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论文范文精选3篇
XX:1672-2310(20XX)11-002-007
引言:
从目前来看,虽然我国已经构建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
基本框架,但从其理论的研究性来说还尚不完善,长期以来,我
国在构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方面,难免存在对某些日常遇到的基
本问题在认知、理解与推断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性,并逐渐形成
定势思维,而走进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误区,这样对于民事法
律具体实施与判定将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从法律行为的研究理论来说,早在公元前二十世纪,《苏美
尔法典》等对买卖、租赁、婚姻、收养等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
但从中可以看出并没有产生对法律行为的定义,而随后出现的罗
马法对其有关内容进行了细致规定,虽然罗马法在当时看来具有
很强的身份化特征,但罗马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法律行
为的进一步进展。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与颁布,才
对法律行为理论阐述了很大的影响,它无形中成为了法律行为理
论研究中最为系统的一部法典。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中最
为基础的,是我国在其法律进展过程中依据司法工作的需求而制
定的。从法律行为看,法律行为概念从大陆法系GJ传入到我国,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准确界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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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中,将法律行为定义为:公民、法人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及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我国民法中许多学者对法
律行为的认识都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而时常将法律行为与民事
法律行为混为一谈,他们中大多数都将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看成表示法律行为的重要组成元素。这种制度的制定能够解决民
事法律行为中的一些矛盾,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展,新
的矛盾问题又会出现,而之前有关法律制度的一些规定与认知将
需要修订与完善。随着我国法学学科的进展,法律行为的概念在
法学部门中广泛应用,法律行为已不单纯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应不断扩展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内涵,深入研究法学领域的
民事法律行为,促进我国法学研究工作的进展。
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所存在的问题
1.立法缺失
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一些规定来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
具有并具备适合法律的性质以及符合法律的性质,它与可撤销或
者可变更民事行为以及无效的明是行为是截然不同的。也就是说
明是法律行为所表达的最为直接的涵义就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以
合同确定了法律关系为例进行分析,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意思
统一的前提条件下,合同即告成立,然而加入合同本身就存在违
法,这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而在合同当事人两方都不知道其行为
是违法的情况下,合同的合法性显然并不能确定。所以,在确认
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同时,最重要还需要看该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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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在任意性法律规范的调整之下,非法行为同样可能
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目前法律行为已经算是具备了法律的特征,但从法理学的角
度来分析,法律行为不仅可以具有法律上的各种行为,法律后果
行为也将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由此可见,已合法性作
为法律行为的界定是不太科学的。另外,我国《民法通则》在民
事法律行为主体的规定市场价经济主体对社会团体、个体商户、
合伙企业等不在进行限制进入交易,当前的立法缺仍旧将这些经
济主体排除在外,不符合当前经济进展需求。
2.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认识不清
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且民事行为
对后者有统领作用。从法律规定上看,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应是种属关系。但从法律的实践来看,《民法通则》中对明是行
为概念的描述模糊不清楚,最终让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混淆
不清。对一二者来说,长期以来存在两种分歧,第一种较为普遍
地认为两者地位平等;其第一种观点是将两者进行分离,认为民
事法律行为之外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认为是民事行为。同时
在《民法通则》中仍旧存在对明是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混淆的情
况,这同时对人们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认知与理解也形成了一定的
误解。
三、民事法律行为理论问题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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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规定
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认识方面,首先应将民事法律行为作为
民事主体的行为,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中的自愿性会影响民事法
律关系。而民事法律行为合法与否,甚至是法律后果怎样,不应
该由当事人来决定,而应该由GJ对该种法律行为进行评价,从
而确定其合法或者不合法或者界定为其它的定义等等。从这点出
发,可以得知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固有的属性,并不应该将
合法性纳入到民事法律行为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是GJ认
可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如果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了
GJ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时,该主体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
无效法律行为。因此,应取消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规定。
2.取消民事行为规定
从民事行为概念来看,民事行为概念的界定在于区分无效民
事行为。从以往民法规定可知,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了合法行
为、不合法行为两种。从这个方面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取
消民事行为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影响很小。同时,民事
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取消,导致民事行为规定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民事行为统领地位也无须存在。
3.结束语
从《民法通则》的有关内容来看,它对我国民事法律行为进
行了创建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从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方面
来说,合法性并非是民事法律行为中最为重要的特征,而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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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于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因此我们应当重新认知民事法律行
为理论,进而完善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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