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经济学透视
摘要:制定科学、合理、现代化的物权法,是当前我国市场经
济立法的重点课题。本文选取法律经济学的独特视角,以现代产权理
论观照物权法的经济意义,对其内在逻辑、进展趋势等做了详细的分
析,提出了物权立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重大问题。
关键词:物权法立法经济分析
在迈向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也到了攻坚时期,
产权问题成为关乎改革成败的“坚硬内核”。制定科学的、合理的、现
代化的物权法,不仅有助于完善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制度体系,为市
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成立合理的预期标准和鼓励机制,而且对探讨
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产权制度,推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事
业的进展有重要的作用。
一
物权法的制定和完善意味着设置、保护所有权本钱的降低和从事
侵害产权活动的本钱的增加。明晰的所有权界定会促使所有人尽力营
作以获取最大收益。实践证明,只有当社会持续而稳固地承认和爱惜
所有权时,人们才会普遍地从事财富积存,谋划长期的经济活动。“产
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忙一个人形成他与
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能够合理把握的预期。”(注一)在我国经济建设
的实践中,由于我国民事立法中没有物权的概念,缺乏对物权的设立、
消灭、转让、内容等方面的一样规定,使当事人在从事转移所有权权
能、以财产设定抵押和担保等交易活动中常常无章可循,司法机关处
置许多物权纠纷也缺乏足够的依据,从而无益于市场交易秩序的形成。
咱们以为,目前完善我国现行经济立法的关键步骤是尽快颁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的概念、原那么、各类物权形式和成立要
件、物权内容、物权转让、物权消灭和物权的爱惜等作出规定。若是
再制定国有资产法、集体财产法、业主财产法,加上已有的土地治理
法、丛林法、水法等,就会使我国财产权方面的立法加倍系统化,为
市场经济建设效劳。
依照产权效率原那么,对物权法的经济学分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现代社会为使稀缺资源取得合理配置,幸免彼其间显现对
抗,将物权种类、内容、设立方式由国家制定法律予以确信,而不许
诺当事人自由创设,是为物权法定主义。(注二)法律对静态的所有制
的确认和爱惜,即承认特定人对特定物有不容他人干与的全面支配权,
即财产所有权。而为使社会生产和生活在客观上要求尽可能实现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法律对动态所有制的确认和爱惜,即承认没有某物
的人可依法或依约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独占性利用权(即他物权)。
(二)物权法是实现预期功能的大体法律。“所有权是社会中每一
个人取得社会承认和批准的预期集。这些预期集是关于法律的或事实
上的法律关系,而这些法律关系正决定了相关于他人的选择集的个人
选择集。”(注三)法律只有爱惜财产所有权,成立明晰的产权制度,
使个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才能帮忙人们形成对财产的平安
感,并对财产的价值和收益及行使财产权所取得的利益形成合理的期
待,从而鼓舞人们踊跃制造财产和享有财产。
所有权既是交易的前提,也是交易的结果。法律爱惜所有权和其
他物权的一系列方式,如物权法定、客体特定、物权变更的公示原那
么、对担保物权的爱惜等,不仅在于保障财产权,而且在于保护交易
的平安。具体说,民法在物权法中规定有先占原那么,确实是对土地
等财富的归属流通提供了某种简单化的确权和分派方式,它事实上起
到了减少纠纷,反对强取暴掠的作用,便于人们对其拥有的资源及收
益做出合理估量。
(三)对物权法的交易本钱和收益分析,是明白得不同性质的产
权形式(国有、集体所有、私有)的关键。凡是资源本身及其利用形
式经由产权的分辨、分割、界定、实施及爱惜进程,仍足以产生净收
益,便有排他性产权形式存在的条件,亦即私人产权制度和其他明晰
性产权制度产生的经济本源。我国宪法和民法规定的公民依法拥有私
人财产并受到爱惜的条款,确实是对私人物品权利排他性的肯认,这
意味着谁拥有私有产权,谁就能够够有效地制止他人不付费用而利用
同一种资源。与此同时,私有产权的排他性也决定了它的可转让性,
即权利边界明确的产权可依照市场价钱自由互换,使交易本钱最低。
而由于产权交易的实质是人们利用资源的权利的互换,资源便通过自
由的“约定”流向在竞争市场上出价最高者,即最高利用效率者。
自然垄断行业的部门(如电力、电信、国防等),其固定本钱很高,
边际本钱很低,在利用权上不足以排他或排他费用极高,在利用量上
是难以确信或无穷量的,关于此类资源能够考虑国有产权配置,实行
国有垄断经营;也能够由政府指定专门企业进行经营,通过特许权、
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方式给予其垄断或专有的权利,同时对企业进行
管制以约束其从垄断地位动身对其他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在对
资源的完全排他性利用和自然垄断事业这两极之间,还存在着众多的
资源要素的配置形式(如股分制、股分合作制、租赁制、承包制、合
股制等,统称“混合所有制”)。换言之,在纯粹性共有产权和私人产
权的竞争进程中,散布着各类次级共有产权及众多的混合产权形式。
其最典型的产权形式是对在消费和利用上外部排他、内部那么不排他
的物品,应尽可能实行公用事业的企业化经营和俱乐部收费制,即集
体所有制。
(四)物权价值化的趋势是物权法本钱效益的现实基础。物权本
来的目的是实现对动产、不动产的现实支配,由所有权人自己行使占
有、利用、收益、处分诸权能。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为充分发挥财
产的价值,所有人没必要亲自为占有、利用、收益,而将所有权内容
予以分化,将物之利用价值交由他人支配,而自己获取物之价值,这
是通过用益物权制度来实现的;为知足市场经济进展对资金的需求,
将物之互换价值交由他人支配,即不移转占有而在财产上设定担保物
权,借以获取融资。于是,物权由本来注重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的实
体权,演变成注重于收取代价或获取融资的价值权。物权的价值化使
得主体对物的支配由现实的支配转化为观念上的支配,从而极大地拓
展了资源的利用方式,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它一般是通过创设抽象
物来实现的,抽象物是人的意识的制造物,能够依照用途任意选择其
类型,其功能也可彼此结合,(注四)而有体物那么受其自然属性的限
制,不能依照经济进展的需要进行分割和组合,从而限制了对物的利
用,例如,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对其出资丧失了现实的支配,可
是通过股分这一抽象物的创设,股东仍能对其出资进行观念上的支配,
而且由于股分能进行价值上的量化分割,使得股东虽不能转让其投入
公司的实物,但可自由转让其股分从而降低交易本钱。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物权价值化还有助于降低物权的界定本钱。
传统物权法中对物权的界定是通过物的自然属性来进行,如一张桌子、
一块土地,其物边界是清楚的,而对其所有权的界定也是清楚的。可
是当对物进行集合利历时,仍沿用这种界定方式进行,那么或会防碍
物的利用,或致使物权界定的本钱很高,从而不能取得对物进行集合
利用的增值效应,如企业财产作为集合物,通过股分进行价值化的分
割可在股东与其出资之间成立对应关系,使得股东之间成立排他性的
产权,降低产权界定本钱,发挥产权的经济功能。总之物权价值化,
使得对物的观念支配代替了对物的现实支配,对物的价值的转让代替
了对物的现实转让,从而降低交易本钱,增进了对物的充分利用。
(五)物权与债权的彼此融合使得权利进行经济比较成为可能。
在传统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有着严格的区分,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经
济生活的多样化,民法上的权利关系也越发复杂权,物权与债权慢慢
彼此渗透,彼此融合,由此带来物权法与债权法法律界区的模糊化,
第一,它要紧表现为债权的物权化。即债权慢慢具有物权的某些特点,
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债权物权化的典型是租赁权的物权化。第二,
在所有权保留生意及让渡担保等情形下,受让人对标的物的权利即具
有物权特性。最后,无记名债权(如无记名公司债、车票、戏票等)
的证券券面并非说明其债权人,其成立、存续、先例均以证券之实际
持有为必要,因此是一种证券化的债权,一些国家民法以为这是一种
特殊动产,使之物权化,如日本民法第86条规定:“无记名债权视为
动产”。作为钱债权证券化的单据也是一种特殊的物。
现代社会,随着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展和交易手腕的多样化,使得
债权不仅作为是对互换的权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为可互换的“物品”。
“若是合同所创设的权利能够转让,法律就其作为一种财产来对待”。
在这种情形下,债权本身确实是一种物权客体。债权物权化将一种请
求权变成一种支配权,省却了权利转让中的交易本钱,实现了权利的
自由转让。比如以单据式转让债权显然要比签定债权让与合同方式转
让债权更为便利有效。第二是物权债权化。是指物权慢慢具有债权的
某些特点,如意定性、相对性等。如在分期付款生意、融资租赁、租
赁及让渡担保等交易方式中受让人所享有的物权是基于合同而产生,
其内容、效劳亦由合同约定,而非法律的直接规定。物权的债权化有
助于冲破僵硬的物权法定主义,便于新物权的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
成立新的、合乎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物权法,用法律经济学的独特
视角观照,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从节约交易本钱是法律的经济本源和制度效率标准的角度
看,产权法(物权法)作为商品易和权利交易的基础,应该重点考虑
和优先制定。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在于社会主义公有的改革和完善,
而其唯一途径那么是正确处置公有财产的归属关系与利用关系,这在
法律上必要通过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和各类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
权制度才能实现。同时,解决当前严峻的国有资产“流失”和集体财
产“流失”问题,也需要尽快明晰产权,实行法律救济。由于我国物
权法律和国有资产爱惜法迟迟难以出台,使得我国经济法律系统结构
不尽合理,不能成立有效的鼓励-约束机制和分派机制,国家和社会的
大量经济收益无法在现有法律和执法体制下归入合法渠道。据国家国
有资产治理局初步统计,1982年1992年间,全国国有资产每一年流
失1亿元,大体有5000亿元国有资产流失。到193年5月,仅由于企
业改制中国有股不上市所造成的资产流失(法律实施本钱)就达250
亿元以上,对7000家中外合伙企业缺乏资产评估而造成的帐面净损失
达646亿元之巨。(注五)
(二)现代市场经济的进展使得利用他人财产来组织生产经营活
动、制造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做法成为普遍的行为方式,物权法也随之
以重视和爱惜财产的所有关系为中心慢慢转向了以重视和爱惜财产的
利用为中心,显现物权的价值化和国际化趋势。由此咱们的结论是: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继续进步,必然致使所有权作为法律和政治思想
的中心范围地位的衰落。(注六)作为资源配置制度的物权法律将日趋
细化,原有的罗马物权法逻辑体系将再也不周延。
(三)随着商品经济的进展,过去静态的所有权已日趋发生权能
分离,人们对资源的法律操纵已分解和重组为一组彼此独立的权利链,
物的利用价值,常以利用权的形态,归属于物之用益权人,所有权中
利用权(或称经营权)移转的结果,是非所有权人取得物的利用价值,
而所有人那么收取对价(租金)。物之互换价值,那么以担保权形态,
归属于担保权人,所有人那么因此取得信誉,取得融资。由此得出的
结论是:收益权是物权的大体权利形态,增进产权交易和收益是物权
立法的本质目的。
(四)担保物权兼具产权预期与价值利用的双重功能,是物权立
法的要紧标准内容,也是物权法国际化的全然缘故。仅以抵押权为例
说明之:其一,就债务人一方而言,抵押物权仅以物的互换价值为标
的,因此不必将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仍可利用、收益、处分,
亦即实现物的利用价值,而同时又可因该项财产而取得信誉;其二,
就债权人一方而言,债权人即取得担保物权。却又不必负保管抵押物
的义务,省去许多劳烦;其三,就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效益而言,抵
押物的利用价值和价值同时取得发挥,保证了物的最大化利用。适应
担保物权世界化的需要,我国以后的物权法将十分注重对担保物权的
规定,尽可能将今世发达国家立法和判例确认的新的适合我国国情的
担保形式,如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企业财团抵押、动产抵押、权
利质、浮动担保等都予以规定。(注七)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8:30: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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