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讲稿(适用于会前学法)

更新时间:2024-11-09 10:03: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毕业证复印件生成器)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讲稿

大家好,今天利用会前学法的时间主要向大家讲一下我国民

法上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个自然人如果长期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那么与其相关的

法律关系将会长期处于拖延状态,对其本人及利害关系人都将不

利。基于这种考虑,法律上设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予以解决。但

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宣告失踪只是暂时性的解决与失踪人相关

的财产关系,立法用意重在保护失踪人本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

则是要终局性的解决与失踪人相关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立法

用意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下

面,我先讲一下宣告失踪。

何谓宣告失踪?我国《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

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

为失踪人”。在此重点讲以下几点。

1.关于申请人:申请人的范围是一切与失踪人具有法律上利

害关系的人,且不存在顺序之先后。

2.关于宣告失踪的条件:有三个。一是确实有下落不明的事

实;二是下落不明这一事实持续满2年(这里的2年的计算方式,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

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

落不明之日起计算。);条件三是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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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的申请。

3.关于宣告失踪的程序:申请法院受理发出公告(人

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判决(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

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

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4.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将会产生的法律效果:为失踪人确定财

产代管人。那么财产代管人由谁担任呢?《民法总则》第42条

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

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

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5.关于财产代管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地位。一是代管人的权

利:财产代管人有权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处

分失踪人的财产,如“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二是代管人的义务:财

产代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失踪人财产的义务,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

当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时,财产代管人还负有及时移交有关财

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的义务。三是代管人的法律地位:财产代

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民事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

的身份出现。比如说假如你是失踪人李四的财产代管人,而李四

欠张三的钱,张三到法院去告的话,这种情况下的被告就是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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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失踪人李四。

关于宣告失踪,主要就讲这些,下面我再讲一下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一是确实有下落不明的事实;二是下落

不明达到一定期限。这个期限一般为四年。有两个例外:例外一,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2年即可申请;例外2,因意外事件

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无

时间上的限制。条件三: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同宣告失踪

一样,法院不能主动宣告某人失踪或者死亡,只有在利害关系人

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被动启动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程序。

2.关于宣告死亡的程序:同宣告失踪的程序一样。申请法

院受理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

寻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

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

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判决(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

申请的判决)。

3.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

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4.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力。对于某人而言宣告死亡将会产

生同自然死亡一样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1)被宣告死亡人

的权利能力自此丧失,也就是说已不是法律上的人了;(2)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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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自动终止,配偶再婚不属于重婚;(3)个人财产变成遗产,

继承由此开始;(4)子女可以被配有一方独自决定送养给他人。

5.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

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后,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关于婚姻关系。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

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

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关于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

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关于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

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

当补偿。

(4)关于侵权赔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

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的讲法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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