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14 11:12: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不可抗力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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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中

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则编组成,立法机关目

前考虑分则编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民法典各分则编拟

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计划于2020

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民法总则最大的突破在于,在编纂民法典的统一思路之下,把分则各单行法共同适用的规则

集中起来,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规定民法的基本规则。其对《民法通则》进行了如下补

充和完善:

第一,修正了《民法通则》中明显过时的规则(如关于联营的规定)及已经被实践检验为明

显错误的内容(如欺诈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第二,确立了普遍适用于各民事单行立法的基本价值和原则,确立了各民事立法所普遍遵循

的规则,消减了各民事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欺诈、

胁迫属于导致合同无效还是可撤销的事由的冲突,《物权法》和《担保法》关于物的担保的

规定也不一致。对于《民法通则》中不合理的规则和概念也予以合理化,例如,《民法通则》

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被统一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细化了《民法通则》中过于概括的规则,并对一些规则进行了补充完善。

当然,《民法总则》关于民法总则体系的建构,仍有值得完善之处,某些规定形同民事单行

法“拿来主义”,结构松散且过于细碎,不符合总则规则相对抽象的特点。

本文试根据《民法总则》的体例,就代表性的修正部分作如下浅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基本规定

1、基本原则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条采用大陆法系民

法通用的“公序良俗”概念替代了《民法通则》第七条的“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弥

合了法律解释与比较法适用的断层。

2、法律适用规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

序良俗。

本条明确习惯作为法源的合法性,但在无法律或习惯可供适用时,并没有规定法官可以基于

公平正义理念,依据法理作出判决。

二、民事主体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下限降低至八周岁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及未成年人的智识水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独

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胎儿的“利益”,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条是《继承法》关于保留胎儿遗产继承份额的宣示性条款,但其权能及适用不限于继承,

还包括接受赠与及向针对前两种情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成年监护制度之意定监护

成年人可在智力正常的时候,预先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监护

人,待年老智力衰退时,由自己选定之人担任监护人。

三、民事权利

在民法典中规定“民事权利”的立法例是我国立法的首创,《民法总则》基本延续了《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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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的体例,围绕法律关系及其内容展开,基本符合“提取公因式”的要求。

1.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对他人信息承担保护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

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法益”给予足够的重视,权利一般都具有客体,而利益则没有

客体或者客体不确定,应当区分保护权利和利益。第二,本条个人信息属于《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隐私权的内容,并无实质权益的增设,可视为宣示性条款。

2.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虚拟动产和虚拟不动产,比特币、游戏中的装备等,属于虚拟动产;

在网络虚拟财产中最有价值的是网络虚拟不动产,例如某些大型平台网站。一审稿将数据规

定于知识产权客体中,将虚拟财产规定于物权客体中。《民法总则》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规定为可期待的民事权利客体,但未明确规定其合法地位,其具体内容有赖分则编进一步填

补与细化。

四、民事责任

1.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草案(专家建议稿)》一稿对此规定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目的在于限制

善意救助者的不当救助行为。二稿加以修改,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助者。三稿最终确定为一

般过失、重大过失均完全豁免责任。本条旨在对见义勇为者加以倾斜保护,实现匡正社会风

气之初衷,但亦可能因此造成来自救助者的社会风险。比如,当被救助者处于困境或者危难

中,施救人采取不当救助措施盲目抢救,则会给被救助者造成严重后果。

2.英雄烈士的人格权侵权责任

英雄烈士的人格权属于死者人格权的范畴,由死者的直系亲属行使。英雄烈士本身不具备特

殊的法律地位及效力优势,本条可视为宣示性条款。

五、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从两年改为三年,延长普通追诉时效,理论上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债权人权利。但

从“两年”到“三年”的修正,受立法技术格局所限,恐难在实质上发挥多大的作用。

2.推迟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不受原来从受到侵

害之日起算的限制,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给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寻

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六、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的

规定。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文解读

亮点1

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

的权利。

亮点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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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

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这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比如打酱油、

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亮点3

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按照这条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

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

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这对

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合法现实的养老途径。

亮点4

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第32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

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这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

亮点5

居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

第96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

人、基层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居委会、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意味着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到银行开户,遇上

纠纷,可以独立地起诉、应诉打官司。

亮点6

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这意味着“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将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私人财

产,受法律保护。

亮点7

倡导见义勇为乐于助人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

尚。

亮点8

一般诉讼时效增至3年

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其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解读:针对各界提出诉讼时效过短问题,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

提醒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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