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章程

更新时间:2024-11-08 06:34: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海葬费用)

山东财经大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言

山东财经大学由原山东经济学院和原山东财政学院合并组

建而成。山东经济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52年的山东财经学院,

“”期间中断办学,1978年恢复办学并更名为山东经济学院。

山东财政学院创建于1986年,由财政部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

以财政部管理为主,2000年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

管理为主。山东财经大学2011年7月4日筹建,2012年6月9

日揭牌成立,8月23日被确定为财政部、教育部、山东省人民

政府共建高校。2013年,被确定为山东省省部共建人才培养特

名校。

学校以“兴学树人、经世济民”为办学宗旨,以“诚信为本、服

务社会”为办学理念,秉承“克明峻德、格物致知”的校训,弘扬“崇

尚学术、尊重学者、关爱学生”的精神,致力于建设全国一流财

经特名校,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具有国际视野的

应用复合型人才。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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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

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山东财经大学,简称山东财大;英文名

称为Shandong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简称

SDUFE。

第三条学校设有舜耕校区、燕山校区、圣井校区和明水校

区,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366号。学校经

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学校的校徽由古代布币和鼎的抽象造型与中英文校

名共同组成。

第五条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厅管理的非营

利性事业单位。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考核学校办学

水平与教育质量,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

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

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职能。

第七条学校以实施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

育,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重点发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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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科,协调发展文、法、理、工、教育和艺术等学科。

第八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

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

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

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

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

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

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

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

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财经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

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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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社会参与,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

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与

评价。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

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

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

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临时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

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

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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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

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

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应尽的义

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

就业创业指导等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

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

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

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鼓励、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学选举产生的学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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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

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

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教职员工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

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

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

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

他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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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

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

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

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爱护学生,公平对待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

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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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

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

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

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学校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

督,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外聘教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

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

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

帮助。

第四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山东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

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

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

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

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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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

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

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

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依照

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

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

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

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

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

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

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众组

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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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

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

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

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

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

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党

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

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

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

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

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

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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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

动。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

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

政府、社会各界和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

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众组织

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

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

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

纪委书记等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

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山东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

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

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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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工作,保障和促进学

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依据

相关规定和其规程组建、运行,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

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对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进行指导、

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授予、教师

职务聘任等事项的学术标准及办法;

(四)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

研成果;

(五)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六)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会会议由主

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

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和学校学

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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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四)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作出撤销已授学

位的决定;

(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

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

开。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依其章程和学校学术委

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方案及重要教学管理制

度;

(三)审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规划;

(四)评选、评定重点课程、精品课程、教学团队;

(五)审议各类教学奖、教学成果奖的评定标准和办法,评

审教改、教研项目,评定教学研究成果,评选、推荐教学名师、

教学成果奖励;

(六)评价、监督教学质量;

(七)审查、复议教学事故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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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议其他教学工作事项。

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到会人数达到委员总数

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表决事项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

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

供决策咨询和监督,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战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建

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并监督落实;

(四)向学校反映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五)校长或教授委员会主任提请讨论、审议的其他事项。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不担任党政职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教授委员会会

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八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

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

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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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

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

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

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

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

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

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

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

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

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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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相关规定开展

工作。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面向社会办学的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

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议、协商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

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

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团委等众组

织,各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学校的党政、教辅部

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销,合理确定和调整各部门的职

能。各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

设置学院、研究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学校与学

院的职责权限,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院按学校授权,自主设置系、教研室、研究

所,自主任免其负责人,报学校备案;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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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自主管理本学院内部事

务。

第四十七条学院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院长连续任期

不超过两届。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

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院党委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

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负责本学院的党建、思想政

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

展工作。党委书记主持本学院党委全面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

事务的咨询、决策机构和行政监督机构。

院长、书记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院长和

主任委员提出,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

召开。表决事项以实际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通过。

学院在管理决策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教

授委员会的咨询和监督,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首先

充分听取和吸收教授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五十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务委员会会议制

度、党委委员会会议制度和教授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

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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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根据议题由院长或

书记召集并主持,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二)院务委员会会议负责研究、决定本学院除需由党政联

席会议决策以外的其它行政工作,并负责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相关

决定。院务委员会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三)党委委员会会议负责研究、决定除需由党政联席会议

决策以外的其它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党委委员

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四)教授委员会会议按其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学生

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学校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

任务,参照校院两级管理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六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

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

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

则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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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

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

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五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

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学校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

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八条学校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

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校友会、基金会

第五十九条山东财经大学校友包括在山东财经大学(含原

山东财政学院、原山东经济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

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荣誉学位的中外各

界人士。

第六十条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

体。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

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

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一条山东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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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教育基金会实行理事会

制度,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

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

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

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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