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校章程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提出,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有“组织机构章程”,
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依章管理。
2012年教育部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更是对学校制定章程的目的、意
义、原则、程序及有关要求等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指出,学校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
章程的理念;要提高学校章程及制度建设质量,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
“学校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提高学校章程
及制度建设质量。加强章程建设,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普通中小学、幼
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经过核准的章程,应当成为学校改革
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
——摘自“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
“学校章程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领学校内部规章制度,是学校成为独立法人组织的必
备要件,是学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基本依据,是学校内部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是现代学
校制度的载体和体现。
按照‘谁主管、谁核准’的原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公办中小学校章程核准。”
——摘自《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5〕
31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章程是指学校基于法定的权限和职责,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
与科学发展,就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内部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重大的基本问题作出
全面、原则性规定,并通过法定程序核准的学校纲领性文件。
第四条学校章程是中小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应
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开展社会活动。”
——摘自《宁波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1月10日)》
“第九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总结,
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第十条校长享有下列权利: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校长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务会议、行政会议,在综合各方
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校长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
费。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
——摘自《宁波市慈湖中学章程》
五、从中央部门法规审视地方政策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
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摘自《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十四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
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
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摘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
从上述财政部、教育部二个法规中来看,没有明确规定校长在重大财务决策时的具体金
额数量限制,并且虽有“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在这句话中虽然提到了“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但通过什么样的会议形式并没有明确规
定。
而在《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甬教计〔2011〕183号):“第十
五条除学校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外,单项在5万元以上重大支出项目,须经学校行政会
议讨论决定。”有“须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这一规定。
“第九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
第十条校长享有下列权利: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校长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务会议、行政会议,在综合各方
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三条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布置协调学校各项工作,贯
彻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学校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其成员为校级干部、工会主席、团委书记、
职能部门正副主任、主任助理、干事。
第六十五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事务的咨询、议事机构,并且具有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的
职责。学校党、政、工、团、民主党派负责人、家长委员会主席(含党政正、副职领导、工
会主席、团委书记和民主党派负责人)为指定成员。教职工代表10—12人,由各组推举并
经全员选举产生,任期为四年。中层正职干部(或主持处室工作的副职干部)列席会议。校
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重大决策。凡涉及全体教职工利益,或事关学生、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以及其他重要决策,在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初步方案后,提交校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听取意见
和建议。”
——摘自《宁波市慈湖中学章程》
从《宁波市慈湖中学章程》中可以看出分别规定了校务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行
政会议的组织形式与职能职责,并且这三个会议是按以上次序区分了职权的大小关系。显然
我校章程中的“行政会议”是一个执行层级的会议,这与《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财
务管理制度》(甬教计〔2011〕183号)“单项在5万元以上重大支出项目,须经学校行政会
议讨论决定。”这一规定相矛盾,也就是前者是执行层级,而后者是决策层级。
那么,此时究竟要以那个文件规定作为权威解释呢?
从学校章程授权程序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
法[2012]9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5〕
31号)→《宁波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1月10日)》。
再从学校财务规定授权程序来看,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
知(2012年12月21日)→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甬教计〔2011〕
183号)。
比较上述二条司法链可看出,无论是从立法授权级别还是从参与授权的单位的数量来看,
显然学校章程的立法级别比学校财务制度的立法级别要高,根据上位法原则,下位法必须要
服从上位法,并且不能愈越上位法。
签于以上分析,《宁波市教委直属学校单位财务收支审批的若干规定》(2003-11-28)、《宁
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甬教计〔2011〕183号)这二个地方法规与中央
法律精神相冲突,所以,有关“校长审批金额的5万元上限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
有“违法”之嫌疑。如果“违法”之说有点过的话,那么,只要按照学校章程执行,而置上
述“二个规定”而不顾,也是完全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附件:
1、《宁波市教委直属学校单位财务收支审批的若干规定》(2003-11-28);
2、《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甬教计〔2011〕18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
5、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6、《宁波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试行)》;
7、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2012年12月21日);
8、《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
9、《宁波市慈湖中学章程》;
10、《宁波市慈湖中学资产内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慈中〔2015〕37号)。
追记:
微录:9月1日下午,李根良老师在整理东门仓库。中间一间做总务处工具室,西边一
间做物业修理工寝室兼管污水处理池控制箱,东边一间做保管室仓库。这样理顺了管理关系,
明确了权责。
临放学时,徐主任说:“冯老师你暑期加班几天,邵红军说15天内也有加班费,只是少
点。”我说:“我只加班了二天,校长能有这个态度已经足够了。”我并劝徐主任说:“退一步
海阔天空。”
微评:我当时写有关上述教工加班费的“起征点”15天一事(可参见上月《月报》),
写作动机不只是仅仅停留在钱多钱少层面,更为重要的是我担心工作业绩评估“被意识形态
化”,更多地被“主观因素”所影响,否则,评估标准会走样。同时也想验证一下学校章程
的系统性、科学性究竟管不管用。事实看来,我校制度具有开放性,譬如去年年底“内控制
度”的及时修订,也证明了这点。
第二节内控的目标之二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微录:7月23日,郑宏老师陪同一学生来借1109党派办公室钥匙,去拿存放在那里的
矿泉水。
今天完成了资产清查资料下载与打印,及时上交给房校。资产清查信息系统的软件不太
给力,还存在一些技术障碍。
关于打印当时房校是有安排,准备日后叫叶宁一起到文印室打印,因为要求用A3纸格
式,所以只能用文印室打印机。但我考虑到时间紧,故到外面打印,化了80元钱,事后感
觉这钱化得值,因为当时打字员对文字的编排也化了一定时间。
房校问:“3号楼的空调是学生家长捐赠,要不要录入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我说:
“这要由财务室决定,因为我是初级管理员,审核权在财务室。”房校再问“内控制度”有
没有规定,我说:“我校办学章程中只说要将捐赠物品纳入制度化管理,但具体实施细则还
未出台。”事后我查阅了各级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文件,并未明确详细的规范捐赠物品管
理条款,所以对基层管理人员来说无法具体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