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一、管辖
1、诉前保全:原规定只能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现规定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
所在地及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民诉法101条)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建筑物所在地。(解释28
条)(约定管辖无效)
3、协议管辖
约定二个以上法院管辖,原告可向任一法院起诉。(解释31条)
二、回避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股权的。此种情形可
申请回避。(解释43条)
三、挂靠
挂靠案件,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挂靠人和
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解释54条)(借款合同,买卖和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中,
原告只起诉被挂靠人,被告能否申请法院追加挂靠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会否支持?)
四、村委会
解释明确,村委会或有独立财产白村民小组为当事人。(解释68条)
五、代理人
1、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
有抚养、赡养管辖的亲属,可以已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解释85条)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解
释88条)
六、证据
1、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解释94条)
2、一审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为不少于15天。二审举证期限不少于10日。(解释
99条)
3、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不予采纳。但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
关,应当采纳,予以训诫、。(解释102条)
4、高度盖然性。法院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解
释108条)
5、自由心证、内心确信。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
应当认定。(解释109条)
6、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所控制的证据。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该证据。不
提供,法院可以对申请主张的事实进行认定。(解释121条)(劳动争议案件,施工
合同案件甲方掌握未返还施工方的资料等)
7、国家机关及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出具的文书,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认定为真
实。(解释114条,建委制作的文书)
8、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印章。必要时,可要求
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解释115条)
9、证人出庭
(1)时间。举证期满前。
(2)费用。申请预交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3)通知。法院通知。
(4)签署保证书。
(解释117-120条)以后开庭时直接带证人出庭的情况会越来越少。
10、鉴定
(1)时间。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释121)
(2)专家证人。参照普通证人的规定。(解释122条)
七、期间、送达
1、再审期间。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不准中止、中断、延长。(解释127条)
2、二审、执行、再审程序中,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一审的地址确认书可以
作为送达地址。(解释137条)
八、保全和先于执行
1、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解释152条)
2、到期债务不得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务
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解释159条)
3、执行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
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
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九、诉讼费用
原告胜诉后,可退预交的诉讼费。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缴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同意败诉方直接
向其支付的除外。
十、增加诉讼请求,反诉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解释232)
十一、撤诉限制
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解释
238条)
十二、查阅判决书、裁定书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作出裁判的法院申请查阅生效判决。中请以书面形式,
并提供案号或当事人姓名、名称。(解释254)
2、已经上网公开的,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3、未上网公开的,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4、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提供查阅。(2、3、4见解释255条)
十三、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
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计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前,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十四、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一裁终局
适用:1、简易程序。
2、标的额省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以下。(河南省2014年度平均
工资38300)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22:20: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8009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