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的含义: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制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民族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3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
障。
4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
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
予以追究。
宪法与依宪治国的关系是:
(1)宪法与依宪治国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效力。宪法的生
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2)唯有依宪治国,方能使宪法真正成为现实力量,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
都必须予以追究”。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使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
法,才能使宪法成为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强调执政党)
(3)依宪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做主。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
现。依宪治国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依宪治国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也是
宪法实现的最终结果。(深化阐释)
国家监察委设立的认识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
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3)地方各级监察委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2)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3)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没有两届限制)
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1)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2)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3)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4)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部门的关系
(1)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四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能力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制角度来谈国家治理能力体系的建设,法制层面呢法治要做哪些事,运用
法治思维、法治的方式。尤其是要运用我们宪法的理由和观点去谈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精神,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
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既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执政历程
得出的宝贵经验,也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现实要求,具有丰富的思想理论性和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推进社
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1)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是实现社会治理、发挥法治作用的前提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显。但必须看到,我国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方面仍然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
题:有的公职人员目无法纪、徇私枉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有些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一些公民还没有完
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制的尊严与权威。
(2)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有助于实现社会治理。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加
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关键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彻底消除封建社会“刑
不上大夫”等特权思想和现象,使宪法和法律真正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
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有助于实现社会治理。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防线出现漏洞,则
社会公平正义就得不到保障,直接打击人民对司法的信心,影响法制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司法公正,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
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从制度上确保审
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改革和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和工作拖延推诿,
严格依照法定期限办事办案,及时有效地为众办实事、解难事,促进又好又快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
的监督,坚决克服司法领域中的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现象,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
(4)弘扬法治精神,有助于人们在社会治理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人们对法治的尊崇和信仰,是建立法治社会、
发挥法治作用的思想基础。我国有着几千年的专制传统,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这决定了要
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远比建立一套司法制度、颁布一套法律体系要困难得多,而是一项
具有长期性、战略性和基础性意义的系统工程。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把法治观念体现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融入到人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决议原文)
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
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
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
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坚持宪法法
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
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
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
(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
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
度。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
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
司法活动的干预。
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
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众基础。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
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谈谈对我们国家宪法保障制度,你对违宪审查,有些审查制度的认识啊,也是想我们国家这个方面呢,做了哪些工作啊有哪些地
方需要完善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现代制定成文宪法
的国家普遍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制度基本内涵包括:第一,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第二,违
宪审查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第三,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第四,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第五,违宪审查
机关如果认为宪法行为构成违宪,即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违宪审查的基本功能1.保障宪法根本法地位2.保障统一的宪法秩序3.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4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等功能。现代违宪审查体制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2.司法机关审查制3.宪
法法院审查制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建国以来,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逐步得到改革和完善。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同宪法、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变成者撤销省、自治回、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
的不适当的决议。但由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不够具体落实,作用也不显著。1957年以后,由于“左”的指导思想
的发生和发展,国家的工作逐渐脱离宪法的法治轨道,以后越走越远,使1954年宪法名存实亡。1975年宪法是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
下的产物对原宪法有关实施宪法所规定的监督和保障的制度,全部删除,不作规定。1978年宪法恢复了愿来的规定,并有所改进,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改变或着撤销省、自浴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
适当的决议。
现行宪法在1954年宪法和1978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吸取了我国和其他国家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宪法保障制库,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一)宪法宣告本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宪法序言明确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
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第1款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第5条第2款特别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
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三)现行宪法规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四)宪法规定了严密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
(五)宪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是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
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唯一执政党的地位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
1982年宪法是在对“社会主义究竟是什么”,没有完全认识清楚的情况下制定的。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清楚,制宪时就埋下了问题
和隐患。比如,社会主文国家要不要宪法?如果要宪法,一部什么样的宪法?在宪法中又如何确立包括党政关系在内的一系列重大政治、
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事项?社会主义国家要不要“宪政”?要不要实行宪法监督,如果要宪法监督,它与“宪政”是什么关系,如何进行制
度设计。当年制定宪法的历史以及宪法实施几千年的实践表明,这些问题的确没有完全认识清楚。有的问题直到现在才认识清楚:有的
问题恐怕到现在还没有得不清楚了。有的问题当时认识清楚了,但随着实践的变化又不清楚了。
比如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之所以写入宪法第一章总纲,就是因为制定1982宪法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受到历史阶段和背景的影响,在宪法设计时没有明确写到正文中,而现在对这个问题认识清楚了,就,将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正文。
同时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统一的领导和执政的整体,不会违宪,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监督。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最本质
的特征,而这里所说的党的领导,是指党作为一个统一的领导和执政的整体的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
下进行,不能离开党中央的领导来谈宪法监督。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
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党中央领导下的重要政治机关和工作机关。在认识论中提出的所谓党中央会违究的问题,应当是一个伪问
题、伪命题。人民自觉接受宪法确认的党的领导”,“一切弱化、反对、否定党的领导的言论和做法都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的,必须从
法律上进行抵制和追究”
对我国目前现行的违宪审查机制作个分析。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厅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七)撤销
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相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则对宪法所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起到了一定的完善和发展
作用。《立法法》在其第五章第七十八条重申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接着于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较详细地设立了对
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作违宪审查的程序,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和批
准的自治条例。
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使审查主体不明确具体。
《宪法》和《立法法》虽然将违宪审查权力交给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这种规定的目的却反而落空了。因为它们并非是专门
机构而专司其职;缺乏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详细的程序设计,现行《宪法》根本就没有任何关于违宪审查的程序规定,《立法
法》虽然对此有所规定,但仍然十分粗略,缺乏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形同虚设,比如对违宪审查在何种情况下启动,怎么启动,在多
长时效内作出决定等等,均缺乏具体规定。
审查范围狭窄。按《立法法》的规定,违究审查范围只限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但对政党行为、政
策,对法律法规缺乏具体规定,公民宪法权利遭受侵害如何救济等均缺乏明确规定。至于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法律更没有将其纳入审
查之范围。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环境和法律框架内,最有可能为执政党接受的,能够为这种具有中国特的政权结构所容忍
的、也是最省力简便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立相对独立的违宪审查专门机构-宪法委员会
又有学者认为应建立宪法法院,建立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审查方式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审查范围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
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同时也包括政党行为和政策,以及所有公权力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侵犯。
宪法解释啊,他让你去谈谈是我们国家宪法解释的认识
宪法解释的体制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含义、内容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和补充。
宪法解释的体制大体有:
(1)立法机关解释体制。立法机关是制定宪法的机关,同时是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我国1978
年宪法首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2)司法机关解释体制。司法机关是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此制度源自美国。
(3)专门机关解释体制。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专门授权成立的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一种制度。专门机关解释体制。专门
机关的种类很多,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这一制度源自奥地利。
(4)此外,在各国的实践中还有其他不成文的宪法解释,有的具有约束力;有的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却具有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宪法解释体制及存在理由
中国的宪法解释体制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这种解释体制首先是由1978年《宪法》予以确认和建立的。
这种解释体制的存在理由是:
(1)全国人大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宪法解释权,使宪法解释
工作有可能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
(2)从一定意义上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比其他的国家机关更了解宪法的原意和精神,因而这种解释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谈谈对我们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认识,(首先简单罗列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什么,然后现有的国家法律制度啊来讲呢,如
何去保障和实现啊。然后谈宪法规定公民权利还有哪些不足,他的保障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引申出案例,基因编辑行不行从宪法
的理论层面分析,宪法如何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同时还涉及到科技和法律的关系问题)
基本权利的概念
基本权利与权利密切相连。基本权利在从属于权利特性的前提下,又具有自己的特征。基本权利与权利之间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
一定的区别。权利是法理学上带有普遍意义的一般性的概念,是个人相对于所有客体包括公民与国家的要求,而基本权利则是个人宪法
上的针对国家提出的消极或积极的要求与主张。权利是法理学上带有普遍意义的一般性的概念,是个人相对于所有客体包括公民与国家
的要求,而基本权利则是个人宪法上的针对国家提出的消极或积极的要求与主张。基本权利概念已经突破了早期自然权利的内容,国家
不仅负有保护免予政府侵犯的消极责任,国家也需要承担积极责任以促进个人尊严的实现,故社会权利也纳人多数国家宪法的基本权利
体系中,成为公民宪法上的权利。
基本权利既是公民抵御国家权力侵犯的主观的公权,同时也是宪政实践中形成的客观的秩序。基本权利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1、基本权利的“基本性”
2.基本权利体现权利体系的核心价值
3.基本权利是相对稳定的权利
4,基本权利一般具有不可转让性
基本权利的功能
防御权功能基本权首先是市民对抗国家的防御权
分享权功能
3.制度性保障功能
4.程序保障功能
5.价值秩序功能
6.国家保护义务功能
我国宪法规定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国家给予平等保护。言论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合法的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监督权等
合理差别的理由及主要类型
判断政府的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违反平等保护的歧视性做法的标准:
(1)政府进行差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
(2)这种差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3)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2、合理差别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比如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女性的孕期保护。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实行的优待措施。
我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1)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是我国宪法基于特定历史经验并在当今特定时代背景之下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所
规定的界限。
扣押和拆检公民的信件必须遵守的规定
(1)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才有权决定扣押或者拆检公民的有关信件。
(2)扣押或者拆检公民的信件只有两种原因:一是国家安全的需要,二是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3)对于扣押的邮件、电报等,经查明不影响国家安全或与犯罪无关,应立即退还原主或交还邮电部门。
(4)需扣押的邮件、电报等,应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通知邮电部门。
(5)对公民个人保存的邮件、电报等,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检查时,公民有义务交出,如公民拒绝交出,可以强行搜查,
但必须出示搜查证件。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出示搜查证,但必须记录搜查情况。
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一方面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缩,公民基本权利被法律所限定。另一方面又具有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意涵,
唯有立法机关的法律才可以限缩基本权利,防止公民基本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非法限制。
立法机关在通过法律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1)明确性原则。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所作的限制,内容必须明确,可以成为公民行动的合理预期。
如果法律条文过于宽泛、笼统和模糊,在接受宪法审查的时候,此类法律往往会被宣告为违宪而无效。
(2)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时候,必须要在手段和目的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限制基本权利的目
的必须具有宪法正当性。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手段适合性,所采用手段必须适合目的之达成;限制最小化,立法所采取的是对基
本权利影响、限制最小的手段,狭义比例原则,要求手段达成的公共目的与造成的损害之问具有适当的比例关系,即均衡法。
当下的死刑问题,(刑法的问题也需要宪法去规制,加入联合国的人权公约,之后才限制和废除了有些罪死刑)
人权是指人依自然属性应当享有的、依社会属性所确认和保障的,以制约公权力为重要手段,以追求幸福为最终目标的权利总称。
简单说,人权是指人依自然属性应当享有的以及依社会属性所确认和保障的权利总称。人权概念主要强调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人权所体现的基本价值是宪法制定与修改过程中的最高目标,表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要求、理念与期待。人权的宪法化体现了人权价值
的现实化,为人权价值的实现提供多样化的形式。
世界各国宪法一般都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作为其基本原则。最早将人权理论予以规范化的是北美《独立宣言》以及法国1789年的
《人权宣言》。我国2004年修宪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发表人权白皮书表明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并表明
中国愿意在人权建设方面接受民众的检阅和世界的审视。
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保障
我国宪法关于财产权的规定
(1)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权就其主体不同可分为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权属于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其他宪法上的基
本权利一样,都是公民针对国家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公民所享有的、国家权力不能进行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
(2)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规范体系:《宪法》规定:a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的继承权;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必须满足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公平补偿这三个要件;如果政府的行政立法并没有剥夺公民的财产所
有权,但是对公民财产权构成了实质性的侵害,造成财产价值实质性的减损,被称为管制性征收。
(4)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个人在自由行使财产权的同时,应当使其财产有助于社会公共福利的实现。
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的保障还有哪些不足
我国宪法中公民权利保障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宪法中公民权利保障的不足:
1、我国宪法中基本权利体系不完整。
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的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如罢工自由、个人的财产权、新闻自由等。而且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过于
简单空洞,大多为原则性规范,模糊不清,对在哪些方面应当给予最低限度的保障,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2、我国宪法中过于强调国家权力与集体主义,而对公民权利则有很多制约。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国家权力的过于强大势必导致公民权利的苍白无力。权力由权利派生,权力应当是服
务于权利。现行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
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而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中可以窥见国家财
产地位是高于公民财产地位的。
3、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公民权利救济制度。
公民权利和自由在受到侵犯后无法得到救济保护。宪法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公民权利易受侵犯。权力的滥用来至于监管
的不严与惩戒的无力
如何在当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去完善宪法中的不足,有几点建议:
1、马克思曾经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由此可知,想要使公民权
利得到真正实现和不断完善,就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公民权利是受物质基础限制的,经济发展的水平决定了公民权利的实施程度。
只有发展物质文明才能完善宪法中的种种不足。
2、党、政府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现行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
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各政党首先包括共产党,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只有党和政府遵守宪法规定,才能真正实现宪法的作
用,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维护法的尊严,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
3、需要建立健全宪法救济制度,没有救济的权利相当于没有权利。只有在宪法中明确公民权利的法律效力,确保权利受侵害后能
够得到救济才能真正赋予公民权利。在我国,有必要建立宪法法院,专门审理宪法诉讼案件,应当不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干预。
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对违宪行为应当严厉制裁,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的核心应当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尽量将法律完善,通过善法,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事务和管理社会事务,从
而使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和完善。相信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将会逐步完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将得到切实的
保障。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08:38: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8045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