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上访吗?

更新时间:2024-11-14 23:49: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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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上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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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上访吗?

刘斌

前段时间丰县老师李秀娟“绝笔信”的事件引起媒体强烈关注。如李老师所述真实,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公民是否拥有上访的权利?

问题的答案从法律上看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

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

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国务院2005年出台的《信访条例》中规定了公民信访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程序规则。

《信访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八条甚至规

定:“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

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关于信访的形式,《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可以采用书信、、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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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走访等形式。但是对于走访形式《信访条例》有一定的限制。通俗来说,《信

访条例》不鼓励越级走访,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

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如果采取走访以外的其他上访形式,

《信访条例》对于上访的层级没有限制。

虽然越级走访受到限制,但是《信访条例》并无追究上访者法律责任的规定,越级

走访唯一的法律后果就是信访事项被有关单位拒绝受理。

但是,实践中,越级走访者经常会遭遇李老师“绝笔信”中所描述的遭遇:被报复、

被拘留、被寻衅滋事……在维权道路上经历种种不堪后,才会想到向律师事务所进行

法律咨询。我们又不禁要问权利诉求是否一定要通过信访解决?一味执着于信访是否

就能得到我们想要的结果?沉迷于信访是否有我们自身的原因?

如今已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同于有封建社会,矛盾、纠纷不可能仍依靠某位政

府高官“拍板”来解决,而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基于此,“向官府告状”这种

封建年代解决纠纷的传统已然过时,并不适用于当今的社会。

短期看请律师花钱,信访不花钱。然而我们不仅要关注花不花钱,更应关注所花的

钱与所获得的收益之比。何况,许多信访旷日持久,公民在舟车劳顿之间同样花费了

不少钱财,且若采用“走访”形式又会产生所谓的“误工损失”,实际花销未必不及

聘请律师的律师费。

一些公民走上信访之路纯粹是出于从众心理、抱团心理。殊不知《信访条例》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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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

超过5人。据此,所谓体性上访事件中,信访人极易因触犯法律而面临治安处罚直

至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聘请律师走法律途径维权,同样可以“组团”实施,律师

代理费也会因此而降低不少,代理的效果也可能会更好,维权公民完全可以尝试。

另外长期的信访会给公民带来的严重后果,更是一般老百姓所难以承受的。其一,

案子拖延以致错过维权时机。有些案件是一个一环扣一环的过程性事件,任何事情当

做的条件成熟时,都是宜早不宜迟。一旦因信访而耽误了复议、诉讼的期限,就等于

堵死了法律途径维权这条道路,实在得不偿失。其二,遭遇各种形式的人身打击。一

旦外出走访的信访人被扣,就极可能面临非法拘禁、殴打谩骂、强制遣返等一系列恶

劣后果,这将沉重打击被征收人维权的信念与信心,很可能实现将其意志彻底瓦解的

目的。

最后,也是最为严重的,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面临各类法律制裁、惩处。《信访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

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

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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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口袋性”,即很多似是而非的情形都能被归入,信访人在走

访中落入其中的风险很大。所谓“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长期信访的“上访户”

们鲜有未领教过警告、、拘留等治安处罚的。且当行为性质严重到一定程度时,

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其后果将难以估计。所以,为切身利益计,建议公民信访更要

信法,树立法治意识,在遇到纠纷时优先考虑法律途径,咨询律师意见,以更好地维

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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