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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代号:3957
国家开放大学2019年秋季学期期末统一考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开卷)
一、试论述如何理解为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80分)
答:集体主义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必然
要求。
1、集体主义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共同富裕本质的要求。
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是解决经济利益分享的基本原则,以劳动者为社会所
付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给相应的物质利益,既保证了个人利益的正
当性和合理性,又鼓励个人勤奋劳动为社会多创造财富,保证社会集体利益的稳
定发展,体现了调节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公平合理。集体主义作为
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就在于它把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而不是绝对对
立起来。
与此同时,也有于它把每一个人的利益在集体利益中的实现,建立在付出了
同等的劳动,获得同等报酬的原则基础上。更主要的在于把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
一切,坚决反对任何特权利益,力求实现利益的公平,因而依据集体主义原则能
够在总体上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公平和效率问题。
2、集体主义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精神。
民主就是人民自己当家作主,民主政治建设就是实现公民的政治平等,让人
民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力来保证自己的权利。社会主义的公民只有具备集体主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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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才能真正使自己进入主人角,行使主人权力。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体现了
个人与社会的不可分割性,社会形成了个人与集体的统一体,社会不仅不可能离
开每个人而存在。
同时,个人也离不开社会而存在。因此,社会主义民主依赖于每个公民都有
自主选择的民主权利,包含着对个人权利、个人利益、个人价值的尊重的保障,
它反对只顾个人不顾集体的个人主义。
3、集体主义植根于经济生活的公平要求,它也是公民在社会文化生活中实
现个人全面发展的必然形式。
社会主义创造的公平合理的经济发展道路,就是在不断为人的全面发展,自
由地施展个人的个性和才能创造条件,就是不断培养和造就新人,在全社会弘扬
集体主义道德文化。反对把任何个人看做目的,反对把社会和他人看做是达到个
人目的的手段的不道德行为。我们主张追求正当的个人利益,要把这种追求建立
在不得损害集体、国家和他人的基础上,也就是建立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
因此,必须反对把个人利益任意无限夸大,搞极端个人主义。为了最大限度
地保障公民实现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公民必须有集体主义精神。因为只有在集体
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
人自由。没有集体主义精神,不可能有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地发展。
二、简述法治思维的含义、要求与主要内容?(20分)
答:法治思维的内涵丰富、外延宽广,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解读。法
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指个人如何看待和
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个人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己。一般来讲,法治思维
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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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
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现代国家会有很多规范,如宗教规范、道德规范、
团体规范和行业规范等。法律至上要求这些规范都不得超越法律规范,都不得与
法律规范相抵触,都必须遵守和服从法律规范。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宪法,也包
括其他一般法律。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
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
可违抗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
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享有和行使
法定职权与权利,承担和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
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
的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
职位高低,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和承担法律责任。养成法律至上
思维,对于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意义重大。
(2)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也
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律是约束权力最大的“笼子”,具有制约公
权力的重要功能。在我国,国家权力是人民的,即一切权力为民所有,国家权力
是为人民服务的,即一切权力为民所用。因此,只有依法对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进
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才能防止权力私用、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权力制约分为权
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权力由法定,即法
无授权不可为,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来自法律明确的授予。国家机关必须严
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而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权力。有权必有
责,是指国家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当发生了属于
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时,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用权受监督,是指
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
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违法受追究,是
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养成权力制约思维,
对于自觉运用权力,勇于监督权力,意义重大。
(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
会成员之间合理、平等分配和占有。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
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公民“不偏袒”“非歧
视”;二是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机会公平是指生活在同一社会中的成员拥有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前景,反对任
何形式的歧视。机会公平包括:起点平等,即国家和社会要积极为社会成员的发
展创造条件,并努力创造平等的起点;发展平等,即社会成员的发展进步权要受
到同等尊重,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发展领域;代际平等,即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
平等机会,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
规则公平是指对所有人适用同一的规则和标准,不得因人而异。包括法律规则面
前人人平等,法律内容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保护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
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也不会被法律排除在保护之外。
救济公平是指为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的救济公平。救济公平
包括司法救济公平,即司法要公正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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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救济公平,即政府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区
别对待;社会救济公平,即社会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救济服务要一
律平等,不得厚此薄彼。必须指出的是,实现公平正义需要漫长过程,需要发展
经济创造条件。养成公平正义思维,有利于增强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感,为促进
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奋斗。
(4)人权保障。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
障。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宪法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鲜明态度,
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效机制,明确列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能够推动整个
国家和法律体系加强人权保障。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宪法有关人权
条款的规定一般较为原则,因此各项人权保护的具体事项有待立法机关通过立法
做出明确规定。行政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
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处置社会成员的利益问题,很容易发生损害或侵犯人权的现
象。因此,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人权,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
状况。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既是解决个人之间人权纠纷的有效渠道,
也是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有力机制。养成人权保障思维,不仅有利于
尊重别人的人权,也有利于依法保护自己的人权。
(5)正当程序。做一件事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只有按照程序做,才
能防止主观任性、无序混乱。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处理结果才可能
公正并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
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合法性是指程序运行合乎法律的规定,有关机关或
个人不得违反或变相违反;中立性是指程序设计和运行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
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参与性是指案件或纠纷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机会参与到办
案程序中来,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为解决纠纷发挥作用;公开
性是指程序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接受各方监督,防止
办案不公和暗箱操作,使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时限性是指程序的运行
必须有合理的期限,符合时间成本和效率原则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终结。
如诉讼案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判,如无法定事由,诉讼期限不得延长。
俗话说,正义不应缺席,也不应迟到,迟到的正义是有瑕疵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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