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

更新时间:2024-11-15 09:21: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什么是公务员)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族,××××年

××××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电

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

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住所地:××××××××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

××××月××××日出生,住××××号,身份证号:××××,

电话:××××。

××××因与××××、××××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

于××××年××××月××××日作出的(××××)××××民

初××××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初

××××号民事裁定书;

2、撤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初

××××号《民事调解书》;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撤销。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市××××工程(以

下简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和实际承包人,二人间系合

伙关系,二人共同享有合伙所承接的项目工程的利润。

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协议书》、加盖××××公司××

××工程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投资款银行转账凭证、《××

××结算表》等证据可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人系借用被

上诉人××××公司的名义来合伙承接××××工程的,二人各自融

资并合伙对××××工程进行施工与管理。而××××公司却从未参

与过涉案工程的任何施工与管理,其只负责定期向二人收取固定挂靠

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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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并结合上

述基本事实可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工程的实际

施工人和实际承包人,且二人间已形成了合伙关系,二人应共同享有

合伙工程的利润。

2、上诉人同原审法院审理的(××××)××××民初×××

×号××××借贷纠纷一案(即:××××诉××××公司民间借贷

纠纷案,以下简称“××××号案”)的处理结果有着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

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协议书》、加盖××××公司××

××工程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投资款银行转账凭证、《××

××结算表》等证据已知,被上诉人××××公司只是出借资质方,

其并没有实际参与管理××××工程项目,该项目部的所有事务均由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管理,凡该项目部的资金收支等事宜

均与××××公司无关。

被上诉人××××起诉要求用××××工程项目部应收的工程

尾款来偿还其所谓的借款,暂且不论该借款的真实性,只从偿还借款

的结果来看,凡动用××××工程项目部的资金对外进行支出的,都

涉及到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系合

伙关系,二人共同对××××工程的项目尾款依法享有所有权。

由上可见,但凡涉及××××工程项目部的任何一笔资金的支付,

都与上诉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都应征得上诉人的同意。

3、××××号案的内容存在明显错误,该案的处理结果已直接

损害了上诉人的民事权益,且该案还存在虚假诉讼情形,故一审裁定

认为上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明显于法无据,应当予以撤销。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为××××工程的实际承包

人和合伙人,对被上诉人××××所谓的为解决该工程资金周转问题

而××××借贷××××万元一事毫无所知,对被上诉人××××

起诉被上诉人××××公司××××借贷一案(即:××××号案)

更是毫不知情。而作为合伙人之一的××××,却直接以特别授权代

表人身份签署了向××××还款近××××万元的调解协议。这一重

大情况,上诉人在××××法院向××××工程的发包方下达《履行

到期债务通知书》(编号:(××××)鄂××××执××××号)后

方才得知;

其次,被上诉人××××在××××号案中诉称,其一共出借了

××××万元资金给被上诉人××××公司,但其提交的证据《借条》、

《银行转账记录》却显示,收款方账户均为被上诉人××××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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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该××××万元借款并未打入被上诉人××××公司的账户。

更何况,被上诉人××××公司作为资质出借方,其从不管理×××

×工程项目部的任何事务。可见,假使该××××万元借款真实存在,

实际借款人也应是被上诉人××××,而不应是被上诉人××××公

司;

再次,根据上诉人向××××市公安局调取的证据《询问笔录》

显示,被上诉人××××无职业,其并没有出借××××万元资金给

被上诉人××××作周转使用,其之所以去××××法院起诉×××

×公司要求还××××万元借款,都是受其儿媳××××所托请而为

之的。因此,××××起诉××××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即:

××××号案)明显系虚假诉讼。

综上,上诉人作为承接××××工程的合伙人之一,因原审法院

作出的××××号案的处理结果,实质上已涉及到××××动用××

××工程的尾款来对外进行支付,该案处理结果既未征得合伙人之一

的上诉人的同意,又直接损害了上诉人的民事权益,同时××××号

案还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论上诉人作为虚假诉讼的

受害方,还是民事权益的受损方,均有权以原告身份对××××号案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此,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二、一审裁定的作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上诉人在向一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即:(××××)

××××民初××××号案),一审法院虽组成了合议庭,但却并未

依法通知上诉人到庭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之规定,一审裁

定的作出已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性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三、××××号案明显系虚假诉讼,应当依法撤销原审法院作出

的(××××)××××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1、被上诉人××××已承认其没有出借××××万元资金给被

上诉人××××公司及××××,该案涉及的借款一事根本不存在。

根据上诉人向××××市公安局调取的证据《询问笔录》显示,

被上诉人××××并没有出借××××万资金给被上诉人××××

公司及××××,其只是受其儿媳××××托请去帮忙起诉的,出借

××××万元一事根本不存在。由此可见,××××号案中涉及的借

款一事明显系被上诉人××××、××××二人所共同虚构和伪造。

2、被上诉人××××根本不具备出借××××万元资金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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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能力。

根据××××号案中两张借条所涉及的时间(分别为××××年

××××月××××日出借××××万、××××年××××月××

××日出借××××万)来看,假设存在所谓的借款一事,但被上诉

人××××在出借××××万元巨款给他人时,其年龄就已经60多

岁了(××××身份证号:××××××××)。试问,一个退休的

老太太怎么有能力出借××××万元巨款给他人?!同时,被上诉人

××××也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了其无职业,就在家带小孩。可见,

被上诉人××××根本就没有出借××××万元巨款给他人的能力

和合法收入来源。

3、××××号案中的两张借条上加盖的项目部印章属于伪造。

首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结算表》系上诉人与被上诉

人××××作为合伙体,对外以××××工程项目部名义所签订的关

于办理工程款结算的正式凭证,其上加盖的项目部印章一定是对外使

用的正式印章。但××××号案中的两张《借条》中显示的××××

工程项目部印章却与项目部对外使用的正式印章明显不同;

其次,××××号案中的两张借条上所加盖的项目部印章,与上

诉人提交的证据《××××结算表》、《关于一次性拨付××××建设

工程款的请示》、《××××公司××××项目部印章样本》进行比对,

二者无论是印章样式,还是印章字体均存在巨大差异;

再次,证据《××××结算表》上显示的时间为××××年××

××月××××日,其上有××××的签字,加盖的是一枚××××

工程项目部的印章,证据《关于一次性拨付××××建设工程款的请

示》上显示的时间为××××年××××月××××日。而××××

号案中的两张借条上的时间分别为××××年××××月××××

日、××××年××××月××××日,其上也有××××的签字,

加盖的却又是一枚不同的××××工程项目部的印章。

从时间上来看,假使2016年2月2日的借条上加盖的是××××

工程项目部的对外正式印章,但为何被上诉人××××在时隔6个多

月后(即:在××××年8月9日),其代表××××工程项目部与

发包方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时加盖的却又是另一枚迥然不同的印章

呢?!无论何种理由都能确定,被上诉人××××存在私刻××××

工程项目部印章的行为。

由上可见,无论从项目部正式印章的确定,还是从二枚项目部印

章的样式的巨大差异以及加盖的时间来分析,都能认定××××号案

中的两张《借条》上加盖的项目部印章系伪造。

4、××××号案中的银行转账流水模糊不清,存在伪造嫌疑,

且资金的流向也并未进入××××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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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案中的银行转账流水模糊不清,无法证明被上诉人×

×××出借了××××万元资金给被上诉人××××公司。同时,该

银行转账流水,也无法证明资金最终是打入了被上诉人××××公司

账户。因此,××××号案中的银行转账流水也存在伪造嫌疑。

5、××××号案在18个工作日内就达成调解并结案,明显有违

常理。

××××号案从立案到调解结案只经过了24个自然日(即:从

××××年3月19日起至××××年4月12日止)。其中,留给一

审法院的工作日只有18天。随后,该案就立即进入了执行程序。在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18个工作日中,该案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争议,

且××××在签收该案的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后(××××年4月

7日签收,周五)的三个工作日内(即:××××年4月12日,周三)

就和××××共同申请了庭前调解,一审法院也在该日(即:×××

×年4月12日)确认了双方的调解协议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纵观××××号案的整个审结过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时

间极短,二是该案原被告双方竟无任何分歧,三是一审法院也没有依

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来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

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由上可见,被上诉人××××既无出借××××万元巨款的能力,

又存在虚构事实以及与他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同时还借用了合法的民

事程序,直接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所界定的虚假诉讼。

因此,对被上诉人××××提起的××××号虚假诉讼案应当依法予

以撤销。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

以撤销。而被上诉人××××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被上诉人××××

公司、××××制造虚假诉讼,借助一审法院作出的(××××)×

×××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依法撤销该《民事调解书》。

此致

××××省××××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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