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通〔2017〕11号
暨南大学关于印发
《暨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
管理委员会:
《暨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6次校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
到问题,请及时反映报告。
特此通知
暨南大学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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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
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暨南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作为
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合同形式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补充协议
以及其他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制定和修改有关合
同管理制度,并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等
环节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等系列活动。
第四条学校对外所签合同包括: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科研项目合同;
(三)技术转让合同;
(四)物资采购合同;
(五)基建修缮工程合同;
(六)融资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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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捐赠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学校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分为重
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较大,对学校权利义务
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学院、直
属单位、校区的合同管理。
学校附属医院、校办产业、学校教育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单位的合同管理,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合
同管理体制。
第九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学校有关规定。
学校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预防和消除风险,保证合同
有效履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应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涉及财
务、印章、台账等相关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人员,加强
协调配合,不断提升学校合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
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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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律事
务部”)是学校合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全校各类合同的规范、
审核、监督、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和完善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审核学校
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及合同范本;
(二)审查学校签订的重大合同,提出合法性审查及风险防
范等法律意见;
(三)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谈判、论证和风险评估;
(四)负责合同签订的授权;
(五)督促、协调学校涉及的合同法律纠纷;
(六)办理学校的其他合同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是学校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财
务、人事、科研、基建、总务、采购等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工
负责审批其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批、监督、备案;
(二)结合部门职责,依据本办法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三)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合同的示范文本;
(四)协调处理业务主管范围的合同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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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校授权的其他合同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所属各单位为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或组织进行合同的谈判,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
论证;
(二)负责合同的起草,并对合同基本条款完备情况进行审查;
(三)根据学校授权,办理合同签订、登记或备案手续;
(四)定期、不定期汇报合同执行情况;
(五)负责合同纠纷处理;
(六)妥善保存相关合同文件和材料,建立和管理合同档案。
第十五条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合
同示范文本,经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后方生效使用。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职
能或工作内容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业务主管部门;
不能确定的,根据合同业务相关度来确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合同承办单位负
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
第十八条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学校内部控制等
管理制度,对学校合同管理履行相应的审计、监督等职责。
第三章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学校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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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合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综合考虑合法性、必
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因素,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条合同送审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相关材
料:
(一)经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意报送的《暨
南大学合同审批表》(见附件);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有关公文、批示、中标通知书、
会议纪要、商谈记录等,没有前述文件的,应做书面说明;
(三)合同对方为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应出具对方的
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合同涉及多个合同承办单位的,须经各相关单
位会签后再报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同条款内容涉及两个以
上部门职责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合同业务主管部门或法律事务部审查合同,应
当在收到送审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根
据相应审批权限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和不予通过的结论。
如送审材料不完备,则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送审单位补交
材料。
合同业务主管部门或法律事务部建议修改合同文本的,起草
单位应根据有关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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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通过。
第二十三条对于重大合同,法律事务部应当会同学校法律
顾问对合同进行审查,再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通过审批后,在实际签订之前对合同
条款有实质性变更的,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五条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除学校法定代表人直
接签署合同外,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取得校长授权委托。
校内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需要校长授权委托的,应当申请
学校出具校长授权委托书。校长授权委托书由校长签发。
学校可授权分管校领导、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合同
承办单位负责人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未经学校审批和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
学校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被授权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订
合同。
第二十七条重大合同应当单独授权。常规性、经常性业务,
每次授权的有效期为一年。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应的授权
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
写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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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订立合同,应当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的
合同示范文本,但需要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填写。国
家或行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使用该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的合同范本。
第三十条合同文本要做到标的明确,内容合法可行,主要
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责任具体,文字表达清楚、规范。
第三十一条学校可以根据合同分类审批的实际需要,刻制
合同专用章,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
合同专用章由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加盖“暨南大学”校章或合同专用章时,必须
有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或签名章)。合同中没有
签名和签约时间的,不得盖章。
第三十三条经学校审批和授权,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人、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以本单位名义签订并成立的,可直接加
盖该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签署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有附件的合同,附
件应当与主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或空白纸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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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印章。
凡未经编号、审批,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合同
文本,一律不得盖章。
排版格式出现合同末页无合同正文条款的,应当在合同结束
处明显位置打印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
第三十五条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
校规定制定专门的印章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登记、审批、
会签、存档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合同依法签订并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
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
行动态监督,督促合同承办单位依法履行合同。
第三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应
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与对方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文本。变更
或终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变更
或终止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本办
法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再行报批。
第三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
行,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保存通知
证据,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应及时将出
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汇
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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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合同承办单位如发现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
存在欺诈等行为,应立即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学校财务
部门中止付款。
第四十条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时,
应审核合同有关条款及业务部门提供的验收、入账等凭据,按照
合同规定付款。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
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
第四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和业
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双方经协商达
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
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对需要选择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业务主管部门
应书面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经分管校领
导同意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以及其他相
关部门组成处理小组,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参
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五章合同备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档案,妥善保管合
同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资料,
并将合同档案及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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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
当事人资质材料、相关审查文件、交付凭证、验收文件、数据电
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合同文
本进行连续编号,记录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合同标的、合
同履行期限、合同相对方单位、经办人、审批签署人、合同履行
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登记备案。
第四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合
同承办单位提交的合同档案建立合同台账,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并定期将年度合同目录报法律事务部备案。
合同台账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序号、合同号、合同名称、
签约单位、签约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行情况及违约、变
更、转让、终止、仲裁、诉讼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学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相关规定,将合同档案移交学校
档案馆保管。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合同签订和履
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
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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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学校授权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
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因合同档案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故意销毁、隐匿
合同材料的;
(八)应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暨南大学合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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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暨南大学合同审批表
合同名称
甲方
合同主体
乙方
其他方
合同事由及主要内容
合同业务主管部门
是否属于重大合同
承办人及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学校法律顾问意见另附)
法律事务部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党政办公室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
合同金额
合同承办单位意见
说明:
1.法律事务部负责对送审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就合同
合法性、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的合理性等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
2.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同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审核意见应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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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审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根据相应审批权限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和
不予通过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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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党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7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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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8 20:20: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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