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更新时间:2024-11-08 19:46: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收受贿赂)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导语】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

重要的主体,是最典型的

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

公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是民商法体系中十分重要

的法律部门。本章从公司

的法律概念入手,介绍了

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与

其他企业形式的相互区

别、公司的分类、公司法

的性质、特点与作用,使学

生对公司与公司法有一个

梗概性的了解。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

公司的法律特征及其与独

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公司

与其他企业形态的联系与

区别、以及公司分类中母

公司与子公司、本公司与

分公司的关系。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最普遍使用的概念,是社会经济活动最主要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

企业形式。然而,在不同的国家,由于立法习惯及法律体系的差异,公司的概念却

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国家,随着社会经济和公司法的发展,公司的概念也在发

生某些变化。

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概念多采取概括规定的方式。英美法系国家不甚注重

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界定,因而也缺少明确的公司定义。根据我国《公司法》1第2

条和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

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经营收益。

营利是一切企业组织存在和活动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

属点。因此,营利性也称之为企业性。公司的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公司

本由投资者出资组成,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当然是为了获得投资的收益和回报,而

要实现这一目的,必然要求公司最大限度的追求经营利润。就此而言,公司不过

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利益的法律工具。

公司的营利性非仅指其自身简单的盈利,而是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的特

殊内容。某些公益社团法人,甚至包括财团法人,也进行经济活动并能取得一定

的盈利,但此盈利不是为了分配给其成员,而是为了某种社会公益事业或实现法

人的宗旨。而公司这种营利性组织的盈利则完全是为了其成员的投资利益,这正

是营利性法人与公益性法人的根本区别所在。

在本书中,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为公司法,而修订前的1993年公司法简

称为原公司法。同样,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称为证券法,修订前的1998年证券法简

称为原证券法。

1

公司的营利性也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性的商事行为而取

得盈利。所谓营业,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其次,营业必须具有内容的确定性并

保持其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此外,公司的营业还具有行业性的特点。某些

行业的经营活动虽也以营利为目的,但不是作为公司的营业活动,从事这种活动

的组织一般不称为公司。如医院等医疗卫生组织、律师事务所等自由职业组织

以及农场、种植园等单纯的农业组织,一般都不采取公司形式,也不由公司法调

整。

(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是一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公司的法人特征具体表现在:

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这种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

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财

产有法定的要求,尤其是规定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制度。公司的财产主要由股东

出资构成,公司的盈利积累或其它途径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来源。在传统公司法

理论上,一般认为,公司是其财产的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虽然

这些财产是由股东出资构成,但一经出资给公司,所有权即归公司享有,而股东

只享有股权,亦即胶东权或股份权。

我国《公司法》尚未明确地肯定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而是规定:“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3条)。这里的法人财产权应包括公司对物的财产的所

有权和对其他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如债权、知识产权等。在原公司法中,关于

法人财产权的规定较为模糊,也存在矛盾,其中特别是“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

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与公司的法人所有权相冲突,新公司法取消了这一规定,

消除了将公司法人财产权解释为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障碍。无论公司财产权

的名称如何,都应肯定其应有的独立性和公司对其财产实际的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完善、健全的组织机构既是公司进行正常经

营活动的组织条件,也是公司法对每个公司提出的法定要求。与民法对一般企

业法人要求的组织条件不同,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规定有更严格、更健全、

更规范的模式。这种组织机构包括公司的管理机构和公司的业务活动机构。公

司管理机构是形成公司决策、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

的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的业务活动机构包括公

司的科室、会计、审计、销售机构等。

3.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公司以其自身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

公司的独立责任是其独立人格的标志,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集中表现。公司

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独立:其一,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

的独立。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

务不再负责;其二,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公司的民事活动虽由

其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实施,但不能由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务

负责;其三,公司责任与其它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公司与其它法人之

间虽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包括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或存在主管部

门与下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

责任也只能各自独立承担。

(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在传统民商法上,一般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两大类。根据传统

公司法,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它是由二人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单独一人一

般不能组成公司,而只能是独资企业。公司由多数人组成的法律性质又称为公

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需要指出,在公司的社团性问题上,各国的公司法理论

与立法存在不同的见解和态度,并集中表现在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和否定上。具

体表现出三种不同的态度:一是完全承认,二是完全不承认,三是有限制地承

认。总体上说,完全承认和完全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为数较少,而有限制的

承认者居多。

我国公司法顺应各国先后承认一人公司的国际潮流,尊重实际上的一人公

司在我国客观存在的现实,完全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专列一节对其作了

特别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突破,也是对公司社团性理论的一大突破。

但承认一人公司并非是对公司社团性的完全否定,根本上说,一人公司只是公

司形式的例外。总体而言,社团性仍是公司法人的基本特点。

(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依法成立,是对各种法人的共同要求。与一般法人不同的是,公司的设立

具有特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

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6条规定:“设立公

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

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公司的

设立具有明确的法定性,受公司法的直接调整。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述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of

corporatepersonality),美国称“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theveilofthe

corporation),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theveilofthe

corporation),德国称“直索责任”,日本称“透视理论”,指为阻止公司独立

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

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的产生主要源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最早出现于英

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中,后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人格。(2)

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

底、永久地否认。(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它在性质上属于

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由此可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人格独

立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维护和完善,是对公司当事人之间

利益失衡的一种事后救济。

(二)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形成与立法

自1993年原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公司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也出现

了许多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股东滥用的行为。由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制度得到广泛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并形成相当程度的共识。

这些年来,司法机关在公司案件审理中也开始逐渐接受法人人格否认的理

论,一些司法解释性的文件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该制度的原则和精神。例如,1994

年《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

批复》第1条第三项规定,当企业开办的企业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

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7项或其他有

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即使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人民法院亦可否定其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

担。2003年1月3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

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也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

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

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通过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我国公司法最终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肯定公司

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

时,针对一人公司中容易发生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公司法》第64条

又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

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形成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的基本结构和内容。首先是正面的行为规则要求,即确立了股东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其次是对人格滥用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即当股东有滥用行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此外,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下的人格否认问题,还确

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以此来敦促一人公司的股东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公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同时也是世

界公司立法的一大创新。虽然这一制度本身早被许多国家所采用,但把它作为

一个成形的法律制度统一、明确、系统地规定在成文法中,的确是我国公司法

的重大创新。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原则性规定和一般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通常应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滥用公司人

格的股东,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的债权人

2.行为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如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我国公司法

在滥用行为的规定上最为可取的应是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立法形式。

3.结果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即滥用行

为造成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不足并非是指公司资本不符合法定最低资本额,如果公司注册资

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属于公司法上明令禁止的行为,无需通过人格

否认追究责任。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

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

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

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

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

定商品的义务等;(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

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等非法目的而

成立公司等。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

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

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

(2)财产混同。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

晰的区分。此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缺乏了作为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3)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

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

(4)组织机构混同。指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

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等。

(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后果

1.对公司的适用后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仅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追

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利益补偿。但适用了该制度,并非意味着

彻底、永久地否认公司的人格。

2.对股东的适用后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所追究的责任主体应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不应

扩及其他所有的股东。同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当股东有滥

用行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一)公司与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SolePropritorship或IndividualEnterprise),亦称个人企

业,是由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

业。

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在于:

1.设立主体不同。独资企业的设立人是自然人,法人组织不能设立独资

企业。公司的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成员人数不同。独资企业由一个成员或投资者设立,一切利益和风险也

概由该投资者承担。公司,除“一人公司”的特殊情况外,都具有多数人共同

出资、共同经营内容,都构成了一个不同于个人的经营团体,这种成员或投资

者的多数性与独资企业成员的单一性形成鲜明对比。

3.法律地位不同。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人格。而公

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

4.财产关系不同。由独资企业的非法人地位所决定,独资企业的财产由独

资企业主所有,企业本身不享有所有权。而公司由其独立的法人地位所决定,

其财产不归股东所有,而是归公司本身所有,公司就是其财产的所有者。

5.经营管理不同。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独资企业主享有

对内决定企业一切事项、管理企业经营和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而公司的经营

管理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法定组织机构实施的,公司的对外

代表权则由法定代表人行使。

6.责任承担不同。独资企业的负债在追及效力上等于企业主个人的负债,

如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企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公司的债务

不等同于其股东的债务,公司对其债务以其拥有的资产独立承担责任,其股东

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二)公司与合伙企业

合伙(Partnership),是指二人以上按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组

成的营利性组织。合伙既可以是一种契约,也可以是一种企业。合伙作为一种

契约,是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合伙作为一种企业,是合伙人组成

的团体组织,是营利性的商事主体。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是其不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与独资企业一样,也是非法人企业,属于

商事合伙。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在于:

1.成立基础不同。合伙的成立是基于合同,而公司的成立基于章程。合同

与章程是性质不同的法律文件。合伙合同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因而也

只对签约的合伙人产生约束力。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的自治规则,它虽由发

起人订立,但却对所有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具有约束力。

2.法律地位不同。与独资企业一样,合伙企业也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法

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

法人组织。

3.财产关系不同。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的财产来源于合伙

人的共同出资。公司财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

4.人身关系不同。合伙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信

赖关系,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都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甚至个别合伙人的

死亡或退出会导致整个合伙的解散。而公司除无限公司外,多属资合企业,公

司股东之间的人身联系较为松散,股东的入股、退股通常只需多数股东的同意,

同时,公司的存续不受个别股东变动的影响。

5.管理权利不同。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其议决方式由合

伙协议加以规定。在法律上,全体合伙人都享有法定的业务执行权。而公司的

管理权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法定公司组织机构统一行使的,每个股东个人

并不享有对公司事务的直接管理权。

6.盈亏分配不同。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盈亏,也可以不按

出资比例分配,甚至盈利的分配比例可以与亏损的分担比例不一致。而公司的

盈亏分配由公司法统一规定,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按股东持有

的股份分配。

7.责任承担不同。在对外财产责任上,由合伙的非法人地位决定,全体合

伙人对合伙债务须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而公司股东则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

担有限责任。

第二节公司的沿革和作用

一、公司的沿革

二、公司的作用

第三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公司法的特点

三、公司法的立法目标和基本原则

四、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公司

2.社团法人

3.有限责任

4.无限责任

二、简答题

1.简述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和意义。

2.如何理解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

3.如何理解公司的社团性与对一人公司的承认?

4.简述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关系?

5.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根据和适用要件。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一个名叫萨洛蒙的店主把他个人拥有的一家鞋店卖给了由他本人以及其妻子、

女儿和四个儿子组成的公司,卖价为3万英镑。其中萨洛蒙本人认购了19994

英镑的股份,其他人每人仅认购了1英镑的股份。另1万英镑,作为担保公司

债券卖给了萨洛蒙。后来该公司因故歇业,而资产只剩下6000英镑,但公司欠

债除萨洛蒙本人的1万英镑外,另有7000英镑。其他债权人认为萨洛蒙与其公

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其公司不可能欠他的债,公司剩余财产应用来向他们清偿

债务。

但法院最后判决,公司一经成立,即成为与萨洛蒙独立的法人。虽然萨洛蒙实

际上是公司的所有者,几乎是唯一的股东,但也只能以其近2万英镑的股份出

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同时,萨洛蒙也是公司担保债券的债权人,他有权比其他

无担保的债权人有限得到清偿。结果,萨洛蒙得到了公司所剩6000英镑的财产,

而其他债权人则分文未得。

[问题]

如何理解公司的法律特征和本案所体现的法律原则?

案例2:

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

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万元,但

珠海公司无力执行法院判决。上海公司经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

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

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

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但该公司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

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万美

元,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

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

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

数亿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元的楼层进行查

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法院根据上海公司的请求

予以查封,并准备强制执行前述的判决。

[问题]

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

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

案例3:

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光明百货商

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组成,每人出资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1997年12

月初,正大公司曾向光明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

付款期限届满时,光明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正大公司多方调查,才知道该店

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而合伙人甲因商店负债累累,不告而

别。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

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

经达到1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的30万元货款。乙、丙声称他们将以企业

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不再清偿。正大公司因此与之发生纠

纷。正大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万利公司。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企业共

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开业不久,在激烈

的竞争中,万利公司因经营不善于1998年7月宣告破产。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

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150万元。正大公司分别将

这两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问题]

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公司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22:47: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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