是律师必

须具备的应变能力。

因此,与许多人对法律人的想象相反,法律人写

作并不是法条导向,而必须是事实导向的,当然法条也是法

律人面对的事实之一。只有了解了事实或有关事实的众多信

息甚至相关信息,法律人才知道哪些法律可能与此案或此事

或其中的某个问题有关,哪些事实与某个法条中的某个概念

有关。多年前,我对夫妻在农村诊所中看黄碟事件的分析,

许多评论人都强调这是夫妻在“家”,却忽略了农村、夏日

三伏天、诊所,以及邻居向警方报警等细节,而有没有这些

细节对于判断警方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极为关键。因此,

在律所中,律师针对任何问题撰写的法律备忘录(memo)

都一定是面对现实、研究真问题的,甚至有意把困难即对己

方的不利因素想得更多一些,乃至美国著名自由派刑辩律

师、哈佛法学院教授徳肖微茨认为辩护律师的最佳策略是首

先对自己客户做“有罪推定”(《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

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法律人一定要努力把可能影响最后

结果的每个不利和有利条件都摆出来,不能只想着为自己提

气鼓劲,想着自己多么占理;甚至不能只关心法律上的所谓

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是一切与之可能相关的问题,都

要进入写作者的分析视野,并要以此为基础研究,做出一些

审慎的判断和推断。这样的法律写作者因此必须是一个研究

问题的人,要对各类信息始终保持高度的敏感;好的写作者

必须能从别人省略的细节中,从别人看不上的材料中,看出

问题,纳入自己的思考,由此导致对问题的分析判断改观,

甚至翻盘。只有这样的memo才是对法律人,无论自己还是

其他人,真正有用的。

也因此,社会科学的写作、法律的写作,并不是

基于信念的写作,而是基于经验证据和现实可能的写作,是

为行动或不行动提供指导的写作,务实、冷静、理性、不夸

张、避免激动人心,只有这样的文字对自己或受众的决策和

行动才有实在意义,因为理想并不追随强烈的愿望而来。

到了学术论文中,这种法律memo的写作则大致

相当于论文的文献回顾,这包括对问题、观点的梳理,在此

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初步判断、研究思路和文章的基本论证逻

辑等等。法律memo和法律学术写作因此有相通之处。不要

以为学术一定是要引证什么波斯纳或哈贝马斯或亚里士多

德或施密特之类的,除非必要,切勿乱引。重要的是要清楚

问题是什么,自己的观点或应对措施是什么,根据是什么,

尽可能用简单、明白、以不会令人误解的文句说清楚,说的

合乎情理。情理包括了理论逻辑和生活的情理,包括有分寸,

这一点后面还会提到。

但即便此刻一切齐备,写作的主要问题也仍然不

是,至少主要不是如何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是要清楚自己是

写给谁看,自己的预期读者是谁,然后才考虑写作的其他问

题,包括结构、风格甚或语言。因为今之学者为人,既然为

人,写作者的读者感就至关重要。

二、受众感

先前许多人谈写作是不谈读者的,只谈表达自己。

这在当时或许是有道理的。第一,之前的许多写作是散文,

或诗歌,或书信,无论记事还是抒情,许多人生经验或感慨,

只要不是太离谱,人们大都可能分享。第二,之前的这类写

作大多是写给同一社会阶层的人看的,因此,只有接受不接

受,能不能接受的问题,通常没有说服的问题。孔子说:“道

不同,不相为谋。”因此,写作者就无需考虑受众是谁。

但在现代社会,由于全民阅读,也由于各种意义

上的社会分层,包括专业化、职业化,受众问题就会变得越

来越突出。特别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在相当程度都是要说服人

的,不像自然科学那样基本上钉是钉铆是铆,其实有些自然

科学的研究也不那么坚实,没法实验,因此也要靠分析论证,

典型的如生物进化理论。例如,律所里法律人写的memo,

可能就是写给很少几位律师看,甚至只给某位律师看。学术

论文理论上是写给学术职业同行看的。但由于法律是在社会

环境中运作的,有时写作者的交流对象就不仅仅是学术同

行,有时甚至主要不是学术同行,而可能是法律职业的同行,

律师、法官和执法者,常常也还可能有广大公众——也因此

法律人是很容易成为公知的。注意,即便公众也不是单一的

或同质的,而是观点、立场或利益不同的,某些问题上可能

分歧巨大,尖锐对立甚至势不两立,如反对死刑与支持死刑

的,强调政府规制与反对政府规制的。这就使法律或法学写

作与许多学科(不但是自然科学学科,而且许多人文和社会

科学学科)的写作根本不同,即便法律的学术写作也很难只

考虑专业或职业读者。法律人和法学人往往面对着各种潜在

读者,他们的知识水平不一样,他们阅读时的先期判断不一

样,他们的立场、视角不同,他们的利益关切也很不同。写

作必须非常清楚地知道这一点,并且在写作中要做出有效的

应对。写作者必须明白自己不只是在表达,不能仅仅停留在

表达自己的看法、观点或判断,而要努力让甚至一定要让受

众理解写作者如何得出这样的观点和判断,即便不可能总是

成功,却还一定要努力争取受众觉得写作者的这一观点和判

断有道理,是合乎情理的,乃至一些本来模棱两可的或拿不

定主意的受众,众多法律实务或学术人士、法官、立法者、

执法者,乃至广大公众,就因为你的写作而支持了你的观点

和判断。

这就是为什么我反对法律写作的核心关注是观点

的表达,核心关注只能是也应当是有效的交流。这就要求法

律写作者一定要关注读者,要知道自己是写给哪些人看的,

他们可能关心什么问题,他们的前见是什么,对相关问题他

们通常的理解和自觉判断是什么,他们在哪些问题上可能与

写作者的主张和期望分歧,分歧有多大,可否沟通,如何有

效沟通,依据哪些写作者与预期受众分享的价值和预设等

等。只有在此前提下,写作者才可能谈论如何表达自己,也

才可能判断什么样的表达和什么样的文字是好的,才有了判

断写作好或不好的标准。如果写作仅仅有关表达,写作者就

无需关心读者,想怎么表达就怎么表达都可以,对天空11

彖叫,或唱歌,唱什么调都可以,只要你觉得尽兴了就行。

不需要做事或不需要做成事的人才能这么行动。

社会科学和法律的研究写作都关心后果,也知道表达通常都

会有后果,不管表达者是否有意,是否是他/她追求的后果。

“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笔落惊风雨,诗成泣鬼

神”,这类说法都是明证;而“藏之名山,传之其人”,“语

不惊人死不休”则表明许多写作者也追求后果。即便抒情也

得让人明白这是抒情,不是发疯;即便是请个假条,你也不

能让老板误解成辞职信,否则你就悲摧了。

事实上,连日记也常常是交流。有些人,比如说

我们都知道的蒋公的一些日记似乎就是准备留给后人看的。

他知道自己是重要人物,自己的言行会是历史,因此他在日

记中就很注意“地图开疆,日记强国”。即便天生内向的人,

写日记只表达自己的困惑和烦恼,但这也往往是在同另外一

个自我交流或矫情。普通老百姓不写日记,许多年轻时写日

记的知识分子中年后通常也不写日记。

要注意一点,并非所有的交流都为了说服人,许

多文字不是,公文和报告就不是,只是传递一些重要的信息,

包括布置工作,提要求,下命令,甚至包括凝聚人心,鼓舞

干劲等等,但就是不包括说服。上下级的权力关系决定了下

级必须服从上级的要求。

只是法律/法学的许多文字常常要说服,说服法

官、陪审团,经媒体说服公众,说服学界,说服其他的旁听

者,要说服各种有反对意见或不同意见的人。而说服,就

不能只是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那当然很重要,但中国人自

古以来不仅看重国法,而且看重天理和人情。仅仅国法不能

令受众不质疑那些在他们看来自己有能力理解判断而且发

现法律人说的不合情理的道理。写作者也不能仅仅告诉受众

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或是号召或煽情——那是公知的事——

而是要全力展示一个观点、主张或结论是如何得出来的,不

仅有立法根据,而且有事实根据,常常还相当合乎情理、天

理和人情。

也不是要说服所有的人,事实上,这不可能,尤

其不可能说服那些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特别是案件中败诉

的一方,但你的道理至少必须让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受众,依

据写作者和读者分享的法律规则或分享的其他前提,因写作

者提供的可靠信息、缜密分析和严谨逻辑而坚定了或接受了

或改变了其预断或观点,得出与写作者相同或相近的结论;

至少也要让不接受写作者观点和主张的受众知道,世界上许

多人观点不同,不是因为写作者脑残,缺乏正义感或其他,

而只是因为“道不同”,或是对一些有经验根据的信息得出

的判断不同,因此是值得尊重的。例如,一个人被判3年正

确,就很难说3年零3个月就绝对错了;赔偿30143元是对

的,去掉零头,也不必然错。

我说了,受众是多种多样的,在这个意义上,每

一次法律/法学写作的对象都必须重新界定,有时甚至必须

精确界定,各种受众的主要观点都要考虑到,他们的重要支

持和反对意见也都常常需要应对。但在说了这话之后,我在

这里还是试图做一个粗略的分类,法律人/非法律人的分类,

前者包括法律实务人和法律学术人。

若是以法律人为写作对象,从理论上可以更法条

主义一些,更多法言法语。但这往往只有在仅涉及常规法律

问题,因此法律人之间对法律处置没有重大争议时方才可

能。一旦遇到非常规的问题,如不久前无锡中院二审审结的

冷冻受精卵继承案,或是在新兴的领域,如时下很热闹的互

联网金融领域,简单的法条主义分析、法律类推,或是包括

目的性解释的法律解释,就很难令人信服,即便总体上偏于

保守的法律人会出于循法而治的考量而接受这类解释或决

定。在这样的领域或案件中,写给法律/法学人看的文字当

然必须围绕甚或牵强一些法条法规或法律学说,但不可能仅

仅靠着这种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甚或牵强附会,写作者还不

得不对法律有所超越,或明或暗地纳入一些社会后果或公共

政策的考量,经此来说服其他法律/法学人。也因此,这时

的法律写作就蜕变成至少是有社会科学意味和有公共政策

意味的写作了。

而在这样的法律问题上,往往也会引发公众的兴

趣,并且无法避免公众有理由的偷窥。法律或法学写作者这

时就必须清楚意识到,在这类问题上,自己写作的受众已经

变了。就不能指望公众对法律有太多的了解,也不能期望他

们和法律人一样相信法律教义或法律权威,因此为了说服非

法律人受众,法学写作这时甚至应避免或尽可能少用法言法

语,不要不加说明地引证法条或引证法律学者,要避免过多

诉诸法律行内的权威,而要注重社会常识的权威。

甚至必须注意,有时,有些看似法律专业或职业

的话题注定是公共话题,写作者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将之完全

转化为或装扮成纯智识的法学或法律话题。例如,在死刑存

废问题上,或婚姻家庭问题上,就不大可能是法学界或法律

界自身能定的事,不但公众关心,并且关心者每个人都自信

自己有能力关心,且不论这种自信是否真有道理。因此,当

涉及这类问题时,法律或法学写作,引证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点就不可能令公众信服。甚至,由于这种基于权威的写作不

增长知识,无法带来智识上愉悦和启发,都不能算严格意义

上的学术写作,因为它也不能令求知的法律学人信服。

但并非法律问题都会引发非法律人的关注。普通

公众能够理解并关注的基本是常规的刑、民事问题或事件,

一旦遇到早期人类不曾遇到的法律现象或事件,他们通常就

不关心了,很可能是早期人类的基因设定令他/她们没法关

心了。在这类法律问题上,写作的受众就几乎只是法律/法

学人,以及其他的法律利益相关者。

由于对各种潜在受众的关切,一个更值得也需要

法律/法学人在写作中精细把握的问题是法律实践的分寸。

在我看来,法律/法学写作的最大难点其实不在于主张什么

或倡导什么,主张和倡导本身不会有后果,过头了也没啥关

系,但法律是实践的,一定有社会后果,无论怎样都有人会

利益受损。例如,抽象来看很难说废除死刑的主张错了,问

题是废除死刑的后果很可能更糟,因此有理由保留死刑,但

如何审慎适用死刑就是很大的问题。废除刑讯逼供当然很

对,但当面临大规模袭击之风险且唯有刑讯逼供可

能避免这一风险时,又该如何?普通受众往往没有能力,因

此常常也不大关心这类精细的法律问题,往往只关心基本立

场。而关注法律实践后果的法律/法学人则不仅往往必须在

实践层面应对这些太讲究分寸的问题,不走极端,坚守一个

合乎情理的立场,而且要在其法律或法学写作中正当化自己

的不极端的立场。因此,法律写作甚至常常必须通过某种论

证来限定甚至反驳支持自己基本立场的人和他们的主张。例

如,我反对废除死刑,在一些案件中,也辨析了为什么,但

在药家鑫案的学术写作中,我细致论证了,基于药家鑫案的

事实和其他相关信息,法院可以不判甚至不应判药家鑫死

刑。

因此,法律写作与许多其他写作不同,前者无法

到一个绝对政治正确或安全的区域,不可能有唯一正确的

答案。务实的法律写作者几乎永远都在刀锋上走,在这个问

题上你的同路人,在另一个事件中就成了你论辩的对手。这

是法律/法学写作要求的分寸导致的。写作者不只是两面,

甚至总是多面作战,他应不断地向来自各方的预期受众展示

自己的根据和理由,不求他们接受为唯一正确,而只求他们

认为大致合乎情理,并在这一过程中尽可能地逐渐凝聚一个

社会在法律实践上的具体共识,形成罗尔斯所说的那种重叠

共识。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法律人的写作几乎就必须

见什么人说什么话,但这不是贬义的,而是强调针对性,强

调有效的交流。因为没有谁能对所有人讨论同样的问题,即

便讨论同一个问题,对不同的人也不一定都能用或应当用同

样的言辞表达。如果一个法律人或法学人只想着自己的观

点、自己的主张,不管对方是否关心,只坚持所谓的法言法

语,也不管对方是否能听懂,自以为这就是独立之人格,自

由之精神,这就是专业知识,这就是把自己“高大上”了,

其实是非常糟糕的写作方式。对牛弹琴,说过,其实

不一定是讽刺牛,其实也可能是讽刺弹琴的人,就因为弹琴

者不问对象。

而在这之后,才有如何表达的问题,包括如何遣

词造句。当年起草1954年《宪法》时,就把所有的“但”

改为“但是”,把“与”改为“和”,就因为前者是知识分子

的用法,后者是普通百姓的用法;但另一方面,他又把宪法

草稿中的“土改”和“”这个人们自觉简化的概念

修改为“土地制度改革”。这些修改都很细小,对于有些读

者也不影响理解,但这是宪法,要让普通百姓能听懂,也还

要避免后人的误解,因此才会做这些修改。这种真的预期读

者的遣词造句,同样反映了上面讲的法律/法学甚至社科学

术写作中读者感的核心地位。

三、勤奋与天分

谈写作的人很多,许多也谈得很好,但在我看来,

实际效果不大,很难真正提高受众的写作能力,最多只是提

高受众的鉴赏力。因此,我不认为我的介绍能对你们有多少

帮助,因此,我一般不谈写作,今天谈的也是写作之外的或

许与写作有关的事。因为写作并非纯粹理性,而是实践理性;

意思是,不是你讲明道理,我懂了道理,我就能写好文章了。

写好文章得靠实践。要经常写,多修改;也要经常看好文章,

要看得仔细,多琢磨,对别人的好文章,自己的文章都如此。

但这个琢磨主要还不是,也不能是,所谓的字斟句酌,所谓

的“推敲”——请记住,主要因此为今人记住的贾岛,诗文

都不出!长此以往,才可能逐渐提高自己写作的能力。

我个人甚至有过一些非常笨但后来获益不少的做

法,即纯粹为了智识上的爱好,抄自己认为好的作品,整篇

文章抄,而不是寻章摘句,记录些装点文章的名人名言之类

的,装点文章。这主要因为我少年时喜欢现代诗歌,当时书

很少,只能借别人的,发现好的就抄,抄的津津有味,抄的

多了,不知不觉中,就悟到了许多,后来发现对各种写作,

包括学术论文写作,大有帮助。还有就是翻译自己真喜欢的

英文文章和书,也不是为了发表,就因为智识上的愉悦,比

如翻译波斯纳、福柯等人著作的过程中,也大大训练了我的

写作——其实这是另一种抄书。但这种抄,一定是要出自自

己喜欢,如果只是为了训练自己写作,目的太功利了,或许

反而难得收益,因为你抄的时候可能就不上心,不处处欣赏。

人生中许多很功利的事往往必须不带功利去做,收获才大,

这是一个悖论,学术如此,事业如此,爱情和家庭都如此。

写作也还要有一点点天分。这一点点就是,在阅

读了一些书或文章之后,你起码能判断哪篇好,讲理,令人

折服。这个判断必须是自己看书之后得出来的,不是别人推

荐,看广告词,也不看作者知名度、工作单位、国籍或其他

如教授之类的符号,不看书中引证了多少中外文资料,也不

管其写作风格多么“踉”,用了多少大词、好词、新词,引

用了多少名人名言等等,就一个字,好。如果连这点最基本

的能力都没有,确实有的人就没有这个感觉,能进入他眼中

的始终是中心思想和段落大意,那就很难写作。

2014年12月4日于北大法学院陈明楼

论文写作:一个写作者的讲述1*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兴发岩梅讲席教授)

论文写作,对于学者来说是生存技能,也是看家

本领。我始终认为,学者就是作家,不写作无以称作家。文

科的写作与理科的实验可以对称,对于学生来说也是如此。

写作对于不同的学科也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例如实证性

学科的论文写作离不开田野调查,藉此获得大量数据。在此

基础上,才能进行分析归纳,得出相应的结论,而不能闭门

造车。例如,作为事实学的犯罪学论文,就应当建立在实证

资料的基础上,是对案例数据的科学处理。应该说,目前大

多数犯罪学论文都还是从概念到概念,没有达到犯罪学的学

科要求。而思辨性的论文则以语言阐述和逻辑演绎为特点,

离不开对文献资料的综述梳理。这些文献资料主要通过阅读

获得,因此,从事这种论文的写作以读书为前提。唯有读破

万卷书,才能下笔如有神。例如,作为规范学的刑法教义学,

就是以法条为客体所从事的阐述性的学术活动。

一、科研与写作

论文是科研成果的基本载体。在某种意义上来说,

论文是研究成果的最终表述。如果说论文写作是一种“言”,

那么科研成果就是一种“意”,科研和写作之间的关系就是

言和意之间的关系。意在言先,首先要有意,然后才有意之

所言。因此,就科研和写作这两者的关系而言,首先必须要

从事科研活动,提高我们的科研素质,只有在科研的基础之

上才能进行写作,而科研和写作是两个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

别的环节:首先要进行科研活动,科研活动有了成果以后再

用语言表达出来,这种表达的过程就是一个写作的过程。

这里应当指出,文科的科研和理科的科研是有所

不同的:理科科研是一种科学活动,而文科科研是一种学术

活动。因此,论文是一种学术成果。我们把作为科研成果的

论文都称为学术论文,以区别于其他论文。那么,什么是学

术?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不太容易回答。以一种较为学术

性的语言表述,学术是指系统化、专门化的知识,是对事物

发展规律的学科化论证。因此,学术当然应当具有科学性,

文科可以分为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而且,在文科中所采用

的科学这个词,又显然不同于自然科学。例如,在社会科学

中存在着较多的价值判断,而自然科学则更多包含客观描

述。

不仅文科与理科(广义上的理科,包括工科)科

研的性质与形式有所不同,而且,文科与理科在科研与写作

的关系上也存在区别。理科的科研与写作的关系是可以清晰

地加以区分的。

理科的科研就是在实验室里做实验,在实验做出

成果、取得数据以后,再将实验的成果以文字的方式予以表

达形成论文。对于理科来说,无科研则无写作。因此,理科

对科研是更为注重的,要求也比写作更高。也就是说,理科

科研的主要精力是放在做实验上,实验做完以后,把实验成

果以一种论文的形式表达出来,这个写作过程是相对较为简

单的。甚至只要把实验的数据和过程结论自然地记录下来就

可以,这是理科的特点。例如,陕西师范大学孙灵霞的博士

论文题目是:《八角茴香对卤鸡挥发性风味的影响及其作用

机制》。根据作者自述,这篇论文主要研究香料对肉类制品

风味的影响,实现风味可控,产品质量达到一致性和稳定性,

以便让传统肉类制品走上规模化工业生产。作者完成论文的

过程是:为了保证实验结果的科学有效,选用广西产的八角

茴香和河南一家企业固定提供的鸡大腿。做实验时将鸡腿卤

煮,然后在固定的区域取样,再通过电子仪器检测产生风味

的物质含量变化情况。论文通过实验,对比加入八角茴香的

卤鸡和没有加入八角茴香的卤鸡之间的差别,了解八角茴香

在卤煮过程中对风味的影响,风味形成的机制,如卤煮的温

度、火力、加热时间对于风味控制的相关性,[2]显然,从这

篇论文创作过程可以看出,最为重要的是实验,而论文只不

过是对实验过程和数据的记载。

然而,文科的科研和写作的界限却不是那么清晰,

这也是学习文科的同学会有的一个困惑。因为文科科研不像

理科的实验那样具有物理性的直观内容。对于一个理科学生

来说,天天进实验室就表明他在做科研。但对一个文科学生

来说,什么是科研?这种科研活动本身不具有直观形态,往

往不容易把握。实际上,文科的科研是读书、思考,甚至是

旅行。中国古代所谓读万卷书,行千里路,都可以看作是对

文科科研活动的一种描述。因此,文科科研是随意的,自在

的,不拘形式的。正是由于文科的科研活动具有这种散在性

的特点,文科学生有时候会难以把握,以至于虚度光阴。这

样就出现了在没有充分的科研活动基础上进行论文写作的

情形,当然也就不可能写出优秀的论文。因此,对于一个文

科学生来说,首先要去看书,要去思考,逐渐地积累知识,

嵌入所在学科,进入一个与本学科的前贤对话的境界。当你

进入到某个学术问题前沿的时候,就像登上高山顶峰,四顾

无人,不寒而栗,一种灵魂上的孤独感油然而生。在将近30

年前,我写作题为《共同犯罪论》的博士论文的时候,就曾

经有过这种感觉。以后回想起那段经历,我这样描述:“在

我写共同犯罪博士论文的时候,国外的资料还十分罕见,我

只能翻故纸堆。从图书馆的阴暗角落翻检民国时期的论著、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苏俄论著,以及零星介绍过来的现代外国

刑法论著。在这种情况下,我开始了对共同犯罪的理论跋涉,

这是一种与故纸堆中的故人的学术对话,在写作的那段时

间,我分明感到精神上的寂寞与孤独。”[3]因此,肉体上的

煎熬和灵魂上的孤寂,恰恰是论文水到渠成的一种身心状

态。

当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自己的想法逐渐产生,

这也就是所谓生米做成熟饭,然后再进行写作。经过思考以

后,在资料的基础上提炼独特的观点。这一提炼过程,为写

作打开了最后的通道。因此,文科的阅读书籍,资料收集,

文献梳理,观点综述这些所谓科研活动,都是为最后的写作

服务的,只不过是写作的预备而已。在这个意义上说,文科

写作的重要性要超过理科。

在文科中,这种科研活动和写作活动又是可以互

相促进,并且是交叉进行的。也就是说,在文科中并不像理

科那样把实验做完,已经取得实验成果,再进行写作。而是

在科研过程中就开始写作活动,而且在写作过程中,又同时

从事着科研活动。写作和科研这两者是一种互相促进的关

系,难分彼此。当然,在写作之前肯定要有一定的科研基础。

然而,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把科研完全做好以后再去从事写

作。而是在写作的过程中,不断地进行思考,不断地完善学

术观点。

对于一个学者来说,长期从事科研活动,同时也

长期从事写作活动。科研和写作就成为学者的工作重心,甚

至一种生活方式:不断地进行科研,不断地写作,在写作基

础上再进行科研,这样一个逐渐展开、循环往复的过程。有

些学者不是特别愿意写作,作品较少。不写东西,可以分为

两种情况:一种是写不出来,另一种是不屑于写。写不出来,

是写作能力问题,甚至是科研能力问题。但也有些学者虽然

看了很多书,思考了很多问题,确实也有对学术问题的独特

见解,但就不付诸于笔端,就像孔子所说的述而不作。也有

学者眼高手低,主张不随便写,一辈子就写一本书或者一篇

论文,以此一鸣惊人,成为经典。这种想法我觉得不太可行,

因为一个学者不可能一辈子从事科研活动,平时从来不写东

西,没有作品,最后突然蹦出一篇论文、一本书来,藉此名

传千古,那是完全不可能的。

一个学者从事科研的过程,都要用论文或者专著

这样的形式反映出来。不断地进行科研,不断地发表论文;

然后,论文积累形成专著。论文以及不同阶段的专著,都是

学者在不同阶段的学术研究成果的总结。通过学术成果可以

把一个学者在科研活动中跋涉的过程,就像一步一个脚印一

样,真实地呈现出来。不同时期的科研作品能够反映一个学

者的学术成长:从青涩到老道。即使是思路的曲折,观点的

修正,也能够以其作品清晰地在这个学者的学术履历上展

示。因此,我认为那种把科研搞到最好,最后才出精品的想

法是不切实际,也是不可能的。所以,作为一个学者要不断

地科研,同时要不断地写作,要把两者紧密的结合起来。

作为一个文科学者来说,写作是极为重要的。写

作能力的培养是一个累积的过程,需要进行长期的训练。当

然,写作只是科研成果表达的一种方式,除了写作以外还有

言说,也就是口头语言的表达。像课堂的讲课、会场的发言

等,这也是一种思想的表达方式,也能够反映一个学者的学

术水平。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这两种方式对于学术呈现来

说都是重要的。但这两者的学术影响又是极为不同的:口头

表达只能影响到亲眼目睹者与亲耳聆听者,范围甚为有限。

例如,课讲得好,只有亲炙弟子才能目击耳闻,其他人只是

传闻而已。书面表达则具有超越时空的性质,凭籍着书籍(包

含纸质书籍与电子书籍)的永恒性,以文字为载体的学术思

想也会在更为绵延的时间与更为广泛的空间传播。因此,对

于学者来说,书面表达更为重要,一定要进行写作,要有论

文发表。那么,怎么训练这种写作,怎么能够做到拿起笔来

就能写呢?我认为,写作本身也是一种童子功,从小练起。

最好的方法是在中学阶段就坚持写日记,养成动笔的习惯。

进入大学,读书的时候一定要做笔记,按照古训所云:不动

笔墨不看书,以此锻炼写作能力,习惯并且擅长于书面语言

的准确表达。如果在大学本科阶段过了写作关,则开始研究

生的专业学习以后,入门会比别人快好多。我始终认为,学

者,包括作家,从事写作,就像农民种田,工人做工一样,

都是一种熟能生巧的技能。只要坚持,其实掌握起来并不难。

二、论文与专著

论文和专著是学术成果的两种基本载体,如果说

还有第三种的话,那就是教科书。但现在学术界对教科书贬

褒不一,教科书在我国过去采取主编制,内容几乎千篇一律,

是所谓公知,即公开的知识或者公共的知识,这是不存在知

识产权的知识。因此,对教科书的学术评价较低,认为教科

书没有学术含量。当然,最近这些年来对教科书的评价有所

改变,主要是出现一些学者个人独著的教科书,而且是学术

性的教科书。教科书是对本学科知识的一种体系性的表达,

它更多地反映了一个学者对整个学科知识的整体性把握。因

此,对于教科书作者的学术要求是很高的。像在德国、日本

等国家,一个教授只有到了50多岁才开始写教科书。而且教

科书反映一个学者的综合素质,对本学科的综合把握能力,

因此是一种最为重要的学术成果。我国也应该向这个方向恢

复与提升教科书的学术声誉,尤其是要摈弃教科书的主编

制。在我看来,主编制的教科书是没有学术灵魂的教科书。

我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论文和专著。应该说,论

文和专著的差别并不在于篇幅大小,不是说论文篇幅小一

些,而专著篇幅大一些。两者的区分主要在结构、内容和性

质等方面。论文是对一个论题的阐述,是一种问题性的思考:

对某一个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思考,将思考成果写成一篇论

文。而专著是对一个专题的论述,是一种体系性的思考。论

文要确定论点,提出论据,由此展开论证。而专著则是对某

一专题的体系性叙述,具有较为广泛的展开和较为深入的论

述。因此,专著的深度和广度显然超过论文。

现在的问题是,论文不像论文,专著不像专著,

缺乏论文和专著的品格与品质。论文像专著,而专著则像教

科书。例如学位论文,包括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都应当是

一种论文的文体,应该具有论文的特征。即使是十几万字甚

至几十万字的博士论文,它也应该具备论文的性质。但现在

的硕士论文像综述,而博士论文则像专著,甚至像教科书,

没有达到论文的要求。这些问题都说明了我们对于论文和专

著以及教科书这样一些学术载体的把握上还存在一些偏差。

当然,也有一些专著是论文的结集,也就是说先有论文发表,

然后把论文编撰以后形成一本专著。这种专著意味着它每一

部分都达到了论文的水平,而一本专著的十个章节就相当于

十篇论文,这样一种专著的学术质量当然是比一般专著更高

的。

一般的专著,并不是每一部分都能够发表的。其

中相当一部分内容是资料的梳理或者综述,或者是对本学科

问题的一种沿革性的叙述,而没有达到论文的程度。就这部

分内容而言,资料价值大于观点,是没办法作为论文在刊物

上独立发表的。一般来说,专著的这种水分可能会比较多一

些,这也是对一般的专著学术评价较低的原因之所在。而论

文则相对来说学术含量要高一些,各单位对于论文和专著在

学术评价上也是有所不同的。有些单位更注重论文,并以论

文发表的数量作为学术评价的主要标准。也有些单位注重专

著,以专著作为学术评价主要标准。而北大可能是属于第一

种情况,把论文放在一个更为重要的位置上。评奖也会存在

这样一个问题,有些奖项注重论文,有些奖项则注重专著。

在一般的情况下,就论文和专著这两种形式而言,

我认为注重论文可能更为合理一些。应该把论文作为主要的

学术评价标准,而学者也应该以论文作为主要的学术成果载

体。因为论文的篇幅不是很大,一般是一万字或者几万字,

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而现在的学术刊物一般都是双

月刊,还有月刊,论文这种形式可以把学者日常研究的成果

及时地发表出来。有些学者虽然也在做研究,一开始就确定

其最终成果是以专著的形式出版的。在专著的写作过程中,

并没有注重对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发表。因此在三五年的

专著写作期间,一篇论文也没有发表,只是最后出版了一本

专著。这样一种做法并不值得提倡,而应该把阶段性成果发

表出来,每年至少要有两三篇论文发表。通过每年发表的这

些论文,可以把这种学术进展、学术方向及时地反映出来。

三五年以后,研究成果成熟了,再以专著的形式发表出来,

这样一种做法是较好的。

当然论文也是有长有短的,就一个初学者而言,

一开始可能要写一些篇幅较短的论文,比如说三五千字的论

文。对短篇的论文能够把握以后,再逐渐地写一万字左右的

篇幅较长的论文。最后能够写两三万字论文,基本上硕士论

文所要求的篇幅。因此,论文写作是一个由短到长逐渐发展

的过程。专著的写作更需要学术积累,因为专著的篇幅比较

大。对于一个硕士生来说主要是论文的写作,而对于一个博

士生来说基本上要达到专著的写作程度。就我本人而言,也

是从短小的论文开始写起的,例如我发表在《法学研究》1984

年第2期的第一篇论文,题目是《论教唆犯的未遂》,只有

四千字左右。及至发表在《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的《罪

刑法定的当代命运》一文,长达六万多字,是我迄今为止在

《法学研究》发表的29篇论文中篇幅最长的一篇。

尽管论文和专著这两种学术成果的载体存在差

异,但它们还是有共同之处,要求写作者对其中的内容把握

好,能够顺畅地将学术思想通过论文或者专著的形式表达出

来。

二、选题和题目

选题是论文写作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在论文写作之前,首先要确定选题。在从事科研的时候,当

然也会有个主题,但这只是一个研究方向或者研究领域。只

有研究到一定程度,开始写作的时候才会最终确定论文的题

目。选题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着科研的方向,对于科研的

成败具有重大影响。一个好的选题会事半功倍,而一个差的

选题会事倍功半。

选择什么题目来进行写作?这是写作时遇到的选

题问题。例如硕士生经过一年或两年基础课的学习以后,进

入到硕士论文写作阶段。论文写作首先要有个好的选题,而

选题对于初学者来说往往是非常困扰的一件事情。有的学生

不知道选择什么样的题目,所以往往让导师指定题目,这样

选题就变成了命题。论文题目最好是作者本人经过科研活动

以后,对某一问题比较感兴趣,有些想法由自己来确定。如

果他人指定题目,写作效果不会太好。甚至有些学者也不会

自主地确定自己的科研课题,而是追着各种项目的课题指南

跑,甚至是追着各种学术会议的议题跑。这是一种缺乏科研

自主性的表现,对于某些法学家来说,没有独立的长远科研

计划,而是在立法与司法的热点推动下随波逐流,还美其名

曰“理论联系实践”。这是没有学术自信的表现,还是应当

强调学者的独立品格。

选题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开拓性的题目,前人

没有写过的。因此,这样的选题可能较为冒险,失败的几率

会大一些。当然如果成功了,成就也较大,甚至会填补某一

个学术领域或者问题的空白。开拓性选题的特点是资料较

少,发挥的余地较大。即使只是做了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也

会取得一定的成果。所以,对这种开拓性的选题来说,资料

收集是十分重要的,只有收集到他人所未能收集到的资料,

才可以尝试进行写作。另一种是推进性的选题,前人已经研

究得较为充分,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这种题目的好

处是资料较多,因为前人在研究过程中已经积累了大量资

料,为写作提供了便利,具有较好的写作基础。但这种题目

的困难在于创新,因为前人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甚至论

题已经枯竭,也就是该说的话都说光了,无话可说了,所以

写作会有较大的困难。对于这种题目必须要调整思路,另辟

蹊径,别出心裁,如此才有可能推陈出新。总之,在确定选

题的时候,首先要进行评估,不同的选题可能有不同的特点,

要根据这些特点最终确定选题。

选题还有大小之分,根据选题大小以及研究程度,

可以分为四种情况:一种是大题小作,第二种是大题大作,

第三种是小题大作,第四种是小题小作。这里撇开大题大作

和小题小作不说,主要对大题小作和小题大作这两种情形做

一些说明。就这两种情形而言,首先应当肯定的是小题大作,

选择较小的题目然后进行较为充分的研究,这才是一个正确

的方法。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题目越小越好,因为题目越小越

是能够反映理论研究的深入程度。当然,选题大小是和一个

国家的某一学科的研究水平相关的。研究选题大小又是相对

的,是和一个国家对某个问题的学术成熟程度密切相联的。

比如说将近三十年前(1987年),我的博士论文的选题是《共

同犯罪论》,共同犯罪是刑法中的一章。以一个二级学科的

章标题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这个题目是非常之大的。共同

犯罪作为一个博士论文选题,现在是难以想象的。主要是因

为现在对共同犯罪研究已经非常深入了,在这种情况下,还

用共同犯罪作为博士论文选题是完全不可以的。现在的关于

共同犯罪的博士论文题目,已经是四级标题甚至五级标题,

例如“诱惑侦查论”或者“不作为的共犯研究”,这些内容

在一般教科书中甚至没有论及。也就是说,博士论文题目已

经超出了教科书的知识范围。在将近三十年前,我进行博士

论文写作的时候,我国共同犯罪还刚刚开始研究,关于这个

论题的框架性、基础性的知识结构都还没有形成,因此《共

同犯罪论》作为一个博士论文选题,还是符合当时的理论研

究实际情况的。现在对共同犯罪的研究越来越深入,所以选

题也就越来越小。关于共同犯罪的博士论文选题的变化,充

分反映出我国对共同犯罪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深入。

另外,我们还应注意中外的博士论文选题也是不

同的。当然,在这里我指的是文科的选题。我的博士生蔡桂

生在北大答辩通过的博士论文的题目是《构成要件论》,还

获得了北京市优秀博士论文。构成要件在德国是不可能作为

博士论文题目的,简直太大了。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

体系的第一个阶层,是一百年前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贝林提出

的。在德国现在已经没有人以构成要件为题写博士论文。但

在中国由于我们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研究才刚开始,所

以《构成要件论》这个题目是一个适合的题目,对此的深入

研究对于推进我国犯罪论体系的转型具有重要价值。蔡桂生

在德国波恩大学答辩通过的博士论文,题目是《论罪中

针对未来事件的欺骗》。这里所谓针对未来事件的欺骗,是

指利用未来可能出现的事件进行,这是推定的一种

情形。这个问题我国还没有人研究,甚至还处于一种不知所

云的状态。因此,德国所研究的前沿问题,在我国现在还未

能成为一个问题:既没有文章也没有案例。这个题目也反映

出我国和德国之间在刑法理论上的巨大差距。所以我国学生

到外国去攻读学位,尤其攻读博士学位,对博士论文的选题

有时候是两难的:要想写一个对中国有用的题目则可能在所

在国通不过答辩,在所在国写一个能够通过答辩的题目则可

能在中国没有现实意义。

选题不是随便确定的,它应该反映当前的一种学

术状态。选题要小,小题大作,这是一个基本的考虑方向。

选题虽小,对于科研的要求则是非常之高的,必须要以小见

大。小题只是一个切入点,以此反映出作者对某一专题甚至

整个学科的理论研究水平。而且我们不要觉得小题好做,小

题小做,可能好做。小题大做,则不好做,因为对于小题展

开论述,是要以整个学科知识作为背景来支撑的。例如,一

位历史学的博士生要写一篇博士论文,其研究领域是古罗马

的社会制度。如果以《论古罗马的社会制度》作为博士论文

题目,题目太大了,根本就通不过,甚至作为专著的题目都

对它无从下手。后来把题目缩小到《论古罗马的军事制度》,

军事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这个题目应该说稍微小一

点,不像社会制度那么广泛。但这个题目还是太大,后来又

把这个题目再缩小到《论古罗马的军衔制度》。军衔制度是

军事制度的很小一部分。通过军衔制度的研究,实际上是对

古罗马的军事制度的一种具体研究。军衔制度应该说是算较

小的题目了,还是嫌大,最后把题目再进一步缩小到《论古

罗马军队的徽章》。这个题目小到不能再小了,就非常理想。

徽章是军衔的标记,通过徽章不仅可以研究古罗马的军事制

度,还可以研究古罗马的锻造工艺,研究古罗马的设计艺术,

研究古罗马的等级制度,等等。而且徽章只是一个切入点,

就像打开古罗马社会制度的一个窗户。透过徽章,可以对古

罗马社会制度的各方面进行研究,这就是所谓以小见大。论

文的题目应该较小,但也要小到能够把握的程度,并且具有

学术价值。如果太小了,这样的题目可能没有现实意义。在

文化大革命当中有部电影《春苗》,是四人帮主导下拍摄的,

以歌颂劳动人民、贬低知识分子为主题。这个电影中葛存壮

扮演那个农业大学教授,专门研究马尾巴的功能而被嘲笑。

马尾巴的功能,这个研究题目确实有点小,而且好像也没有

太多的实际意义。所以,这部电影的讽刺点还是得挺准的。

当然,即使是极小的题目,如果具有价值,也还是值得写的。

例如,上述我提到的陕西师范大学孙灵霞的博士论文《八角

茴香对卤鸡挥发性风味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这当然是一

个小到不能再小的题目。但这个题目正如作者所言,对于实

现传统卤制肉类食品的工业化生产具有现实意乂。所以,这

是一个好的选题。

选题除了上面所讲的大题与小题以外,还可以分

为理论性的选题与实践性的选题。理论性的选题要求处理较

为复杂的理论问题,要有较高的学术含量,对于作者的写作

能力要求也就比较高。学术型的学位论文,例如法学硕士或

者法学博士的论文,当然是要求尽量写理论性的题目,解决

一些理论问题。但应用型的学位论文,例如法律硕士的论文,

最好还是写实践性的题目。尤其是政法法硕,学生来自于政

法实际部门,已经具有四年以上的司法工作经历,这些学生

在选题的时候,更加应该写实践性的题目。写实践性的题目,

容易收集到司法实际资料,便于写作,而且对将来的工作也

会具有帮助。

论文写作存在着如何处理资料与观点的问题。资

料是论文的基本素材,也是写作的基础。而观点则是论文的

灵魂,是作者学术思想的表达。正确处理好资料与观点的关

系,对于论文写作来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技巧。首先,资料

对于论文写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没有资料就难以完成一篇

论文。我们在平时所说的科研活动,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

收集资料:收集资料的过程本身就是在从事某项科研活动。

在一篇论文中,资料所占的比重是较大的;而一本著作,资

料所占的比重更大。一篇论文上万字,不可能每句话都是作

者自己的,实际上有大量的内容是他人的,是资料性的东西。

过去中国有句老话,叫做“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

抄”。这句话容易引起误解,好像文章都是抄来的,好像写

文章就是抄文章,会不会写文章,就看会不会抄。实际上,

我们只要把这句话当中的“文章”解释为“资料”,就可以

消除这种误解。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在写文章的时候,要很

好地处理资料,正确对待前人的研究成果。资料会处理了,

文章就会写了。一篇论文有一大半是引用资料,如果一篇论

文一点资料都不引用,那么这篇论文反而是不好的。因为论

文首先要把在这个问题上以往研究的状况反映出来,学术研

究是“接着说”,所以首先要告诉我们前人是怎么说的,这

个故事说到什么程度了,然后才能接着说。我们可以把写论

文比喻为盖房子,在盖房子中,砖瓦、木材等建筑材料都是

现成的。我们不可能先去种树,等树长大以后把树砍倒,再

来盖房子。也不可能先去挖土烧砖制瓦,砖瓦烧制好以后再

来盖房子。现在的建筑业分工已经很细致了,甚至有些房屋

的架构都是在车间里面已经浇筑好的,只要拉到工地吊装起

来就可以成为房屋。写论文也是一样,不可能做无米之炊。

资料就是论文的原料,关键是要对其进行加工。资料不能简

单堆砌,而是要对资料进行认真梳理,然后以适当的方式加

以铺陈。资料的堆砌就像用砖砌墙,只是把砖块粗粗拉拉地

叠放在一起,而没有在砖块之间进行粘合,也没有对砖缝进

行勾缝,使墙变得坚固和美观。在一篇论文中,资料如果只

是简单的堆砌,那么资料还是死的。只有对资料进行妥当的

处理,使之成为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资料才能变成活的。

因此,对于资料的处理是写作的基本功。资料处理的好不好,

直接关系到论文的质量。

对资料的处理往往采用一种综述的方法。这里所

谓综述,是指对以往的研究资料进行专题性的或者系统性的

整理。现在法学的各个学科都出版了资料综述的书籍,对于

了解本学科的理论研究现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综述是科研

材料处理的一种较好的方法,对我们进入到学科前沿是一个

较好的途径。当然,综述是对原始资料的初步处理,还不能

照搬到论文中去,论文中引用的资料还要进行加工,并且对

资料还要进行分析。

观点是从资料中提炼出来的,也是论文的灵魂。

对于一篇论文来说,大量的资料是别人的,但观点必须是自

己的。所谓科研就是要对某个问题提出个人独到的见解,这

也就是要有作者自己的观点。科研的难处就表现为观点的出

新,提出不同于前人的观点。对于一个初学者来说,要想对

某一问题提出超越前人的观点,确实是强人所难。因此,写

作的学习阶段,这是一个知识消费的阶段,这个时期汲取知

识是主要的任务,还不可能在观点上出新。只有知识积累到

一定程度,才能从学习向研究转变,从知识消费逐渐过渡到

知识生产,这才有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

我们都有这样的体会,刚开始接触某一学科的时

候,感到书上说的一切都是对的,不可能有自己的想法,也

不会有自己的想法。这个阶段就像爬山一样,刚起步从山脚

往山顶上爬,这个时候一抬头是满山遮目不见天。爬了一半,

到了半山腰,这时山就不那么压抑了,眼界也就慢慢开阔了。

爬到山顶,才会有见天的感觉。如果这是一座高山,那么到

了山顶你就会体会到“一览众山小”的诗意。科研也像爬山

一样,只有对本学科知识熟练地掌握了,有了深刻的思考,

才会提出自己的观点。当然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要对观点进

行提炼。把个人的独到见解在论文当中表达出来,这里仍然

存在一个写作技巧问题。

一篇论文要有论点,并且要对论点进行较为充分

的论证。这里的论点也就是我在前面所说的观点,但仅仅提

出观点是不够的,还要对观点进行有效的论证。对于一篇论

文来说,论证是十分重要的,而论证的过程就是一个梳理的

过程,也是一个说理的过程。没有论证的论点是武断的,而

没有论点的论证是盲目的。

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4*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当下,有关法学方法的讨论已经成为法学研究中

的一个热点。在那种以意识形态为导向的研究以及以移植西

方制度为目的的研究双双走向衰落的背景下,中国法学终于

迎来了本土化建构的时代。而在法学方法上,法学界出现了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两大流派。一时间,信奉不

同方法的学者俨然加入了两个学术阵营,相互之间发生着对

话和争论,其中还不乏一些较为尖锐的批评之声。

一些法学研究者有个思维定势,对于明明属于自

己每天都在坚持的东西,经常要冠之以西方的名称和概念。

对那种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方法,本来已经有“规范法

学”、“法解释学”等现成的称谓,可一些学者却偏偏引入了

源自德国的“法教义学”这一洋名词。笔者在本文中沿袭旧

例,仍然称其为“规范法学”。对于这种研究方法,部门法

学者往往情有独钟。那些从事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

等领域研究的学者,对于各个法律规范的立法精神、体系结

构、规范要素、责任后果等进行着越来越深入的解释性研究。

这种研究的共同特征主要有:将研究对象定位为法律规范本

身,尤其是那些成文化的“书本法律”;关注法律规范的建

构和立法的完善,将构建良法美制作为研究的归宿;注重法

律规范内部的逻辑演绎和规范分析,强调成文法体系结构的

完整性;追求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注重从立法完善的角度

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

规范法学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坚持一些

源自西方法学的理论前提,这种研究过于注重演绎推理,也

就是在自认为掌握了“真理”、“原理”、“基础理论”的前提

下,对中国法律问题进行或批判、或建构、或解释的分析。

按照这一逻辑,中国立法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坚持那

些源自西方的法学原理,而司法实践出问题的主要表现则是

成文法遭到架空和规避,司法实务界没有接受西方法学的那

套概念、思维和价值判断。对于成文法规范的正当性,研究

者习惯于从基本原则上加以解释,而这种基本原则又深深地

受到西方法学的影响,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适

用法律一律平等,民法中的公平、等价有偿、情势变更等,

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成比例、正当程序等,刑事诉讼法中

的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有效辩护、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等。

而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那些按照现行成文法

无论如何也走不出困境的疑难案件,研究者除了提出一些老

生常谈的立法完善方案以外,再也无法给出富有启发性的建

议。对于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规范法学研究者几乎成了“低

能儿”,除了将问题归结为立法不完善、成文法过于抽象等

原因以外,几乎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分析。

还有一个更为致命的问题是,规范法学研究者把

本来属于一个整体的法学研究予以肢解,使得宪法、刑法、

民事、行政法和诉讼法的研究相互隔离,出现了“老死不相

对话”的局面。于是,各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守着自己的“一

亩三分地”,对属于自己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和评论,

对于超出自己学科领域的法律问题,既没有解释的能力,也

没有研究的兴趣。而司法实践的经验表明,中国法律制度的

主要问题恰恰发生在不同法律学科的交叉地带。对于这些交

叉性问题,规范法学几乎提不出富有创新的观点。例如,刑

民交叉领域中的问题,涉及刑事法和民事法的关系、刑事追

究与民事追究的优先顺序以及刑事管辖与民事管辖的冲突

等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无论是刑法学者还是民法学者,都

往往“自说自话”,别说提出富有启发性的观点,就连从别

的学科角度理解问题本身,都发生了困难。又如,近年来出

现的“刑事和解”制度,属于立法者将那种自生自发的改革

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典型范例。这一制度最初没有成文法

上的依据,是司法实务界“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所做的改革

尝试。但对于这一制度,刑法学界最初批判其“违反罪刑法

定原则”、“背离罪刑均衡原则”或者“带来同案不同判问题”,

刑事诉讼法学界则批评其“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和“程序正

义理念”,民法学界则对其不予置评。再如,对于横跨多个

学科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规范法学研究者除了效仿西方制

度提出改革对策以外,再无创新性贡献。当前正在推进的“法

官、检察官员额制”、“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实行人财

物统一管理制度”、“司法裁判与司法行政管理分离制度”等

改革措施,几乎都是效仿西方司法制度所做的改革尝试。信

奉规范方法的法学研究者,除了以西方经验和法学教科书为

蓝本,提出建议或者批评以外,再也发不出其他的声音。

规范法学方法所面临的种种危机和困境,主要是

因为它“仅仅站在法律之内看法律”,走不出自说自话、循

环论证的“逻辑怪圈”。规范法学将法律规范本身作为研究

对象,将完善立法、解决司法问题作为自己的使命,混淆了

“法制”与“法学”的界限,根本提不出富有创见的理论,

往往只能跟着西方法学的步伐,甚至创造出一个中国学者心

目中的“西方法学”。而对于这样一种“想象的异邦”,有时

就连真正的西方学者都不敢认同。正是基于对规范法学局限

性的这些认识,一些学者提出了“从法律之外看法律”的研

究思路,倡导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提出了“社科法学”

的方法。

所谓“社科法学”,实际是一种将法学研究纳入社

会科学研究轨道的学术尝试。社会科学是以人类社会和人类

行为为研究对象的学科集。按理说,每一种社会科学都有

自己特有的研究方法,如社会学方法、人类学方法、经济学

方法、政治学方法等。研究者运用这些方法所进行的法学研

究,可形成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如法社会学、法人类学、

法经济学、法律政治学等。这里所说的“社科法学”,既可

以是上述任何一种特定的法学研究方法,也可以是将社会科

学的一般经验运用到法学研究之中的方法。“社科法学”的

出现,意味着法学研究者要借助于其他社会科学的成熟方法

来对法律问题展开全新的研究,也意味着法学研究者不能满

足于传统的规范法学方法,而应该将法学研究拉回到社会科

学研究的主流轨道。

从根本上说,“社科法学”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

象,视为一种社会治理的方式。与规范法学仅仅关注法律规

范和文本不同的是,社科法学更为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法”,

也就是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效果和状况。在“社科法学”看

来,“书本法律”中的规范若无法得到实施,便是毫无意义

的。当年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

在于逻辑”,就道出了这一研究范式的部分真谛。对于法律

制度和实践,社科法学保持了一种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对于

所有有利于解释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成因的科学方法,都予

以接受。另一方面,由于强调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律问

题,社科法学研究者就不可避免地要遵循科学研究的一般准

则。例如,研究者只研究已经发生的“经验事实”,而一般

不研究尚未发生的事实;研究者只对研究对象的状态、模式、

成因、发展趋势做出解释,遵循“价值中立”的原则,而不

做好坏善恶的价值评判;研究者对于所提出的命题负有证明

的义务,对于未经证明的主张,只应将其视为一种假设或者

假说……

“社科法学”的出现仅有十余年的时间,目前主

要为一些从事法理学研究的学者所提倡,但经济法、诉讼法

领域的研究者开始受到这一研究方法的影响。由于这一研究

方法出现得较晚,没有受到强有力的质疑和制衡,有关的研

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与规范法学一样,社科法

学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照样有着特有的局限性。特别是倡

导这一研究范式的研究者,由于学术训练上的先天不足,或

者由于研究者个性上的偏执,在运用社会学、人类学、经济

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方法从事法学研究方面,还远远没有

达到驾轻就熟的程度。

首先,社科法学存在着“批判有余,创建不足”

的突出问题。由于一些研究者既不熟悉部门法,也对部门法

学者的规范研究不感兴趣,因此造成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隔

膜,甚至会出现一些对问题的误读。在此情况下,研究者动

辄挑战一些部门法上的定论或者原理,就容易出现常识性失

误甚至闹笑话。例如,一些学者曾以小偷深夜入室盗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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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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