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初看这似乎是一个很理所当然的问题,但是,
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宪法有时在扮演着十分无奈的角,变得是什么都管却什么都管不着。
于是就有人认为,违反宪法不是违法,无须受到法律惩罚。有的法院对涉及宪法的诉讼以没
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而不予立案。因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宪法理论问题,
更是一个实际问题。宪法在我国应该居于所有法律法规的顶峰位置,应该起到根本性的作用。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拘束力和强制力。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统治阶级用
来维护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地位的工具。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应该与其他法律一样具
有法律效力,即具有拘束力和强制力,而且这种拘束力和强制力应该比其他法律更为强烈,
应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违反宪法的行为是地地道道的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在世
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基本法、最高法或最高法规等,并
用专门的条文或专章规定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性质。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
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的根本法的性质就要求,一切法律和所有宪法关系的主体的行
为首先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1]。
我国宪法与一般法律比较起来,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
务,规定国家生活各方面的根本性的问题,而一般法律只是规定国家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
比如刑法和民法。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是全国各族
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的活动准则。
三、宪法具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如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
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法律的修改只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
数通过即可。四、宪法集中地概括表现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法制原则,是所有一般法律和规
范性文件的法律基础。一般法律只是从某一方面反映立法精神和法制原则。所有这些都是宪
法作为根本法所独具的,一般的法律是不可能具有的。宪法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效
力是最高的。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宪法是立法工作的法律基
础,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例如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都明确规定,它们是以宪法
为根据制定的。另一方面,一般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内容,不能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应该废除或修改。宪法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应当具有最直
接的法律效力。由于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各方面的根本性的问题,因此,它的直接法律效力
无论从其内容还是适用的对象上讲,都应当比其他一般法律更具有广泛性。但是,在现实生
活中,宪法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往往被否定,宪法只是一种摆设。
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被否定,主要原因是宪法规范比较原则化。但是,宪法的
直接法律效力客观上是具备的。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宪法的各项
规定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活动的直接法律依据。如有关自治区的设立及自治区法律的制定
等。二、宪法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具有直接法律上的约束力。如宪法第九条中规定“禁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三、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权限和职责、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尽管在有关法律中也有同样的规定,但从法律依据上来说,它们直
接来源于宪法。如选举法中关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直接来源于
宪法的规定。这些都直接说明,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不可否定,如果否定宪法的直接法律效
力,那么就会使宪法的各项规定,例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失去应有的宪法保障。当然,
要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直接法律效力,必须使宪法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使宪法具有
规范性、完备性、科学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要发挥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必须要在实际生活中保证其贯彻执行,否则,宪法只能成为一
纸空文。因此,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法律保障是十分重要的。
加强实施宪法的法律保障,首先要保证在立法工作中能贯彻宪法的有关精神。我们知道,如
果没有具体的立法使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那么宪法真正会成为“空头宪法”。因为它无法
对某些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因此,需要根据宪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具体立法,如《刑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具体法律的立法工作。其次,在立法工作中要保证一切法律及规
范性文件都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现在已经有的大量法律、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应该肯定,大多数是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精神和法制原则
的,但是也有一些是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如2001年7月3日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规定要成为警察“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
米,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
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这个规范性
文件就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带有明
显的身高歧视。这个规范性文件实质上已经否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08:47: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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