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期间和送达

更新时间:2024-11-08 23:50: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文化部审批)

2022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期间和送达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其次款规定,民事诉讼

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

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

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

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其次百零五条以及

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

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

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再审案件根据第一审程序或者其次审程序审理的,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

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

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别

状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

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

是受送达人住宅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

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

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

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状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宅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

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纳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状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

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

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托付其他人民法

院代为送达的,托付法院应当出具托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

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托付送达的,受托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托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

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纳传真、、移动通信等即

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其次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胜利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

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胜利的日期不全都的,以受送达人

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纳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

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

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其次审程序、

审判监视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宅地张

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登载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

终张贴或者登载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别要求的,应当按要求

的方式进展。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宅地张贴公告的,应当实行拍照、录像等方式

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缘由;公告送达起诉

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辩论期限及

逾期不辩论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

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

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

院。

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

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21:44: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8004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解释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