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本问题读书报告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报告
文章安排
该读书报告主要是记录笔者阅读科斯先生《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时的理解
和体会,并在文章开始的部分对原文作一个概述。之所以选这篇文章来精读(而
没有选一本著作),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篇幅所限,写一本著作的读书报告必
然会导致大量笔墨都用于概述原作,而无法充分论述自己的理解和观点;二是
科斯先生这篇文章虽然比较精短,但其包含的思想却非常丰富,文章的地位也
极其之高,可以说,单凭这篇经典文章就几乎开创了“法律经济学”一门学科,
所以,精读《社会成本问题》有助于完善笔者的经济学知识体系,尤其对理解
当代的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大有裨益。本文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作
者的生平简介;第二部分是对《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概述;第三部分是对原
文中“牛吃庄稼”这一经典案例的展开论述和详细分析,以求验证“科斯第一
定理”的精确性;第四部分是笔者对原文中所述问题的若干个人理解,以及对
科斯先生所持观点的一些不同看法;第五部分是结论。其中,第三和第四部分
是该读书报告的核心。
作者生平
科斯,全名为罗纳德·哈利·科斯(RonaldHarryCoase),英国经济学家,
交易成本理论及科斯定理的提出者。科斯“因为对经济的体制结构取得突破性
的研究成果”,荣获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杰出贡献是发现并阐明了交
易成本和产权在经济组织和制度结构中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并
对产权理论、法律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等学科做出开创和奠基性的研究。科
斯的代表作是两篇著名的论文,其一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本质》(Theature
oftheFirm(1937)),该文独辟蹊径地讨论了企业存在的原因及其扩展规模的界
限问题,科斯创造了“交易成本”这一重要概念来予以解释。其二是1960年发
表的《社会成本问题》(TheProblemofSocialCost(1960)),主张完善产权界定
可解决外部性问题。
《社会成本问题》内容概述
《社会成本问题》共分为十个部分,接下来就以最简单的方式对文章各部
分进行介绍。
一、有待分析的问题
提出典型例子:工厂对居民的烟尘污染问题?用庇古《福利经济学》解释:
10级政治经济学程翔
赔偿、征税或责令工厂迁出。科斯认为这些办法并不合适,需进一步分析。
二、问题的交互性质
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问题具有交互性,处理这个问题要全
面权衡利害关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
三、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举例养牛者对农夫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要么养牛者少养牛,要么多养
牛但支付农夫赔偿,要么养牛者修栅栏,具体做法要视成本而定。
四、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仍以养牛者和农夫为例,由农夫承担责任。要么农夫放弃耕种,要么农夫
支付给养牛者一笔钱让其减少养牛数,要么农夫修栅栏,具体做法要视成本而
定。双方交易的结果是最终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五、问题的重新说明
以四个实例论证其观点的本质,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无论如何,在交易
成本为零的情况下,甲,乙都会通过谈判实现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
优化。
六、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
之前所有观点都存在一个前提: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交易成本的。但这
不是现实,是个假定。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
损害的问题,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
七、权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关的经济问题
“当市场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至于难以改变法律已确定的权利安排时,
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此时,法院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
八、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
阐述了庇古的一些分析方法,并经过进一步的分析指出,尽管庇古的主张
比较含糊,但是也无法反对这一点。
九、庇古传统
庇古研究损害问题时的方法影响了很多后来学者的研究思路,以至于很多
学者再遇到此类问题是倾向于从个人产品和社会产品的角度去分析,并认为应
该用税收来限制施害方的行为。但科斯反对这一方法,因为“损失”是有交互
性的,应当根据是否有利于社会总收益的增加这一原则来判定“损失”是否应
该补偿,应该如何补偿,并明确指出单方向的税收只会降低社会总收益,是无
效的政策。
十、研究方法的改变
传统的研究问题方法必须改变,要考虑总的效果:社会成本和社会利润。
“牛吃庄稼”之再分析
3
一笔费用,因为此时牛对庄稼的损害已超过了1+2=3,这大于种庄稼的利润
2,所以农夫宁可放弃土地的耕种。如果养牛人只养1头牛,那么农夫就愿意支
付给养牛者一笔不大于1的费用而继续耕种土地,因为1头牛对庄稼的损害只有
1,而种庄稼的利润为2,之间有1的差额,只要支付给养牛人的费用不大于1的
话,农夫种庄稼是有利可图的。同理,如果养牛人不养牛(或者说养0头牛)的
话,农夫愿意支付给养牛人一笔不大于2的费用而继续耕种土地,因为这对他来
说是可以获益的。
分析完了农夫我们再来分析养牛者所面临的情况,因为只有双方就某一交
易方案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交易才会发生。由于此时养牛人无需对损害负责,
所以养牛的养殖成本就是实际成本,所以从第1头牛算起,每头牛所面临的边际
利润(边际收益减去边际成本)就是4、3、2、1、0……如果养牛者养0头牛,
他能获得的最大利润是2(来自于农夫的支付);如果养1头牛,能获得的最大利
润为4+1=5(4来自于养牛,1来自农夫的支付);如果养2头牛,能获得的最大利
润为4+3=7(全部来源于养牛,此时农夫会选择放弃土地耕种);同样地,养3头
牛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4+3+2=9;养4头牛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4+3+2+1=10;养5
头牛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4+3+2+1+0=10;从第6头牛开始,由于边际成本高于边
际收益,所以总利润将下降。由此看来,养牛者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他会
选择养5头牛(或者4头)。对比上一段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农夫支付给养牛者
一笔钱让其减少养殖量,那么农夫能接受的最大养殖量是1,但养牛者出于自身
利益的考虑,他养5头牛是能获取最大利润的,所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交易不
会发生。由于修栅栏的成本9远高于种庄稼的利润2,所以农夫也不会修栅栏,
他唯一的选择就是放弃土地的耕种。
最终结果:养牛者养5头牛,农夫放弃土地耕种。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
牛成本=5*5-(1+2+3+4+5)=10
结论[1]:对比A和B两种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权利界定给谁,最终结果都是
养牛者养5头牛,农夫放弃入地耕种,社会净产出为10。
[2]下面给出第二组成本收益赋值:农夫种庄稼的成本为10,收益为18,利
润相应为8;养牛者养牛的边际收益(即每头牛在市场上出售的价格)为5,单
纯从养殖的角度来衡量的每头牛所对应的边际成本分别是1、2、3、4、5、6……
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的损失分别为1、2、3、4、5、6……修栅栏的成本
是9。
情况A:权利界定给农夫
由于思路和之前是一样的,所以下面的分析将尽可能简化。考虑养牛者所
养的第1头牛,因为养殖的边际成本为1,需要补偿给农夫的损失费用为1,所以
其实际边际成本为1+1=2;同理,第2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为2+2=4;第3头牛的
10级政治经济学程翔
实际边际成本为3+3=6;第4头牛的实际成本为4+2=6(注意,这里是2而不是4,
因为农夫种庄稼的利润只有8,当养牛者愿意补偿给农夫的损失费达到8时,农
夫已经愿意放弃土地的耕种了。而总价值为8的补偿费中,有6个单位是被前3头
牛承担的,所以第四头牛所承担的损失费只有2);第5头牛的实际成本为
5+0=5;……由于每头牛的边际收益都是5,而且在第3头牛开始边际成本已经大
于边际收益,所以养牛者会选择养2头牛。考虑到养牛者所支付的最大补偿费8
小于修栅栏的成本9,所以他会选择补偿农夫损失而不修栅栏。
最终结果:养牛者养2头牛,并且给农夫的补偿费为1+2=3,农夫会继续
耕种土地,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耕种收益-耕种成本-牛对庄稼的损
害=2*5-(1+2)+18-10-3=12
情况B:权利界定给养牛者
和之前的方法一样,我们先来看农夫的选择。如果养牛人养4头以上的牛,
那么农夫将不愿意支付给养牛人一笔费用,因为此时牛对庄稼的损害已达到
1+2+3+4=10,这大于种庄稼的利润8,所以农夫宁可放弃土地的耕种。如果养
牛人养3头牛,那么农夫就愿意支付给养牛者一笔不大于2的费用而继续耕种
土地,因为3头牛对庄稼的损害只有6,而种庄稼的利润为8,之间有2的差额,
只要支付给养牛人的费用不大于2的话,农夫种庄稼是有利可图的。同理,如
果养牛人养2头牛,那么农夫就愿意支付给养牛者一笔不大于5的费用而继续
耕种土地;如果养牛人养1头牛,那么农夫就愿意支付给养牛者一笔不大于7
的费用而继续耕种土地;如果养牛人养0头牛,那么农夫就愿意支付给养牛者
一笔不大于8的费用而继续耕种土地;由于修栅栏的成本9高于耕种的利润8,
所以农夫无论如何都不会选择修栅栏。
下面来看养牛者所面临的情况。由于此时养牛人无需对损害负责,所以养
牛的养殖成本就是实际成本,所以从第一头牛算起,每头牛所面临的边际利润
(边际收益减去边际成本)就是4、3、2、1、0……如果养牛者养0头牛,他能
获得的最大利润是8(来自于农夫的支付);如果养1头牛,能获得的最大利润
为4+7=11(4来自于养牛,7来自农夫的支付);如果养2头牛,能获得的最大
利润为4+3+5=12(4+3来自于养牛,5来自农夫的支付);同样地,养3头牛能
获得的最大利润为4+3+2+2=11;养4头牛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4+3+2+1+0=10;
至此就可以看出,从养第三头牛起,养牛者的总利润就是在减少的,养2头牛
能使养牛者实现利润最大化。对比上一段的分析可以看出,农夫愿意支付给养
牛者不大于5的补偿费以使养牛者只养2头牛,而养牛者也会接受一笔不小于4
的补偿费而保证两头牛的养殖量,这样就能使利润不小于11,从而达到最大。
至于补偿费具体是介于4和5之间的哪个数值,则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力量了,
至少这个范围已经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了。
7
10级政治经济学程翔
最终结果:养牛者养2头牛,农夫给养牛者一笔介于4到5单位的补偿费
而继续耕种土地。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耕种收益-耕种成本-牛对庄
稼的损害=2*5-(1+2)+18-10-3=12
结论[2]:对比A和B两种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权利界定给谁,最终结果都
是养牛者养2头牛,农夫继续耕种入地,社会净产出为12。
[3]下面给出第三组成本收益赋值:农夫种庄稼的成本为10,收益为18,利
润相应为8;养牛者养牛的边际收益(即每头牛在市场上出售的价格)为5,单
纯从养殖的角度来衡量的每头牛所对应的边际成本分别是1、2、3、4、5、6……
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的损失分别为1、2、3、4、5、6……修栅栏的成本
是4。可以看出,[3]和[2]的区别仅在于修栅栏的成本不同。
情况A:权利界定给农夫
与[2]中的情况非常类似,养牛者养第1头牛实际边际成本为1+1=2,第2头牛
的实际边际成本为2+2=4。重点来看第3头牛,由于修栅栏的成本只有4,低于前
3头牛对庄稼造成的总损失6(1+2+3=6),所以农夫若养第3头牛的话,他会选择
修栅栏,而不是补偿农夫损失。这样,对于第3头牛来说,纯养殖成本之外的新
增成本只有4-3=1(4是修栅栏的费用,3是养前两头牛时需要对农夫进行的补偿),
因此第3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为3+1=4。因为修栅栏的成本是一次性到位的,所
以从第4头牛开始,只会存在纯养殖边际成本,不会再有其它的成本。因而,第
4、5、6……头牛的边际成本就是4、5、6……由于每头牛的边际收益都是5,所
以养牛者会选择养5头牛(也可能是4头,因为第五头的边际收益刚好够补偿边
际成本),而且付出4的成本来修一个栅栏。
最终结果:养牛者养5头牛并且花费4成本修建栅栏,农夫继续耕种土地。
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耕种收益-耕种成本-修栅栏成本
=5*5-(1+2+3+4+5)+18-10-4=14
情况B:权利界定给养牛者
我们先来看农夫的选择。如果养牛人养5头牛,那么农夫会选择自己修建栅
栏而保持土地的耕种,因为不修栅栏的话牛对庄稼造成的损失为15,大于耕种
的利润8,而修栅栏的成本4又小于利润8,所以修栅栏对农夫来说是有利可图的,
可以保证其仍有4的利润。同理,如果养牛人养4头牛或者3头牛,那么农夫依旧
会选择自己修建栅栏而保持土地的耕种。如果养牛人养2头牛,那么农夫会选择
修栅栏(花费4成本)或者支付给养牛者一笔不超过1的补偿费而继续耕种。“1”
是怎么得出来的?因为农夫选择修栅栏的话会获得8-4=4的利润,而不修栅栏并
且让养牛人养2头牛的话,牛会对庄稼造成价值3的损失,此时农夫的利润还剩
下5,1就是这两种选择下利润之间的差额。根据这个思路,如果养牛人养1头牛,
那么农夫会选择修栅栏(花费4成本)或者支付给养牛者一笔不超过3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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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政治经济学程翔
而继续耕种;如果养牛人养0头牛,那么农夫会选择修栅栏(花费4成本)或者
支付给养牛者一笔不超过4的补偿费而继续耕种。
下面来看养牛者所面临的情况。前面已经说明过,这种情况下每头牛所面
临的边际利润(边际收益减去边际成本)就是4、3、2、1、0……如果养牛者养
0头牛,他能获得的最大利润是0+4=4;如果养1头牛,他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
4+3=7;如果养2头牛,最大利润为4+3+1=8;如果养3头牛,最大利润是4+3+2=9;
如果养4头牛,最大利润则是4+3+2+1=10;如果养5头牛,最大利润则是
4+3+2+1+0=10;由于第6头牛开始,边际成本将高于边际收益,所以利润将逐渐
下降。由此看来,养牛者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他会选择养5头牛(或者4头)。
当养牛者选择养5头牛时,农夫只有“修栅栏”这一种选择了。
最终结果:养牛者养5头牛,农夫花费4成本修建栅栏而继续耕种土地。社
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耕种收益-耕种成本-修栅栏成本
=5*5-(1+2+3+4+5)+18-10-4=14
结论[3]:对比A和B两种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权利界定给谁,最终结果都是
养牛者养5头牛,农夫继续耕种入地,而一道栅栏会被修起来。社会净产出为14。
至此,农夫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各种情况就讨论完了。
第二大类:农夫自己没有土地所有权,而是租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
[1]这里给出第一组成本收益赋值:农夫向土地所有者租用土地的租金是1,
庄稼的种植成本为9,种庄稼收益为12,利润相应为2;养牛者养牛的边际收益
(即每头牛在市场上出售的价格)为5,单纯从养殖的角度来衡量的每头牛所对
应的边际成本分别是1、2、3、4、5、6……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的损失
分别为1、2、3、4、5、6……修栅栏的成本是9。对比之前第一大类的第一组成
本收益赋值可以发现,两组数据非常接近,唯一的区别就是之前农夫面临的总
成本10只是种植成本,而此时的总成本10包括9单位的种植成本和1单位的租金
成本。
情况A:权利界定给农夫
我们来看养牛者所养的第1头牛,因为养殖的边际成本为1,需要补偿给农
夫的损失费用为1,所以其实际边际成本为1+1=2;如果养牛者养第2头牛,那么
这头牛会对农夫的庄稼造成价值为2的损失,但是,考虑到种庄稼的那块土地的
租金只有1,租金成本仅等于第一头牛对农夫的庄稼造成损失的赔偿费,所以当
养牛者选择养2头或者更多的牛时,他将不会和农夫进行谈判而补偿其损失费,
而是会直接用成本1租下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根据这一思路,农夫养第2头牛的
实际边际成本是2+0=2;相应地,养第3、4、5、6……头牛的边际成本就是3、4、
5、6……由于每头牛的边际收益都是5,所以养牛者会养5头牛(也可能是4头,
因为第五头的边际收益刚好够补偿边际成本)。考虑到土地租金1远小于修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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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9,所以养牛者不会选择修栅栏。
最终结果:养牛者养5头牛,并且花1的租金向土地所有者租下原本用于种
庄稼的土地,农夫则无法继续耕种。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
=5*5-(1+2+3+4+5)=10。
情况B:权利界定给养牛者
我们先来看农夫的选择。如果养牛人养2头或者2头以上的牛,那么农夫将
不愿意支付给养牛人一笔费用,因为此时牛对庄稼的损害已超过了1+2=3,这大
于种庄稼的利润2,所以农夫宁可放弃土地的耕种(也就是不向土地所有者租土
地)。如果养牛人只养1头牛,那么农夫就愿意支付给养牛者一笔不大于1的费用
而继续耕种土地,因为1头牛对庄稼的损害只有1,而种庄稼的利润为2,之间有
1的差额,只要支付给养牛人的费用不大于1的话,农夫种庄稼是有利可图的。
同理,如果养牛人不养牛(或者说养0头牛)的话,农夫愿意支付给养牛人一笔
不大于2的费用而继续耕种土地,因为这对他来说是可以获益的。
接下来分析养牛人的选择。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在这一组成本收益赋值下,
养牛人的选择将会和第一大类第一组赋值时情况B中养牛人的选择完全一样,养
0、1、2、3、4、5头牛所对应的最大利润分别是2、5、7、9、10、10。出于利润
最大化的考虑,他会选择养5头牛(或者4头)。
最终结果:养牛者养5头牛,农夫不向土地所有者租土地进行耕种,土地留
在土地所有者手中。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5*5-(1+2+3+4+5)=10。
结论[4]:对比A和B两种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权利界定给谁,最终结果都是
养牛者养5头牛,原本用于种庄稼的土地在交易后都会被闲置。社会净产出为10。
[2]下面给出第二组成本收益赋值:农夫向土地所有者租用土地分租金是7,
庄稼的种植成本为3,种庄稼收益为12,利润相应为2;养牛者养牛的边际收益
(即每头牛在市场上出售的价格)为5,单纯从养殖的角度来衡量的每头牛所对
应的边际成本分别是1、2、3、4、5、6……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的损失
分别为1、2、3、4、5、6……修栅栏的成本是9。可以看出,这一组赋值和刚刚
分析完的第一组赋值非常类似,唯一的区别在于租金和纯种植成本发生了变化,
但农夫面临的总种植成本依旧是10。
情况A:权利界定给农夫
依旧从养牛者养第1头牛的成本开始分析。对于第1头牛,养殖的边际成本
为1,需要补偿给农夫的损失费用为1,所以其实际边际成本为1+1=2。再看第2
头牛,养殖边际成本为2,补偿给农夫的损失费为1(注意,这里是1而不是2,
因为农夫种庄稼的利润只有2,当养牛者愿意补偿给农夫的损失费达到2时,农
夫已经愿意放弃土地的耕种了。而总价值为2的补偿费中,有1个单位是被第1头
牛承担的,所以第2头牛所承担的损失费只有1),这样第2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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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1=3。由于养牛者只需支付给农夫一笔价值2的补偿费就可以让其放弃土地
的耕种(即不向土地所有者租土地),而土地的租金7又大于补偿费2,所以养牛
者不会与土地所有者发生交易而租下土地,只会和农夫进行交易。从第3头牛开
始,养牛者将无需再支付农夫补偿费用(此时农夫已放弃耕种),所以第3、4、
5、6……头牛所对应的实际边际成本就等于纯养殖边际成本,分别为3、4、5、
6……结合边际收益5,养牛者会选择养5(或者4)头牛。由于补偿费用2小于修
栅栏成本9,所以养牛者不会选择修栅栏。
最终结果:养牛者养5头牛,并且给农夫的补偿费为2,农夫不再向土地所
有者租土地来进行耕种,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5*5-(1+2+3+4+5)=10。
情况B:权利界定给养牛者
其实在这一组成本收益的赋值下,当权力界定给养牛者时,农夫和养牛者
所面临的选择和第二大类第一组赋值时情况B是完全一样的(沿用之前的分析思
路很容易就可以看出),这里就不再进行详细的描述了。
直接给出最终结果:养牛者养5头牛,农夫不向土地所有者租土地进行耕种,
土地留在土地所有者手中。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
=5*5-(1+2+3+4+5)=10。
结论[5]:对比A和B两种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权利界定给谁,最终结果都是
养牛者养5头牛,农夫不会继续租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土地留在土地所有者手
中。社会净产出为10。
[3]接下来分析第三组赋值:农夫向土地所有者租用土地分租金是7,庄稼
的种植成本为3,种庄稼收益为18,利润相应为8;养牛者养牛的边际收益(即
每头牛在市场上出售的价格)为5,单纯从养殖的角度来衡量的每头牛所对应的
边际成本分别是1、2、3、4、5、6……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的损失分别
为1、2、3、4、5、6……修栅栏的成本是9。这一组赋值和刚刚分析完的第二组
赋值非常类似,唯一的区别在于种庄稼的收益由12变为18,利润相应地由2变为
8。
情况A:权利界定给农夫
分析思路不变。养牛者所养的第1头牛,因为养殖的边际成本为1,需要补
偿给农夫的损失费用为1,所以其实际边际成本为1+1=2;同理,第2头牛的实际
边际成本为2+2=4;第3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为3+3=6。到第3头牛为止,养牛者
共需向农夫支付6单位的补偿费。注意到土地的租金只有7,而第4头牛带给庄稼
的损失为4(从而4头牛导致庄稼的总损失为10),租金已经小于庄稼的总损失,
所以当养牛者养4头或者更多的牛时,他会选择花7单位的租金向土地所有者租
下原本用于种庄稼的土地。这样,第4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为4+1=5,第5头牛的
实际边际成本为5+0=5,第6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为6+0=6……考虑到第3头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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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边际成本已经超过边际收益,而第4和第5头牛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等,
第6头牛开始边际成本始终大于边际收益,所以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养牛者
会选择养2头牛。
最终结果:养牛者养2头牛,并且给农夫的补偿费为1+2=3,农夫会继续
耕种土地,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耕种收益-耕种成本-牛对庄稼的损
害=2*5-(1+2)+18-10-3=12
情况B:权利界定给养牛者
在这一组成本收益的赋值下,当权力界定给养牛者时,农夫和养牛者所面
临的选择和第一大类第二组赋值时情况B是完全一样的(沿用之前的分析思路很
容易就可以看出),这里就不再进行详细的描述了。
直接给出最终结果:养牛者养2头牛,农夫给养牛者一笔介于4到5单位
的补偿费而继续耕种土地。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耕种收益-耕种成本
-牛对庄稼的损害=2*5-(1+2)+18-10-3=12
结论[6]:对比A和B两种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权利界定给谁,最终结果都
是养牛者养2头牛,农夫继续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而种庄稼,社会净产出为
12。
[4]最后分析第四组赋值:农夫向土地所有者租用土地分租金是7,庄稼的
种植成本为3,种庄稼收益为18,利润相应为8;养牛者养牛的边际收益(即每
头牛在市场上出售的价格)为5,单纯从养殖的角度来衡量的每头牛所对应的边
际成本分别是1、2、3、4、5、6……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的损失分别为1、
2、3、4、5、6……修栅栏的成本是4。这一组赋值和刚刚分析完的第三组赋值
很相似,区别在于修栅栏的成本不同。
情况A:权利界定给农夫
养牛者养第1头牛实际边际成本为1+1=2,第2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为2+2=4。
重点来看第3头牛,由于修栅栏的成本只有4,低于3头牛对庄稼造成的总损失6
(1+2+3=6),也低于向土地所有者租用土地的租金7,所以农夫若养第3头牛的
话,他会选择修栅栏,而不是补偿农夫损失或者直接租土地。这样,对于第3头
牛来说,纯养殖成本之外的新增成本只有4-3=1(4是修栅栏的费用,3是养前两
头牛时需要对农夫进行的补偿),因此第3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为3+1=4。相应地,
第4、5、6……头牛的边际成本就是4、5、6……由于每头牛的边际收益都是5,
所以养牛者会选择养5头牛(也可能是4头,因为第五头的边际收益刚好够补偿
边际成本),而且付出4的成本来修一个栅栏。
最终结果:养牛者养5头牛并且花费4成本修建栅栏,农夫继续耕种土地。
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耕种收益-耕种成本-修栅栏成本
=5*5-(1+2+3+4+5)+18-10-4=14
12
10级政治经济学程翔
情况B:权利界定给养牛者
通过对情况A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发现,在土地租金为7、修栅栏成本为4
这样一组赋值下,养牛者和农夫面临的状况其实和第一大类第三组赋值时是完
全一样的,所以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直接给出最终结果:养牛者养5头牛,农夫花费4成本修建栅栏而继续耕种
土地。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耕种收益-耕种成本-修栅栏成本
=5*5-(1+2+3+4+5)+18-10-4=14
结论[7]:对比A和B两种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权利界定给谁,最终结果都是
养牛者养5头牛,农夫继续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来种庄稼,而一道栅栏会被修
起来。社会净产出为14。
至此,关于“牛吃庄稼”这一例子的分析就全部结束了。笔者已将能想到
的各种情况一一进行了讨论,但依旧难免漏洞和考虑不周的地方。观察一下分
析得出的七个结论我们可以发现,无论面临怎样的成本收益状况,也无论土地
属于农夫还是土地所有者,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权利的界定将不会影响最终的
社会净产出。这些结论也证明了科斯第一定理确实是充分的、普遍使用的。
读书体会
除了文章上一部分所论述的内容之外,笔者在阅读《社会成本问题》的过
程中还有一些其它的体会和认识,下面就简单地讨论一下。
首先,科斯先生在文章之体现出地分析问题的方法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
正如他在另一篇代表作中提到的那样,经济学的分析应该是现实的(能与现实
世界相吻合的),而且是易于处理的(即能用马歇尔所发展起来的两种最强有力
的经济分析工具来处理)。这种分析方法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被充分地运
用。文章中包含大量英国和美国的现实案例,作者详细阐述案例的现实判决,
并结合自己的理解对其作出评价,这完全符合他主张的“经济学分析应该是现
实的”这一观点。而在分析“牛吃庄稼”案例以及驳斥庇古传统时,科斯则通
过数据计算,并运用边际的分析方法,从而证明其论述的观点(即证明科斯第
一定理的存在性,以及支出庇古派分析问题的错误之处)。可以说,这篇文章的
成功,与科斯的“现实抽象出理论,理论应解释现实”的分析方法是分不开的。
其次,虽然作者用了大量的篇幅在阐述产值最大化的结果取决于零交易费
用的假设,并得出结论,在该前提下无论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都可
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产值的最大化,此亦狭义的“科斯定理”即“科斯第一定
理”所反映的思想。但笔者以为,这并非科斯想要表达的真正和最终的涵义,
整篇文章的核心在于,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里,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
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在进行权利调整,亦即在选择合适的社会
安排时,关键在于考虑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总效应,比较制度运行的收益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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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衡量消除有害结果的收益与允许这些效果继续下去的收益,选择那种能使
交易成本最小,而总产值最大的制度安排。这些内涵亦即后来被概括出的“科
斯第二定理”、“科斯第三定理”。而从本文所讨论的“科斯定理”来看,它只是
科斯分析的起点或者工具,是那篇文章为了讨论它的主题,即所谓外部侵害问
题而发展出来的分析方法。科斯本人也认为,他倾向于把“科斯定理”当成是
分析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经济道路上的垫脚石,“我的结论是,让我们研究交易成
本大于零的世界”;“如果我们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
界,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
还有,科斯在文章中处处体现出来的严谨的学术态度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他提出的理论是原创性的,论证也非常充分,在文中他也指出了庇古传统在研
究损害问题时方法的错误之处,并对庇古的政策建议提出了异议。然而,科斯
自己在分析损害赔偿、政府管制、制度设计等问题时,他并没有给出某些具体
的政策建议,更没有评价哪种做法是最好的(诸如权利究竟该界定给哪一方,
政府应不应该管制、哪种制度设计更有效)。相反,他只是指出了一种在处理和
评判这些问题时的原则,那就是“应当使社会成本最小,资源配置最优”。换句
话说,这也正是科斯第二定理的现实意义。在笔者看来,这种写文章的态度非
常值得赞赏。用理论来分析现实,但并不盲目给出政策建议(尤其是具体建议),
而只给出原则。因为现实是多变和复杂的,没有一种建议可以普遍适用,过分
强调“建议”反而可能将现实引向歧途。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最后,笔者想谈一谈对科斯先生所坚持的“社会成本原则”的一点异议。
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先生现实分析了零交易成本世界的权利界定,
继而回归到讨论现实中正交易成本世界的权利界定,他的核心思想就是:现实
世界的交易存在交易成本,权利界定和制度安排会影响到资源的使用效率,如
何界定权利以及如何安排制度应当以社会成本最小(或者说产出最大)为原则。
正是基于这一原则,科斯在文中对庇古研究研究此类问题的方法和给出的建议
进行了批判。但在笔者看来,科斯先生分析问题的方法固然值得我们学习,“社
会成本原则”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现实操作中一定要避免将原则绝对化。因
为这一原则强调的是总产出,它并不关心每个参与者究竟分得多少资源,这样
的话,强调这一原则很可能导致资源在不同个体之间分配的严重不公平。比如,
在理想的零交易成本世界中,将权利界定给农夫还是养牛者并不会影响资源的
分配效率,但从两个当事人的角度看,权利究竟界定给谁会对各自的福利产生
很大的影响。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中问题将更突出,因为权利一旦界定了,
那很可能将无法通过交易来改变。假设争夺权利的双方分别属于社会中的强势
体和弱势体,而在正交易成本的前提下,将权利界定给强势一方能更效率
地利用资源,那么,按照科斯提出的原则,权利就应当界定给属于强势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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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但显而易见,如果无限制地将这一原则贯彻下去,社会上贫富差距将越
拉越大,从而严重影响到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说到底,按科斯原则来对
权利进行重新分配,这并不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而是增加一方的利益而损害另
一方。因此,虽说“社会成本最小化原则”有其合理性,但由于它可能导致严
重的资源分配不公,所以在应用时一定不能将其绝对化。
结语
作为《社会成本问题》的读书报告,本文先是对作者生平以及原文进行了
简单介绍,之后详细的分析了“牛吃庄稼”这一案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从而科斯第一定理的普遍适用性,文章在最后谈了几点阅读时的其它体会和见
解。虽然本文中的分析都经过了笔者的仔细思考,但因为水平所限,观点和分
析过程都难免有不成熟甚至错误之处,这都有待于通过未来的学习和研究待对
其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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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盛洪,编.现代制度经济学[第二版·上卷][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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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9:08: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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