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校章程的法律地位

更新时间:2024-11-08 03:13: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四、学校章程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提出,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有“组织机构章程”,

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依章管理。

2012年教育部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更是对学校制定章程的目的、意

义、原则、程序及有关要求等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指出,学校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

章程的理念;要提高学校章程及制度建设质量,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

“学校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提高学校章程

及制度建设质量。加强章程建设,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普通中小学、幼

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经过核准的章程,应当成为学校改革

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

——摘自“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

“学校章程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领学校内部规章制度,是学校成为独立法人组织的必

备要件,是学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基本依据,是学校内部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是现代学

校制度的载体和体现。

按照‘谁主管、谁核准’的原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公办中小学校章程核准。”

——摘自《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5〕

31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章程是指学校基于法定的权限和职责,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

与科学发展,就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内部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重大的基本问题作出

全面、原则性规定,并通过法定程序核准的学校纲领性文件。

第四条学校章程是中小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应

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开展社会活动。”

——摘自《宁波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1月10日)》

“第九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总结,

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第十条校长享有下列权利: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校长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务会议、行政会议,在综合各方

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校长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

费。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

——摘自《宁波市慈湖中学章程》

五、从中央部门法规审视地方政策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

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摘自《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十四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

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

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摘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

从上述财政部、教育部二个法规中来看,没有明确规定校长在重大财务决策时的具体金

额数量限制,并且虽有“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在这句话中虽然提到了“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但通过什么样的会议形式并没有明确规

定。

而在《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甬教计〔2011〕183号):“第十

五条除学校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外,单项在5万元以上重大支出项目,须经学校行政会

议讨论决定。”有“须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这一规定。

“第九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

第十条校长享有下列权利: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校长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务会议、行政会议,在综合各方

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三条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布置协调学校各项工作,贯

彻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学校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其成员为校级干部、工会主席、团委书记、

职能部门正副主任、主任助理、干事。

第六十五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事务的咨询、议事机构,并且具有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的

职责。学校党、政、工、团、民主党派负责人、家长委员会主席(含党政正、副职领导、工

会主席、团委书记和民主党派负责人)为指定成员。教职工代表10—12人,由各组推举并

经全员选举产生,任期为四年。中层正职干部(或主持处室工作的副职干部)列席会议。校

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重大决策。凡涉及全体教职工利益,或事关学生、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以及其他重要决策,在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初步方案后,提交校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听取意见

和建议。”

——摘自《宁波市慈湖中学章程》

从《宁波市慈湖中学章程》中可以看出分别规定了校务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行

政会议的组织形式与职能职责,并且这三个会议是按以上次序区分了职权的大小关系。显然

我校章程中的“行政会议”是一个执行层级的会议,这与《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财

务管理制度》(甬教计〔2011〕183号)“单项在5万元以上重大支出项目,须经学校行政会

议讨论决定。”这一规定相矛盾,也就是前者是执行层级,而后者是决策层级。

那么,此时究竟要以那个文件规定作为权威解释呢?

从学校章程授权程序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

法[2012]9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5〕

31号)→《宁波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1月10日)》。

再从学校财务规定授权程序来看,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

知(2012年12月21日)→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甬教计〔2011〕

183号)。

比较上述二条司法链可看出,无论是从立法授权级别还是从参与授权的单位的数量来看,

显然学校章程的立法级别比学校财务制度的立法级别要高,根据上位法原则,下位法必须要

服从上位法,并且不能愈越上位法。

签于以上分析,《宁波市教委直属学校单位财务收支审批的若干规定》(2003-11-28)、《宁

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甬教计〔2011〕183号)这二个地方法规与中央

法律精神相冲突,所以,有关“校长审批金额的5万元上限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

有“违法”之嫌疑。如果“违法”之说有点过的话,那么,只要按照学校章程执行,而置上

述“二个规定”而不顾,也是完全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附件:

1、《宁波市教委直属学校单位财务收支审批的若干规定》(2003-11-28);

2、《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甬教计〔2011〕18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

5、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6、《宁波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试行)》;

7、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2012年12月21日);

8、《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

9、《宁波市慈湖中学章程》;

10、《宁波市慈湖中学资产内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慈中〔2015〕37号)。

追记:

微录:9月1日下午,李根良老师在整理东门仓库。中间一间做总务处工具室,西边一

间做物业修理工寝室兼管污水处理池控制箱,东边一间做保管室仓库。这样理顺了管理关系,

明确了权责。

临放学时,徐主任说:“冯老师你暑期加班几天,邵红军说15天内也有加班费,只是少

点。”我说:“我只加班了二天,校长能有这个态度已经足够了。”我并劝徐主任说:“退一步

海阔天空。”

微评:我当时写有关上述教工加班费的“起征点”15天一事(可参见上月《月报》),

写作动机不只是仅仅停留在钱多钱少层面,更为重要的是我担心工作业绩评估“被意识形态

化”,更多地被“主观因素”所影响,否则,评估标准会走样。同时也想验证一下学校章程

的系统性、科学性究竟管不管用。事实看来,我校制度具有开放性,譬如去年年底“内控制

度”的及时修订,也证明了这点。

第二节内控的目标之二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微录:7月23日,郑宏老师陪同一学生来借1109党派办公室钥匙,去拿存放在那里的

矿泉水。

今天完成了资产清查资料下载与打印,及时上交给房校。资产清查信息系统的软件不太

给力,还存在一些技术障碍。

关于打印当时房校是有安排,准备日后叫叶宁一起到文印室打印,因为要求用A3纸格

式,所以只能用文印室打印机。但我考虑到时间紧,故到外面打印,化了80元钱,事后感

觉这钱化得值,因为当时打字员对文字的编排也化了一定时间。

房校问:“3号楼的空调是学生家长捐赠,要不要录入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我说:

“这要由财务室决定,因为我是初级管理员,审核权在财务室。”房校再问“内控制度”有

没有规定,我说:“我校办学章程中只说要将捐赠物品纳入制度化管理,但具体实施细则还

未出台。”事后我查阅了各级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文件,并未明确详细的规范捐赠物品管

理条款,所以对基层管理人员来说无法具体参照执行。

微录:7月24日,针对昨天房校提出的有关捐赠空调如何入账管理问题,我查阅了基

金会及捐赠等管理办法,国家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

例》。单位可在上述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所以,我校受赠空调管理应是

“教育基金会”的职责,与保管室所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无关。

我向房校转发了《关于受赠物品管理问题的答复》及有关法规。详见附件12。

附录:

捐赠空调发票

日期发票号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金额经费来源存放地点

格力

2016.09.2601278712

KFR-50GW/K

(50556)

B1-1

格力

KFR-72LW/

(72569S)

Bb-2

合计

格力

格力

KFR-50GW/K

(50556)

B1-1

44台3850.00169400.00捐赠

3号楼教

KFR-72LW/

(72569S)

Bb-2

46179300.00

2台4950.009900.00捐赠

3号楼教

当时房校曾问我:“你除了财政专网登记固定资产外,还有没有其他账本。”我说其他账

本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最终是以财务室会计账本为法律依据的。因为只有《会

计法》而从无《保管法》。他说:“那这些捐赠资金算不算‘小金库’。”我回答道:“那我就

不知道了,请你问财务室。我是受财务审核的,他们叫我入账就入账,如果我不入账,他们

有权监督,反之,多登记也是通不过审核的,视作无效记录。”

10月曾听某人说起,我校近年来每年会招进不少“特招生”,有不斐的经济收入。但这

些算不算“小金库”?因为“小金库”的解释,确实需要用较强的专业知识与相关的法律法

规,对于多数人而言大多停留在感性认识,有时认识也难免会有偏差与错误。但这更说明平

时的制度及与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很重要,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今

天,尤其重要。

所以,这也是本部门一直以来努力在做的事。当然,还只是迈出了“万里长征”路上的

第一步。

“第七条学校要树立法人意识,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教育局下达的预算指标,做到收

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虚报各类数据骗取财政预算。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

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转移、私分。各种形式的手续费、劳务费等

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入帐,严禁私设“小金库”,开设“账外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

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如学杂费、住宿费、择校费等),应及时足额上缴。严禁学校接

受与入学挂钩的捐赠。”

——摘自《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甬教计〔2011〕183号)

有关“小金库”认定及处罚法规依据摘录

本文所依据主要法规目录

1、《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

令第19号);

2、《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

一、认定标准

(一)“小金库”的定义。“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摘自《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

察部令第19号)

(二)“小金库”的认定。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

定的单位账簿。这里的账簿必须是本单位的法定会计账簿,对于纳入关联单位或者下属单位

的会计账簿,或者不纳入本单位法定的会计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的资金(含有价证券)

及其形成的资产都属于“小金库”。

二、有关处罚

1、“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

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

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

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追究责任。”

——摘自《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

2、“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

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

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

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

3、“第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

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

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

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条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违

法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的

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

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

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

——摘自《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

察部令第19号)

第四章犬儒主义与精致的利己主义

第一节权利意识的觉醒

微录:10月14日下午,戚科杰老师来领10只踺子,5只呼拉圈(价200元),准备团

委组织的校园吉尼斯活动用。他说:“我是团委用,要不我自己填领用审批算了。”我说:“关

于此事以前我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呼吁,已累积了不少‘版本’,但至今无反应。”我只能“睁

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微评:说心里话,在情感层面,纯粹从个人利益诉求(维权)角度观察,如果站在领用

人的立场上来感受的话,我会表示同情与理解,即有关部门负责人是否也应赋予相关领用审

批权呢?

另外,今年6月与王国老师聊天中,他说:“有一次物理实验用的一些小件物品请购,

在方兵华主任那里签好字后他说还要再继续签字,我听后‘火冒三丈’,当场将请购单撕掉。”

我听后感慨万端,对于请购与领用审批制度,自实行以来,一直是管理双方‘敏感’地

带。王老师只不过将心里话说出来而已,而其他很多人虽没将‘愤怒’直接用语言表示出来,

但答案已经写在他们脸上了。

但制度终归是制度,是带有强制性的,从执行层面来说是不许“带有感情彩”的。如

果说要讲人文关怀抑或“教师幸福感受”的话,也是校长考虑并能做好的事,小老百姓是无

能为力的。

想必大家是会理解的。当然,维权最好通过“对话”与“提案”等合法途径,在有关法

规的前提下来实施的话,也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

其次,如果领用审批不签字(领用是指请购人请购后采购来的物品,但已有公共库存物

品情况除外),那么,在请购审批合规,并且采购流程也合规的前提下,请购人没拿到物品

的话,一般来说他是不会甘心的。反过来说,如果请购与采购都不合规的话,那么在上述两

种前提下,领用审批不审批已经无多大意义。

至于其他情况,因为比较复杂,在此不再细说了。总之,不是说废除制度,而是说制度

在制订、执行中既要考虑到制度本身的原则性,同时也要考虑到它的灵活性。

微录:10月25日,房金辉老师来借3号楼3楼休息室、1楼大教室及行政楼3楼会议

室钥匙。晚上,值夜班前对门某老师老师过来问纱帘窗有吗?我说:“没有,你可向总务处

反映。”他询问些请购有关的流程,并交换了一些认识与看法。其中,也谈到了领用(请购)

审批权限问题,他说:“象领粉笔也要审批。何炜老师说买几张纸也要上报审批。”我说:“主

任领用时有200元审批权,当然这是指有库存物品的前提下。如果无货,则要进行请购,但

主任是无权的。”

微评:现在服务管理双方的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这些总价格不高的物品在请购与领用过

程中审批的流程过于复杂,阻碍了教育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不知有关部门及领导看了后心

里作何感想?!省钱的目的是什么,答是为了大家多分点钱,那么请问公用办公经费能私分

吗?何况分了钱的目的是什么?答是为了工作,那么将钱用在工作上而不分钱难道就不是更

直接吗?因为这是办公经费而不是福利,不存在分配不公的情况。当然,办公经费如何使用,

这是预算的事情。所以,上述情形不可避免陷入了“先有鸡再有蛋,还是先有蛋再有鸡”的

著名的哲学悖论。

——摘自《2016年10月份保管室资产管理情况微录报告》

“现代犬儒主义是一种‘以不相信来获得合理性’的社会文化形态。现代犬儒主义的彻

底不相信表现在它甚至不相信还能有什么办法改变它所不相信的那个世界。犬儒主义把对现

有秩序的不满转化为一种不拒绝的理解,一种不反抗的清醒和一种不认同的接受。”(引自

360百科)

老王说:“领粉笔也要审批,何炜老师讲上次买几张纸也要去审批。”

我说:“这也是我这二年来一直在呼吁的事,譬如,粉笔可授权班主任审批。但领导们

‘不闻不问’。”

“教代会也没有人提交过提案,行政会议也无人提出来过。这就留给人们不得不思考的

问题。”

他说:“上次我叫房校买东西,他又没有填写过请购单。”言外之意,领导也没严格按制

度操作。“文科老师写的文章,捏拢来一点也没东西,呒啥看头。”我说:“理科老师一般进

行过专业造化,逻辑思维都比较强,写的文章大致上逻辑性较强。”“一般工科的法学、经济

学、管理学基本上是要学数学的,因为数学对于人的逻辑思维训练至关重要。”老王与我年

龄相仿,我俩都是“”时期培养成长的,“先天不足”,我对他说:“我们这些人能‘活’

到现在,实属不易。”

第二节“争吵”未必是坏事

系统怠速已演变成公共事件

慈湖中学后勤保障部保管室

冯荣仁

(2016年11月18日)

1、微录:3月16日上午,张佳慧老师来领废纸篓,无库存。她说什么时候可以领,我说:

“你要同领导去讲,如果不讲可能一直会没有的。”

微评:类似于开学初房校来领签字笔时,我曾向他反映说:“昨天主任级调研员张满福

老师来领胶水,无库存。”房校说:“那叫阿良去买呀。”我说:“是啊,但谁叫他去买哪?因

为究竟谁是请购主体无法落实。”几天后房校同我说“你开一张请购单,我叫阿良去买”。被

我婉拒了,因为就一些零星物品采购,还要“惊动”校级领导亲自“操刀”?更主要的是,

保管员是无权作为请购主体的,否则违背了财务制度所约束的“不兼容岗位”原则与规定。

其实,这些局部性问题与现象的发生,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为它们只是表象而已,

不能简单归结成这件事好与不好之分,实质上这是一种文化现象,不仅仅是系统与软件的关

系,世上也不可能有一种制度能“包治百病”的。

2、微录:2016年4月11日上午,严建荣老师来领5号电池,课间操话筒用,并已填写好

领用单(此时我刚好上卫生间),但发现抽屉里无库存了。我说:“5号电池是没有了,我会

将领用单撕掉作废的。”

3、微录:2016年4月15日上午,严建荣老师拿着话筒来领5号电池,他问:“冯老师5号

电池好领了吗?”我回答说:“还没有,你自己去请购一盒吧。”(4月11日,严老师曾来领

过5号电池,无库存。)

微评:谁是保管室物品的经营主体与请购主体,是保管室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

岗位不兼容原则与有关内控制度精神,根据《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甬教计〔2011〕183号):“第三十四条(内控制度)为提高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

等,各学校(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自身管理的

特点,建立一系列以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为特点的稽核互控管理制度。”以及《宁波市财政

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贯彻实施的指导意见》(甬财政发〔2013〕859号):“完

善单位经济活动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建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

权审批控制等控制机制,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筑牢干部拒腐防变的制度防线。”

所以,保管室是不能作为经营主体,更不能作为请购主体的,否则违反了有关财务制度

规定的。

那么,谁是经营主体呢?也就是谁有物品的审批权?显然除了总务处外,还包括各级领

导与部门。因为总务处及其他有关部门是负责学校日常办公用品、教学用品、基建维修以及

生活用品等物资的后勤供给与保障的审批的,是提供这些物资的职能部门。保管室只是它们

下属的一个办事窗口,是仓库的功能属性,本身是没有决策权限的,一切都按制度规定的流

程运作的。

所以,经营主体不是单一的,是多主体性。

谁是请购主体,可以说也是多主体,凡是使用人都是的。

所以,有关部门可以提前作好预算,早些作好准备,以备不时之需。

4、微录:2016年4月18日下午,李根良老师来借报告厅一楼小间与谈妙书屋钥匙,并问

仓库里A4、A3纸库存情况,意思要不要这次趁教务处购买时一起进些,我说:“阿良库存

物品你就不用操心了,这事体弄不明白的。譬如,回形针、大头针、记分册、点名册、5号

电池、废纸篓、竹扫、拖把、塑料水桶等这些常用文化办公用品、日常生活用品老早就没

有库存了。关于保管室物品物采购问题,我专门向房校汇报过。”

微评:由于物品的请购、领用是面向全体教职工及物业维修等,所以存在着利益诉求多

主体,参与经营多角度,监督多维度。

无法落实经营主体与请购主体。

关于保管室物品谁是经营主体与请购主体,请参阅本月附录7、《观念乎?责任乎?—

—略论职能与职责之间的关系》。

5、微录:2016年5月3日上午,盘存发现双面胶少了一卷。严建荣老师来领5号电池,我

说只有2节,他说:“怎么还没买来,咋会没人去买?”我说:“买来给物业领走了。”后严

老师将剩余2节领走了。

听见对面物业办公室传来吵架声,是一物业员工在同荆经理吵“五一节”加班工资之事。

大概意思是嫌物业公司少给了节日加班费。

微评:关于保管室物品的经营与请购问题可参阅上月《月报》及专题文章:《观念乎?

责任乎?——略论职能与职责之间的关系》(2016年4月25日)。

6、微录:2016年5月4日上午,学生发展部副主任刘灵鹤老师来领回形针,无库存。

李根良购来5卷宽胶带,领出1卷,我对他说:“你要多领点,以备后用。因为当要时,往

往无库存。”

微评:近日严建荣老师因话筒用5号电池,已来三次。一种策略可在有库存前提下,

一次性多领点;另一种策略是专门请购。

7、微录:2016年5月12日下午,文印室陆彦君师傅来领A4、A3纸各一箱,库存不够,只

领了4包A4纸。她问:“什么时候可以领?”我说:“要去向你领导汇报,什么时候进货我

不知道。”

她来到总务处办公室,李根良老师说:“我上个月(4月18日)采购油印纸时曾问过他,

要不要进A4(A3)纸,他说你不用管了。”

微评:A4、A3纸作为印刷厂的生产资料,完全可以单独直接进货,不要与部门日常办

公用品混同一起。

究竟谁是保管室物品的经营主体,也即谁是这些物品的提供者,就是相当于供应科的职

能究竟落实在哪位领导身上。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供应科与采购部职能是不同的,也即

采购员是不能拥有物品经营权的,除非采购员获准授权有物品请购的审批权。因为供应科包

含于物品的采购准许权,采购员只能凭请购审批单进行采购。

同样保管员也不能拥有物品请购权的。上述二者之间均是互不兼容的。

详情请参阅附录3、《供应与采购之别——兼谈保管室物品请购主体落实情况分析》。

8、微录:2016年5月19日下午,吴陈峰老师领了4包A4纸,并说:“硒鼓质量不太好,

能不能去反映一下。”因为硒鼓是定点采购,具体由总务处供应科在操作。保管室是没有请

购权的,各部门负责人最好能直接向后勤相关领导反映。

微评:这个问题就引申出如何提意见,也即向谁提,有没有地方提,愿不愿受理回复等。

对于后勤服务质量的评估标准如何落地的问题,我想校级领导会考虑到的。象今天上午课间

操期间,校长在“第三方来校评估”动员大会上讲到的18条评估标准,其中有涉及到后勤

服务的满意度等条款。平时对于工作上的建议意见,有些可能不一定能采纳执行,因为要受

到各种因素制约,但诉求与反馈的通道与机制能不能常态化、制度化,领导能不能广开言路、

广纳谏言,譬如,如何在民意测评表上细化条目,更体现人性化一些,也可鼓励利用现代通

讯高科技工具等等,总之,象、、网上留言等形式可以多样化,并且要落

实到责任部门及人。

譬如宁波网“e点通”栏目是网民与政府各部门间互动平台,使人感受到党的声音能在

第一时间传达,政府能放下架子,树立了亲民形象,消解了怨气。就象高压锅的出气孔,起

到了降压作用,这样更能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与其当“第三方评估”来我校评估时临时作动员,恳请教职工们“手臂挽进里,胳膊肘

要往内拐,有什么意见内部说,不要对外说”等等,还不如在平时这些小的诉求与沟通上多

下点功夫,并且投资与投入也不会太高的。

9、微录:2016年5月24日下午,吴陈峰老师来领硒鼓,说:“这硒鼓质量太差了,你去反

映反映。”我边给他看正在写的年度安全总结报告,边说:“上次你也说过此事,这个问题就

引申出如何提意见,也即向谁提,有没有地方提,愿不愿受理回复等。”在文章中我专门用

二章内容来谈“企业文化与员工关系管理”等有关问题。

10、微录:2016年5月25日上午,刘灵鹤老师来领回形针,无货。他说:“这次不知有没

有,上次来领时没有。”我说:“已断货5个月,我已写好一篇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上面有专

门论述,这是一个制度问题。”刘说:“我去跟徐老师说说。”他去隔壁总务处办公室后,只

听到徐主任说:“你们要写一张请购报告,学期初不是叫你们写预算报告了吗。”

11、微录:8月29日,早自修时间张振翔问5号电池有没有,无货。我说:“你可一次性多

请购点。”

升旗时,在吴校长发言时,因话筒电池电源不足,致使发言中断。吴校长很恼火,中

途退场,并说:“人都到哪里去了?!”,台下全体学生鼓掌,为吴校长的果敢、雷厉风行的

风格点赞。

事后戚科杰老师问5号电池有没有,无货。

房校来询问事件有关经过(指5号电池无货),我向他汇报了大致情况。主要原因是这

些公共用品无法落实请购主体。

房校说:“能不能提供些基本物品的储存。”我说:“可以的,这要你开一张请购单,因

我根据内控制度是不能作为请购主体的。但我有每月《月报》的数据内部公开发布。”

他说:“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了。”我说:“这些只是问题的表象,根源并不那么简单

的,类似的事件以后还会发生。你可参阅我上月《月报》,里面详细探究了有关问题发生的

原因与机理。”

微评:有关5号电池等公共用品请购主体无法落实问题,我在上学期有关文章中已剖析

过原因。

开学初一些常规办公用品断货情况,我在8月份《月报》中已有详细记录与汇报。

此事,也涉及到请购审批权限与资产责任人、机构设置等等方面情况,可参阅上月“附

件3、《依法治教系列谈(一)——内控之审批制与权限》、附件4、《依法治教系列谈(二)

——内控之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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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学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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