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建筑法心得体会【最新版】

更新时间:2024-11-15 09:33: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谢代银)

学习建筑法心得体会

本学期通过对《建筑法规》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

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

性,在学习该课程之前对新闻报到的建设事故联想到的大概只有这样

的大众词汇:政府无能腐败,国人内心浮躁,急功近利,开发商等见

利忘义,缺乏良心和诚信,豆腐渣工程之类。虽然这认识不是很错,

但身为建筑学学子,这样的认识太过于肤浅。假若把中国的建设市场

比作一架问题多多的机器,那么我们就应该去了解机器中的构架和每

一道工序,出导致故障的问题,并在我们将来的从业生涯中避免这

个问题。我们比中国建设市场,好比这台机器中的一个零件,懂法守

法以法约束自己监督他人,那么中国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建筑名

扬世界,指日可待也。所以我们应该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建筑人。

接下来具体结合课本比较感兴趣的几个知识点谈谈个人心得和

体会,如有错误的地方希望能得到老师的指正:

第一章:工程建设法律的结构和作用

“工程建设法律指的是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它不仅包括直

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也包括与工程建设行为密切相关的法

律。”第一章开头的首句话就提醒我们,建设工程法规涵括的范围之

广。它规范贯穿了建设的全部领域与全过程,它很详尽、细化到了基

本操作层面。如果想学好,一定要勤翻相关法律,思考相关案例。学

习建设法规,不能仅靠死记硬背,应在记忆、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问题

的要点,不仅要掌握该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

且应结合识记和领会的基础知识、原理和互动关系,能够分析和解决

实际问题。

第一章还给我们介绍了建设法规的竖向和横向结构及其作用。竖

向结构主要讲述了不同等级法律之间的关系,从宪法到地方性行政规

章再到国际条约,相关的建设法规都渗透其中。期中包括五个层次:

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

设规章。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

低的建设法律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侧。其相

应规定是为无效。

横向结构则主要从整个建设过程中分别接触到的建设法规,这个

直接关系到以后我们的从业,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记下来:

规范决策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

规范招标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

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范勘察

设计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规范施工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除上述设计建设工程各主要阶段的主要的法律、法规外,还涵盖

了整个建设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与工程建设活动相

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有着各自调整范围的法律、法规构成了工程建

设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

工程建设法律的作用五方面: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

预测作用、强制作用。这个很容易理解。主要说明了工程建设法律的

重要性和对社会的意义。

第二章: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

系、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体。民法是现代国家基本法之一。”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掌握了一些民法基本的知识,为深入学习工

程建设法律打下扎实的基础。由于跟生活密不可分,所以学起来不会

觉得枯燥。

下面总结一下这一章的重点难点和学习过程中思考的问题。

1、民法的内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

自然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我国民法

中,公民和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法律上是这样的,但是

现实中人的地位总是被分为三六九等当然包括法律地位。贫民上诉无

门,官员欺压百姓,农民工以死讨要工资这些恶性事件在中国社会屡

见不鲜了,总的来说还是法律意识薄弱,百姓不会使用法律这把利剑,

使得官员对法律的藐视。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这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经济

组织。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

企业、外资企业、股份有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等都是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则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

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这个比较难理解,是指依法或者依据相关政策成立,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不具备

法人资格,个人理解可能是这类型的组织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吧?

这类组织有付属性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

的协会、学会、研究会、俱乐部等社会团体。

客体:

法学理论上课题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

和承担的民事义务。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主体的要

求和利益。

套用到建设工程中,假如a设计公司为华农勘察设计一栋新教学

楼,那么主体是a设计公司和华农,客体是勘察设计的这个行为,内

容是华农向a设计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的义务,a设计公司提交给华农

一个满意的勘察设计结果,和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

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

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的法律制度。

这一部分的内容比较难理解的是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议定合同,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一开始百思不得其

解,字面上的意思这明明就是代理人无权代理的错误。而且假如被代

理人已经跟代理人解除代理关系了,若代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还是由被

代理人承担的话,那么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岂不是很冤。解释这一行为

为什么有效的关键词在于有理由相信。我想这条规定是出于维护社会

的稳定考虑的,对于第三方来说他是善意的,而且有理由相信代理人

有代理权,也就是说在第三方从客观角度上看是没有过错的。然而对

于代理人来说,看似没有错误,但其实被代理人是有不明显过失的,

他没有告知善意的第三方代理人没有此代理权。至于为什么没有告知

是被代理人的过错可能基于这两点吧:首先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善

意第三方,这毕竟是或者曾经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二者,关键还是

“有理由相信”这种理由可以是这种代理行为在之前有效地发生过数

次等等。

4、民事权利:

物权,这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权利,有必要认真理解什么是

物权和如何保护自己的物权。

债权跟物权不同的是: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物权是绝对

权和支配权,债权是相对权和请求权;物权的课题只能是物,债权的

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5、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

利的法定时间。一开始对这句话的疑惑是保护民事权利为什么要规定

一个时间,相关机关不是应该以人为本,时刻保护众的权利吗?后

来想想这也许是从节约社会运行成本来考虑的吧,例如有些陈年旧案

追查起来的确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规定个时效,能尽量避免

社会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6、合同法基础:签订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而建

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有起特殊性,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

承诺三个步骤。

1.要约邀请: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

2.要约:当事人一方想另一方提出合同条,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

3.承诺:指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一节中个人认为比

较难理解的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这几个名词。下面以投标为例介

绍一下这几个名词:投标是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

人做出的承诺。一般情况下,都是承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这即是一

般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收信主义”。但是,《招标通知书》中对承诺

的生效采用了“发信主义”,即做出承诺时即生效。

第三章:建筑法

这一章比较难理解章节是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过程中的问题。有

两个问题我觉得需要特别注意的: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分

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书上把导致发包人变相

规避招标列为直接发包的弊端,个人觉得这逻辑关系有时候应该是这

样:发包人为了规避招标而非法肢解发包,从而使建设工程面临以下

弊端:

(1)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本该有一家承包商来完成的东

西,变成有两家或这两家以上的承包商来完成。就像一个机械玩偶本

该用一个型号的零件,你强制用两种型号,可想而知,这玩偶组装难

度大大提升,而且性能也会出现不定性的问题。

(2)管理成本的增加,这个很容易理解,本来只要管理少个承包商,

如今要管理多个。难度和成本都增加。

(3)发包成本的增加,肢解发包必然会使发包次数增加。

转包,指的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

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从字面上

可以很容易看出转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转包是被禁止。转

包的弊端如下:

(1)导致工程款的流失,每次转包都会使原来用于工程建设的用款

转为管理用款。

(2)不可预见的风险增加。

(3)管理的难度增加。

都很容易理解就不把书上的原话再抄一遍了。

总的来看肢解发包百和转包害而无一利,但是总有些发包人财迷

心窍,铤而走险,自私自利,或者一些监督执法机关利益熏心,对这

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这就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了,还是回到社会层

面上的问题。

总结:由于时间关系和字数要求,后面的章节就不在这里论述了。

总的心得体会是我们必须要学好建设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

素质,提高自己从事建设行业的法律水平;提高在从事建设领域作为

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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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工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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